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意见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意见

2021-07-22 3页 doc 12KB 47阅读

用户头像

is_624976

暂无简介

举报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意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本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行为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1.被告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的,网讯财通公司享有的“大机构”注册商标系文字商标,与同花顺公司使用的“大机构”标识相比,两者字形近似,文字、读音相同,故可以认定同花顺公司使用的“大机构”标识与原告享有的“大机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次,网讯财通公司的“大机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意见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本人发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行为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1.被告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的,网讯财通公司享有的“大机构”注册商标系文字商标,与同花顺公司使用的“大机构”标识相比,两者字形近似,文字、读音相同,故可以认定同花顺公司使用的“大机构”标识与原告享有的“大机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次,网讯财通公司的“大机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而同花顺公司出售含有“大机构”商标的商品与网讯财通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均属计算机软件,属同类商品。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2.被告存在主观估计,且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首先,原告网讯财通公司曾于2011年6月9日与被告同花顺公司进行合作,故,被告公司应该知悉原告公司存在相关注册商标。其次,虽然被告造成损害的具体数额难以统计,但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经营的业务相似,提供的产品相似,被告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使用行为势必将对原告公司造成相关损害。综上所述,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的估计,客观上具有侵权的行为,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故此,被告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2、被告不能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被告要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不但应该在原告注册商标前已经使用该商标,还应满足两个条件:1.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2.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首先,根据新法的条文理解,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本案中,网讯财通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已经对大机构基础版股票软件V3.0(软著登字第0196824号)、网讯财通大机构实战操作平台软件V2.0(软著登字第BJ11374号)等软件,在国家版权局作了著作权登记。而同花顺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开发完成“同花顺大机构行情软件”(简称大机构),2009年2月24日发表,并于2009年10月15日在国家版权局作了著作权登记。也就是说,被告对“大机构”商标的使用也是明显晚于原告的。其次,所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中国已经使用某商标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而且事实上,目前市场上操作相似业务,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数量颇大,被告离知名的程度还相去甚远。故此,原告代理人,被告的行为不能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原告公正的裁判。
/
本文档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意见】,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