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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639.1-2005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small-sized valve-regulated lead-acid batteries
(IEC 61056一1:2002,General purpose lead-acid batteries,valve-
regulated type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functionnal
characteristics-Methods of test,MOD)
2005-01-18发布 2005-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 国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a -111
GB/T 19639.1-2005
前 口 .
GB/T 19639《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分为两个部分:
— 第1部分:《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 第2部分:《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产品分类》。
本部分为GB/T 19639的第1部分,对应于IEC 61056-1:2002《携带式铅酸蓄电池(阀控式)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功能特性和试验方法》,本部分与IEC 61056-1:2002的一致性程度为修改采用。主要
差异如下:
— 变更了
名称;
— 编写格式按照GB/T 1. 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对该标
准进行编写;
— 按照我国国情增加了7 min率容量放电、排气阀、安全性、防爆性、涓流充电寿命等项目的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 提高了循环寿命次数。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蓄电池研究所、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福建安溪闽华蓄电池有
限公司、南京震寰金辉胶体蓄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圣阳电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付艳玲、万少波、林金树、钱学海、周庆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9639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GB/T 19639.1-2005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1 范围
GB/T 19639的本部分规定了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应急照明设备、不间断电源、移动测量设备等,额定容量在65 Ah(含65 Ah)以下的
各种直流电源用蓄电池。这类铅酸蓄电池的单体电池,可以是平板电极装在方型槽中的,也可以是卷绕
式电极装在圆筒中的。蓄电池中的硫酸电解液是不流动的,或吸附在电极间微孔结构中或呈胶体形式。
2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639. 2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产品分类
QB 700 量筒
QB 702 滴定管
JB/T 9461-1999 动槽水银气压表 技术条件
3 术语、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部分。
C,,- 20 h率额定容量,Ah;
121- 20 h率放电电流,数值C20120, A;
C,- 20 h率实际容量,Ah;
R— 蓄电池容量保存率,%。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且标志清楚。
4.2 尺寸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GB/T 19639.2的规定。
4. 3 20 h率容f
4.3.1 20 h率额定容量CZ。应符合GB/T 19639.2的规定。
4.3.2 蓄电池按5.5试验时,实际容量C在第五次充放电循环之内应不低于Czo c
4. 4 7 min率放电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按5. 6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7 mina
4. 5 27 min率放电
蓄电池按5.7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27 mine
4.6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5.8试验时,导电部位不得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4.7 过放电
蓄电池按5. 9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 75二。。
GB/T 19639.1-2005
4.8 过充电
蓄电池按5.10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 95C2,,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4.9 气体析出或密封反应效率
按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其一进行试验。
a) 蓄电池按5. 11. 1-v5. 11. 4试验,单体蓄电池平均每安时小时对外析出的气体析出量G。在标
准状态下Ge<0. 05 mL/(Ah·h)。
b) 蓄电池按5. 11. 5^-5. 11. 7试验,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0ooa
4.10 排气阀
蓄电池按5.12试验时,排气阀应在压力为 1^-49 kPa范围可靠地开、关。
4.11 安全性
蓄电池按5.13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2 防娜性
蓄电池应按5.14试验,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4.13 荷电保存
蓄电池按5.15试验时,容量保存率应不低于75写Ceo
4.14 耐振动性
蓄电池按5.16试验时,端电压应不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5 耐冲击性
蓄电池按5.17试验时,端电压应不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6 寿命
以下两种方法可任选其一进行试验。
4.16.1 充放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 5.18.2试验时,充放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
4.16.2 涓流充电寿命
蓄电池按 5.18.3试验时,涓流充电寿命应不低于两年。
5 试验方法
5.1 测.仪器
5.1.1 电气AIR
5.1.1.1 仪表f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5.1. 1.2 电压测f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0 kn/Vo
5.1.1.3 电流Nit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 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
5.1.2 温度测f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0C o
5.1.3 气压All
测量气压用的仪表应符合JB/T 9461标准的规定。
5.1.4 时间测且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士1%的准确度。
5.1.5 尺寸测f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精度应不低于士0.o1%.
GBJT 19639.1-2005
5.1.6 压力测f
测量压力用的仪器精度应不低于士l%,
5.1.7 容积测f
测量容积的量筒或滴定管应符合QB 700或QB 702标准的规定。
5.2 试验进行前的预处理
5.2.1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必须完全充电。
5.2.2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可按恒流充电或改进的恒压充电进行,也可由制造厂另行确定。
5.2.2.1 恒流充电
a) 蓄电池在温度为15 0C -35℃的环境中,以2120^-412。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当单体
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0 V后,再充人0. 25C21-0- 50C2。电量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b) 蓄电池在温度为 150C -35℃的环境中,以212o-4I2。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充入电
量达到放出电量的11000^-150%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2.2.2 改进的恒压充电
蓄电池在温度为25℃士2℃的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 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12。电流
充电16 h或当充电电流值低于0.1几。时并持续2h以上不变为止,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3 外观检查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5.4 尺寸检查
按GB/T 19639. 2标准中的结构尺寸,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
5. 5 20 h率容,试验
5.5. 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士2℃的环境中静止5 h-24 h,然后以12。电流放电到单体蓄
电池平均电压达1. 75 V时终止,
放电时间。
5.5.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持续时间计算蓄电池实际容量 Ceo
5. 6 7 min率容f试验
5.6. 1 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6.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士2℃的环境中静止5 h-24 h,然后以6012。电流放电到单体
蓄电池平均电压达 1. 60 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 7 27 min率放电试验
5.7.1 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7.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士2℃的环境中静止5 h-24 h,然后以2012。电流放电到单体
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 60 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8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5.8. 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士2℃的环境中静止5 h-24 h,然后以30012。电流放电5 so
5.8.2 检查蓄电池导电部位是否熔断,外观是否正常。
注:引线式端子按制造厂规定条件进行。
5.9 过放电试验
5.9. 1 蓄电池经5. 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9.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士5℃的环境中,以放电初期电流40几0(1士10%)的定阻抗
连续放电15 do
5.9.3 然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 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12。电流充电24 ho
5.9.4 按5. 5进行试验。
GB/T 19639.1-2005
5.10 过充电试验
5.10.1 蓄电池经5. 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10.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士2℃环境中,以21,。连续充电48 h,检查外观是否正常。
5.10.3 按5.5进行试验。
5.11 气体析出试验或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蓄电池可按恒压浮充电或恒流充电进行此项试验。气体收集装置如图to(收集气体的量筒最大
应距水面20 mm).
5.11.1 经 5.5试验合格的蓄电池经过完全充电后在200C -25℃的环境中以Urio。浮充电压(制造商
规定)浮充电(72士Oho
5. 11.2 浮充电(72士1)h后,开始收集气体,并持续收集气体(192士1)h,测量并记录192 h内收集的
气体总量Ve (mL),在气体收集期间,每天测记一次环境温度T, CC)和环境大气压力P.(kPa),确定气
体的体积。
5. 11.3 按(1)式计算标准状态(200C ,101. 3 kPa)下析出的气体体积Vo
V。XT, 尸。 V。= .e井丈诀 X毛竺 ····································⋯⋯ (1)
Ta十273“P}
式 中:
V8— 累计收集的气体总量,单位为毫升(ML) ;
T,— 标准温度,单位为开(K)(在200C,T,=293 K);
T,— 平均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P,— 平均环境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 标准压力,101. 3 kPaa
5.11.4 按(2)式计算在浮充电压下,析出的气体Ge
。 V_
Ge= ,,斗1长不 ·······································⋯⋯ (2) nXtXC,
式中:
C,- 20 h率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
V?— 析出的气体体积,单位为毫升(MI,);
n— 单体电池数;
t— 收集气体所用的时间,单位为小时(h);
Ge— 析出气体的量,单位为毫升每安时·小时(mL/(Ah·h)).
5.11.5 经 5. 5试验合格的蓄电池,经过完全充电后,在200C一 25℃的环境中以212。恒流充电
(48士1) h,
5.11.6 以恒流充电24 h后,再以0.1几。电流连续充电5h,从改变电流第25 h起开始收集气体5h,记
录收集气体的总体积Va (mL),环境温度TA(0C)和环境压力Pa (kPa),确定气体体积。
5.11.7 按(3)式计算标准状态((25 C ,101. 3 kPa)下析出的气体体积V
P . 298 V, l V=二舟-X书兴认 X= X立 ······························⋯⋯ 〔3) 101.3‘’t十273‘、Q‘、二
式中:
V— 在标准状态下,蓄电池充人1 Ah电量,所放出的气体,单位为毫升每安时(ml./Ah) ;
P— 收集气体时的大气压,单位为千帕(kPa);
t— 滴定管或量筒的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Q 一一收集气体期间充人的电量,单位为安时(Ah) ;
Ve— 收集的蓄电池放出的气体量,单位为毫升(ML);
n— 单体蓄电池数。
GB/T 19639.1-2005
~“,一‘升一 11, v 、 密封反应效率'1=(1一蕊-)X 100%···························⋯⋯(4) _一二一一/一 , 、一 684)“一‘“
式中:
684— 标准状态下,蓄电池充人 1 Ah电量,理论气体发生量,单位为毫升每安时(mL/Ah).
+ 20Ell N
圈 1 收集气体装it
1— 蓄电池;
2- 量筒;
3— 水。
5.12 排气阁试验
在温度为15r ,^35℃的环境中,对每一单体蓄电池逐渐充入空气,测定开阀压力,然后逐渐减少空
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
5.13 安全性试验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C~ 35℃的环境中以412。电流连续充电5h,停止充电,然后倒置
48 h,检查有无漏液,外观是否正常。
5.14 防蜂性能试验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用IZ。电流进行充电,1h后在距排气部位2 mm-4 mm之内用 24 V直流电源
熔断1A保险丝产生火花,反复试验两次。
5.15 荷电保存率试验
5.15.1 蓄电池经5. 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15.2 蓄电池再按5. 5试验,得到静置前容量二。
5. 15.3 然后将蓄电池完全充电,擦净表面,在温度为25℃士5℃环境中静置120 d.
5.15.4 蓄电池静置120 d后,不经再充电立即按5.5试验,得到静置后容量Ce I.
5.15.5 按公式(C3)计算容量保存率R.
_ C‘ 、__。/
R= 资-X 100% ·························,········,····⋯⋯ (5) C。 ‘-一‘·
5. 16 耐振动性试验
5.16.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0C -35℃的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到振动台上。
5.16.2 蓄电池应经受频率为7 Hz-16 Hz、振幅为4 mm的垂直(或水平)振动1 ho
5. 16.3 振动试验结束后,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及外观是否正常。
5.17 耐冲击性试验
5.17.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15 0C~ 35℃的环境中,将蓄电池从200 mm高处,底部朝下,自
由跌落到厚度为10 mm以上的硬木板上,如此跌落3次。
GB/T 19639.1-2005
5.17.2 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及外观是否正常。
5.18 寿命试验
5.18.1 蓄电池经5. 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18.2 充放循环寿命试验
5.18.2. 1 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25℃士2℃的环境中进行。
5.18.2.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以5几。电流放电2h,随即以2九。电流充电6h,组成一次充放循环。
5.18.2.3 在蓄电池的第25, 50, 75 ...⋯次充放循环时,以512。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
1. 70 V时终止。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按5.18.2.2试验。
5.18.2.4 按 5.18.2.2和5. 18.2.3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5c2 5C21,并再经25次充放循环验
证蓄电池容量仍小于0.5q。时,试验结束,容量小于0. 5C2。的充放循环次数不计人充放循环寿命次数。
5. 18.3 涓流充电寿命试验
5. 18.3. 1 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25℃士2℃的环境中进行。
5.18.3.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25 V-2.30 V的恒压进行充电,最大电流不
得大于412o 0
5.18.3.3 蓄电池每隔2个月,以512。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 70 V时终止,计算容量,然
后蓄电池继续按5.18.3.2试验。
5. 18.3.4 按5.18.3.2和5.18.3.3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 5021,并经2个月的再次验证
蓄电池容量仍小于0.5公。时,试验结束,容量小于0. 5C2。的充放循环次数不计人涓流充电时间。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周期检验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见
表1。
6.1.2 型式检验
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 试制的新产品;
— 设计工艺或所用原材料有改变时;
— 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再次生产时;
— 政府行为的检验。
6.2 全项试验程序和型式检验见表20
表 1 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t
1 }h}l}}2 R3 20 h 4. 3 5.54 7 min it 144$ 4.4 5.65 27 min *Rgi4k 4.5 5. 76 4.6 5.87 ii t} gi4fi 4. 7 5.9洲
GB/T 19639.1-2005
表 1(续)
1.。 " v& G1.91-- 。,,。 ,*二,。‘, ,。*件。‘, ,。,. },,,。}
8 过充电试验 4.8 5.10 }每年一次 I
县9 气体析出量或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4. 9 5.11 1半年一次 I
二10 排气IN试验 4.10 5. 12 1半年一次 I
11 守余件Itmo 4. 11 5. 13 } 半年一 7x 1
12 防爆性试验 4. 12 5. 14 1半年一次 I
13 荷电保存试验 4.13 5. 15 }每年一次 I
14 耐振动性试验 4. 14 5. 16 }半年一次 I
15 自由跌落试验 4. 15 5. 17 }半年一次 I
布前循环春命岔贻或 4. 16. 1 5. 18.2 } 1
16 _ _ _ _ . _ _ __ I 母 牛 一 伏 1
涓流充电寿命试验 4.16.2 5.18.3 } }
表2 全项试验程序和型式检验
井
6.3 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可选用某一规格的代表产品进行。
6.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第一次抽试的蓄电池,如有一只不合格,则需第二次加倍抽试,如仍有一只不合格,则
应判定为该批蓄电池产品不合格。
GB/T 19639.1-2005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 制造厂名;
— 产品型号或规格;
— 制造日期;
— 商标;
— 极性符号;
— 必要的安全警告。
7.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 产品标准编号;
— 每箱的净重及毛重;
— 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字样。
7.2 包装
7.2. 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震的要求。
7.2.2 包装箱内应装人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 产品合格证;
— 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运输
7.3.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7.3.2 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V-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7.4.2 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 m.
7.4.3 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7.4.4 厂家应提供蓄电池允许贮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