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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45_94-救生艇绞车 Winches for lifeboats

2013-12-28 7页 pdf 172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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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45_94-救生艇绞车 Winches for lifeboats UDCU 22629. 124. 6-474. 23 谩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445一94 救 生 艇 绞 车 Winches for lifeboats 1994一07一19发布 1995一04一01实施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国 家标 准 GB/'1' 4445一 94 救 生 艇 绞 车 Winches for lifeboats 代替GB 4445-8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艇纹车(以下简称绞车...
GBT 4445_94-救生艇绞车 Winches for lifeboats
UDCU 22629. 124. 6-474. 23 谩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445一94 救 生 艇 绞 车 Winches for lifeboats 1994一07一19发布 1995一04一01实施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国 家标 准 GB/'1' 4445一 94 救 生 艇 绞 车 Winches for lifeboats 代替GB 4445-8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了救生艇纹车(以下简称绞车)的分类、技术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救生艇降落装置中的绞车(即救生艇绞车),绞车的原动机可以是电动、液压或气动 的 。 2 引用标准 GB 3893船舶甲板机械名词、术语 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3 术语 本标准除采用GB 3893规定的术语外,专用术语规定如下:. 3.1 工作负载 起升负载、调速器调定负载、翻艇负载和倒出负载中的最大值。 3.2 起升负载 救生艇轻载起升时,绞车卷筒上钢素所承受的负载。 3-3 调速器调定负载 救生艇满载下降时,绞车卷筒上钢索所承受的负载。 3. 4 翻艇负载 ·救生艇轻载连同艇架翻进时,绞车卷筒上钢索所承受的负载。 3-5 倒出负载 救生艇满载连同艇架倒出时,绞车卷筒上钢索所承受的负载。 3.6 救生艇满载 救生艇空艇重量及规定的全部属具和艇核定乘员重量之和。 3了 救生艇轻载 救生艇空艇重量及规定的全部属具和两名艇员重量之和。 3-8 公称规格 公称规格与工作负载相对应,其值以kN表示。 3-9 右式和左式绞车 观察者站在绞车的操作处,其制动器在绞车左方的为左式绞车,制动器在绞车右方的为右式绞车。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一07一19批准 1995一04一01实施 z GB/T 4445一 94 左式绞车 监 、分2 右式纹车 ,守产 4 产品分类 华.1 绞车型式 A型— 立机型,安装在甲板的底座上(见图1); B型— 背机型 ,安 装在吊艇架上 (见图 2), ? ? 图 1 A型 4. 2 绞车基本参数(见表1)0 图 2 B型 表 1 kN 公称规格 12 16 20 25 31 40 50 63 80 100 125 160 工作负载 12.5 16. 0 20. 0 25.0 31.5 40.0 50. 0 63. 0 80.0 100.0 125. 0 160.0 4.3 产品标记的组成形式 GB/T 4445一94 }产品名称}口s口 口 曰 }标准号} 特征代号{-Y— 右式-Z— 左式 公称规格,见4. 2 型式代号,见4.1 ,机种代号 驱动方式代号 I一D ]一丫 ,一Q 电动 液压 气动 标记示例 工作负载为 救生艇绞车 63 kN,A型左式,电动救生艇绞车: DSA 63Z GB/T 4445- 94 技术要求 51 性能 5.1.1动力驱动的绞车应能将起升负载以不小于。.此m/s的艇速上升。 5.1.2 救生艇在满载状态下降落下水的速度应不小于公式((1)所算的值,最大降落速度应符合中国船 舶检验局的规定。 s= 。.4+ 0.02一 H ························,.·⋯ (1.) 式中:、— 救生艇的最小降落速度,m/s; H— 从吊艇架顶部至设计轻载水线的距离,m。 5.1.3 救生艇载上属具在无艇员情况下降落时,救生艇的质量应足以克服绞车、钢丝绳、滑轮及其他机 构上的摩擦力,其下降速度应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的规定。艇内配有遥控装置时,则应使一人登上救生 艇进行降放操作试验。 5.2 材料应力 5.2. 1 以工作负载为计算基础,绞车任何零件的应力不得超过抗拉强度被4.5除. 5.2.2绞车制动装置的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承受不小于1.5倍工作负载,其他零部件需有足够强度能 承受2.。倍工作负载 5-3 卷筒设计 5.3.1绞车可设计成双节卷筒或分开的两个卷筒,设计成两个卷筒时必须保证双索同步升降。 5.3.2 卷筒的长度应满足全部钢丝绳绕上至多不超过三层。钢丝绳应卷绕均匀,外层钢丝绳不得超过 卷筒全长的三分之二。钢丝绳出绳单面夹角对有槽卷筒不得大于5-,对光面卷筒不得大于3.. 5. 3.3 卷筒直径不得小于钢索直径的16倍。 5. 3.4 当钢索全部均匀地卷绕于卷筒时,凸缘高度必须高出钢丝绳最外层1. 5倍钢丝绳直径 5-4 调速和制动装置设计 5.4.1 绞车应设置调速装置调定绞车的下放速度。 5.4.2绞车的制动装置应能支持住1.5倍工作负载能安全地制动调速器调定负载。手动制动装置必须 是常闭的。除非操作人员在甲板上或艇内操纵制动装置时,制动装置才能放松。 5.5 手动装置 55-1 绞车应备有手动装置,此装置可以有一只或两只手柄或手轮,适于两人操作之用,手柄半径不得 大于400 mm, 5.5.2当艇下降时或动力起艇时,手柄或手轮不应旋转 GB/'r 4445一 94 5. 5. 3 在手动连续提升起升负载时,单人作用力不得超过160 N, 5.54 必须有手动放出钢丝绳的。 5-6 联锁装置 在救生艇下降时或动力起艇时,绞车的转动部分应不使手动装置手柄或手轮旋转。 5.7 钢丝绳 .钢丝绳应是防旋转及耐腐蚀的。采用一般钢丝绳时,必须有防旋转的措施。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 应为6。 5.8 控制 581 绞车应能就地手动操纵和艇内手动操纵制动装置,也可舷边操纵制动装置。 5.8-2 绞车放艇和动力收艇的各种操纵机构应能自动回复到“停止”位置。 5.9 润滑 各润滑面及部件应能在与安装位置成20。以上的角度内得到润滑油。 电动机过载 电动机在起升负载工况下容许超载10%. 试验方法 空载试验 将未绕钢丝绳的绞车作正、反转试验10 min,检查启动、停车、手动及动力驱动的联锁及油密封情 :.; 起升试验 将起升负载升至检测有效高度8m,允许采用等效的负载及速度,试验时作以下。 a. 输入功率; b. 卷筒上的起升速度; c. 制动装置的正确动作。 下降调速试验 1 在调速器调定负载下,按5.1.2要求作下降调速试验,不得少于两次。试验时必须先将重块下放 ? ? 。 ? ? ? ? ? ? 1-2 m后,在有效高度大于等于8m中测量下降速度,允许采用等效负载及速度,试验时作以下记录: a.下降速度; b. 制动情况; c. 手动驱动与重力一下降之间的联锁情况。 7.3.2 在救生艇载有全部的属具在无艇员情况下,绞车按5.1.3要求进行下降调速试验,不得少于两 次。试验时必须先将重块下放1-2 m后,在有效高度大于等于8m中测量下降速度。允许采用等效负 载及速度。 船上救生艇降落速度的测定,应以下降过程中的稳定速度作为下降速度。即在艇下降0. 5-1 m后 开始测定下降速度。 7.4 动负载试验 以1. 1倍的调速器调定负载进行下降试验,当负载达到最大降落速度并至少通过3m的距离后,突 然制动,制动后的试验负载滑落不得超过1 m,最少试验两次。 7.5 工作负载试验 将工作负载吊离地面即可。 了.6 支持制动试验 在最外层钢丝绳加载到1.5倍调速器调定负载时,卷简不应转动。尚需试验卷筒放松握速转过一 Ge/T 4445一 94 圈后,负载仍能被制动装置制住。 了.7 手摇装置试验 在起升负载下将重物摇离地面200 mm,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每台绞车在出厂前应按下列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a. 按7,1条进行空载试验; b.按7. 2条进行起升试验; c.按7. 3条进行下降试验; d 按7.4条进行动负载试验 8.2 型式试验 B-2.1 绞车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 b. 每隔三年检验; c. 产品转厂生产。 8.2.2 型式检验项目: a.按7.1条进行空载试验; b. 按7. 2条进行起升试验; c 按7. 3条进行下降试验; d. 按7.4条进行动负载试验; e. 按7石条进行工作负载试验; f. 按7. 6条进行支持制动试验; 9. 按7. 7条进行手摇起升试验; h. 全部试验完毕后,将绞车拆检。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每台绞车均应有耐久而不易腐蚀,不易脱落的铭牌,铭牌应清晰地标出下列内容: 绞车名称; b 制造厂名称; 产品型号; d 制造日期; e. 出厂编号; f.工作负载; 9. 起升速度; h.’下降速度; 1. 卷筒容绳量; J.整机重量; k 船检标记。, 9.2 包装 绞车应妥善包装,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船级社产品证书、备件清单、装箱单等 资料。 GB/T 4445一 94 ’运输 绞车在运输中应避免碰撞,绞车不可倒置运输。 贮存 绞车应贮存在干燥场所,贮存期超过一年,应重新进行油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总公司六O三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O四所及镇江船舶辅机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敏达、李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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