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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流程

2023-04-24 6页 pdf 696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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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流程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规范(试行)总则1•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315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特制定本流程及技术规范。2.本流程及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坏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年度重点企...
上海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流程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规范(试行)总则1•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3154号)等文件要求,规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特制定本流程及技术规范。2.本流程及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坏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流程及技术规范执行。本流程及技术规范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确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本流程及技术规范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3•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区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4.本流程及技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154号)《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19号)《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相关行业)《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则》(DB31/T662-2012)《上海产业能效指南(2016版)》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流程及评估要求5.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企业内部已组建清洁生产工作小组,且开展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已选派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2人或以上通过内审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重新选派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政策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和工艺设备,或者虽有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但已列明并提出调整改造计划;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已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6.评估工作流程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应于每月按规定日期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下个月评估申请,同时向工作平台上传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由评估验收机构安排月度评估计划;评估验收机构组织召开由清洁生产方法学、能源、环保、行业等方面专家参加的现场评估会,专家应从本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审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听取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勘查及专家质询;评估验收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综合打分,形成评估意见。7.评估现场资料准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盖章);审核启动前3年产量、产值统计报表,原辅材料、能资源统计报表(无统计报表的提供入库单、发票等资料);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相关记录;全员宣传培训资料、行业专家及相关专家参与审核过程的证明资料;历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清洁生产审核前3年企业与市、区环保局联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环境管理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表、转移联单和处置;环境统计年报或排污申报登记等;企业已实施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证明材料,如实施位置、具体措施、制度文件、发票等;企业及审核咨询机构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现场评估及要点现场评估会议应有企业高层领导和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成员参加;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审核过程真实,方案合理有效;审核报告真实、全面反映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审核范围包含企业本市全部的生产场所;备选审核重点分析合理,审核重点设置正确,目标设定合理可行,有针对审核重点的详细分析;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科学、有效、全面(含节能和环保方案),已实施完成提出的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不少于10项);中高费方案(至少1项)已经过技术、经济、环境评估,并制定了实施计划,或者已经开始实施;“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的论证,能够证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双有”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的论证,能够替代或削减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现场考察:生产车间、辅助设施、环保治理设施及危险废物储存等场所的运行管理情况;能资源管理及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无/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的现场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真实性和相符性。9.评估意见评估意见按评估要点评述,提出清洁生产审核中尚存的问,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及下一步工作给出意见和建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意见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审核范围界定有误或未对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提出的无/低费方案中管理类方案大于50%;选取的清洁生产方案不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的数据统计或分析脱离企业实际,存在重大错误;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调整改造计划。需要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评估意见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一次评估申请。10.评估材料归档要求企业完成评估后,根据评估会上出具的评估意见、专家意见等完善审核报告内容,填写《审核意见修改回复单》,并在评估之日起1个月内将回复单及盖好企业公章、机构公章的审核报告提交至评估验收机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完成的,应向评估验收机构提交情况说明,逾期未交则视为评估节点未完成并不得申请验收。逾期2个月未交暂停受理相关责任人的评估、验收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流程及验收要求11.申请验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实施完成全部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原则上需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二年内完成;企业能稳定达到节能降耗指标,国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有毒有害物质减量指标,实现了清洁生产审核的预期目标;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提交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过环保或节能方面的违法行为,如存在相关违法行为,需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企业应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12.验收流程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应于每月按规定日期向评估/验收机构上报验收申请,同时向评估验收机构平台上传“验收申请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污染物监测数据、企业自我声明、坏评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绩效表”等材料,由评估验收机构安排月度验收计划;评估验收机构组织召开由清洁生产方法学、能源、环保、行业和财务等方面专家参加的现场验收会,专家应从本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听取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的验收工作汇报;重点对企业生产运行及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和运行状况进行现场考察;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档案、财务资料核查;对清洁生产方案绩效核查验证;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复核;评定企业的产品改进情况,资源能源利用改进情况,工艺、装备与过程控制改进情况,污染物控制改进情况等;评估验收机构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和综合打分,形成清洁生产项目验收意见。13.验收现场资料准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盖章);企业无弄虚作假、无环保超标的自我声明(盖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绩效表(盖章);产量、产值统计报表,原辅材料、能资源等统计报表(无统计报表的提供入库单、发票等资料)、方案实施合同及发票;清洁生产审核前3年和验收前三个月内企业与市、区环保局联网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企业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危废转移计划备案表、处置联单以及委外处理合同、管理制度等;项目实施的发票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文件;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评估意见和评估意见修改回复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14.验收标准及要点验收报告应如实反映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的工作,并体现评估意见、专家意见要求修改的内容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实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验收现场考察:企业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评估提出的现场整改实施完成;查看企业相关统计报表、发票等验收资料,核实报告内容、数据的真实性、符合性,验证清洁生产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15.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验收合格根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综合得分为85分及以上的企业合格,由评估验收机构形成清洁生产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根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综合得分为84分及以下的,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15.2.1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15.2.2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15.2.3企业存在国家或本市规定明令淘汰或禁止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产品、副产品或生产、服务过程中含有或使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15.2.4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企业未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的三级指标;15.2.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污染事件。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整改意见单,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提交一次验收申请。16.验收材料归档要求验收“合格”的企业及审核咨询机构根据验收会上出具的清洁生产项目验收意见、专家意见等完善验收报告内容,填写《审核意见修改回复单》,并在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将回复单及盖好企业公章、机构公章的《清洁生产验收报告》(最终版)提交至评估验收机构,并将相关归档材料上传至平台。逾期2个月未交,则暂停受理相关责任人的评估、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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