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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2019-11-18 2页 doc 32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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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  第三条 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 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第九条 归档文件质量: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十条 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二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  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 (中央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鄂煤监察〔2009〕214号)程序》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归档管理.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七条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第八条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第九条档案以“件"和“卷"为单位进行。在新要求下,均采取以“件”为单位的整理方式。件内文件按结果在前,起因在后的顺序编号排列。件号责任者文号名日期页数保管期限备注12345第十条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第十一条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第十二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第十三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第十五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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