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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拌C15混凝土配合比(工程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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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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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拌C15混凝土配合比(工程实例)需要本次直播PPT的学员可以加直播间助教的企业微信号微信通过后,回复数字“68”即可中国会计视野每月有四场免费直播小编微信朋友圈会实时发布!欢迎大家的关注!会计人避雷宝典之民法典合同编目录一、第一分编 通  则1、体例2、合同编/债编3、合同的订立、解释、要约、承诺、预约4、情势变更、合同法定解除、格式条款、5、不安抗辩、债权人代位权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1、保理2、承揽3、技术4、行纪三、第三分编 准合同0601通  则民法典合同编的体例先说合同,再说债!民法典第三编为"合同";●容量: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总条文数的41....
自拌C15混凝土配合比(工程实例)
需要本次直播PPT的学员可以加直播间助教的企业微信号微信通过后,回复数字“68”即可中国会计视野每月有四场免费直播小编微信朋友圈会实时发布!欢迎大家的关注!会计人避雷宝典之民法典编目录一、第一分编 通  则1、体例2、合同编/债编3、合同的订立、解释、要约、承诺、预约4、情势变更、合同法定解除、格式条款、5、不安抗辩、债权人代位权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1、保理2、承揽3、技术4、行纪三、第三分编 准合同0601通  则民法典合同编的体例先说合同,再说债!民法典第三编为"合同";●容量: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总条文数的41.7%;其他章节涉及合同的条款约121条,总计647条,占据《民法典》总条款数51.3%。合同是民法典中体量最大的一编,内容十分丰富;结构:包括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共29章;●既包括了民事合同,也包括了商事合同,是最为集中体现民商合一的法律部分。古语有云,半部《论语》治天下;而在民法典时代,则是“得合同篇者,得民法典天下”。合同简介合同是税的载体!!!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编/债编?民法典没有像德国民法典等外国民法典那样,设立单独的债编:而是将债编的内容拆分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原因:债法总则的内容(债的效力、履行、保全、转让、消火等),都来自于合同法,而且主要适用于合同法;·因此,合同编通则可代行债法总则的功效。·准用条款: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债编简介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相对性●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谚:"合同于第三方既无损亦无益";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参照:第一百四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合同的订立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要约与要约邀请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举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的利率、5、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要约不得撤销情形·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说明】这是对合理信效的保护。承诺对要求的变更·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第四百九十一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比】:《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邀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已经成为2020年稽查的一个重点!!!如实申报,自己举证有水军假买!网店标价错误与“薅羊毛”•【说明】28元500克;错把“克”写成“斤”,相差500倍;•标价严重错误,导致利益关系明显失衡;•民法典第151条:如构成显失公平,商家可申请撤销合同;•法院判例:“通情达理(reasonable)的人”法则:按照生活经验法则,有事实依据证明网店发布涉商品促销价格系标价错误。实践中遇到价格设置错误时,商家应及时告知用户,据此法院可以认定用户的订单行为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合同不成立。【例外】若商家故意标低价,目的在于恶意促销或吸引流量、制造噱头或恶行竞争,则法院应基于保护消费者合理预期,判定商家履行合同。强制缔约任务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说明】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不得设置消费者"黑名单",防止社会排斥现象。此"黑名单"非彼社会信用"黑名单",比如纳税"黑名单":可以挽救,一年一次!预约合同·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贵任。·【说明】删除了此前草案中的"意向书",譬如在涉外合同中大量采用的MOU(备忘录),因为当事人往往在其中注明此备忘录无法律约束力,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预约合同的义务内容:预定继续谈判;预定未来缔约。格式条款·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说明】:是否构成"霸王条款",关键看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有说明提醒义务!悬赏广告·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说明】:采取"单方说",而不采取"双方说(契约说)",无论行为人是否知情悬赏广告的存在,完成指定行为即可请求报酬。偶然所得!电子合同的交付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预期违约制度)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情势变更(疫情影响)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目前,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组建了仲裁委员会,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涉外仲裁委员会有两个,即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互负债务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互有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确切证据,实现了563条预期违约制度的协调。(视为默示预期违约!)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代位权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担保)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继续执行或者按照约定)合同解除效力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02典型合同第九、十章及十七章大部分:老增值税;其它:营改增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保理合同(新增)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付代理”,简称“保理”。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到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保理市场。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保理】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第七百六十九条 【适用债权转让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保证合同(新增)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施行后,1995年的《担保法》彻底废止,物的担保被《物权法》吸收替代,但剩下定金担保、保证担保两种,既不能被吸收,又不能单独成编,将之移到合同编里面成为一类典型合同来处理,是科学合理的安排。技术合同(外委研发)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八百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凭技术入股,纳税递延,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转让一、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也纳入优惠范围。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二、增值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三、个人所得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济代理。“合伙合同(新增)是二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商事合伙类型。但是,如果合伙双方不成立合伙企业,不登记成非法人组织,甚至不以盈利为目的,这种民事合伙目前还缺乏相应规则规制。《民法典》合伙合同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诞生的,民事合伙主要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予以调整,商事合伙的契约性与组织性这一双重属性决定了商事合伙需要通过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共同调整。因此,合伙合同入典补全了合伙合同法律体系的最后一块拼图。“物业服务合同(新增)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虽然早前有《物业管理条例》,但其效力层级较低,且该条例部分内容已经过时,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纳入。最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合同其中位列前五名的分别是:借款合同类裁判文书,占比45.44%;买卖合同类裁判文书,占比13.95%;物业服务合同类裁判文书,占比5.03%;租赁合同类裁判文书,占比4.39%;建设工程合同类裁判文书1453203篇,占比3.25%。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最常用的合同法条前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03准 合 同准 合 同:两类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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