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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30-脚手架技术规范

2022-05-10 135页 ppt 4M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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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30-脚手架技术规范JGJ130-2011脚手架技术规范Fourshortwordssumupwhathasliftedmostsuccessfulindividualsabovethecrowd:alittlebitmore.------------------------------------------author------------------------------------------date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及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编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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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30-2011脚手架技术规范Fourshortwordssumupwhathasliftedmostsuccessfulindividualsabovethecrowd:alittlebitmore.------------------------------------------author------------------------------------------date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及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编制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意义及强制性规定与要求;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主要内容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分析及管理创新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以及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二)、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一)、当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1、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2、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3、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1、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比较好的成效。在去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两位数的基础上,今年1至9月份,全国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呈明显下降趋势,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07起、死亡人数减少95人,同比分别下降20.62%和15.63%。全国有18个地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下降比例较大的地区有宁夏(事故起数下降70%,死亡人数下降70%)、重庆(事故起数下降64%,死亡人数下降64%)、北京(事故起数下降60%,死亡人数下降65%)、福建(事故起数下降56%,死亡人数下降56%)、湖南(事故起数下降54%,死亡人数下降59%)、安徽(事故起数下降54%,死亡人数下降38%)、黑龙江(事故起数下降50%,死亡人数下降43%)、江西(事故起数下降43%,死亡人数下降47%)、上海(事故起数下降41%,死亡人数下降46%)、新疆(事故起数下降40%,死亡人数下降36%)、河南(事故起数下降33%,死亡人数下降42%)、河北(事故起数下降31%,死亡人数下降35%)。从下降绝对数量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量超过两位数的地区有安徽(减少19起、减少14人)、上海(减少14起、减少17人)、湖南(减少13起、减少20人)、北京(减少12起、减少15人)、江苏(减少10起、减少10人)、浙江(减少2起、减少11人)、山西(减少2起、减少11人)。全国有17个地区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分别是北京、天津、山西、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一是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虽然近几年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大幅下降,但事故总量还是比较大。去年事故死亡800多人,今年前三季度死亡500多人。  二是部分地区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前三季度有18个地区事故同比下降,13个地区上升。特别是以下几个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增加较多:广东(增加12起,19人)、内蒙古(增加8起,12人)、陕西(增加5起,6人)、甘肃(增加5起,5人)、湖北(增加4起,6人)。希望这些省要引起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扭转被动局面。三是今年发生了重大事故。今年8月16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这是近两年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事故,影响非常恶劣。我们常说要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但却没有遏制住。在之后不久,吉林省长春市又发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为此我部专门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要求他们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四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明显上升。今年前三季度虽然总的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下降较多,但较大及以上事故呈上升趋势。前三季度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为21起,死亡人数为96人,分别上升40%和41.18%。而2009年全年发生的较大事故为21起,91人。也就是说,今年前三季度的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已经与去年全年持平,死亡人数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另外,广东深圳“3.13”事故和贵州贵阳“3.14”事故都发生在中建集团,都造成了9人死亡,临近重大事故的标准,去年全年中建系统安全事故死亡11人,而这连续两天两起事故就造成18人死亡,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五是部分地区的较大事故比较多。前面说过,前三季度有17个地区没有发生较大事故,而有的省则发生了不止1起,其中辽宁、四川各发生3起,吉林、广东、江苏、内蒙古各发生2起,这很不应该,这些省要认真反思,要切实改进工作,要真正下功夫。  六是安全生产的稳定性不好。我们常说要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实际上我们安全生产的稳定性不太好,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上不稳定。二是地区之间不平衡。七是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仍然突出。从建筑市场运行的角度看,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建筑施工企业竞相压价、诚信缺失的问题突出,甚至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埋下安全隐患。如前段时间在西安发现的钢筋拉细的问题。另外,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挂靠等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能真正落实,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不能真正消除,这些都增加了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因此,我们必须严厉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中,对事故多发的原因作了深入分析,主要是(1)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2)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企业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3)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制定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3、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企业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首先是也必须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二)、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最新政策和要求主要是: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2、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3、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4、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1)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2)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3)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1)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2)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3)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对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5)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1)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2)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3)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1)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人工挖孔桩等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2)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要加强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专业救援力量的建设。(3)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3、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3)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4)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2)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3)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较大及以下事故查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公告;发生其他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告,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4)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和典型。对忽视建筑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人员,要予以曝光。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局面。4、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1)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2)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1)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修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规范,及时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内容。(2)加强建筑安全科技研究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要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共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并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督的行政管理水平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编制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意义及强制性规定与要求;(一)《规范》编制背景(二)《规范》编制依据(三)《规范》适用范围(四)《规范》的意义(五)《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一)《规范》编制背景1、形势的要求2、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的通知》的要求(二)《规范》编制依据1、《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许可条例》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4、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性文件(三)《规范》适用范围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2、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规范》的意义1、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2、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3、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五)《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五条强制性规定与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安全管理目标、5、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6、安全生产、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安全生产费用管理、9、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10、安全技术管理、1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3、应急救援管理、1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15、安全检查和改进、16安全考核和奖惩(一)总则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建立健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检查。1.0.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二)术语2.0.1建筑施工企业constructioncompany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道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2.0.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principalofconstructioncompany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副职领导。2.0.3各管理层management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面。2.0.4工作环境workingcondition施工作业场所内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2.0.5危险源hazard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2.0.6隐患hiddenperil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源。2.0.7风险risk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2.0.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DivisionalWork&SubdivisionalWorkwithHigherRisks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0.9相关方Relatedparties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分供(包)方,以及其从业人员及家属等。(三)基本规定3.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0.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其他人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3.0.4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0.6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或制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进行健康检查。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分析评估,实施改进。(四)安全管理目标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企业年度及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应定期进行考核。4.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分解的安全管理目标,配置相应的资源并有效管理。(五)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体系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实施的机构或岗位。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5.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3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下列主要职责:1)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2)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置、实施的安全管理;3)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4)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6)其它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分别负责人员配备、资金、教育培训、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5.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职责落实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规模、管理体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费用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随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完善。6.0.5建筑施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须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应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持证审核等工作内容。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班组)、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7.0.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包括企业各管理层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以及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7.0.5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上岗应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7.0.6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安全操作规程;3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5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7.0.7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0.8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2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0.9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8安全生产费用管理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提取、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准备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应经审核批准后执行。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报上一级管理层。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下一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考核。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9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特点、规模、环境等,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9.0.3生产经营内容应包含机械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进行设备管理。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管理档案,并应记录下列内容: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9.0.5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分析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的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9.0.6建筑施工企业应自行设计或优先选用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10安全技术管理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实施等进行审批、监督、改进等的工作内容。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还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10.0.4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工程规模、类别、难易程度等明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10.0.5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核、审批权限,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批应有明确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10.0.7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11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11.0.1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约定和履约控制等的管理要求。11.0.3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2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3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4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5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11.0.4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1分包单位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绩效。11.0.5建筑施工企业可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应定期审核、更新。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1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12.0.2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组织整改。12.0.3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责任考核;2配置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的费用、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急预案;4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5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12.0.4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项目经理应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奖惩,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2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时,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管理安全生产;3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5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要求;6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要求;7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12.0.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职责:1、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应实施巡查,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应做好记录;2、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方案实施监督并做好记录;3、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应定期向企业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12.0.6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12.0.7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现场安全生产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全面掌握企业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应作为考核奖惩、隐患治理的依据。13应急救援管理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救援队伍,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调整等日常管理。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储存的场所、数量,并应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及职责分工、联系方式;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抢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交底;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启动预案。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实战的结果,应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修改和完善。1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14.0.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报告、调查、处理、记录、统计、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14.0.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14.0.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的时间、地点和相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14.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14.0.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14.0.6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素形成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3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4其他有关的资料。15安全检查和改进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1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2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3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管理行为和实物状况;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1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2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3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4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15.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宜按隐患类别分类记录,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类别,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15.0.6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应确定改进措施,并应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15.0.7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16安全考核和奖惩16.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对象、制订内容及标准、实施奖惩等内容。16.0.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参建人员。16.0.3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16.0.4安全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2安全职责履行情况;3安全行为;4安全业绩。16.0.5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应及时兑现奖惩。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分析及管理创新(一)案例分析(二)管理创新(一)案例分析1、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门面房坍塌事故2、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3、上海市铁路分局某工程高处坠落事故4、11.15上海市胶州路火灾1、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门面房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0年7月23日,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二、事故发生经过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0m2,是集写字楼、商业用房、商品住宅、补偿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层数为25层。工程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方施工单位为乌鲁木齐某基础实业公司。该工程施工中因一排水管线影响基槽施工,所以需改线,改线后新排水管沟中心距门面房后墙仅2m,但沟槽底宽1.2m,沟深2.8m,已超过门面房的基础深度。开挖沟槽时,因故管沟中心线又向门面房后墙方向移了0.6m。由于沟槽较深,开挖时没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又距门面房过近,从而使门面房基础严重受损。2000年7月23日23时左右,四间门面房向侧面坍塌,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土方施工前既未制定施工方案,也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充分了解。按照土质条件和沟槽深度确定支护方法。由于沟槽距原有房屋基础过近(实际槽壁与门面房后墙最近处不到1m),使门面房基础承力层受到扰动,最终导致建筑物倒塌,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管理方面该施工单位无土方工程的资质,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前无方案,无保障施工的安全措施,冒险作业,明知距原建筑过近存有隐患,且在7月15日施工当挖深到2.5m时,门面房基础曾发生局部塌方,但因未造成人员伤亡,故未引起重视,虽然施工单位曾向建设方提出有危险,但由于建设方坚持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蛮干,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四、事故结论与教训1.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2.主要原因是建设方不按规定发包,且在施工中不坚持原则,已预见危险仍坚持蛮干。施工方不按施工条件采取安全措施,明知有危险仍继续蛮干,最终发生事故。完全是由于建设方违章指挥,施工方违章操作造成。3.事故的直接责任是建设方的项目经理和施工方的管沟施工队队长,明知此种作业有危险,且在7月23日事故发生之前的7月15日曾发生局部塌方应有所警醒,但没能引起现场指挥人员的高度重视,如果能及早采取措施本次事故完全可避免,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五、事故的预防对策该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建筑法》规定,加强监管。应按规定程序发包、审查资质、审请施工许可,加强监理的监管,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六、专家点评土方、基坑施工中,由于降水措施不当会给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造成不均匀沉降,或因距建筑物过近,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影响了建筑基础地基的承力范围,造成建筑物的开裂或坍塌。本次门面房坍塌是因过近的管线沟槽施工造成。该土方工程虽为沟槽施工,但槽深已达2.8m,槽中心距门面房墙2m,槽底宽1.2m,施工中槽中心又向门面房移了0.6m,门面房为平房,其建筑基础埋深很浅,因此破坏了地基土的承力层,造成房屋倒塌。基坑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土方工程,它需要在施工方案中考虑土壁支护、降水方法、挖土程序、坑边堆载、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队伍施工。此工程虽然算不上深基坑,但施工条件也具有相同之处。由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施工前不制定方案,施工中无支护措施,对邻近建筑物无调查了解,施工队伍无资质,已经出现了险情仍盲目施工,发生事故是必然的。2、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一、事故简介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二、事故发生经过上海6月27日27日5时3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无人受伤。三事故原因:根据上海市政府公布的调查结果,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临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达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可能1河堤倒塌所致在房子倒塌前一天,附近淀浦河一段河堤滑向了河中,因此有人怀疑是河堤倒塌导致房子倒塌,但此说难以解释的是:倒塌的河岸离倒塌的房子隔开了3栋房,而最近的房子都没有问题,并且倒塌的方向与河岸相反。可能2桩基设计问题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这个楼用的是静压管桩,它的抗拔性能不太好,而且这种桩只能是入岩承力。可能这里的岩石离地面比较近,造成有效桩身过短抗拔力不够。这个主要是设计的问题,要么就是没勘探,按经验设计。”也有人指向桩基本身说,倒塌房“连根拔起”地桩折断,很可能焊接处不牢靠。  可能3特殊地质原因资料显示,楼盘附近岸边存在一些旧有的河道(暗浜),这些河道可能比较复杂。如果房子正好处于流沙比较严重的区域,又没有牢固的地基,就很容易引起倾斜。四、事故结论与教训该楼盘先建上面的房子再建地下停车场,“掏空”了支撑结构。在现场注意到,地基桩体有的实心有的空心,连根倒地的地基桩体上,部分混凝土横切面在巨大力量的拉扯下,似乎出现少量蜂窝状空缝,作为地基桩体最为关键的力量支撑,暴露在外的地桩钢筋有拇指般粗。在倒塌大楼的底部,地基桩体散落一地。这些桩体基本为圆柱形的,有些是实心的,有些则为空心。在有些“圆柱体”的横截面上出现了一些小小的细孔,显得有些稀疏。采访到东大吕志涛院士分析施工可能“偷工减料”了并说:“53年从未见过房子这么倒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巨额公共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琴利用负责公司经营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在“莲花河畔景苑”项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7号楼倾倒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巨额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4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头发花白的阙敬德和身材瘦削的张志琴并排站在被告人席上。法官宣读判决书: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执行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今年2月11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其他6名被告人已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众欣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众欣公司项目经理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开挖项目原承包人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上海市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工程原总监理乔磊有期徒刑3年。3、上海市铁路分局某工程高处坠落事故一、事故简介2001年8月7日,上海市天目中路某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二、事故发生经过    上海铁路分局某工程建筑面积16950m2,建筑总高度615m,由上海市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上海另一建筑公司分包土建工程。    2001年8月1日,由土建分包公司安排架工班搭设电梯井内的脚手架。该工程共有4部电梯,其中有两单体电梯井和两联体电梯井,至8月6日完成两单体电梯井脚手架后,开始搭设两联体电梯井内的脚手架。8月7日,3名作业人员已将电梯井内脚手架搭设到了8层的高度,此时脚手管已用完,于是3人便去拆除10层高度处的安全平网,打算使用其脚手管继续搭脚手架。由于拆除安全网之前未进行仔细检查,未发现安全网东侧的固定点已被破坏,当3人踏入平网后,安全网即发生倾斜脱落,于是3人便从已搭设的电梯井脚手架的空隙间坠落地面,造 成了3人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①搭设高层建筑电梯井脚手架属危险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不仅提出脚手架搭设程序和质量要求,还必须考虑搭设脚手架作业人员应采用的安全措施。一是搭设过程中每人应配挂安全带和应系结牢固的要求;二是至少每隔10m应架设安全平网,以防止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及下一步为使用脚手架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而此3名作业人员既没有配备安全带进行个人防护,同时脚手架已搭设8层高度也未及时设置安全网防护。因此,当发生意外时,无任何安全措施,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说明该搭设脚手架方案有严重失误。②搭设脚手架之前,项目负责人未与架工班一起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和进行作业前的交底。高处架设作业人员因其作业危险和常处于独立悬空作业情况,所以作业前应给每人配备安全带,并要求正确使用。而该3名作业人员全都没配备安全带,当工作中偶然发生失误时,便失去人身安全,四、事故结论与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由于施工方案失误,没有考虑作业中不安全因素和预防措施。在审查方案中也未明确指出,施工前又未进行现场调查和交底,预先发现隐患和告之作业人员危险及预防措施,且又未按规定对独立悬空的危险作业配备安全带等,一系列的工作失误。从总包到分包,从管理层到项目指挥人,没有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的危险性,以致造成管理失误,把一切安全保障交由工人自己负责,没有任何保障措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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