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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完整版ppt课件-整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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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完整版ppt课件-整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中国税制目录Contents税收制度概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制财产税制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关税第五章行为税制第十章税收制度概述第1章1.1 税收的内涵1.2 税收的原则1.3 税收制度要素1.4 税收分类1.5 中国税制的发展与改革1.1 税收的内涵第一章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1)运用税收手段筹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并间接地引导非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2)运用税收调控...
(自考)中国税制完整版ppt课件-整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
中国税制目录Contents税收概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制财产税制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关税第五章行为税制第十章税收制度概述第1章1.1 税收的内涵1.2 税收的原则1.3 税收制度要素1.4 税收分类1.5 中国税制的发展与改革1.1 税收的内涵第一章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1)运用税收手段筹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并间接地引导非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2)运用税收调控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以促进宏观经济稳定。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税收表现为一部分社会产品价值由社会成员向国家的转移,结果是国家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由无到有,纳税人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由多到少。1.1.1 税收的概念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3.税收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1.1 税收的内涵第一章1.1.2 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凭借政治权力,并通过颁布法律或法令的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是由它所依据的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决定的。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至关重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税收的无偿性使人们容易将其与国家信用关系中的国债的有偿性区别开来。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就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包括征税对象、征收的数额或比例,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收。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当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当纳税的行为,或拥有了应当纳税的财产,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1.1 税收的内涵第一章1.1.3 税收的职能1.财政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即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人类社会中客观地存在着不同于私人需要的公共需要。为满足公共需要,就要由政府执行公共事务职能,而为保证政府顺利执行其公共事务职能,就要使其掌握一定的经济资源。2.经济职能(1)稳定经济职能。(2)资源配置职能。(3)财富分配职能。3.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即税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国家要把税收征收过来,必然要进行税收管理、纳税检查、税务审计和统计、税源预测和调查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一方面能够反映有关的经济动态,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对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1.2 税收的原则第一章1.2.1 财政原则财政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应为国家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财政原则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瓦格纳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政策目的所取得的必需的资金,因此,税收首先要保证满足国家财政资金的需要。财政原则包括充裕、弹性、适度三个方面内容。所谓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充足、稳定、可靠。所谓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所谓适度,是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必须兼顾负担的可能。即应照顾经济的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1.2 税收的原则第一章1.2.2 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它包含两个层次:税负公平、机会均等。所谓税负公平,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这必须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具有同样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额,即横向公平;二是具有不同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承担不同的税额,即税收的纵向公平。所谓机会均等,是指基于竞争的原则,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有秩序发展的目标。1.2 税收的原则第一章1.2.3 效率原则1.税收经济效率。税收经济效率是指既定税收收入下的超额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移到政府部门的过程中,势必会对经济造成影响。2.税收行政效率税收行政效率可以用税收成本率(即税收行政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来反映。有效率就是要求以尽可能少的税收行政成本征收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即税收成本率越低越好。1.2 税收的原则第一章1.2.4 法治原则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从税收时间看,税收与法律是密切相关的。税收分配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都是以税收法定为基础的。税收的法治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税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只有税收法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纳税义务,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实现税收的“无偿”征收,税收分配才能做到规范、确定和具有可预测性。这对经济决策至关重要。1.3 税收制度要素第一章1.3.1 纳税人纳税人应与负税人相区别。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收负担不能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在税收负担可以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离的。与纳税人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即扣缴税款义务人,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纳税人亦称为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法律承担者,只有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才能确定向谁征税或由谁来纳税。纳税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所谓自然人,一般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原始公社制度1.3 税收制度要素第一章1.3.2 征税对象12341.税目税目即税法上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体现了征税的广度,反映了各税种具体的征税对象。2.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指计算应纳税额所根据的标准,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3.税源征税对象与税源有一定的联系。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从根本上说,税源是一个国家已创造出来并分布于各纳税人手中的国民收入。4.税基税基是源于西方的一个概念,一般而言,是指课税对象的数量。由于人们通常在一定的税制条件下讨论相应的税基,因此税基可进一步作下列表述:税基是按课税标准计量的课税对象的数量。1.3 税收制度要素第一章1.3.3 税率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个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越大,规定的等级税率越高;反之,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其中使用时间较长和应用较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商品流转额的课税。比例税率具有计算简便、利于征管、促进效率的优点;缺点是在一定条件下,不利于税收负担公平,即在税收负担上具有累退性,表现为收入越高、负担越轻,不尽合理。它一般适用于对商品或劳务的征税。比例税率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三种形式。1.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是指对每一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运用时,又可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等形式。3.定额税率1.3 税收制度要素第一章1.3.4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流通和非商品的劳务或其他交易过程中,税收应在哪些环节和多少环节予以课征的点或者说是关节。在上述各税制要素分别解决了对谁课税,对什么东西课税,以及征多少税之后,纳税环节要解决在哪里征税的问题。根据纳税环节的多少和选择,可以分为不同的课税制度:同一种税只在一个环节课征税收的,称为“一次课征制”;同一种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税收,或同种性质不同税种对同一种收入课征税收的,称为“多次课征制”。纳税环节的多少以及具体环节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水平,而且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和纳税积极性,进而影响商品流通和经济运行的轨迹。1.3 税收制度要素第一章1.3.5 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如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以下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1.3 税收制度要素第一章1.3.6 税收优惠税基式优惠主要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行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亏损弥补等。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税额式优惠是指通过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税收优惠,如减税、免税、出口退税、投资抵免、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按照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划分1.税基式优惠2.税率式优惠3.税额式优惠1.3 税收制度要素第一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等公开对抗的方式拒绝履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税收分类第一章货物与劳务税是以货物与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也称作流转税)。货物与劳务税的经济前提是存在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提供,它主要以商品销售额、购进商品的支付金额和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的形式。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它主要依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课征。财产税是以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资源税是以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前者以拥有某种国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为征收对象;后者以纳税人占用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差额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目的在于调节级差收入。行为税是以特定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运用税收杠杆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可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调节和限制;同时,也可以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开征的行为税名目繁多,如赌博税、彩票税、狩猎税等。1.4 税收分类第一章1.4 税收分类第一章1.4 税收分类第一章1.4 税收分类第一章1.3.4 纳税环节中央税是指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地方税是指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收。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4.5 按收益权限分类1.中央税2.地方税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1.5 中国税制的发展与改革第一章1.5 中国税制的发展与改革第一章1.5.2 中国现行税制体系1.5 中国税制的发展与改革第一章1.3.4 纳税环节1.优化税制结构2.完善调节功能3.稳定宏观税负4.推进依法治税1.5.3 中国税制的改革方向增值税第二章2.1 增值税概述2.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2.3 应纳税额的计算2.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2.1 增值税概述第二章2.1.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即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劳务或服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增值额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服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价款后的余额;第二,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2.1 增值税概述第二章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就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不论是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品生产,还是经营商品批发、零售或提供劳务、服务,都会在劳动过程中创造商品和劳务的附加值,因此,增值税可以课征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领域、环节。2.多环节征税,是一种新型的流转税传统流转税对征税环节的选择一般有两种:一是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课税,即道道征税;二是只在商品流转的特定环节征税。3.避免重复课税,具有税收中性效应所谓税收中性,是指税收对经济行为包括企业生产决策、生产组织形式等不产生影响,由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政府在建立税制时,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4.税负具有转嫁性,税款由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负担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本来就具有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实际上,由于这种新型流转税在计算征收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即在对某项应税商品的每个流转环节逐一征税的同时,还在每个环节按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金逐一进行抵扣。2.1.2 增值税的特点2.1 增值税概述第二章2.1.3 增值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是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法定增值额作为增值税的课税基础,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理论增值额与折旧额之和。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的特点是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部分。即作为这种类型增值税课税基础的法定增值额,大体相当于纳税人当期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各个增值项目之和。3.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是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纳税期内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一次扣除。这种类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为纳税人当期的销售收入总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来看,该类型增值税相当于生产资料不征税,其课税基础仅限于消费资料,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2.1 增值税概述第二章1.有利于专业化生产增值税制度中由于只对各个环节上的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不征税,无论商品的流转环节如何变化,都不可能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其结果是对专业化生产更为有利,这是现代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2.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一方面,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广,凡从事应税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提供应税劳务从而取得增值额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就使得增值税具有充足的税源和众多的纳税人;另一方面,从一项货物来看,由于其增值额不会因该货物生产方式的改变、经营环节的增减而变化,在增值税的税率确定的条件下,增值税收入就不会受生产结构、经营环节变化的影响。3.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上采取鼓励政策。在增值税制度下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出口商品包含的国内税金,并以此为依据对出口商品实行彻底退税,从而有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与价格,增加商品的出口数量。4.有利于防止税收流失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扣税的征管制度,应税货物或劳务的买卖双方便通过专用发票结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并由此形成一种有机的税款抵扣链条:销售方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销货方自己计算销项税的凭证,也是购货方据以扣税的凭证,只有通过专用发票才能把货物承担的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最后传递到最终消费者身上。2.1.4 增值税的作用2.1 增值税概述第二章1.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进增值税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征税对象仅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2.1994年增值税制度的改革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者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3.2009年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我国东北和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为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简称“营改增”)。2.1.5 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二章2.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二章2.2.2 征税对象1.基本规定增值税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简称提供应税劳务,下同)以及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电信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2.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3.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混合销售行为。2.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二章2.2.2 征税对象4.对兼营非应税行为的征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5.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6.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几项特殊规定(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4)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2.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二章2.2.3 税率和征收率1.17%税率4.6%税率5.零税率6.征收率税率和征收率2.13%税率3.11%税率2.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章2.3.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1.销项税额的计算(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含税销售额、含税价格或价税合一),必须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章2.3.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进项税额的计算2.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章2.3.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3.应纳税额的计算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的应纳税额,其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章2.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章2.3.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2.税率进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7%、13%(同国内货物)。3.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不管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且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2.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第二章2.4.1 税收优惠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优惠政策中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7)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8)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2.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第二章2.4.1 税收优惠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4.减免税的其他规定为了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照顾低收入的个人,增值税规定了起征点政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征增值税。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2)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3)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2.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第二章2.4.2 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2.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3.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消费税第三章3.1 消费税概述3.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3.3 应纳税额的计算3.4 征收管理3.1 消费税概述第三章3.1.1 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现行消费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按征收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一般消费税是指对所有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普遍征税;特别消费税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进行征税。3.1 消费税概述第三章我国现行消费税亦为特别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征税对象清晰明了,未列举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则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这样就可以集中征收,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收成本,防范税收流失,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征税。为了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消费税平均税率一般较高,并且各税目或子目的税率差异较大,往往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制定较高的税率。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依据消费品的数量,从量定额征收;也可以依据消费品的价格,从价定率征收;还可以将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征收相结合。消费税属于间接税,纳税人可以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将税收负担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在税收负担上,消费税具有转嫁性。3.1 消费税概述第三章3.1.3 消费税的作用1.筹集财政收入消费税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与其征税对象的选择和税率高低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应税消费品的消费量会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加,且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或销售量,与企业盈亏无关,这使得消费税的税源充足、稳定。另一方面,消费税的平均税率较高,也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2.调节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由于消费税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和税负的差异性,且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所以消费税的设计会对人们的消费行为产生很大影响。由于生产是为了消费,消费的水平与结构最终会影响产业结构。3.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社会分配不公不仅体现在收入水平、财产多少上,而且体现在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上。对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增加特定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可以体现高消费者多负税的政策精神,从而配合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相关税种,缓解我国当前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3.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章3.2.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单位”具体包括企业、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消费税纳税人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我国境内。3.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章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税对象。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本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各种鞭炮、焰火。3.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章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本税目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以及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2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2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千克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税对象。3.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章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对象。本税目征税对象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3.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卷烟除外),生产销售环节征收以后,在流通环节无需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加工完毕提货环节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代收代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该于报关进口时在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从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3.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章3.2.4 税率3.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章3.2.4 税率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3.1 计征方法1.从价定率计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因此,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3.1 计征方法2.从量定额计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3.1 计征方法3.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3.2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中,只有卷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从价定率计税方法。(2)从量定额计税方法。(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3.2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3.2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3.特殊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3.3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此之外都不能称作委托加工。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为了避免税款流失,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即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3.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3.4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3.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3.4 征收管理第三章3.3.3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3.4.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3.4.2 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3.4.3 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第四章4.1 营业税概述4.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4.3 应纳税额的计算4.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4.1 营业税概述第四章4.1.1 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现行营业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第52号令发布并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1 营业税概述第四章4.1.2 营业税的特点增值税、消费税是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营业税则不同,它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和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除少数情况外,营业税以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转让额、销售不动产销售额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需要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因而营业税税收比较稳定。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简单,可以节省纳税人、税务机关缴纳或征管所耗费的时间、物力、财力等,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4.1.2 营业税的特点1.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2.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3.计算简便4.1 营业税概述第四章4.1.3 营业税的作用1.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纳税,充分体现了一切有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税的原则。营业税主要以非商品销售额为税基,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因此,政府通过征收营业税可以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2.体现国家政策,引导各行业协调发展营业税对行业设计差别税率,相应地体现了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如建筑等采用3%的低税率;对盈利水平较高和高档消费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等娱乐行业采用5%~20%的高税率。3.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由于现行营业税以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即对盈利水平不同的行业实行差别税率,对同一个行业采用统一税率,因而既为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创造了大致公平的税收环境,又使同一行业的纳税人的税负较为一致。4.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四章4.2.1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为:(1)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4.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四章4.2.2 征税对象2.金融保险业1.建筑业3.文化体育业4.娱乐业5.服务业6.转让无形资产7.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4.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四章4.2.3 税率4.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4.3.1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4.3.2 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1.建筑业(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3)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若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自建行为和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4.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4.3.2 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2.金融保险业(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3)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即手续费)为营业额。(4)保险业务营业额: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4.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4.3.2 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4.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4.3.2 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4.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4.3.2 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7.营业额的确定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4.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4.3.3 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4.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章4.3.4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4.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第四章3.3.3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4.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第四章4.4.2 征收管理(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2)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4)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在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3.纳税地点关 税第五章5.1 关税概述5.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5.3 应纳税额的计算5.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5.1 关税概述第五章5.1.1 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国家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的是关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我国现行关税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并于2000年7月8日和2013年6月29日先后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进出口关税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5.1 关税概述第五章5.1.2 关税的特点1.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关税,即在征收关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关税不包括在内。在海关代为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包括关税在内。2.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关税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在境外流通的货物,不征收关税。3.对进出口贸易影响较大对货物征收关税,必然会提高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进而对商品出入境后的销售利润产生影响。关税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调整和征收方法的改变等,都会影响进出口贸易。5.1 关税概述第五章5.1.3 关税的作用1.筹集国家财政资金从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来看,尽管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大,并呈下降趋势,但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进出口依赖性较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征收关税仍然是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2.调节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贸易关税是国家调节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和减免关税,可以影响国内产业结构和进出口规模。3.维护国家权益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在现代社会,关税已成为各国政府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权益的重要武器之一。5.1 关税概述第五章5.1.4 关税的分类5.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五章3.3.3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5.2 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五章1.进口关税税率(1)税率设置。(2)税率的类别。(3)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2.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3.税率的运用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4.原产地的规定我国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采用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即“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5.2.3 税率5.3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章5.3.1 关税完税价格(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3)运往境外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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