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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劳动者维权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2018-12-20 2页 doc 85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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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劳动者维权的困境与出路研究现阶段劳动者维权的困境与出路研究[摘要]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中的突出矛盾。多种原因促成了这一问题的尖锐化,劳动争议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探讨现阶段劳动者维权的困境与出路,具体到如何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进行权益保护也就迫在眉睫。只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各部门劳动关系,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各部门劳动者维权中的作用,以社会保障为主,权利维护为辅,特别是劳动者、资本和政府的三方合作关系中应重视政府行为,政府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力量,有效的劳动行政管理是实施劳动法的重要保证,这样才能使现阶段劳动者维权走出困境,找到新...
现阶段劳动者维权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现阶段劳动者维权的困境与出路研究[摘要]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中的突出矛盾。多种原因促成了这一问题的尖锐化,劳动争议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探讨现阶段劳动者维权的困境与出路,具体到如何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进行权益保护也就迫在眉睫。只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各部门劳动关系,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各部门劳动者维权中的作用,以社会保障为主,权利维护为辅,特别是劳动者、资本和政府的三方合作关系中应重视政府行为,政府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力量,有效的劳动行政管理是实施劳动法的重要保证,这样才能使现阶段劳动者维权走出困境,找到新出路。[关键词]劳动者维权;劳动关系;劳动法困境与出路1、当前劳动者权益问题主要表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基本完成了从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经济20年的高速增长为世界所瞩目,但不可否认,我国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已成为一个社会焦点。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机制、就业用工方式、薪酬分配制度等日益多样化,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也显得更加复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冲突和争议不可避免[1-2]。(一)国有企业改制和非垄断企业中的劳动者权益问题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被侵蚀: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人的利益被严重忽略。改制使企业产权向经营管理人员集中,使之短时间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而多数劳动者被迫下岗。这种“改革”在管理层与普通工人之间形成了天壤之别,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一大批为企业工作了大半辈子的劳动者被抛向劳动力市场时,几乎不可能再获得高收入的机会。非垄断企业职工收入过低的状况长期存在:2005年我国GDP为18万亿元,职工(不包括城镇、私企和个体劳动者)工资只有1.9万亿元,只占GDP的11%,且逐年下降。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10省中的20个市(区)1000个企业的调查发现,2002年至2004年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三年中,港澳台企业年均效益增长33%,而职工工资增长为零[3]。(二)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对比而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劳动定额畸高,劳动者必须加班才能得到基本工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的工资收入相差悬殊,中央企业2003年二者的差距为13.6倍。特别是农民工超时高强度的劳动只能获得低廉的工资,甚至被任意克扣和拖欠。虽然我国1993年已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但是2005年31个省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一个达到国际通行、国家认可的占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4]。(三)与此同时,劳动条件低劣并且工会失灵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低下甚至恶劣:典型地表现于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在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占了近六成,他们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2002和2003年,我国每年死于矿难的7千人左右,远远超过世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百万吨煤死亡率接近4(美国不超过0.04)。一些私企殴打、拘禁农民工,甚至非法使用童工。这些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普遍超过8小时,甚至达到12小时以上。“加班加点和超时劳动,已经成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权利被侵害的重要内容,”而“劳动者个人对于超限度的加班加点是根本无法拒绝的。在加班工资待遇上,雇主也是极力压低。”有的企业布设霸王合同、押金合同、暗箱合同、生死合同、卖身合同和双面合同,劳动者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之。工会失灵: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许多国家认为,要求过分的劳工运动会抑制投资。“为了维护和谐,官方正式要求工会积极分子必须将自己的活动限制在符合‘国家利益’的范围之内。”“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在制定排斥性、压制性政策和努力将劳工纳入官方政治和行政体制这两者之间举棋不定。他们劝诱与制约并举,努力将工会组织限制在严格控制的参与性角色之内,以此阻止来自工会的压力。”大多数国家的工会成了协助企业维持生产秩序的工具,国家也力图把工会纳入权力体系之中。我国工会原有的主要职能是维持生产,劳动者的利益只是第二位的。工会实际上丧失了作为群众组织的独立性和主体资格[5]。二、劳动争议引起的社会问题(一)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当农民工的欠薪和工伤问题投诉无门、久拖不决时,当上述工会失灵时就可能迫使工人集体上访、堵塞交通甚至发生极端事件。当前我国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在不断上升,种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是社会不公平的具体表现。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被侵权者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就会蔓延,对改革的认同度就会下降,并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已成为转型时期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它的核心是,应当如何在大变革中力求保持社会公正。”我们的目标是构建公平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只有依靠法治才可以实现。法制社会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但要实现真正意义的法治就要维护法律的有效性。“通过法律发展来维持道德社会是一个有机的过程。”如果法制不是内生的制度,即缺乏必要的法律文化,那么法律的有效性是要大打折扣的。法律的有效性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问题,近年频繁爆发的以劳资矛盾为主的社会冲突正是这一问题激化的表现[6]。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依赖。他们将寻找其他的来解决他们的争端。他们将通过腐败的方式,例如政治恐吓或肉体威胁来解决他们的争端。一旦如此,法律将日益成为与社会和经济生活无关的事情,政府也会再次失去它的引导该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二)国际劳工标准作为一项关注劳动者权益的标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S000,社会责任标准)被认为是继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和ISO14000(国际环境标准)之后,又一项重要的国际性标准。与先前的ISO9000和ISO14000不同,SA8000一开始就是国际标准(ISO是整合各国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并且只有一个认证机构(SAI);更重要的是它关注的是劳动(劳资)关系,是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规范引进企业及其市场行为的行动准则。它要求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对社会,尤其对利益相关者也要负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包括九个事项:(1)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2)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3)应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建立系统来侦查、防范或反应那些潜在威胁;(4)应尊重员工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应协助员工采用别的方法来达到这种权利;(5)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6)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7)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而且协议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的;(8)应保证支付的工资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可巧立名目逃避对员工应尽的义务;(9)管理系统应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政策,定期审查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果,决定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包括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沟通,建立和维持适当的程序来评估和挑选供应商/承包商,定期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等等[4]。中国的劳动法,除自由结社和强迫劳动问题与国际社会存在着一定分歧之外,其他内容与国际社会的要求并无大的差别,有些方面如工作时间,甚至比一般的国际标准还要严格。但是,正如国际贸易政策分析家邓肯·格林所言:“中国有很好的劳动法,但是并未得以实施。”(三)道德风险转化为商业风险SA8000标准将(企业的)道德要求指标化、制度化,是一个更加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劳动标准。一般说来,国际劳工标准所包含的,一是道德方面的标准,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同工同酬、禁止就业及职业歧视、禁止使用童工等等;二是国际贸易的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工资水平、劳动环境和社会保障等等。而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意味着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随时可能转化为商业风险。虽然SA8000标准迄今尚未对我国企业构成特别大的影响,但近年我国沿海地区已有几千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调查,发生了多起因企业违规而被追究的事例。2002年,美国客户对深圳某玩具厂进行童工调查,发现有严重加班加点和工资偏低情况,而且所提供的工时工资资料是虚假的,因此取消了其供应商资格,其他客户也相继取消订单,结果这家有8000名工人的集团公司被迫关闭。2003年,福建泉州某玩具公司也是因为被发现使用童工,取消了几千万元的出口订单。2003年3月开始,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对产品销往美国的16家中国工厂进行调查,发表了一批负面报告。2004年2月,全球最大零售商沃尔玛被指其在广东的供货企业违反了国际劳工标准,引起很大反响。广东、江苏两省2004年发生多起企业拒绝接受SA8000认证,被中止合作的事例。随着SA8000的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企业如果通不过SAS000标准就很可能失去客户和订单,在这个问题上,谁掉以轻心,谁就将为之付出沉重代价[7]。三、现阶段劳动者维权几大困境及相应解决方法研究(一)非正规部门劳动者权益保障由于种种原因,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只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关系,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在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维权中的作用,以社会保障为主,权利维护为辅,才能使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1)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权益状况主要特点:一是就业稳定性差。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普遍带有临时性和季节性,他们大多是根据市场需要由业主随时聘请与解雇,往往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就业极不稳定。二是劳动报酬低。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的薪酬或者采用计时工资,即按月、天,甚至按小时计;或者采用计件工资,如零星的劳务承包、产品推销等。其薪酬标准不是按正规部门的薪酬制度,而是由劳动用工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一般只能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多数劳动者报酬较低,劳动时间较长,被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况较多,且劳动者人格尊严经常受到损害。三是劳动条件恶劣。非正规部门一般劳动组织简单,多数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没有规定工作时间和固定工作场所,除了在双方约定的周期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外,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用工方往往不提供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承诺,也不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发生工伤机率高,且很难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是社会保障缺失。现行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大多是为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的,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没有这种制度的支持,使他们无法进入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8]。因此,总体来说,与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相比,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其就业境况更差,劳动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2)非正规部门劳动者权益易受侵犯的原因:劳动关系的非正规性。劳动关系的非正规性包括劳动关系松散和劳动关系不规范,这是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最显著特征。劳动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缺位。现行的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固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对于非正规部门劳动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在适用何种管理和法规的争论中,用工方找到了规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也为其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除了外部原因,非正规部门劳动者权益备受伤害还有其个人的原因。主要有“就业第一”的观念、一定的感情压力、弱势的谈判地位等。非正规部门大部分为低技能劳动岗位,对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不高的非正规部门劳动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个体替代性强的情况下,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更不敢向雇主提出其他要求,从而使其权益损害更加严重[9]。(3)为了切实保障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权益,必须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好像市场化就业的“安全网”,特别是对于劳动关系和收入水平均呈不确定性的非正规部门劳动者来说,必须铺设好这张“安全网”,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并从三个层面实施:第一,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实施范围。我国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面向国有和集体企业等有固定收入、能连续缴费的人群,绝大多数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被排斥在社保体系之外。第二,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险制度。要根据非正规就业者的需要和特点,按照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顺序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险制度。第三,建立针对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非正规部门的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是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劳动权益的护身符。,为了从源头上调整非正规部门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和完善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合同制度。要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的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非正规部门雇主使用劳动者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推广实施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合同范本制度,以明确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劳动关系确立的条件和要素,澄清非正规部门内部的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问题[10]。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维权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区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维权功能,发挥非政府社团组织在维权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于非正规部门行业广泛,人员众多,且从业人员的年龄、文化、收入等参差不齐,要在这样一个纷纭繁杂的群体中实现劳动者维权,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保障的制度措施中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也需要社会各行业在辅助促进的实践中相互协调、形成联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非正规部门实际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并把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真正落到实处。(二)农民工劳工权益“民工荒”现象居然出现在劳动力几近无限供给的中国,不能不说有点奇怪。尤其是去年以来缺工现象还有个新特点:不仅缺乏技工,连普通劳工也缺乏(见表1)。“民工荒”现象凸显劳工待遇过低,据调查,2004年广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含加班费)800元以下的占80%多,月工资1000元以上的只占6.54%,与10年前相比农民工月工资上涨不到100元,扣除价格因素后民工的工资收人实际上是下降的,而同期全国各地城市工人工资在扣除物价上涨后每年平均增长幅度为6%左右,这样的工资水平和工资上涨幅度无论是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来看还是从西方经济学理论来看,都是不合理的,部分省市最低工资标准见表2。近几年劳动争议重点集中于劳动报酬方面,90%与工资有关,几乎所有的罢工事件均由工资引发。欠薪严重凸显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工,但容易忽略的是相当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日复一日地在非常恶劣环境下工作和生活,且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矿难频发凸显劳动者工作环境之恶劣。针对我国的现状,对于我国目前劳工问题,特别是劳工标准问题,应该参照国际劳工标准。逐步完善我国劳工标准立法使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严格执法。维护劳工合法权益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签署公约、通过SA8000等认证、响应全球契约等口号,这些形式上的事情不难做到,对我们来说更有意义的是脚踏实地地按照核心劳工标准的要求依法治国。(三)劳动者维权中的加班纠纷注意点在劳动者维权中常出现的加班纠纷中我们为自己的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形而提起索要加班工资的仲裁及诉讼时要注意仍需要举证证明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在劳动者本人;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需要包含实际工作内容---t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加班审批手续要完备—一因完不成工作而自愿加班延时的工作不能视为加班,所以在加班纠纷的劳动者维权中认识基本只是规定为自己维权是必不可少的。四、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维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是否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劳动关系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由国家的劳动法律制度规定。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前提,意义重大。我国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十分突出。对于劳动者而言,这就意味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具有明显的维护其合法的、基本的劳动权益功能。我国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功能的主要在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法律责任分配、监督检查等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功能的客观依据是首先,从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世界上第一部标志性劳动法的内容看,劳动法面世的理由和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劳动力供大于求作为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注定了劳动者弱者地位难以改变。第三,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资源大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尤为突出,劳动者弱者地位更加明显,国家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理所当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显示单位GDP的劳动争议受理数全国为1.9,浙江省为1.35,单位GDP的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全国为5.59,浙江为2.40。在一些省份劳资矛盾高发的背景下,浙江却表现“平静”——劳资纠纷数最少、影响小、处理快。探究原因,浙江省实施的领导负责、部门履职、工会推进、企业参与的“四位一体”维权机制使得加强地方立法适应维权需要、工会成为职工利益的维护者、劳动仲裁县市全覆盖、机制保工资“零欠薪”发挥着道要作用。因此,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稳定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五、结论劳动者维权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是紧密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个由多个解决机构和多种解决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只有各方面都得到完善,才能协调有序地运行,从而更好地发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我国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机制、就业用工方式、薪酬分配制度等日益多样化,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劳动争议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我国劳动维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政府大力整治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工会积极作为为劳动者撑腰,基层调解组织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众多企业主动参与和谐企业创建。;企业则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有法必依”;劳动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真正依法治国,才能使劳动者的权益从“应然权益”成为“实然权益”,才符合社会主义大国的形象,也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这样劳动者维权的渠道将很畅通.维权之路也会越走越宽。参考文献:[1]彭宅文非正规就业对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期刊论文]-社会2004(02)[2]王宗凡推动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期刊论文]-经济研究参考2004(z1)[3]高玲芬论非正规就业的定义与测量[期刊论文]-统计研究2005(03)[4]袁静.段金朝SA8000视角下对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研究[期刊论文]-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9)[5]刘睿君基于劳动者权益保障视角的三方协调机制分析[学位论文]2010[6]黄莉萍劳动合同法实施语境下的政府作为[期刊论文]-理论月刊2009(6)[7]蒋冬梅.JIANGDong-meiSA8000对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启示[期刊论文]-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28(2)[8]高超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建立健康和谐劳资关系[期刊论文]-内蒙古统计2008(1)[9]刘艳媛.宋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辽宁经济2008(8)[10]于晓洲.张兆利劳动者维权途径总汇[期刊论文]-农村百事通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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