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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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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论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是我国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准确把握这一原则的内涵,科学地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有效地运用其指导实践,对于更好地推动我国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实践意义。本文试就如何在理论上正确把握和在实践中科学运用这一原则谈几点认识。一、准确把握内涵我国宪...
论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论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是我国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的基本特征。准确把握这一原则的内涵,科学地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有效地运用其指导实践,对于更好地推动我国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实践意义。本文试就如何在理论上正确把握和在实践中科学运用这一原则谈几点认识。一、准确把握内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执政党的领导是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总领导,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性质和中国革命斗争历史进程所决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已明文载入我国宪法,成为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检察事业作为国家事业的一部分,自然要接受执政党的领导。同时,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并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方针。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已明文载入我国宪法,这就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一致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体要求。同时还要看到,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是宏观的,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是具体的,居于从属的地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在党的事业大局中部署和推进检察工作。另一方面,在党的大政方针已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要按照自身的职责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当然,这只是在应然层面上探讨了二者的一致性,其实,由于国家法律与执政党政策的不同特点,也由于党的领导的多层次性和党的领导人成份的复杂性,必然会导致二者在实践中出现程度不同的矛盾。比如,法律是固定的,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而我们现在对社会主义的重新认识,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不断探索却要求我们不断改变——包括我们的行为和观念,这样一来,法律与不断改变的社会发展实际必然要产生矛盾和冲突,相应地,法律与政策之间也会发生冲突。这时摆在执法者面前的表面化的问题便是冲突和尴尬。而地方不同层次的党委有的却为了各自地方利益插手具体执法工作,干扰正常办案,妨碍法律的公正实施;有的党的领导人为私利所动,私情所驱,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以言代法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受到地方人、财、物的限制,片面地服从地方需要,将坚持党的领导等同于唯领导指令是从,领导人让怎么干就怎么干,依法办案被置于脑后。其实,我们从上面可以看到,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所以产生了矛盾,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真正把握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内涵,使实施党的领导和接受党的领导的行为都出现了偏差。那么,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应是什么样的呢?我们理解应该是:1.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包揽具体业务工作。比如说,党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除非发生大规模战争,否则就要始终把位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等大政方针,检察机关就要通过自身的执法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再比如,根据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检察机关就要在自身的执法工作中,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要求,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这样做了,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如果偏离了这个大方向,在执法工作中没有按照这些大原则的要求去做或者因为我们的工作失误造成了与这些大原则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结果,那么我们就是没有坚持党的领导,这种情况下的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要不得的。与此相适应,党组织就要出面干预,以纠正这种不正确的执法行为。2.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实施。统治阶级总是要用一套理论来统治人们思想的。共产党执政也同样要用自己推崇的科学理论来教育人武装人。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和全国人民,指导中国现代化建设,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领导。俗话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执政党就是要通过思想领导来使广大群众和他一样想,一样干。中央政法委部署的在政法机关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目的也是要进一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政法干警,确保政法机关坚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检察机关要自觉投身到这场学习活动中来,认真学习,努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检察干警头脑,提高干警思想觉悟,促进检察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证检察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保证每项执法活动都符合党和人民利益的要求。3.对事关全局的特殊案件进行具体领导。在特殊情况下,即一个案件与一个地区或者全国大局发生联系,处理结果事关重大,对这样的案件,党组织应该可以过问,并予以具体指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主动地寻求党的领导。4.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整合监督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在检察机关办案遇到困难和阻力时,党组织要切实做好后盾,排除干扰,支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并在物质装备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障。党组织还要通过执法监督工作,督促、协调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公正执法。5.组织领导。重点是加强检察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确保检察机关的领导权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利益的人手中。同时还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整个检察队伍的建设。二.科学运用更重要的则在于运用。由于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内在的辩证性和概括性,所以在运用这一原则指导司法实践时,就要讲辩证思维、讲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讲究整体和局部的协调、讲技巧和艺术,就要防止片面化、极端化,克服孤立、机械办案,以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为此,我们需要把握这样几点:1.严格依法办案,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的最基本手段就是办案,通过办案去铲除国家肌体上的蛀虫,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只有办案,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存在的价值,只有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的特殊价值及其重要性。因此,检察机关日常所关注的基本内容就是严格依法办案,凡事依法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通常情况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考察一个检察机关政绩如何,就是要看这个检察机关是否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的职责,是否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不正当干扰,独立地严格依法办事了,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状况是否满意了。当然,宪法的这种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执政党的特殊干涉,即在特殊情况下,执政党可以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干涉,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接受执政党的“特殊领导”。原因不仅在于执政党所处的领导地位已由宪法规定和历史决定,而且还在于我们所进行的事业是前所未有的,一切都在探索之中,我们现有的法律还只是对一部分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还不能包容一切,还只能是概括性的和引导性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决定了在新的形势下党所制定的政策比已有的法律更具实用性,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所以,在这种社会情势迅速变化的条件下,检察机关要跟上不断变化的社会步伐,主动接受党的领导,不断增强政策观念,学会用政策指导执法活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在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关系问题上,一是要把握住党的领导通常限于宏观的、思想政治方面的领导,对具体案件的干预是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而依法独立办理具体案件则是检察机关的常规性工作。我们既不能因为党对检察机关的常规性领导是宏观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而排斥党在特殊情况下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干预,更不能因为强调了党的领导和党对具体案件的特殊领导而走向另一个极端——放弃依法独立办案的职责而将一切推给党组织,将本应由检察机关自行处理的事也规定为必须报请党委。对此,中央早有明确指示:“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二是不断推进党对检察工作实施领导的化。实践中,党对检察工作实施的领导,表现在各级党委对检察工作的日常领导。在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关系问题上,核心的问题就是党的领导规范化。坚持党委对检察工作实施规范化领导,注重通过组织程序和组织措施来贯彻党委意图,既可防止党的个别领导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假公济私,又可防止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首长滥用检察权或放弃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事。2.不断增强政策观念,使执法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执法的目的在于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而不是为了执法而执法。检察机关只有在服务大局中才能体现出自身价值。所以,我们要使司法活动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就必须不断增强政策观念。要知道,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先导,是法律的活的灵魂。我们要学会善于用政策指导执法活动,使执法活动不断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保证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其实,这个问题说起来容易,但要真正做起来却并非易事,它需要切实吃透政策的精神实质,并同法律规定有机而巧妙地结合起来,需要既懂得法律条文的适用,又要学会把握办案的时机,或急或缓,或严或宽,都要从大局着眼,要克服关门办案,机械办案的思想。要知道,单纯追求法律效果的执法是浅薄而低层的,只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才是执法的终极追求,因为法律是应社会之需而诞生的。毋庸讳言,在社会大变革的今天,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发展的全局利益与在个别案件上的法律权威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可以想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历史阶段中,灵活运用法律的要求和行为是会贯彻始终的,“纯洁的执法行为”是难以存在的,每个执法者对此都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要牢牢把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安排和推进检察工作。充分理解党的现行政策,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政策的指导下,办好各类案件。绝不能做为了谋求一时一事的法律效果而有损社会大局稳定,妨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蠢事。3.自觉接受党委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法治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的执法监督,意义重大。其一、自觉接受党委监督,有助于检察机关廉洁高效,严格执法。没有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检察权也一样。如果失去外部监督,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检察机关就会失去约束,就会出现滥用检察权的问题,就会出现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检察职能便无从发挥。反之,有了各级党组织不间断的执法监督,检察机关就会经常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不忘自身职责,不敢有丝毫懈怠,时刻廉洁高效地运行。其二、自觉接受党委监督,有助于检察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党委的执法监督,不仅使监督者受到监督,而且还化作了一种外部推动力和保障,使检察机关能更加有效地克服外界阻力,克服各种不良干扰,最终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落到实处。PA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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