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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_及其启示_温树英

2014-05-03 6页 pdf 525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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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_及其启示_温树英 金融论坛 2013年第1期(总第205期) [收稿日期]2012年 9月 11日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2CFX105)。 [作者简介]温树英,女,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齐向莉,女,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审批部,经济师,硕士(北京, 100032),E-mail:xiangli.qi@icbc.com.cn。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其启示 温树英 齐向莉 [摘 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共同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 则》代表...
_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_及其启示_温树英
金融论坛 2013年第1期(总第205期) [收稿日期]2012年 9月 11日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研究”(12CFX105)。 [作者简介]温树英,女,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齐向莉,女,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审批部,经济师,硕士(北京, 100032),E-mail:xiangli.qi@icbc.com.cn。 《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其启示 温树英 齐向莉 [摘 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共同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 则》代表了存款保险国际的新发展,为各国评估、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对中 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中国在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 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以及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的合作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制保险、风险调整费 率、限额保险等相关制度设计降低道德风险、避免逆向选择;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制定单独的法律; 对消费者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知识教育;加强与境外存款保险机构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金融安全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文章编号]1009 - 9190(2013)01 - 0058 - 05 [JEL分类号]G22;G21 [文献标志码]A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 and Its Enlightenment WEN Shu-ying QI Xiang-li [Abstract]The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 collaboratively developed by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posit Insurers, represents a new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of deposit insurance. It provides a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countries to assess, establish or reform the de- 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will be an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to China. In the proces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China should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deposit insurance institutions and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other members in financial safety net; reduce the risks of moral hazard and avoid adverse selection through compulsory insurance, risk-adjusted premium, limited coverage and other related systems; establish separate insolvency laws for banking institutions; enhance the consumer’s knowledge education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mprove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foreign deposit insurance agencies and regulators. [Key words]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 financial safety net;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问题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再次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 的广泛关注。争论的核心已不再是一国应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是建立什么样的存款保险制度,或如何改革 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于2009年6月共同发布的《有效存款保 险制度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良 好做法》、金融稳定论坛《关于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指南》之后国际社会在存款保险方面的又一重要国际文 件。对《核心原则》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存款保险国际规范的新发展,而且对中国《存款保险条例》的制 58 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首先分析《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其次论述《核心原则》的重要意义,最后指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重点关注的六个问题。 一、《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突出强调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基础条件。一个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以许多外部因素或先决条件 为基础。这些先决条件,尽管大多数是存款保险制度范围之外的,但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会有直接影响。 《核心原则》具体规定了四个先决条件:第一,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持续评估。政策制定者应当首先对经济 环境进行情势分析,因为经济环境影响银行体系进而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其次,要评估银行体系的健 全性,包括对银行资本状况、流动性、信贷质量、风险管理政策与实践、银行体系的结构等进行详细评估。第二, 金融体系安全网各机构的良好治理,即独立运作、问责制、透明度、廉正①。金融体系安全网各机构之间的良好治 理可以促进金融稳定。第三,强有力的审慎监管。具体而言,审慎监管要求只有具有经营能力的银行才能作为存 款保险体系的成员,这样的银行应当具有充足的资本、坚持健全及审慎的风险、良好的治理以及遵守 其他商业惯例。审慎监管还应该包括对新银行的有效的许可制度、常规性的并且是充分的检查、对单个银行的 风险评估,以便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并处理有问题的银行。第四,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会计制度和披露制度。这 种高度发达的法律框架是指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私人财产法等在内的商法体系。 2.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设立或者改革现有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步骤,就是明确其所要实现的 适当的公共政策目标。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有其他目标,如为倒闭银行提供资金融通机制、通过减少银行业 的竞争障碍以促进金融部门竞争、便利一揽子存款保护向有限保险转变等,但《核心原则》原则1指出,存款保 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不仅如此,《核心原则》提出,这些目标应当通过立法 或在立法前言中正式规定并很好地融入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之中。 3.在降低道德风险、避免逆向选择方面提出具体建议。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局限性 所在。当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受到保护或者相信他们受到保护而不会遭到损失,或者他们相信政府不允许金融 机构倒闭时,就可能产生所谓的道德风险;当存款保险制度采取自由投保方式时,易发生高风险金融机构选择加 入而低风险金融机构不愿加入的情况,此即逆向选择。《核心原则》对此高度关注,并在降低道德风险、避免逆向 选择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关于道德风险,《核心原则》原则2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应通过适当的设计以及加强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 的合作来降低道德风险。就制度的设计而言,《核心原则》原则14提出,要确保所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如下 特征:规定保险限制;将某些种类的存款人排除在保险范围外;实施差别或风险调整费率。就金融安全网的作用 而言,《核心原则》原则14指出,通过优化公司治理、强化单个银行的风险管理、有效市场约束、强有力的审慎监 管及法律等也可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存款保险机构或其他相关主管机构应具备对倒闭银行责任人员进行追 诉的权力,包括高级主管、董事、经理、审计人员及倒闭银行的其他相关人员。这样做有助于存款保险机构尽快 复苏,同时降低渎职而导致的道德风险。 就避免逆向选择而言,《核心原则》原则8指出,存款保险体系的会员资格应当强制性地给予那些从被认为 最需要保护的存款人那里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在强制性投保方式下,政策制定者应当决定合格的银行是自动 获得会员资格还是需要申请。经申请取得会员资格为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设立准入而控制风险提供了一定 的灵活性,也有利于金融机构遵守审慎要求及标准。 4.更加重视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首先是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的协调。存款保险机构和金融安全网其他 成员之间应常规性以及针对特定银行,建立紧密的协调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这些信息应当准确、及时。信息分 享及协调机制应通过立法、备忘录、法律协议或综合方式予以正式规定。其次是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跨国协调。 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不同管辖权的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外国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应交 换所有相关信息。在由一个以上的存款保险机构承保时,决定由哪一个存款保险机构对偿付程序负责是很重要 的。对于母国已提供的存款保险,在决定保费时应予承认。 ① 金融安全网通常包括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 温树英、齐向莉:《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其启示 59 金融论坛 2013年第1期(总第205期) 5.突出公众意识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存款保险的公众意识及其运作方式在支持健康的存款保 险制度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核心原则》原则12指出,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存款保险机构应 持续向公众宣传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及其局限性。公众意识的目标应加以明确规定,并与公共政策目 标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保持一致。在设计公共政策目标计划时,存款保险机构应明确界定主要的目标受众 团体,运用广泛的通讯工具和渠道向受众团体传播存款保险机构的信息。在提高存款保险的公众意识方面,存 款保险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应与成员银行及其他金融安全网成员密切合作以确保提供信息的一致性及协 调的最大化。 6.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环节规定了具体指导原则。除上述主要内容和特点外,《核心原则》在存款保险 机构的职责、保险范围、保险基金的筹措、倒闭金融机构的处理、对存款人的赔付与资产追回等方面都规定了具 体指导原则。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和治理方面,《核心原则》原则3和原则4指出,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与 既定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必须保持一致。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具有履行其职责必需的权力,即应具有筹措赔付资 金、签订合同、制定内部营运预算和程序,以及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其及时履行对存款保险人的责任等 权限。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核心原则》原则5指出,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独立运作、透明、问责制、不受政府 及行业的不当干预。 ———就保险范围而言,《核心原则》原则9指出,在界定可保存款时,决策者应考虑不同存款工具对存款保 险制度公共政策目标的相对重要性,包括外币存款以及非居民存款。保险范围应当是有限制的、可靠且易于确 认,它应当充分地保障大多数存款人以满足存款保险之公共政策目标,同时也应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其他设计保 持内部一致。 ———关于保险基金的筹措,《核心原则》原则11指出,一项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完善的基金筹措机制,包括 于必要时为流动性的目的获得补充支持资金的方式,以确保对存款人要求的及时赔付。由于银行和它们的客户 均可从有效存款保险制度中直接受益,因此支付存款保险费用的基本义务应由银行承担。政策制定者可以选择 事前积累、事后摊派或混合制的筹措机制。 ———在倒闭金融机构的处理方面,《核心原则》原则15指出,存款保险机构应与金融体系安全网框架内其 他成员,共同负责问题银行的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及处理。一家银行是否存在或将会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应由 独立运作及有权力的金融安全网成员以相关标准为基础尽早确定。有效的问题银行解决程序应当包括:方便存 款保险机构履行其职责;降低处理成本及市场扰乱;最大程度地追回资产;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纪律以防疏忽和 其他错误行为。另外,存款保险机构或其他相关金融体系安全网成员应当有权建立一套灵活机制,通过促成适 当机构并购倒闭银行的资产和承受其负债的方式,以维持重要的银行功能。 ———就对存款人的赔付而言,《核心原则》原则17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应当规定存款人于银行倒闭后有及 时获得赔付的权利。因此,就请求赔付的条件,存款保险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提前通知,同时有权提前获得存款 人信息。存款人有在最高额范围内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有权知道开始赔付程序的时间和条件、赔付持续的期 间、是否可以提前或者临时付款以及可适用的保险限制。在资产追回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应有权参与被追回的 倒闭银行的资产分配。倒闭银行的资产管理及追回程序应当以商业考量及其经济价值为指导。需要考虑的因素 包括资产的质量、市场的深度和条件、在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专业人员、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要求等。 二、《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的意义 1.《核心原则》代表了存款保险制度国际规范的新发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多年来一 直对成员国有关存款保险的咨询作出回应,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存款保险问题受到各国更广泛的关注。在 此背景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成员国的实践为基础,于2000年1月发布197号不定期刊物《存款保险制度的 现状与良好做法》(Deposit Insurance Actual and Good Practices)。其内容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做法;从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基金、会员资格等方面对存款保险实践的考察;全额一揽子担保的实施与废除等内容。 该报告总结了建立一个高效率和激励与竞争并存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问题,以及在解决金融危机中有限存款 60 保险制度和全额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外,金融稳定论坛在综合各国存款保险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专家 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广泛的咨询程序,于2001年9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指南》(Guid- ance for Developing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该指南首先主要讨论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考 虑的问题:包括银行以及金融安全网的作用、保护存款人的形式、金融安全网成员如何降低道德风险;其次,指 出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一般政策问题和程序,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共政策目标、情形分析、 一揽子保护向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自我评估的六个步骤;再次,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与权力、金融安全网成 员间的相互关系、会员资格与承保范围、保险基金、公众意识等方面列出有助于确保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性和可 信度的主要设计特征;最后,指出对倒闭银行的处理方法、对存款人的赔付以及资产追回有关的主要问题。该指 南可以说是存款保险理论研究与各国实践的集大成者(李仁真、刘建新,2002)。 与《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良好做法》《关于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指南》不同,《核心原则》是巴塞尔银 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共同发布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成立以来,在银行监管方面发布 了一系列重要的协定,这些协定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已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 际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李仁真,2011:第98页)。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本身就是致力于促进存款保险制 度有效性的专门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谨慎设计 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之中的公众信心,防范银行经营不善负面效应的扩散。但巴塞尔委员会却 未据此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准则。因此,在存款保险的国际规范方面,《核心原则》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其 发布丰富了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的原则框架,是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益补充(解正山,2009)。 2.《核心原则》为各国评估、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指导框架,提出了最低要求。首先,《核心原则》 的内容来源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是对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良好经验的高度总结,因而具有概括性、 指导性和普遍适用性。其次,《核心原则》不仅指出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四项先决条件,而且对该制度设计 中的重要环节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总结。从制度的目标到制度的具体设计,包括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和权 力,存款保险机构和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间的关系,会员资格和保险范围、保险基金的筹措,倒闭银行的处理, 存款人的赔付等都做了详细的原则规定。此外,《核心原则》不仅具体列明了每一项原则,而且在每一原则之下, 还通过解释和辅助指南对原则进行详细的阐释,有助于对原则的深入和透彻的理解与把握。国际存款保险人协 会主席Martin Gruenberg先生指出:核心原则的产生是应对金融危机教训的成果,它为各国建立或改革存款保 险制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准。在《核心原则》的基础上,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欧 盟存款保险论坛、欧盟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制定了评估是否符合《核心原则》的具体方法。 另一方面,《核心原则》虽然尽量反映各国国情、法律环境、结构等的不同,但并不能反映每一银行体系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其性质而言,《核心原则》旨在为有效存款保险实践提供自愿框架,因而不具有强制性。究 其实质,《核心原则》实际上为各国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最低要求。所以,各国应在参考《核心原则》 的基础上,考虑本国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补充措施,制订有效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对中国的启示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于 2004年就已经开始着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但至今尚未正式出台。《核心原则》的颁布,既为中国存款保险制 度的制订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第一,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政府可以有多种选择。隐性保 护,顾名思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则对其加以正式规定,而只是在银行倒闭时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期望从政府 获得某种形式的保护,这种期望源于政府以前的行为或政府官员所做的声明。就其本质而言,在银行倒闭事件 发生时,如何对待存款人、债权人,隐性保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资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且取决于政府获 得公共资金的能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则与此不同,它通过法律加以正式确立。它通过明确主管机构对存款人 的义务、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能够提升公众信心,有助于限制处理问题银行的费用,能为一国处理银行倒闭 温树英、齐向莉:《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其启示 61 金融论坛 2013年第1期(总第205期) 提供明确的程序,为银行提供应对倒闭成本的资金机制。因此,《核心原则》指出,相对于其他方式而言,特别是 相对于隐性保护而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较好的选择。并且,依据《核心原则》的四个先决条件,可以说,中国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因此应适时出台《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正确处理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以及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间的合作性之间的关系。就机构设置而 言,首先要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保持其独立运作、不受政府和银行业的影响。其次,要正确处理存款保险 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中国,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则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核心原则》指出,当金融安全网的功能被授予不 同的机构时,信息分享、权力和责任的分配、不同功能之间的行为协调更加复杂,因而需要清楚和明确地加以解 决。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权力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另 一方面要强调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信息收集和分享方面进行合作,通过 立法、备忘录、法律协议或综合方式对信息分享及协调机制予以正式规定。 第三,通过相关制度设计,降低存款保险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避免逆向选择。有关存款保险制度争论的一 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即存款保险制度会引发道德风险(梁万泉,2010)。如前所述,在如 何降低道德风险方面,《核心原则》首先强调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降低道德风险,其次指出通过金融体 系安全网的其他部分也可以降低道德风险,如通过单个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在审慎监管和 法律方面构建有效的市场约束框架、创造和提升恰当的激励来降低道德风险。据此,中国在制定存款保险制度 的过程中,应通过各项制度设计,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避免逆向选择。在投保方式和会员资 格方面,中国应当实行强制保险,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 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都应根据相关标准依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在保险费率方面, 对不同风险级别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以降低低风险金融机构的成本压力,督促高风险金融机构不 断提高经营水平;在保险范围方面实行限额保险,以保障大多数存款人为基础,由此避免实施全额保险而可能 引起的存款人或金融机构对自身权利及银行风险的漠视。 第四,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制定单独的法律。实践证明,如果相关法律不存在或者是法律体系之间存在 不一致,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很难得到有效发挥。并且,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得破产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对银行破产后处理方式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影响。《核心原则》多处提到破产法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 作用,并建议各国为银行建立单独的破产制度。因此,中国在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破产法的完善, 特别是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根据中国《破产法》134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该条的规定也为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五,对消费者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知识教育。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首要环节,消费者金融教育受 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国家的高度关注。事实证明,如果不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而仅仅依靠对金融机构 行为的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很难取得满意的效果。特别是在金融业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复杂、信用 消费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教育,使其了解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了解其在金 融消费中的权利及义务,从而做出理性而正确的金融决策,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存款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被 保险银行或银行业协会等开展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知识教育,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如何运作、存款保险制度的作 用及其局限性、存款保险涵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的承保范围以及保险赔付程序等。不仅如此,存 款保险机构应对公众意识项目或活动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对策。 最后,加强与境外存款保险机构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 深,不同国家之间银行破产法及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使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面临很多的挑战。国际层 面协调机制的缺乏,使各国在面对外资银行的救助方面可能面临棘手的问题。因此,《核心原则》强调不同国家 的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合作的重要性。截至2010年年底,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7家外商独资银 行、2家合资银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0家分行。同时,5 家大型商业银行在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共设有89家一级境外营业性机构,收购(或)参股10家境外 ①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报。 (下转第73页) 62 机构,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5家分行①。如何对待这些外资银行、境外银行的存款保险问题也是中国 《存款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此,在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对外资银行以及中国境外银 行的存款保险问题给予适当的关注,加强与境外存款保险机构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参考文献] 解正山,2009.《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评介及对我国的借鉴[J]. 上海金融,(10):53-58. 李仁真,2011. 国际金融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李仁真、刘建新,2002.《存款保险指南》及其评析[J]. 法学论坛,(3):90-97. 梁万泉,2010.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J]. 浙江金融,(15):50-51. 温树英,2005. 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责任编辑:雨 耕 校对:渐 修) (上接第62页) 构,而应选择在石油资源较为丰富的沙特、科威特、阿联酋等国布局,加大对当地石油天然气产业的支持和参与 力度;对于撒哈拉以南非洲,中资银行应尽量避免在该地区低收入国家和部分较为混乱、风险较大的产油国开 设机构,而应基于中资银行非洲代表处等,稳步扩大中资银行在非洲地区的辐射和影响力,积极参与中资企业 在非洲的项目。 2.实施新兴市场之间的区域和国家差异化战略。从全球范围看,中资银行在亚洲推进本土化进程的难度相 对较小,在中东欧、拉美、中东北非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区域的难度相对较大,因此中资银行应针对不同的区域选 择不同的业务发展模式和方向,尽可能避免不同区域所面临的经济金融风险。亚洲是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的重 点区域,可以积极推动中资银行的本土化进程,继续发展港澳机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旗舰的作用。对于中东北非 区域,中资银行机构应稳固现有批发银行业务,采取跟随中资企业项目提供融资的方式,进入海湾巨额基建市 场,重点发展贸易融资、人民币业务和专业融资等业务。对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区域,应以南非为中心拓展非洲市 场,重点发展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人民币业务。 3.将服务“走出去”企业作为新兴市场经营机构的业务重点。近年来,我国“走出去”企业逐渐加大了对全球 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中资银行在新兴市场应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 务:坚持为优质客户的重点海外并购、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为其提供全球现金管理、贸易融资、外汇交易等 综合性银行服务;重点营销电力、电信、交通、矿产、石油、化工等行业重大“走出去”项目;抓住周边新兴市场国 家对人民币认可程度不断上升,对中国设备和技术需求不断加大的有利时机,大力拓展人民币跨境结算和贸易 融资、海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等业务。 4.加大对新兴市场经济体未来发展前景的研究和预测。每个新兴市场的经济金融发展都有其自身固有 的风险,且经济发展波动性较大,因此中资银行应加大对各新兴市场经济体未来发展前景的研究和预判,高度 关注其经济金融领域较为薄弱的环节,加强对自身业务的风险管控,及时调整国际化业务重点区域及国家。 [参考文献] 梅新育,2012. 新兴市场的机遇与风险[J]. 南风窗,(17):71-73. 宋玮,2012. 新兴市场崛起困难重重[N]. 中国证券报,2012-10-15(A17). 姚淑梅、姚静如,2012. 金砖国家的崛起及其发展前景[J]. 宏观经济管理,(8):84-86.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2011. 亚洲新兴市场经济走势分析及其对中资银行国际化的启示[J]. 金融论坛,(12):57-64.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2012. 全球区域风险与中资银行国际化[J].金融论坛,(11):8-16. IMF,2012. World Economic Outlook:Growth Resuming,Dangers Remain[R]. IMF. (责任编辑:梅 言 校对:雨 耕) 宋玮:全球新兴市场风险与中资银行国际化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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