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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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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PAGE\*MERGEFORMAT#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推动我省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一、总则《公约》是江苏省各寿险公司为了树立行业形象,维护广大客户的保险消费安全,协助保险公司防范用人风险,避免执业品质不良的人员侵害客户的利...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PAGE\*MERGEFORMAT#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推动我省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一、总则《公约》是江苏省各寿险公司为了树立行业形象,维护广大客户的保险消费安全,协助保险公司防范用人风险,避免执业品质不良的人员侵害客户的利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而共同签署的行业自律文件。《实施细则》是对《公约》的补充和解释。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个人代理人学习和遵守《公约》和《实施细则》。凡有违反《公约》的公司和个人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二、适用范围《公约》和《实施细则》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公司也适用《公约》和《实施细则》,因此都应及时了解、执行《公约》和《实施细则》。三、违约处理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特设立《公约》的自律执行小组,确定违约处理办法,建立违约金。、自律执行小组由各公司推荐一人(自律执行小组名单附后)组成,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由省协会秘长担任,副组长由寿险委员会和中介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各寿险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自律执行小组的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在自律执行小组工作期间,如公司设置障碍,不予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协助自律执行小组工作,将给予业内通报并将其违约情况直接江苏保监局处理。、对违反《公约》的公司或有关人员,由自律执行小组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书面检查,立即改正;2)业内通报、缴纳违约金;3)进入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对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制度中未述及的关于增员和个人代理人流动方面的条款依《实施细则》的约定执行);(4)情节严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3、违约金制度是对公司违反《公约》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的自律惩罚。凡有公司被确认有违反公约或违规经营行为,必须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的保险公司,应于处理决定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指定帐户交纳违约金,凡未按期缴纳违约金,每延迟一个月增加百分之十的滞纳金。、设立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违约金专户进行管理,违约金的使用规定如下:1)用于对违规行为举报并属实的有功人员的奖励;2)用于“自律执行小组”必需的检查费用;3)上述项目开支由“自律执行小组”提出,由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签发;4)费用开支与违约金的收缴由省协会财务专户管理,定期公布。、自律执行小组凡在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交省协会寿险委员会或中介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由自律执行小组监督执行。四、招聘行为管理各公司应严格人员招聘的管理,注重加强行业自律和团结,不做有损行业形象和公司声誉的事。、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如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含招聘人员的资料)等形式恶意诋毁同业,损害其他公司声誉的情况,经自律执行小组查证属实,给予相关员工和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的处理,并可责成相关公司对当事人追究处罚;如当事人或公司行为已严重妨碍同业的正常经营且造成恶劣的影响,给予该公司业内通报,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理,并上报江苏保监局。、各公司应加强对所有新进人员的品质教育,禁止新进人员对原公司进行任何诋毁。已转入新公司的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机密,不得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在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转司。五、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转司权。各公司之间应建立人员流动的沟通制度和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正常交流。、对于一般管理人员和高管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公司员工及聘用人员的离司应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凡办理转司人员,应在离司时,与原公司办好所有离职手续,交接好工作,签订离司保证书,并承诺严格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1)诋毁原从业公司;2)对客户进行诱导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3)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4)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5)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个员工或以负责人为首的多个业务骨干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6)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7)其他违约行为。以上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对所涉人员及公司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如发现公司指使、组织恶意挖角,致使发生上述第5项、第6项情况的,分别给予公司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二万元和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理,并上报江苏保监局。六、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下称代理人)的流动管理。倡导广大寿险个人代理人诚实勤勉开展保险业务的良好风气,遏制个别代理人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行为。、对申请转司的代理人在完成必要的离司手续后,转出公司应在三十天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应及时交还其本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下称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不得扣押资格证书,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业内通报,或给予公司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处理。、新进入公司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考虑公司的培训成本,代理人不应在自获得资格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转司。如欲立即转司,须向公司交纳培训成本费用。取得资格证书满三个月后欲转司的代理人,公司应不再限制其转司行为,并按上述第条规定办理离司手续。、为避免个别代理人,利用公司对新增人员的激励措施频繁跳槽,影响客户利益、公司的经营、行业的形象,代理人的流动时间间隔原则上应在半年以上。在一年内流动两次以上的代理人,各公司应认真调查,慎重处理。如发现有损害保险行业信誉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公司如发现代理人短时间内频繁流动,应向省协会书面上报相关情况。行为恶劣且有损转出公司利益及保险行业信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列入“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如发生分支机构代理人十人以上在六十天内集体转司的情况,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转出公司应及时向省协会书面上报相关材料。经自律执行小组调查确认其为非正常人员流动行为,组织者或直接负责人列入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同时任何公司不得录用或与之建立代理关系;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和业内通报,任何公司在与之建立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涉及公司或公司高管人员的将予以业内通报或缴纳违约金一万元的处理。5、代理人的转司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同时为两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清转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业务活动;2)已转司的代理人,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3)转司的代理人不得诱导客户转保,损害客户利益;4)转司的代理人不得泄露转出公司商业秘密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泄露原从业公司的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5)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不良行为。发生以上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书面检查和业内通报,列入“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的处理,情节严重者报江苏保监局。七、为推进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以下恶性增员行为:、许诺培训费可以退还;不收或变相不收保证金;虚假许诺招揽转司代理人后即可给予高薪、高职及高福利等;、唆使、暗示报名新人伪造学历及相关证明证件;许诺未办好转司手续的代理人可参加本公司的培训或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任何人唆使、暗示转司代理人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它代理人转司的;、在考场周围或其它公司职场内外,采取各种形式的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游说、宣传等活动;、聘用进入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及被禁止在我省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代理人;、在其他公司职场进行争吵、斗殴、打砸行为的;、其他未涉及的恶性增员行为。凡有公司发生以上所列行为,经自律执行小组调查情况属实,可责成相关人员进行书面检查,并对相关公司进行业内通报。如当事人或公司行为已严重妨碍同业的正常经营且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经自律执行小组调查认定,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列入“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涉及高管人员和公司的,违反第1条的公司给予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理;违反第2、3、4、5条均给予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处理;违反第6条给予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理并报江苏保监局。八、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2月13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的修订与增补由省协会寿险委员会和中介业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签约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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