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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课件法律系

2018-06-20 96页 ppt 466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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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课件法律系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由此产生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和交回性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后,权利才创设出来。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金钱债权债券:债权请求权3票据法理论上的种类: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
票据法课件法律系
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由此产生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和交回性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后,权利才创设出来。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金钱债权债券:债权请求权3票据法理论上的种类: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委付证券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和支票。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支付证券是指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出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票据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为记名票据。票据出票时,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仅记载“请付来人”、“持票人”等的为无记名票据。票据的作用支付、流通、信用、融资等功能流通过程AB背书C背书DH出票人E保证人持票人付款人A、B、C是D的前手B、C、D是后手C是D的直接前手D是C的直接后手A、B、C、E是票据债务人,H承兑也是债务人票据票样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无权利持票人的票据返还、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已获清偿时的票据交付利益返还关系:当票据由于法定原因未能实现票据债权或丧失票据权利时,通过票据发行而取得的对价应予返还,以避免因票据发行而无偿取得利益的不公平现象。损害赔偿关系:如伪造票据时,应承担因伪造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行为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权利:票据权利权利财产的返还或交换利益的返还,或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以持有票据为依据以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案例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票载付款人为戊,保证人为丙,票据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7月17日。乙持票后将汇票转让与丁,丁请求戊承兑汇票遭到拒绝。本案中的票据债务人是甲、乙、丙、戊中的谁?6票据基础关系(实质关系)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或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原因,依票据发行、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1分离AB只要出票行为合法,票据关系形成,票#买卖#据有效,即使发现买卖合同无效。2、牵连ABCH拒绝付款A可用与B的合同关系无效对抗B追索,但A不能对抗C的追索。票据基础关系大多数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所以又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共同构成了与票据有关,但又不是票据关系的一类法律关系。案例1996年4月12日,光华商厦因购买某品牌彩电缺乏资金,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工商银行开出了票面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解放路商场。解放路商场收到汇票后因无该品牌彩电,即背书转让给大明有限公司,准备购买彩电后再转售给光华商厦,但大明公司也无货供应。后承兑汇票到期,工商银行支付该笔款项后,向光华商厦追索。光华商厦表示无款归还,并告知工商银行,解放路商场作为汇票收款人将汇票背书给大明公司,现已通过诉讼程序收回了大明公司的欠款,故汇票款项实为解放路商场获得,要求工商银行向解放路商场追索。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放路商场偿还汇票金额。法院认为工商银行的诉求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1)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2)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4)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2票据行为的特点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3票据行为的性质4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能力没有限制,对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有限制。意思表示: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做客观、的解释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5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张三委托其代理人李四签发一张10万元的本票,由于疏忽,票面上仅记载了“李四代理”字样,李四也签了章而没有记载“被代理人张三”。问:张三是否应负票据责任?李四应负票据责任吗?三、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须满足的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2)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3)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票据权利的行使?1、持票人将票据质押背书后,交付于质权人2、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后,向其前手进行追索3、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承兑汇票4、持票人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过后,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2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不是从别人手中受让取得票据权利,而是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出票取得: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的收款人取得票据的行为。善意取得:ABCDH付款人丢失善意取得拾到后伪造背书,转让给自己D善意取得后,B的权利消灭真正的权利人是B,但从形式上看,B是债务人D是权利人,善意,对价(2)继受取得: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包括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行使(1)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如提示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5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利益补偿请求权ABCH付款人C没有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H请求付款,票据权利消灭。产生利益补偿请求权。C付出代价,但没有得到利益。A得到利益,但没付出代价。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要件:票据权利曾有效存在;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期限或者欠缺保全手续而丧失;请求权人是持票人,义务人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必须受益案例李某系一名自由撰稿人。他为一家报社写了三个月的专栏文章,该报社于5月6日签发一张现金支票给他,金额为2万元,以此作为稿酬。该报社总编与李某约定,李某接受支票并能兑现后,关于专栏作品的稿酬即告了结。李某爱旅游,因赴张家界旅游而误了到银行领取票款的期限,于是要求总编再开一张支票,遭拒绝。理由是:双方有约在先,现已钱债两清,李某应自负责任。请问:票据权利是否因李某与报社的约定而消灭?李某于11月5日向报社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可否?李某于11月7日向报社要求返还相当利益,可否?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ABCDH付款F伪造A签章如果D请求付款H付款了,则票据关系消灭。H能要求A补偿资金吗?不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票据的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ABCD500H承兑50万变造500万H只能要求A补偿50万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处理规则: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通常债务加重,不能判定时,从轻处理)案例: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000,并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7票据的更改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更改。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了,更改的票据无效。以下持票人中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有哪些?1、甲持有的汇票票载金额的记载为“10万元及其利息”2、乙持有的支票上,记载有付款日期3、丙持有的汇票票面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丙是因背书取得的票据4、丁持有的支票上金额有更改的痕迹,出票人向其表示绝对承担付款责任案例小刘一贯品行端正,一天在街上散步临时起意偷得现金支票一张,票面金额1万元。正好小刘欠小李1万元,故小刘把这张支票转让给了小李抵了债。小刘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小李是否享有票据权利?8票据抗辩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2)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3)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1)欠缺票据行为能力(2)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3)票据伪造或变造(4)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5)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人的抗辩: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1)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2)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1)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2)欠缺对价(3)欠缺交付行为(4)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ABCH付款人AB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若B违约,A可以此对B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进行抗辩。B背书票据给C,C请求付款被拒绝,A不能对C的追索进行抗辩。(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ABC明知AB买卖合同无效,还受让票据,A可对抗C。若不知AB买卖合同无效受让票据,票据抗辩切断。(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案例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华北地区的代理经销商,某天,甲公司以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付款为由,先后对乙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第一批货物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国家质量检测中心检测为不合格。遂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只表面承诺,仍发货。汇票到期后,乙公司持以上四张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结果遭到拒付。乙公司遂将甲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甲公司无条件支付货款。请判定:1、甲公司应无条件支付货款,因为甲因质量问题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构不成票据法上的抗辩2、甲公司应无条件支付货款,因为票据无因,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3、甲公司无需付款,因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当事人发生重合,已构成票据法上的抗辩4、甲公司无需付款,因为原合同债务是否履行对票据债权能否实现在本案中有约束作用9票据的补救案例某研究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研究所派人持该汇票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请问:该研究所怎么办?四、汇票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种类:定日付款:签发汇票时,记载一定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以承兑日起算。如见票后10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时没有指定到期日,而于发票日后经过一定期间付款的。如出票后三个月付款见票即付:以提示日为到期日、付款日2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不得转让”3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对付款人的效力:不具有当然的付款责任,仅取得对票据承兑的权限,可承兑也可不承兑。但一旦承兑,即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4背书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以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转让背书完全背书: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的名称。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的背书完全背书空白背书转让背书的效力: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不是转让票据权利,不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设质背书:背书人以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5、承兑承兑的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和签章不得记载事项:承兑不得附有条件,负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提示承兑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承兑的效力:一经承兑,就成为第一票据债务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案例甲公司向某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请问:这张票据有效吗?银行既然在票据上签章,它能拒绝付款吗?6、保证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效力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取得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保证责任。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保证的效力: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有效存在时,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时效、性质上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归于无效时,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但如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7、付款错误付款和付款损失承担(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未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后付款的;其他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付款的效力:付款人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汇票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案例:某鲜花店因出售大量的花篮,得到一张收款人为该鲜花店、票面额为1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该店背书转让了这张汇票。经过几次背书后,这张汇票最后流通到某公司,当该公司持票请求付款时,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一是票据从出票日起已经过了一个月;二是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问:有效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哪些事项?汇票从出票日起超过一个月的话,能否得到票款?8、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的;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作成相关证明。被追索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追索方法:ABCDEC作为前手偿还后,C的票据责任及后手责任解除,持票人C(票据、拒绝证明、收据利息)向前手追索。最初追索:被拒绝金额+利息+追索费用再追索:最初追索+从偿还起利息+通知费用追索越多,金额越大被追索人的限制: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追索及其效力:对追索权人的效力;对被追索权人的效力对物的效力:汇票金额、利息、费用甲签发汇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甲,此时,产生什么样的后果?1、票据债权消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了混同2、甲仍可再作背书转让票据与戊3、如果甲请求付款遭到了拒绝,则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4、甲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票据回头背书: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ABCDE保证H承兑A持票人,对B、C、D不能追索B是持票人,对C、D不能追索E是持票人,对B、C、D不能追索H对谁都不能追索期后背书: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后,所进行的背书。也成为受阻背书。五、本票和支票一、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规定的仅指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无须承兑,自付票据二、支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只有见票即付一种形式。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支票的出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的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案例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请问:乙公司所持有的支票是否是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六、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1、涉外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2、适用原则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保留条款除外国际惯例补充适用三、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2)汇票和本票的出票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的出票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适用付款地法律的,依协议办理。(3)涉外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4)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5)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6)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案例中国的甲公司在上海签发了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银行设在美国的某一分行乙向收款人美国的丙公司无条件支付货款100万美圆。丙公司因为债务关系将该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了法国的丁公司,丁公司持票向某分行乙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丁公司依法要求乙出具了拒绝付款证明,开始行使追索权。1、若丁在提示付款时,因票据记载事项的原因遭到拒绝,则在判断该票据记载事项是否合法时,应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A中国法B美国法C中国法或美国法D法国法2、若丁在提示承兑时,因票据背书的原因遭到拒绝,则判断该背书行为的效力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A中国法B美国法C法国法D英国法3、丁在取得拒绝证明后,确定其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A中国法B美国法C法国法D英国法4、假设丁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不慎将票据丢失,丁请求票据保全的程序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A中国法B美国法C法国法D英国法案例:张三在马路上拾到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支票的出票人是某出版社,收款人为赵某。张三冒充赵某的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其同事李四说该支票是其劳务所得,由于怕去自己的开户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先前的欠款,故愿意以低价背书转让给李四。李四虽心存怀疑但以7万元受让了这张支票,随即去商店购物,支票由商店持有。当该商店将支票交到其开户行结算时,发现该支票已经于该商店得到它的当日被赵某挂失,但未进行公示催告。问(1)本案各个环节中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2)本案中谁该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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