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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08-24 1页 doc 22KB 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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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马律师法律资料------因为专一 所以专业 联系电话15311755518 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0130   实施日期 19910130   (91)新出发字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便于准确地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
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马律师法律资料------因为专一 所以专业 联系电话15311755518 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   颁布日期 19910130   实施日期 19910130   (91)新出发字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便于准确地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的规定,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亦属非法出版物。   2、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3、盗用中央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它的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4、出版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个人,请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时,应同时提交该出版物的样本。如果是盗用出版单位名义或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的,还应一并提交非法的和合法的两种版本的样本,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依据。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下发取缔通知时,应尽可能具体列述非法出版物的特征及与其相应的合法出版物的区别,以便有关部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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