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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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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放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二、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建立并按规定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2.《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四、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五、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六、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七、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卫生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违反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九、违法行为名称: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放射工作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违反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十、违法行为名称: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违反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违反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法律依据:违反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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