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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洞室开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2)

2022-01-08 2页 doc 23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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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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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洞室开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2)PAGEPAGE1项目洞室开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1、总则项目洞室开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1.1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水电水利洞室工程施工全体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项目洞室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  1.2编制本措施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本措施规定了水电水利洞室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要求。  1.4本措施适用于项目洞室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与施工。  1.5施工单位应遵守本措施。保...
项目洞室开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2)
PAGEPAGE1项目洞室开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1、总则项目洞室开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1.1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水电水利洞室工程施工全体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项目洞室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  1.2编制本措施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本措施规定了水电水利洞室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要求。  1.4本措施适用于项目洞室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与施工。  1.5施工单位应遵守本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1.6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洞室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有效地实施。  1.7各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编制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气象、水文方面的资料。  1.8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9参加施工的各级人员应熟知和遵守本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护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1.10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基本规定  2.1施工单位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工程的施工安全。  2.2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逐级审核、批准后实施。在施工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交底工作。  2.3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护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离岗时间较长的员工,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洞室工程施工;新进场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4大中型项目应设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员。  2.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工序分包队伍和农民工安全管理,应对农民工进行统一用工、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食宿。  2.6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特别是大中型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做到统一停放、统一维修、统一使用,强制保养。  2.7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环境因素等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施工中应遵循各项安全防护规程和措施,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证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2.8开挖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标书复查洞室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护或避让措施。施工中如发现危险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9开挖过程中,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支护工作,防止洞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加强对地质条件的变化,遇到不良地质构造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进行长期观察,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2.10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洞室水影响开挖作业和施工安全。  2.11洞口应设置明显标志,进洞人员应实施挂牌登记。  2.12洞内的施工道路应平整、畅通、无积水。  2.13洞内的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  2.14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  2.15各类安全标牌、警示标识齐全、醒目、符合有关措施。  3洞室开挖  3.1.1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1.2严禁沿残留炮孔进行钻进。  3.1.3在有岩中、高地应力地区开挖洞室施工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  3.1.4各平行洞室开挖过程中,要严格进行爆破控制,确保不影响相邻洞室的施工安全和相邻洞室已实施的喷混凝土、锚杆等不因爆破振动影响。  3.1.5洞室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围岩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恰当的支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1.6洞室工程开挖过程中,如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洞室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并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3.1.7洞室工程开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3.1.8每次放炮后,应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随时观察险石动态。  3.1.9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洞室水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坍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在可靠的掩体下进行工作;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宜小于规范要求。  4.1不良地质地段开挖  4.1.1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4.1.2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1.3不良地质地段宜采用必要的超前探测手段,摸清掌子面前的围岩状况,以便制订应对安全防护措施。当开挖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应先采取超前支护等措施预加固围岩,然后再实施开挖。  4.1.4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4.1.5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取分部开挖,及时支护。每一循环进尺宜控制在0.5m~1.5m左右。  4.1.6在完成一个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4.1.7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洞室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设备。  4.1.8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4.2石方机械挖运  4.2.1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废气净化措施。  4.2.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工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4.2.3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设备。  4.2.4机械运转中其他人员不得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4.2.5挖运前须清理工作面的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4.2.6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4.2.7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4.2.8出渣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设置排水沟。  4.2.9出渣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4.2.10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大油门高速猛冲。  4.2.11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4.2.12装车时严禁装偏,卸渣应缓慢。  4.2.13挖掘机械工作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后退时应连续鸣号。  4.2.14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得用人力装斗。  4.3通风及排水  4.3.1洞井施工时,应向工作面供应3m3/min.人的新鲜空气。  4.3.2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4.3.3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不大于4m/s,  4.3.4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4.3.5施工期间,通风管或风扇线路的终点距工作面不应大于30m,必要时应在通风管上设置中间接力风机,以保证能良好地排除污染空气。  4.3.6应设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4.3.7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交通,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4.3.8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其他物体。  4.3.9施工时,空气中所含瓦斯、烟雾和粉尘等杂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3.10如果在地下开挖中使用柴油机设备,其设备排气口应装净化器,工作面上应提供的新鲜空气量最小为4m3/kWmin。  4.3.11禁止地下开挖中使用烧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乙烯、丁烯)的内然机。  4.3.12施工场地,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4.3.13地下工程开挖排水见《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防护规程》第5.8节施工排水的有关规定。  4.4地下洞室施工照明  4.4.1每一段地下工程应提供连续运行的照明装置。除了一般照明系统外,还应当为正在进行施工的开挖面提供专用照明,这种照明装置应当采用泛光灯、荧光灯或其他满足施工需要的照明装置。不允许电线或者灯泡紧靠作业面。除非出于特殊的工作条件需要,不允许在隧洞的任何部分使用明火照明。  4.4.2所有的动力线和照明线应当保持绝缘状态。  4.4.3动力线和照明用线应当在隧洞的一侧布置,引爆用电线则应布置在隧洞的另一侧,并与电话线或通信线路保持适当的距离。  4.4.4所有的线路应当使用具有绝缘能力的绝缘子将线牢靠固定在洞壁上,且不会受到爆破影响而损坏。一般照明系统的最低亮度应当满足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中的规定。  4.4.5照明系统电压不得高于220V。潮湿地段应设安全低压照明。  4.4.6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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