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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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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暨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长:王秉清2015年1月5日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联合本市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暨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长:王秉清2015年1月5日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联合本市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遵义市行政地区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储藏、运输、使用、经营、设备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安全管理合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察。县(市、区)城市管理(住建)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监、质监、消防、住建、规划、交通、交警、环境保护、工商、发改、经贸、气象、价钱等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应该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强化应急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遏止和检举。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赐予奖赏。第二章设备建设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备的建设应该切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恪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该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备或许预留燃气设备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燃气设备的,燃气工程及其安全设备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查收。第七条燃气场站建设应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燃气管道(中压以上)建设应该完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质监部门有关手续。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给场站,应该进行环境保护论证和安全评论。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该由拥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担当,严格履行有关技术和规范,并完善工程建设的有关档案资料,归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严禁采用挂靠、分包、转包等方式承接燃气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建设达成后,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查收。未收或查收不合格的燃气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气单位应该成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第十条燃气设备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计量、防(灭)火、防雷接地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质监、消防、气象等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及监察检查。第十一条燃气安全设备建设应该提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安全保护措施的科技含量,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燃气安全管理指挥调动体系。第十二条燃气主管部门应该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备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宣布。燃气经营公司应该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显然的安全警告标志。地下燃气管道应该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告带,在地面设置表记牌、转角桩等标志表记并注明产权单位、抢险报修电话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覆盖、涂改、拆掉和损毁燃气设备的安全警告标志、安全警告带及其他标志表记。第十三条在燃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许排放腐化性液体、气体;(三)私自开挖水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例、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备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在燃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铺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该会同施工单位拟订燃气设备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公司协调一致方可动工建设。燃气经营公司应该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有关部门在进行有可能波及燃气安全的项目审批前,应该避开燃气设备保护范围。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公司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备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予以办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公司应该成立并落实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对场站内燃气设备,小区内的立管、调压器等公用燃气设备进行巡逻。第十六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备损毁的,责任人应该辅助燃气经营公司采取相应举措进行抢修,恢还原状。抢修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责任人担当。对不配合燃气经营公司采取相应保护举措、对安全劝告充耳不闻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燃气设备破坏、泄露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办理,造成严重结果的,按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七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公司应该立刻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和安监、消防、质监、环保等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能够依法拆掉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备和建(构)筑物。过后应该由事故责任方实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赐予必要的辅助,不得以任何原因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备时,用户应该无条件拆掉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备的装饰装饰物。用户不拆掉的,抢修人员能够拆掉。第十八条占压燃气管道的违法建(构)筑物,当事人应该自行拆掉;拒不拆掉的,由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第十九条燃气经营公司对所营运的燃气设备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逐步成立燃气设备安全监控数字指挥调动系统。第二十条管道燃气设备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区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备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公司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备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公司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许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备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担当。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应该完善安全生产查核制度,逐步推进燃气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活动,推行定期安全评论制度。管道燃气经营公司安全评论周期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余燃气经营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论,安全评论应委托拥有资质的安全评论机构进行。在安全评论报告有效期间,公司发生重要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状况或公司生产经营性质发生重要变化的,应该从头组织。未参加安全评论或安全评论不合格的公司将由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公司应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主体意识,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成立燃气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网格化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公司应该拟订专项燃气事故应急抢修预案,成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备用品,设专岗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宣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应急抢修预案应该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部门。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公司中从事安全管理、技术和操作的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查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许作业活动。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公司应该拟订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犯安全用气规程的,应该予以劝阻、遏止,并提出更正建议。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许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能够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举措。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第二十七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许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许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切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审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表记的钢瓶;(九)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充装、掺混二甲醚或其他物质。(十)储藏量超过审定数量;(十一)在不切合规定的场所储藏、使用瓶装燃气;(十二)法律、法例、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公司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例和规范要求实时申请有关查验机构对管网设备、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及报警装置等进行查验,应该根据其营运的燃气管网设备、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拟订维护更新计划,实时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燃气管网设备、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该恪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私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许安装、改装、拆掉固定的燃气设备和燃气器具。燃气经营公司和个人应该与用户签署燃气供给使用合同,完善瓶装燃气的销售登记制度,定期对燃气使用、存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尤其要加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餐饮场所等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燃气供给单位应完善燃气用户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对用户进行入户安全宣传。燃气经营公司及燃气供给站(点)应该按规定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保证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安全。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许半地下建筑物内,应该依法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第三十条燃气单位用户应该成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落实安全,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应该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术。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该与燃气经营公司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变动燃气管道、设备;(二)将燃气器具或许设备作为负重支架或许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私自通气自行点火,私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公司密闭的燃气设备;(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结器;(五)私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私自改变民用燃气用途,将民用燃气用作工业原料、替代乙炔等作为切割用气体等;(九)私自更换燃气钢瓶查验标记或许漆色;(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一)私自安装、使用或许维修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等燃气器具;(十二)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十三)法律、法例、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燃气用户应该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列入当年《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该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公司安装维修。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露及设备安全隐患应该实时告知燃气经营公司。燃气经营公司应该自接到燃气用户见告后实时到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办理,未能实时到达办理的,用户能够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第三十四条倡导家庭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使用高强度金属管替代橡胶软管。为提高抗风性能力,倡导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第五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质量技术监察部门应该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燃气运输公司、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察检查。第三十六条经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必须使用切合有关要求的专用车辆,并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中心城区燃气配送运输车辆应该采用切合规定的车辆,按就近原则推行配送。第三十七条负责城市(镇)内燃气运送的车辆公司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该按照交通、交警等部门对危化、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公司运输资质和驾驶人、押运员从业资格。第三十八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查验,未定期查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六章监察检查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燃气设备、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该实时通知燃气经营公司、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时办理。质监、消防、气象、安监、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设备及燃气经营、运输的安全情况进行监察检查。第四十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公司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察检查时,应该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公司和用户不得拒绝监察检查。第四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应该成立安全检举及投诉制度,建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宣布。燃气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该实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应投诉人。第四十二条燃气主管部门应该监察指导燃气公司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捍卫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四十三条燃气主管部门应该拟订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公司拟订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第四十四条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该成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动系统。发生重要燃气事故,应该实时调动进行抢险救灾。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五条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进行处分。第四十六条违犯本办法例定造成严重结果,涉嫌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对燃气设备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补偿责任。第四十七条从事燃气安全监察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生死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微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不法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实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往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友善,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今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惋惜怨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谢,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受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交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商酌损益,进效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谢。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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