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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案

2021-12-27 6页 doc 402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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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案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案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HYPERLINK""\t"_blank"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二〇一四年三月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第一章总则PAGEREF_Toc\h1HYPERLINK\l"_Toc"一、目标与任务PAGEREF_Toc\h1HYPERLINK\l"_Toc"二、统计范围、统计口径与内容PAGEREF_Toc\h2HYPERLINK\l"_Toc"三、统...
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案
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案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HYPERLINK""\t"_blank"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二〇一四年三月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第一章总则PAGEREF_Toc\h1HYPERLINK\l"_Toc"一、目标与任务PAGEREF_Toc\h1HYPERLINK\l"_Toc"二、统计范围、统计口径与内容PAGEREF_Toc\h2HYPERLINK\l"_Toc"三、统计调查对象PAGEREF_Toc\h2HYPERLINK\l"_Toc"四、技术路线PAGEREF_Toc\h4HYPERLINK\l"_Toc"五、其他PAGEREF_Toc\h6HYPERLINK\l"_Toc"第二章农业用水量统计PAGEREF_Toc\h7HYPERLINK\l"_Toc"一、灌溉用水量统计口径与技术路线PAGEREF_Toc\h7HYPERLINK\l"_Toc"二、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PAGEREF_Toc\h10HYPERLINK\l"_Toc"三、调查对象计量基本要求PAGEREF_Toc\h12HYPERLINK\l"_Toc"四、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指标获取PAGEREF_Toc\h17HYPERLINK\l"_Toc"五、区域灌溉用水量计算与复核PAGEREF_Toc\h18HYPERLINK\l"_Toc"六、渔塘及畜禽用水量统计PAGEREF_Toc\h25HYPERLINK\l"_Toc"七、农业用水量汇总PAGEREF_Toc\h28HYPERLINK\l"_Toc"第三章工业用水量统计PAGEREF_Toc\h29HYPERLINK\l"_Toc"一、工业用水量统计口径与技术路线PAGEREF_Toc\h29HYPERLINK\l"_Toc"二、统计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PAGEREF_Toc\h30HYPERLINK\l"_Toc"三、统计调查对象监测计量基本要求PAGEREF_Toc\h34HYPERLINK\l"_Toc"四、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指标获取PAGEREF_Toc\h36HYPERLINK\l"_Toc"五、区域工业用水量计算与复核PAGEREF_Toc\h37HYPERLINK\l"_Toc"第四章生活用水量统计PAGEREF_Toc\h41HYPERLINK\l"_Toc"一、生活用水量统计口径与技术路线PAGEREF_Toc\h41HYPERLINK\l"_Toc"二、用水指标确定方法PAGEREF_Toc\h42HYPERLINK\l"_Toc"三、区域生活用水量计算与复核PAGEREF_Toc\h44HYPERLINK\l"_Toc"第五章生态环境补水量统计PAGEREF_Toc\h47HYPERLINK\l"_Toc"一、统计口径与技术路线PAGEREF_Toc\h47HYPERLINK\l"_Toc"二、城镇环境用水统计方法PAGEREF_Toc\h48HYPERLINK\l"_Toc"三、河湖补水统计方法PAGEREF_Toc\h49HYPERLINK\l"_Toc"四、生态环境用水量复核PAGEREF_Toc\h49HYPERLINK\l"_Toc"第六章用水总量汇总与复核PAGEREF_Toc\h51HYPERLINK\l"_Toc"一、用水总量汇总与用水水平分析PAGEREF_Toc\h51HYPERLINK\l"_Toc"二、用水总量复核PAGEREF_Toc\h53总则本技术方案主要针对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制定,作为省级行政区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省级行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方案基础上细化本辖区的技术方案。一、目标与任务(一)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借鉴水利普查经验,改进用水总量统计方法,强化取用水计量和监控,统计制度和技术要求,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十二五”期间,规范用水总量的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加强统计工作队伍建设,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到2015年,水资源监控系统可监控的所有取用水户纳入重点统计对象,同时将未监控但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含5万亩)的灌区、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用水量50万吨以上(含50万吨)的工业企业作为重点统计对象,全国重点统计对象取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达到55%以上。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流域和地方各级用水总量统计体系,水资源监控系统可监控的所有取用水户及未监控但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含1万亩)的灌区、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用水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工业企业作为重点统计对象,全国重点统计对象取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二)主要任务1、规范用水统计技术方法。以提高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要目标,明确用水总量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统计调查对象和计量监控要求,确定统计、复核的技术方法,健全和规范用水量统计技术方法。2、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借鉴水利普查经验,建立取用水户统计调查名录;对名录中未纳入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应结合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取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提高计量监测能力与水平。3、完善用水总量统计制度。明确计量监测、统计分析、汇总上报、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规范统计工作流程,从制度上保障用水总量统计的时效性、客观性和准确性。4、落实用水总量统计保障措施。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保障工作质量,加强和统计等有关部门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二、统计范围、统计口径与内容(一)统计范围用水总量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经济社会用水(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二)统计口径与内容用水总量指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河道外用水量之和,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其中: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渔塘补水和畜禽用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生活用水指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农村生活用水指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包括零散养殖畜禽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工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对于直接从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等水源提引水量的用水户,从水源取水口计算用水量;对于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用水户,入户水量统计,然后计入其到公共取水口的沿程水量损失。三、统计调查对象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取用水户数量巨大,用水计量尚未普及,不易做到逐个统计,因此,需要确定不同行业的重点取用水户和非重点样本用水户作为统计和调查对象,作为用水总量和分行业用水量统计的基础。(一)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可操作性和延续性,保证数据来源可靠,获取方法合理,结果具有可比性;2、统计调查对象的个数应满足统计误差的最低控制要求;3、兼顾科学性、前瞻性和现实可操作性。本方案主要以满足国家对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考核所需达到的统计精度要求,明确2015年和2020年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二)确定各行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总体要求1、农业用水根据灌区规模、工程设施情况、水源取水方式(自流引水、提水)、地形地貌、土质类型、种植结构等特点,按照设计灌溉面积划分为灌溉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灌溉用水户(或称为非重点灌溉用水户);灌溉重点用水户全部作为统计对象,一般灌溉用水户选取典型用水户作为调查对象。渔塘补水应考虑水源类型、地形地貌、养殖种类、渔塘规模等方面的代表性,选取样本用水户作为调查对象。畜禽用水应考虑畜禽种类、区域分布、养殖规模等因素,选取规模化养殖场典型作为调查对象。2.工业用水工业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包括重点取用水户和非重点样本用水户。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取用水户为重点取用水户,全部作为统计对象;自备水源年取水量小于一定规模的工业取用水户为非重点用水户,按照抽样(典型)调查方法选取样本作为非重点用水户调查对象。3.生活用水生活用水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择样本用水户作为调查对象。以行政区为单元选取典型县抽样选取调查对象。4.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补水按照城镇环境用水和河湖补水两类统计。所有进行人工补水的河湖取用水户均作为统计对象;城镇环境用水样本户采取抽样调查确定。详细要求见有关章节。(三)统计调查对象的计量与监测对纳入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的取用水监测户,要依托在线监控设施获取用水量数据;对未纳入在线监控的统计调查对象,为保证用水量统计精度,都应安装量水设施,进行用水计量。其中:1、对属于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要求,由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监督取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属于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如取自公共供水管网的用水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安装计量设施。2、对农业灌区,要在加强取水许可计量监督管理的同时,结合灌区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等,尽快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对国家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在线监控尚未覆盖的大中型灌区取水口,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建设量水设施,对小型地表水源灌区和纯井灌区,要结合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监测工作,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样点灌区,因地制宜建设量水设施。计量设施安装应符合《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同时应注意以下原则:以取水许可计量设施建设现状为基础,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等,选用适宜的计量方式;对暂不具备条件或无法实现水表(流量计)计量的可采用实物量等其他方式计量;计量口设置、计量频次和精度应满足相应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对于取用水大户,要选取精度较高的计量方式;条件许可时,应分析比较不同计量方式的水量量测误差。四、技术路线基于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管理等日常水资源管理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所掌握的信息,逐步推行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取用水户抽样或典型调查、综合推算用水总量的技术方法,并通过单点抽查、重要控制断面水量监测、区域供用水量平衡和流域水量平衡分析等手段,提高用水总量统计精度。(一)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结合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收集取用水户许可水量、实际用水量等信息;收集与用水量相关的经济社会信息,包括人口、灌溉面积、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等;收集经济普查、水利普查各行业用水户信息;建立用水户名录库;结合水利统计,收集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信息。综合分析各种信息的关联性,为确定统计分析方案奠定基础。(二)统计调查对象确定确定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行业的重点取用水户、非重点样本用水户,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对列入名录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计量监测。(三)行业用水量统计汇总行业用水量应按重点、非重点取用水户分别统计。重点取用水户采用自备水源取水户和公共供水户逐一统计,自备水源取水户按照所属行业、公共供水户按照供水对象所属行业分别统计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非重点用水户采用抽样(典型)调查方法,获得非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指标等基础资料,推算非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重点、非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之和即为区域用水总量。(四)合理性分析与复核采取多种方法分析与复核用水总量统计的合理性与准确性。通过检查统计工作的过程,分析数据来源和推算结果的可靠性;通过历史信息对比分析,分析用水总量变化趋势的合理性;通过供用水量平衡分析,复核用水总量的完整性;通过区域水量平衡分析,复核用水总量的准确性。鉴于各地区计量监测水平和水资源管理水平的差异,对短时间内难以按照取用水户统计用水量的地区,可在原有水资源公报编制体系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手段、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样点灌区、水利普查用水大户调查信息等,提高各行业单位用水量指标的准确性,推算各行业用水量。同时,应大力推进对重点取用水户的计量与监测,为2015年全面过渡到以取用水户为基础的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法奠定基础。具体技术路线见图1-1。图1-1技术路线图五、其他考虑到各地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水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各省级行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方案基础上细化本辖区的技术方案,并报水利部审核备案。农业用水量统计农业用水量包括灌溉用水(耕地、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灌溉用水)、渔塘补水和畜禽用水。在我国,农业是用水大户,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60%以上,其中,灌溉用水占农业用水量的90%以上,是用水总量统计的重点。一、灌溉用水量统计口径与技术路线(一)统计口径与调查范围1.统计口径灌溉用水量是指从水源取用的用于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上的毛灌溉水量之和(包括泡田水量和洗盐水量等,不含渔塘补水量),公式如下:(2-1)式中:为灌溉用水量,为耕地与林地、园地、牧草地灌溉毛用水量之和,万m3;为国土部门认定的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上各类作物毛灌溉用水量,万m3;为国土部门认定的土地性质为林地上的各种作物的毛灌溉用水量,万m3;为国土部门认定的土地性质为园地上的各种作物的毛灌溉用水量,万m3;为国土认定的土地性质为牧草地上的各种作物的毛灌溉用水量,万m3。2.调查范围灌溉用水户主要包括国家、集体、企业、个人所建大中小型灌区。(二)技术路线与统计方法1.农业灌溉用水量统计技术路线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灌溉用水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取取用水大户逐一计量统计、一般用水户抽样调查、综合推算区域灌溉用水的技术方法,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统计技术路线如下:(1)构建统计网络将灌溉用水户划分为灌溉重点用水户和灌溉一般用水户。灌溉重点用水户是指设计灌溉面积在万亩及以上的灌区,灌溉一般用水户是指设计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下的灌区。以已有监测样点为基础,根据灌溉用水量统计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样点灌区,构建各省级行政区灌溉用水户统计网络。(2)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获取对于30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全部通过直接量测获取灌溉用水量和相关信息。对于1~30万亩灌溉重点用水户,如果所有灌区全部量水设施完备,则直接量测统计灌溉用水量;否则,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样点灌区作为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通过水量量测、实物量计量和台账建设等途径获取重点样本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和相关信息。对于万亩以下灌溉一般用水户,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通过水量量测、实物量计量和台账建设等途径获取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和相关信息。灌区管理机构应对获取的灌溉用水量及相关数据及时进行复核,保证量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3)灌溉非样本用水户水量推算根据获得的不同区域、不同节水灌溉方式、不同类型灌溉样本用水户的亩均毛灌溉用水量信息,推算相应灌溉非样本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4)数据复核、汇总统计、分析各省级行政区、各水资源分区的灌溉用水量,汇总得到全国灌溉用水总量。灌溉用水量量测与统计技术路线框图见图2-1。2.灌溉用水量统计方法(1)根据降水量、土壤质地、种植作物等情况将省级行政区划分为若干个农业灌溉分区,确定各省级行政区不同灌溉分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在此基础上,根据灌溉用水户规模、工程设施情况、水源取水方式(自流引水、提水)、地形地貌、土质类型、种植结构等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灌溉用水户为样本,建立灌溉样本用水户名录库。对灌溉样本用水户实施水量量测,并形成用水台账。以台账为基础形成灌溉样本用水户统计信息表。(2)对于灌溉面积在30万亩及以上的灌溉重点用水户,直接通过量测获取灌溉用水量。对于灌溉面积在1~30万亩的灌溉重点用水户,逐步提高调查样本数量,通过直接量测计算得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亩均毛灌溉用水量;根据1~30万亩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实灌面积、节水工程措施面积及所占比例、节水率等指标,推算出1~30万亩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对于万亩以下灌溉一般用水户,以各省级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内同规模的相近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为基础,根据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及当年实际灌溉面积计算得到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亩均毛灌溉用水量,由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亩均毛灌溉用水量和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的实灌面积推算出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3)对区域内灌溉重点用水户、一般用水户的灌溉用水量进行汇总,得到省级行政区、水资源分区的灌溉用水量。(4)对各省级行政区的灌溉用水量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对全国灌溉用水量进行汇总。是否收集水利普查成果、农业供水等相关统计资料建立灌溉用水户名录库构建灌溉用水统计分析样本网络30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全部直接量测30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用水量省级行政区、水资源区灌溉用水量量1-30万亩灌溉重点用水户全国灌溉用水量全部量水设施完备?全部直接量测选1-30万亩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1-30万亩灌溉重点用水户用水量用水量灌溉一般用水户由样本推算非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由样本推算非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灌溉一般用水户用水量选取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图2-1灌溉用水量量测与统计技术路线框图二、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一)调查对象1.国家级调查对象确定灌溉用水的调查对象为30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1~30万亩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和万亩以下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设计灌溉面积在1~30万亩的灌溉重点用水户,2020年以前,选取有代表性的灌溉重点用水户作为重点样本用水户,到2020年全部作为调查对象。设计灌溉面积小于万亩的灌区为灌溉一般用水户,选取有代表性的灌溉一般用水户作为一般样本用水户。灌溉样本用水户的选取应遵循代表性、可行性和持续性原则。2.省级以下调查对象确定为提高灌溉用水量统计精度,各省级行政区应在上述国家对省级农业灌溉用水调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计量设施配套状况和水资源管理情况,可以增加样本用水户数量,细化补充调查内容,建立省级以下区域农业灌溉用水户样本库。(二)灌溉用水调查名录库建设1.灌溉用水户名录库以水利普查成果及水利统计等灌溉用水户资料为基础,通过调查补充完善,建立灌溉用水户名录库。灌溉用水户名录库包括设计灌溉面积在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和设计灌溉面积万亩以下的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根据不同阶段计量与统计要求及灌溉用水户发展情况,应对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灌溉用水户基本信息见附表2-1。2.灌溉样本用水户名录库基于灌溉用水户名录库,各省级行政区主管部门负责构建灌溉重点用水户名录和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名录。灌溉样本用水户名录库包括设计灌溉面积在30万亩及以上的全部用水户、设计灌溉面积在1-30万亩的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及设计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下的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户调查对象的选择应结合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的监测点和已具备量测条件的灌区,合理确定灌溉样本用水户的分布和数量。根据不同阶段计量与统计要求及灌溉样本用水户发展情况,应对灌溉样本用水户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灌溉样本用水户的选取原则、方法、数量等要求如下:(1)选取原则代表性:综合考虑农业灌溉用水户规模、工程设施情况、水源取水方式(自流引水、提水)、地形地貌、土质类型、种植结构等因素选择灌溉样本用水户。灌溉样本用水户应在省级行政区和水资源分区的同类型灌溉用水户中具有代表性。可行性:灌溉样本用水户应具备一定的量水条件和技术力量,保证统计数据来源可靠。可持续性:针对灌溉样本用水户计量、统计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增加或调整监测站(点),以保证数据精度。(2)选择方法对于已进行农业灌溉分区的省级行政区,按农业灌溉分区对灌溉用水户进行划分;对于没有进行农业灌溉分区的省级行政区,可按多年平均降水量对灌溉用水户进行划分。当多年平均降水量最大值P<400mm时,以100mm为梯度划分降水量等值区;当多年平均降水量最大值400≤P<800mm时,以200mm为梯度划分降水量等值区;当多年平均降水量P≥800mm时,以400mm为梯度划分降水量等值区。=1\*GB3①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对设计灌溉面积1≤A<30万亩灌溉重点用水户,应依据本省级行政区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划分灌溉用水户,在每一分区内按用水户规模(1≤A<5万亩、5≤A<10万亩、10≤A<30万亩)分类,在每一类中选择在工程设施情况、水源取水方式(自流引水、提水)、地形地貌、土质类型、种植结构等方面有代表性的灌溉用水户为样本用水户,实施水量量测。为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源,样本用水户的选取应尽可能与国控、省级行政区监测站(点)等衔接。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名录库表格中用水户信息与灌溉用水户名录库表格中用水户信息一致,从灌溉用水户名录库中调取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信息。②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对灌溉一般用水户按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划分灌溉用水户,在某一分区内将灌溉一般用水户分为地表水源灌溉和地下水源灌溉(纯井)两种取水类型,在每一类型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灌溉一般用水户作为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实施水量量测。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名录库表格中用水户信息与灌溉用水户名录库表格中用水户信息一致,从灌溉用水户名录库中调取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信息。(3)样本数量结合国家、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依据灌溉样本用水户的选取原则、方法、计量目标、本省级行政区实际情况、国控监测布设情况以及本省级行政区灌溉用水户计量水量比例要求,确定灌溉样本用水户数量。并以样点灌区为基础,分析现状灌溉样本用水户是否具有代表性、统计数量能否满足监测计量水量的比例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应按照上述原则和选择方法增加或调整灌溉样本用水户。以兼顾用水量控制比例和现实可操作性为原则,通过增加万亩及以上灌溉样本用水户数量提高灌溉用水量的量测比例。到2015年,5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全部实现水量计量,1万亩~5万亩灌溉样本用水户不少于392个,万亩以下灌溉样本用水户不少于1612个,灌溉用水户调查总数不少于4325个,计量用水量占灌溉用水总量53.3%以上。到2020年,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全部实现水量计量,万亩以下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数量不少于1612个,灌溉用水户调查总数不少于9361个,计量用水量达到灌溉用水总量的62.2%以上。省级行政区灌溉样本用水户调查参考数量详见表2-1。三、调查对象计量基本要求(一)计量点布设结合灌区节水改造和国家水资源监测系统建设,在灌溉样本用水户的水源取水口、与水源串联的区内小型水库和塘坝取水口、行政断面分水口、非灌溉用水的分水口等位置上安装量水设施,根据量测水量的大小,合理选择相应的量水设备。通过统计以上各种水量的量测值确定灌溉用水量。1.水源取水口水量计量水源是指不受其他供水水源影响,向灌溉用水户独立供水的水源。取水量计量点按以下要求布设: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引入灌溉用水户进行灌溉时,在地表水源取水口设置量测设备。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用于灌溉时,在井口出水口设置量测设备。③利用当地经处理达标后的中水进行灌溉时,在再生水水源取水口设置量测设备。对于南方水网区,由于灌溉用水户的灌溉水源较多,应对灌溉水源取水口用水进行逐个计量,完善用水量统计台账。当对全部水源取水口用水量进行计量有困难时,应选择足够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水源取水口用水进行直接计量,且计量水量不应少于用水户灌溉用水总量的60%,非计量点的用水量可以计量点为基础分析获得。对于灌溉用水户内一些水源受条件限制未安装固定水量计量设施的情况,可考虑采用以下处理方法:若这些水源的取水量较小,则其取水量可在灌溉用水户当年用水高峰期采用移动量水设备进行量测。为了减少劳动强度,增加可操作性,这些水源全年取水量可根据当年实际观测水量和灌溉面积推算。若这些水源为地下水或以提水方式进行供水的地表水,其灌溉取水量可根据取水过程中电量消耗或油量消耗情况按预先率定的相关关系推求。对于规模较小(容积5万m3以下)的塘堰,可根据历史统计资料,结合现场调研等,按有效库容及不同水文年的复蓄次数进行统计计算。2.与水源串联的灌区内灌溉供水水源灌溉取水口水量计量与水源串联的灌区内灌溉供水水源是指一部分由水源供水、另一部分由本身的集雨面积汇水的水源,主要包括灌溉用水户内串联在输水渠道上的塘堰、中小型水库等。计量灌溉用水户从这些水源取水用于灌溉时,可在这些水源的入水口处和出水口处分别实施量测,以当年该水源出水口处的灌溉水量减去从该水源入水口处的水量,统计为灌溉用水户当年从这些水源取用的毛灌溉水量。3.非灌溉取水口的取水量计量对于灌溉用水户内非灌溉用水的取水口,需设量水设备,对取水量进行量测,并计入该取水口到渠首的沿程水量损失。4.弃水量量测弃水量是指灌溉用水户由于防洪、排涝、工程事故等原因无法用于灌溉的渠道弃水。在确定灌溉用水户防洪、排涝等退水口数量及位置的基础上,配备计量设施,在退水口处进行量测,将量测值推算到渠首,并从渠首总取水量中扣除。对于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退水口,可利用移动式量测方式进行量测,或者直接进行推算。表2-1省级行政区灌溉样本用水户调查数量参考表省份2015年样本量2020年样本量小计≥1万亩<1万亩小计≥1万亩<1万亩数量占有效灌面数量占本规模数量占本规模数量占有效灌面数量占本规模数量占本规模面积%水量%面积%水量%面积%水量%面积%水量%面积%水量%面积%水量%全国432543.953.3271385.685.416122.12.9936151.162.27749100.0100.016122.12.9北京1823.222.7391.196.8150.10.12625.523.511100.0100.0150.10.1天津3427.433.71545.156.5191.40.79960.159.580100.0100.0191.40.7河北14823.624.38293.395.3661.31.221725.225.5151100.0100.0661.31.2山西21546.239.78181.584.51344.43.332956.246.6195100.0100.01344.43.3内蒙古11639.862.08589.792.2310.51.127044.367.2239100.0100.0310.51.1辽宁6632.462.53489.786.6320.61.411336.172.281100.0100.0320.61.4吉林6019.941.14275.279.3180.30.515526.451.7137100.0100.0180.30.5黑龙江19121.834.213473.575.5578.19.044327.343.4386100.0100.0578.19.0上海150.20.2   150.20.2161.728.91100.0100.0150.20.2江苏29256.851.616692.192.01261.01.044561.756.1319100.0100.01261.01.0浙江7734.642.36480.081.5130.20.221943.351.9206100.0100.0130.20.2安徽19338.057.212980.586.2640.61.456247.166.3498100.0100.0640.61.4福建7012.127.13458.650.4360.20.518320.553.5147100.0100.0360.20.5江西23035.736.113784.481.2931.51.640742.144.3314100.0100.0931.51.6山东38853.456.521492.691.81742.93.467157.661.4497100.0100.01742.93.4河南18544.640.513893.392.9470.10.238047.843.5333100.0100.0470.10.2湖北25670.770.119485.184.2623.54.861982.983.1557100.0100.0623.54.8湖南27738.648.120872.176.2691.12.175253.462.9683100.0100.0691.12.1广东23024.635.510858.068.91221.83.461041.750.7488100.0100.01221.83.4广西13428.332.910068.363.6340.80.938641.351.5352100.0100.0340.80.9海南4440.161.61775.480.9274.07.29552.575.868100.0100.0274.07.2重庆6611.912.73449.550.5321.41.815522.923.7123100.0100.0321.41.8四川22940.863.99583.588.51341.94.250448.672.0370100.0100.01341.94.2贵州474.735.12739.758.5200.61.413611.059.5116100.0100.0200.61.4云南8132.045.07567.975.260.81.733746.959.6331100.0100.060.81.7西藏3317.644.62357.261.4100.84.07230.472.062100.0100.0100.84.0陕西8952.665.55587.279.6340.61.821460.382.2180100.0100.0340.61.8甘肃15075.071.79488.988.8562.82.228784.380.7231100.0100.0562.82.2青海7047.550.35070.671.4203.85.410966.769.789100.0100.0203.85.4宁夏2087.590.41095.892.21015.414.03890.998.128100.0100.01011.914.0新疆30188.088.926595.495.33611.211.951292.393.2476100.0100.03611.211.9备注:由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灌区构成差异较大,导致地区间实际观测灌溉样本用水户的水量和灌溉用水总量的比例相差较大,尤其是北京、河北、上海、重庆由于小型灌区和纯井灌区灌溉面积占比较大,受工作量及操作性制约,表中测算样本数量较少,这些地区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量测手段,尽量多的增加小型灌区和纯井灌区的样本用水户数量,提高实测灌溉用水量占比。(二)水量计量方式由于灌溉用水户取水水源有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地下水等,取水方式包括蓄、引、提以及井渠结合等,建筑物种类众多,量测设备配套程度不同。灌溉用水量计量方式多样,计量方式有在线计量和非在线计量。各种测量方法的测量技术要求及具体测量方法和步骤参考《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管道输水量水技术等相关技术资料。(三)计量主体及频次灌溉用水户灌溉用水量计量的责任主体为灌区管理单位,对于没有灌区管理单位的灌溉用水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量频次依计量基本方式有所不同。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灌溉用水户的量水工作制度,保证灌溉渠道运行过程中及时准确地观测主要建筑物的水位、流量。当水位、流量变化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或遥控遥测等时段观测法进行计量;当水位、流量变化频繁时,应随时增加观测次数。具备自动记录条件的测站,在灌溉期应每天定时对自动记录的成果进行人工校核。灌区管理单位按月、季度、年整理灌溉用水台账表记录,并于每季度月初上报上一季度灌溉季度用水量、每年第一个月末上报上年度灌溉年度用水量。(四)量测基本要求结合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5年以前,所有30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均直接量测;到2015年,5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均直接量测;到2020年,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均直接量测。各省级行政区灌溉用水计量要求参考值见表2-1。四、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指标获取方法(一)用水量台账建设为获取准确的用水量,30万亩及以上灌溉重点用水户、1~30万亩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和万亩以下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需要按月记录台账,记录取水量、弃水量、非灌溉用水量,汇总季度、全年的灌溉用水量。并采取随机调查方式,对灌溉样本用水户各次、季度、年灌溉用水台账记录表进行审核。灌溉样本用水户季、年用水台账汇总见附表2-2。1.月用水量统计方法根据台账记录,按下式计算用水户月用水量:(2-2)式中:为灌溉用水户第s月灌溉用水量,万m3;为灌溉用水户第s月从水源取水量,万m3;为灌溉用水户第s月弃水量,万m3;为非灌溉用水户第s月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渔塘补水、牲畜用水等水量,万m3;s为月份,s=1,2,…,12。2.年(季)用水量统计方法灌溉用水户年(季)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2-3)式中:s为月份(季),s=1,2,…,12;1,2,3,4。(二)调查表内容(1)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统计汇总表信息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统计汇总信息主要包括用水户名称、所属水资源分区、所属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区)、用水户规模、实测毛灌溉用水量、实际灌溉面积、亩均毛用水量等。填写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统计信息汇总表(附表2-3)。(2)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统计汇总表信息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统计汇总信息主要包括用水户名称、所属水资源分区、所属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区)、水源类型、实测毛灌溉用水量等、实际灌溉面积、亩均毛灌溉用水量等。填写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统计信息汇总表(附表2-4)。(三)调查表审核1.资料收集收集与数据审核有关的气象、农业、水利等相关资料。2.审核要点(1)指标完整性审核表格中必填项指标是否填写完整,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户实灌面积、实测毛灌溉用水量等指标的完整性。(2)指标一致性对比名录表和调查表的数量关系,如存在数量不一致,根据填写分析原因是否合理;重点分析灌溉重点用水户增加或减少的省级行政区。根据灌溉用水户类型,调查表中部分列可为空。如灌溉用水户的受益范围为林地时,应在林地一列填写,其它列不填写。(3)指标合理性分析审核耕地、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的亩均毛灌溉水量,耕地、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的实灌面积,耕地、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的实测毛灌溉水量等指标的异常值。通过历史资料对比、抽查调研等方法分析和检查指标的合理性。五、区域灌溉用水量计算与复核(一)灌溉用水量指标获取及拆分1.跨行业数据获取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灌溉用水量数据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协调获取。2.跨省级行政区灌溉用水量拆分方法跨省级行政区灌溉用水户用水量拆分,按省级行政区分水断面计量,并计入从渠首输送到该断面渠道的输水损失水量。渠道输水损失水量采用直接测量或按用水量分摊方法计算。3.跨水资源分区灌溉用水量拆分方法(1)灌溉用水户所在的水资源分区分水口安装有计量设施时,按分水口计量的水量进行计算,并计入从渠首输送到该断面渠道的输水损失水量。(2)灌溉用水户所在的水资源分区分水口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采用区域样本综合亩均灌溉用水量与区域实际灌溉面积推算。(二)区域灌溉用水量推算方法区域(指省级行政区或水资源一级区)灌溉用水量包括区域耕地灌溉用水量、林地灌溉用水量、园地灌溉用水量和牧草地灌溉用水量。1.耕地灌溉用水量计算区域耕地灌溉用水量为区域内所有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以下简称分区)内耕地灌溉重点用水户和耕地灌溉一般用水户用水量之和。耕地灌溉重点用水户中30万亩及以上灌溉用水户用水量直接量测,1~30万亩耕地灌溉重点用水户用水量(按规模分1~5万亩、5~10万亩、10~30万亩)为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量和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之和。耕地灌溉一般用水户用水量为耕地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用水量和耕地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之和。样本用水户的用水量统计计算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公式同式(2-2)、(2-3),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由样本用水户的用水量和相关指标推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1~30万亩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计算对1~30万亩耕地灌溉重点用水户按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进行划分,每一分区内按1~5万亩、5~10万亩、10~30万亩三种规模进行统计计算。某一分区、某一规模的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由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用水量和相关指标推算。省级行政区1~30万亩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汇总计算表见附表2-5。①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相关指标=1\*romani、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亩均毛灌溉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2-4)式中: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内第i个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亩均毛灌溉用水量,m3/亩;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内第i个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毛灌溉用水量,万m3;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内第i个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实灌面积,万亩=2\*romanii、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节水工程调节系数是指某一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采用的各种节水灌溉工程措施、节水灌溉面积产生的节水效果,平均到该样本用水户实灌面积上的节水率,可按下式计算:(2-5)式中: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内第i个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节水工程调节系数;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内第i个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第r种节水灌溉工程措施实灌面积,万亩;n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内第i个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采用的节水灌溉工程措施总数,个;r代表不同节水灌溉措施的编号,节水灌溉措施共分4种,分别为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为第i个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第r种节水灌溉工程措施的节水率,指相对于田间土渠输水地面灌溉而言的田间节水灌溉工程措施节水率,对于有实测分析资料的地区,可采用实测值;对于无实测资料地区可参考下列取值:渠道防渗:5~15%,根据防渗工程情况确定,同等工程条件下运行维护良好的可取大值;管道输水:10~25%,根据管道输水工程情况确定,同等工程条件下运行维护良好的可取大值;喷灌:25~40%,根据喷灌工程情况确定,同等工程条件下运行维护良好的可取大值;微灌:35~50%,根据微灌工程情况确定,同等工程条件下运行维护良好的可取大值。②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计算=1\*romani、某一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的节水工程调节系数某一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的节水工程调节系数的计算方法同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节水工程调节系数计算方法,参见公式2-5。=2\*romanii、节水修正系数是指某一非样本用水户与样本用水户相比,由于采用的节水灌溉工程措施及节水灌溉面积不同,从而对综合毛灌溉定额产生影响,而某一分区、某一规模的非样本用水户采用的修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2-6)(2-7)(2-8)式中: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的节水修正系数;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平均节水工程调节系数;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的平均节水工程调节系数;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个数,个;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的个数,个;其它符号意义同前。=3\*romaniii、某一分区、某一规模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毛灌溉用水量(2-9)(2-10)式中: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耕地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的毛灌溉用水量,万m3;为某一分区、某一规模耕地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的平均亩均灌溉用水量,m3/亩;其他符号意义同前。(2)耕地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计算耕地灌溉一般用水户用水量计算时,按各省级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对耕地灌溉一般用水户进行划分,然后在每一分区内按地表水源灌溉(含井渠结合)和地下水源灌溉(纯井)两种情况进行计算。某一分区内、某种水源灌溉形式的耕地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由耕地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用水量和相关指标推算。=1\*GB3①地表水源灌溉(含井渠结合)对耕地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计算时,需统计某一分区内所有耕地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的实灌面积,以相同分区内所有耕地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亩均毛灌溉用水量为计算指标,按下述公式计算。(2-11)(2-12)式中:为某一分区内,地表水源下耕地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平均亩均毛灌溉用水量,m3/亩;某一分区内,地表水源下第个耕地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毛灌溉用水量,万m3;为某一分区内,地表水源下第个耕地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的实灌面积,万亩;为某一分区内,地表水源一般样本用水户总数;为某一分区内,地表水源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的实灌面积,万亩;为某一分区内,地表水源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的毛灌溉用水量,万m3。省级行政区耕地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汇总计算表见附表2-6。=2\*GB3②地下水源(纯井)灌溉地下水源(纯井)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计算同地表水源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计算方法。2.林地灌溉用水量计算计算方法同耕地灌溉用水户毛灌溉用水量计算方法。3.园地灌溉用水量计算计算方法同耕地灌溉用水户毛灌溉用水量计算方法。4.牧草地灌溉用水量计算计算方法同耕地灌溉用水户毛灌溉用水量计算方法。(三)灌溉用水量汇总经过灌溉用水量合理性分析,对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分区的灌溉用水量进行汇总。灌溉用水量全口径汇总可分别按省级行政区和水资源分区作为汇总单元,对相应区域内的耕地灌溉用水量、林地灌溉用水量、园地灌溉用水量和牧草地灌溉用水量进行汇总,填写灌溉用水量汇总表(附表2-7)。(1)省级行政分区灌溉用水量汇总方法当灌溉重点用水户跨省级行政区时,可采用本节上述跨省级行政区灌溉用水量拆分方法。拆分后,按耕地灌溉用水户、林地灌溉用水户、园地灌溉用水户和牧草地灌溉用水户进行汇总,得到省级行政区灌溉用水量。(2)水资源分区灌溉用水量汇总方法灌溉用水户通常不存在跨水资源一级区现象,按耕地灌溉用水户、林地灌溉用水户、园地灌溉用水户和牧草地灌溉用水户进行汇总,得到水资源一级区灌溉用水量。(四)灌溉用水量复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获取的灌溉用水量统计数据进行复核,以保障量测统计结果的可靠性与真实性。1.数据获取过程监督主要对样本用水户选择是否合理、量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台帐是否完备、技术工作与组织管理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量测过程的监督每年度,由省级主管单位对灌溉用水户量测设备的完好性、量测设备的使用情况及量测设备的数量进行定期检查。对灌溉用水户中负责水量量测的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并将设备及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后备案。根据工作需要,水利部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指导。(2)取用水台账的抽查建立取用水台帐的灌溉用水户,其台账记录表应与统计上报表填写一致。通过国控监测点、省控监测点、抽样检查等审核各类灌溉重点用水户的取用水量数据填写的准确性。(3)样本选取合理性分析每年度,根据样本的种植结构、节水灌溉情况、工程实施状况等因素对样本的代表性进行重新分析,对不具备代表性的样本需及时剔除,对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及时增补。2.上报数据的质量控制根据各省级行政区实际情况,分类抽查数据,根据技术要求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数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对各省级行政区上报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对缺报漏报数据的省级行政区,要求其及时补报相关数据。(2)基础数据内在逻辑关系的合理性检验对上报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初步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设计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②有效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③各省级行政区灌溉用水量之和=全国灌溉用水量④灌溉用水量=水源取水量-弃水量-非灌溉取水量⑤灌溉用水量=耕地灌溉用水量+林地灌溉用水量+园地灌溉用水量+牧草地灌溉用水量⑥灌溉样本用水户亩均灌溉用水量=样本灌溉用水量÷样本实际灌溉面积3.上报数据的合理性分析(1)对各项基础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变化异常的数据。①有效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短期内不会产生很大变化,若省级行政区本年度有效灌溉面积较前一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应进行分析说明。②实际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应小于有效灌溉面积。本年度实际灌溉面积与上一年度实际灌溉面积的变化值与降水量的变化、灌区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有关,结合这些因素找出实际灌溉面积变化异常值。③亩均灌溉用水量。亩均灌溉用水量的变化同降水量变化、节水改造的实施情况及种植结构的调整有关。结合这三个因素对本年度亩均灌溉用水量与上年度亩均灌溉用水量的变化值进行合理性分析。判断逻辑关系合理性:一般认为某省级行政区较上年度的种植结构及节水改造实施情况不会发生显著变化,则:本年度比较上一年度数据:有效降水量增加,则亩均灌溉用水量一般应减少;有效降水量减少,则亩均灌溉用水量一般会增加。如某省级行政区较上年度种植结构和节水改造面积发生了显著变化,则需有相关证明材料或对其进行实地调研。(2)灌溉用水量合理性分析在对各省级行政区上报的各项基础数据进行分析、求证、核实的基础上,对本年度各省级行政区上报灌溉用水量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结合两年间降水量等的变化情况、实际灌溉面积的变化情况等因素,对两年间上报灌溉用水量进行比较,通过以上数据(有效降水量变化值、实灌面积变化值、亩均灌溉水量变化值、用水量变化值)的逻辑关系分析,判断本年度灌溉用水量的合理性。六、渔塘及畜禽用水量统计(一)统计口径与思路1.渔塘补水渔塘补水量是指人工开挖渔塘的淡水补给量,不包括海水养殖和水库、湖泊等天然补给状态下水体的水量。渔塘补水量的统计采用典型调查与综合推算相结合的方法,以行政分区为单元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渔塘样本,通过典型调查获取单位补水面积用水量指标,结合区域当年的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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