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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5-稀释接种法

2013-10-12 16页 pdf 269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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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5-稀释接种法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doc 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 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 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 剑寒 一、前言 本案受害人借湖南郴州彭北京大侠之威名作为化名,在此谨向彭大侠致歉。本案受害人没有彭大侠之惊人胆识与盖世武功,而看过彭大侠挑战湖南郴州中院法官之决斗书后,本案受害人虽与彭大侠拥有相似的经历,内心与彭大侠一样充斥了愤怒与无奈,但并不赞同彭大侠贸然与法官决斗之鲁莽行为~作为一名精通法律的学法之人,本案受害人更希望从法律及理性的角度对枉法裁判这一社会...
BOD5-稀释接种法
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doc 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 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 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 剑寒 一、前言 本案受害人借湖南郴州彭北京大侠之威名作为化名,在此谨向彭大侠致歉。本案受害人没有彭大侠之惊人胆识与盖世武功,而看过彭大侠挑战湖南郴州中院法官之决斗书后,本案受害人虽与彭大侠拥有相似的经历,内心与彭大侠一样充斥了愤怒与无奈,但并不赞同彭大侠贸然与法官决斗之鲁莽行为~作为一名精通法律的学法之人,本案受害人更希望从法律及理性的角度对枉法裁判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深入剖析,揭开枉法裁判屡禁不止的根源,从而在本质上揭露枉法裁判者肮脏的灵魂,并对枉法裁判者所采取的卑鄙拙劣的手段予以归纳并在阳光下予以暴晒,以期提高社会大众对枉法裁判这一社会丑恶想象的认识,从而为根除这一社会毒瘤提出医治良方,为构建和谐中国之法治进步聊尽微薄之力。 二、简要案情 2006年5月5日彭北京京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医院(原名济源市黄河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因济源市黄河医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彭先生左眼眶内遗留多块玻璃,右膝关节股骨内侧髁关节软骨下骨坏死,骨性关节炎,右髌骨软化,右腿骨质疏松,肌肉萎缩,该院并漏诊了彭先生左肩袖损伤,左锁骨骨折,致使彭先生左肩部、右膝部、左眼部严重伤残。后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企图推卸责任。济源市黄河医院的行为给彭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严重伤害了彭先生的身心健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彭先生于2007年1月16日诉至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该院法官商敏、史立平及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7)济民一初字第223号判决书。 对于(2007)济民一初字第223号判决书,彭先生于2008年4月14日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没有结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于2008年5月15日就本案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裁定,本案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合议庭法官为审判监督庭聂保万、汪云霞、赵旭安,开庭时间为2008年6月24日8时30分,到了开庭时间,主审法官赵旭安称本案应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再审。于是,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收回了决定中院再审的裁定,于2008年7月31日再次裁定,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李文革、孔祥海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8年9月23日9时,再审合议庭对本案开庭审理。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因本案原判决记载为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明显违背了该司法解释强制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审判委员会回避问题,而截止2008年12月1日本案仍未审理终结,彭先生请求济源市法院将本案移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济源市法院并未将该案移送,而是在2008年12月16日草草地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 三、关于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的全过程及玩忽职守的原因 2008年5月15日后几天,彭先生发现左眼部存在异物后,发现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病历中关于彭先生疾病的记载基本上是空白的,内容与被告医院2006年5月15日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相同~为了给以后的诉讼保全证据,彭先生当即要求被告医院在病历中如实记载彭先生的伤情,被告医院完全可以对原来记载的病历不作变动,而在2006年5月15日以后的病程记录对该事实予以如实记载,但是,被告医院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将原来记载的病历毁弃,重新制作了一份新的病历,伪造了如2008年5月18日诊断证明书记载的入院当天对彭先生进行检查治疗并在彭先生眼部伤口清出三块玻璃的内容,因此,被告医院现病历中关于对彭先生诊断治疗过程的内容是2006年5月15日后伪造的,而现病历中关于彭先生受伤部位及伤情的记载则是真实的,而对于被告医院伪造病历的行为,彭先生当时无可奈何,试想,如果被告医院不将彭先生的伤情及时记入病历,彭先生以后如何获得法律救济~因此,被告医院现病历可以作为认定彭先生伤残状况的证据,但不能作为认定被告诊断治疗经过的证据~ 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之所以玩忽职守,给彭先生造成巨大的伤害,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彭先生住院时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股东之间矛盾重重、争权夺利,以致管理混乱,无人愿意认真工作,最终导致住院病人成为受害者~ 四、枉法裁判法官常用诡计解析 细数济源法院商敏等法官之斑斑劣迹,无非施用了如下几个诡计: 诡计1、回避矛盾,以逸待劳 枉法裁判法官首要的诡计就是回避矛盾,以逸待劳。 彭先生在交通事故调解完毕后,即向济源市黄河医院提出造成左眼部异物遗留伤害后果的赔偿请求,但该医院领导自以为病历伪造得天衣无缝,或油嘴滑舌,或恶语相加,作为一名学法之人,彭先生在反复考虑济源市黄河医院为什么在医疗过错极为明显的情况下仍然敢于无理狡辩,后来,彭先生敏锐地察觉出济源市黄河医院暧昧态度之后可能隐藏的阴谋:因为彭先生出院时复印的病历并不是完整的病历内容,而仅仅是住院第一天的病程记录,该病历中虽然记载了彭先生住院当天医院没有取出左眼部异物的事实,但是,如果医院在其后的病程记录中伪造出医院第二天要求为彭先生取出异物、而彭先生予以拒绝的事实,则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彭先生未必能胜诉。于是,彭先生开始多方搜集济源市黄河医 院伪造病历的证据,终于,彭先生发现了一张济源市黄河医院2006年5月15日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真实地显示了截止2006年5月15日彭先生住院第11天济源市黄河医院仍未发现彭先生左眼部存在异物的事实,而当时,彭先生左眼部的伤口已完全愈合。 2007年1月16日,彭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济源市黄河医院医疗过错造成左眼部异物遗留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诉讼中,经彭先生多方求医及查找医学资料,发现济源市黄河医院在治疗左肩部、右膝部损伤时同样存在着严重的医疗过错,于是,彭先生向法庭增加了左肩部、右膝部的伤残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在得知彭先生掌握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的证据后,即采取了回避矛盾、以逸待劳的枉法裁判诡计,在庭审中对彭先生提出的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的事实极力回避,当原告彭先生举证完毕后,本应由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就其病历资料向法庭举证、彭先生对该病历资料进行质证,但商敏法官直接回避了这个对本案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要求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且商敏法官在事后称济源市黄河医院的病历资料无须向法庭提供,因为法庭看不懂这些病历资料(有电话录音可以证实),故意剥夺本案当事人彭先生对于济源市黄河医院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当庭进行质证的权利,从而使济源市黄河医院不真实、不完整的病历未经法庭质证程序而直接通过鉴定成为本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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