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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2021-11-18 6页 doc 323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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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乳制品生产企业。2.本评定标准共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153条考评内容。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
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乳制品生产企业。2.本评定标准共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153条考评内容。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6.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评审评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评审评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 ≥60 申请评审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不超过1人。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自评/评审单位:自评/评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自评/评审组组长: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考评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空项 实际得分 1.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制定实施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2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结果、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2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0 得分小计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扣满4分的,追加扣除10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3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3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未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每人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3.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3.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1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赔偿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2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并发布清单。 5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无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5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5 未传达的,不得分;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缺少培训和考核的,每人次扣1分。 4.2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5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其他考评内容中已有的不重复扣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5 未发放的,扣2分;发放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的,每缺一个扣2分;内容没有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5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发放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5 现场发现违反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10 未进行检查、评估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0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记录资料的,扣5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每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每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每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10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小计 100 得分小计 5.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5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20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记录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实行档案管理的,扣10分;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每个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10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扣2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0 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5 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15 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扣10分。相关方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人次扣2分;对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每人次扣1分;无专人带领的,扣3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0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00 得分小计 6.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5 未执行“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程序的,一个项目扣3分;未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不得分。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 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构成重大隐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3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5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2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维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2分。 乳制品加工设备基本安全要求:1.乳制品加工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基础固定良好。2.应保证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和柱之间留有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距离、通道。3.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泄漏。4.危险性较大或事故频率较高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产品。5.对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的乳制品设备设施,依据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检测检验,并在设备设施的适宜位置标识安全检测状态标志。6.安全装置:(1)有高压、高温、高电压或深冷等设备设施,必须配备相应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2)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装置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3)安全门门机联锁可靠。(4)急停按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并有防误启动措施。急停状态应有明显的声光指示信号。(5)安全泄压装置应完好;检验、调试、更换记录齐全,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7.安全标志:(1)设备上应有适用于润滑、操作、调整和安全的各种标志或指示牌。(2)控制盘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等应用中文标识准确、清晰。(3)操作手柄(手轮)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和操作方向功能指示。(4)规定回转方向的回转件,应有表明旋转方向的箭头符号。标志与指示牌应醒目、清晰。(5)设备维护时,应执行悬挂警示牌,并锁定,确保设备和系统处于零能源状态。8.外露旋转部位应安装合格的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9.电气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5226.1的有关规定;PE(N)线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10.表面温度超过60℃的管道,应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隔热层或其他防护措施。裸露高温部分应采取隔热、防烫伤措施。 10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本考评内容已经扣分的,后面设备考评内容中相同情况不再重复扣分。 乳泵及鲜乳接收设备:1.乳泵采用不锈钢食品卫生泵,机械密封良好。2.鲜奶泵及鲜乳接收设备、鲜乳储存加工设备、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乳制品加工不锈钢材质规定要求。3.鲜乳接收设备及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温度、耐化学腐蚀要求。4.自带制冷功能的鲜乳接收设备,制冷剂的管理、存放,及制冷设备的运行,操作、保养和维修,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5.各类泵外壳、机座及电缆配线钢管的PE保护可靠。6.各类泵的电缆配线应穿管保护,钢管与乳泵之间应采用蛇皮管或挠性软管可靠连接;钢管或软管端头应连接可靠,无脱落现象。7.泵类设备裸露旋转部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8.泵类出口严禁安装阀门。 6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储乳设备:1.贮乳罐材质采用国家规定的不锈钢材质,贮乳罐内壁焊道抛光处理达到规定标准,贮乳罐应绝热良好,绝热材料无脱落、破损现象。2.贮乳罐底部应向排出口方向倾斜,底部不得下凹、弯曲变形,不得使液体聚集。室外储奶仓应向溢流槽方向倾斜,防止液体聚集。3.贮乳罐上应设有取样阀,其内管直径不应小于25mm。4.在贮乳罐上部应设有呼吸阀。透气孔内径不应大于2mm,过滤介质不可采用编织的筛网。5.按工艺使用条件要求设计呼吸帽,防止冬季室外储奶仓呼吸帽结霜影响呼吸阀过滤器透气孔正常作用。6.排出口应易于拆卸,其位置应使贮罐内无液体滞留,开口直径不小于40mm,离地高度不小于210mm。7.开在贮乳罐上部的人孔应设有高出上表面不小于10mm的凸缘。开在侧部和底部的人孔内表面应平滑。人孔盖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向外开的人孔盖应有保证在贮罐装满时不至因压力而打开的装置。8.大型储罐,应设有供内部检修、清洁时使用的悬挂安全绳、梯的挂点。9.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必须可以与罐体有效分离,当人员进入罐内时,应断开连接。10.设有搅拌器的储罐,应设有切断主电源的现场开关,当人员进入罐内时,应切断电源,挂牌上锁。11.贮乳罐应设有音叉式开关等液位限位系统,防止罐内物料外溢。12.用化学药剂清空及水清洗之前,应有禁止打开或维修储罐及管道措施。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分离、净化设备:1.净乳机、分离机的基础安装应按照设备要求进行,牢固可靠。2.泵、阀门、活接、泵轴封、换热器等无泄漏。3.净乳机润滑油液位应达到视窗1/2以上。4.分离机、净乳机的重力水箱供水正常。净乳机冷却水运行正常,净乳机出、入口压力正常,设备密封良好,气路无漏气现象。5.净乳机、分离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所有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除。6.净乳机、分离机的检修吊具,应符合国家规范,并定期检验。7.净乳机、分离机的排渣口应设有收集及防飞溅设施,排渣的液体要直接排入排污管线,避免人身伤害。8.在净乳机、分离机的附近,应设有足够的喷淋及洗眼器。9.应定期检查净乳机,分离机的运行、震动、排渣状态,定期检修,避免造成人机损害。10.清洗和检修净乳机、分离机时,电动机停机后要确认转速器已归到零点,转动部分运行全部停止后,挂安全警示牌,方可拆机清洗和检修。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均质及高压设备:1.设备无漏料、漏油等现象。2.高压均质机必须安装旁通管。(1)出料管不得安装节流阀,进料管道内应安装管间过滤器。(2)应保证柱塞冷却水的连续供应,回路畅通,无堵塞现象,冷却水流量计指示正常。(3)活塞与活塞座、阀芯与阀座的密封面应密封良好。3.离心均质机转轴、碟片转速平稳,无异常振动。4.所使用承压管道、管件应符合压力载荷要求。5.清洗管道回流管上应设有安全阀保护,有组织排放。6.高压均质机清洗时,应置于低压状态。 6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加热、冷却及杀菌设备:1.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基础固定良好。2.电气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5226.1的有关规定;PE(N)线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3.工艺管路回路畅通,无泄漏;安全阀、压力表等按周期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压力表应设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4.电动蒸汽调节阀、电动回流阀、气动阀、卡箍、手动蝶阀、蒸汽疏水器等动作灵活可靠。5.温度传感部分应设密封剂保温装置。热水和蒸汽管道应有适当的防护设施,换热器支架平稳牢固,防烫伤警示标识明显。6.各种仪表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校验。7.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要求,安装位置醒目。装备符合国家规范的保温隔热设施,及防烫伤警示的有关规定。8.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9.表面温度超过60℃的管道,应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隔热层或其他防护措施。裸露高温部分应采取隔热、防烫伤措施。10.压力系统及压力管道应符合国家规范。11.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设备运行中严禁关闭冷却及杀菌设备出口的阀门。 8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蒸发设备:1.各连接处无泄漏现象。2.以水待料试运行后,应全面清洗,达到投料标准后方可运行生产。3.蒸汽系统的分气缸应设有压力表、安全阀,采取保温隔热、防烫伤措施。4.真空压力表、温度表等按规定定期检验,达到标准要求。5.真空系统运转正常。6.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避免高温烫伤。7.热膨胀方向无阻碍。8.清洗时,化学药剂应有组织排放。9.蒸发后,冷凝水气、酸碱气,不得直接排放于大气中。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乳粉干燥设备:1.各操作手柄、开关、按钮等齐全,无缺损,灵敏可靠,标志齐全。2.设备密封性能良好,干燥塔内壁应保持光滑清洁。3.干燥塔的泄爆口位置合理,泄爆面积应满足泄爆要求。泄爆口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4.干燥塔机体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控制奶粉流速,防止静电积累。干燥塔防雷、防静电接地应做到每年定期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5.压力喷雾干燥器主体应有排风温度超温报警装置。干燥塔应有超温、超压报警系统。6.干燥过程中要防止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泄漏,同时设置自动报警器、紧急放料等安全装置。7.对干燥塔、旋风分离器要定期巡视检查,防止因塔内温度增高使残留的乳粉结焦引发事故。8.传动机构运行平稳,电机、变速机构等工作正常,可靠,无异常噪音。制动、限位装置齐全可靠。9.润滑装置齐全,完整无损,作用良好。油嘴、油杯、油眼清洁,无堵塞现象,润滑良好;循环油管和油冷却器连接要外加钢管保护。防静电设施可靠,有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金属外壳应进行接地。10.送料管路联接牢固、管路畅通、无泄漏。11.鼓风机、引风机、高压泵等设备应安装减震器,并采用软接管连接。鼓风机供风口与干燥塔接口上部机体截断处的软连接,上下金属制卡子或法兰之间应用铜片或铜网编织导线做好跨接,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12.干燥车间内应采用防尘结构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电动机、灯具等),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且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缆接线盒应为防尘型或尘密型。13.在加热器工作时,应先开启蒸汽旁路阀门,排除加热器中冷凝水。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粉碎、筛粉、脱皮甩渣设备:1.设备操纵机构灵活,调整系统定位准确。2.控制系统灵敏有效,操作工位设有急停开关,联锁可靠。3.各类防护罩、盖、防护围栏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4.设备应有减振措施。 4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溶糖及混料设备:1.溶糖设备(溶糖锅/溶糖缸)应有保温隔热装置,且无破损。2.溶糖设备若采用蒸汽加热系统,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其蒸汽管道应采用焊接形式;若采用电加热,则应确保设备PE(N)保护连接可靠。3.溶糖及混料设备的搅拌工具电动机应确保其PE(N)保护连接可靠。4.对易导致糖粉沉积、扬尘的区域,应采取防爆措施。 4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酸牛乳加工设备:1.菌种培养设备、溶糖设备、混料设备、发酵罐(发酵室)、灌装机应满足乳制品加工设备基本安全要求。2.洗瓶机(限于玻璃瓶、瓷瓶):(1)机械系统、电气自控系统、温度自控系统、液碱自控系统等各部位正常,润滑良好,防护装置完整齐全。(2)查看槽水箱视窗开关,必须与停车、停止喷淋联锁。 3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炼乳加工设备:1.各操作手柄、开关、按钮等齐全,无缺损,灵敏可靠,标志齐全。2.混合、搅拌罐夹套安全附件齐全,窥镜(观察窗)照明采用安全电压。3.蒸汽管道、分汽缸等无泄漏,安全附件齐全,保温隔热无破损。4.混合、搅拌罐上的人孔盖应与搅拌装置联锁,开盖时应自动断开搅拌装置的电源。罐上的人孔盖不可自动锁死。5.传动机构运行平稳,电机、变速机构等工作正常,可靠,无异常噪音。制动、限位装置齐全可靠。6.仪表齐全、完整,灵敏、指示准确可靠,定期校验,并粘贴有校验标签或合格证。 6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奶油加工设备:1.奶油分离机运转平稳,防护罩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2.储罐安全附件齐全,液位计满足安全要求,人孔盖有联锁,窥镜(观察窗)照明采用安全电压。3.手动和点动运转部分应与机动运转有互锁装置或手动摇把自动脱开装置。4.无轧辊乳油摔油机应设置可翻转式安全护栏,安全护栏在向上翻起位置时,应自动切断电机电源。5.传动机构运行平稳,电机、变速机构等工作正常,可靠,无异常噪音。制动、限位装置齐全可靠。6.仪表齐全、完整,灵敏、指示准确可靠,定期校验,并粘贴有校验标签或合格证。 6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干酪加工设备:1.干酪生产用二氧化碳气瓶和气瓶组应满足工业气瓶的安全要求。2.普通干酪槽搅拌工具、压榨槽、液压工具应定置摆放,有防止机械伤害的措施。3.密闭式干酪缸加热装置、传送、压榨、切刀等设备的齿轮、皮带、链轮、链条、摩擦轮等转动部件,应设置合格的防护罩或盖。4.蒸煮机安全附件齐全,门机联锁。 4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CIP设备:1.加注清洗剂(酸、碱)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的个体防护装备,且防护装备应定期进行合格性检定。2.酸碱等清洗剂贮存方式安全可靠,有防流淌措施,贮存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应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应急设施齐全、完好,存放位置便于拿取,若设贮存柜则柜门不得上锁。现场应设置事故应急药箱,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用用品。4.CIP设备附近应有稀释冲洗装置(洗眼器等),装设位置得当,水源可靠。5.浓酸碱槽(或桶)应密封良好,贮存场所设有防流淌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附近应设有稀释冲洗装置(冲淋设备及洗眼器等)。6.工作现场,应设有足够的喷淋及洗眼器。7.酸碱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无毒排放。8.应配备CIP全自动程控清洗设备,确保物料管线清洗质量,降低人身安全事故发生。9.进行CIP程序清洗工作中严禁开启罐盖、视孔等。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装瓶机(仅限于玻璃瓶):1.装瓶机应有安全保护装置,电路、电动机的选择及操作控制单元以及接线和安装,应满足防水的要求。2.光或声响等各种讯号指示及故障讯号显示应正常可靠,各种联锁功能装置应安全可靠。3.蒸汽加热装置应有保温隔热装置,且无破损。4.奶瓶传输装置应有安全防护隔离装置。5.碱液清洗工序所涉及的碱液配置、个体防护内容符合CIP相关内容。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包装、灌装设备:1.设备上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部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各类防护罩、盖、防护围栏等设置齐全、可靠,安装符合要求。运转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有可靠的防松措施。侧封机滚辊和传送带应设防护装置。2.供观察危险部位运动情况的防护罩应由安全透明材料或其他网状材料制作。3.安全报警和联锁机构完好,一般应装有急停开关和开机(或运行)警示装置。4.设备上应有清晰醒目的操纵、润滑、安全或警告等各种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5.奶粉包装设备应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要求,采用防尘结构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电动机、灯具等),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且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缆接线盒应为防尘型或尘密型。6.可引起人员烫伤的封口加热机件或装置,应在外露的热表面设置防护罩或隔热挡板等。装箱机及贴管机的融胶器等高温部位应有防烫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7.灌装设备的双氧水消毒系统密闭无泄漏。8.灌装设备各工艺管路、阀体等无泄漏;灌装阀闭合时不得发生渗漏。9.对设备配置的各项安全设施定期巡视、检查,按规定检测各安全装置的运行状况。 6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封箱机设备: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安装符合要求。2.封箱机运转应平稳,运动零、部件动作应灵敏、协调、准确,无卡阻和异常声响。3.封箱机的电气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操作按钮应灵活,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4.封箱机气路的连接应密封,无泄漏。5.封箱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6.封箱机机芯胶带切刀应有防护装置。7.溶胶装置裸露的高温部分应该采取有效防烫伤措施。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激光标刻和喷码设备:1.各操作、变速旋钮、开关、按钮启动灵活,定位可靠,标志齐全。指示灯工作正常。2.电气系统装置齐全,管线完整、性能良好,运行可靠。电气箱内清洁,布线整齐,线路无破损老化。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3.激光器系统工作稳定可靠,各项激光指标均能达到规定要求。标刻速度、字符应清晰。4.安全防护装置完整无损,牢固可靠。5.喷码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码机作业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避免有害气体的积存。(2)喷码机所用的油墨、溶剂与清洗剂应密封存放好并且置于远离热源、火源的通风场所。墨水、溶剂与清洗剂等应按易燃物品进行管理。(3)喷码机在开启、工作时,人员不得正对着喷头的喷嘴孔,若不慎将墨水溶剂溅进眼睛或口内,应立即用清水冲洗。(4)喷码机5m范围内无明火,作业场所按规定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在喷码机作业场所的入口处及其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制冷站(制冷设备及站房):1.采用氨、氢氟烃及其混合物为制冷剂的蒸汽压缩式制冷系统,制冷站的各项安全设施应符合GB50072的相关规定。2.氨制冷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氨制冷站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少于2个。3.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4.若采用汽车罐车卸氨,应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5.氨制冷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应为防爆型钢化玻璃)。6.变配电室与氨制冷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堵塞。7.配电室如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制冷机房相通时,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制冷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8.机器间及设备间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2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0.8m。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两台制冷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制冷机与墙壁以及非主要通道不小于0.8m。9.制冷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除应由制造厂依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外,尚应设置下列安全部件:(1)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2)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3)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10.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11.制冷剂泵应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1)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2)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3)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12.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其安装高度、选用精度等应符合GB50072的相关规定。压力表应按规定定期检定,并粘贴合格标签。13.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校验,并悬挂校验合格标志。14.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15.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制冷机组、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16.氨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应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罐或水池中。系统中氨制冷剂总的充注量不应超过40t。17.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应符合GB50072的相关规定。18.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19.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制冷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制冷机房中,库房温度检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制冷机房中。20.每台氨制冷机组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装设紧急停车按钮/开关。21.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断供电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系统而不直接停风机。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除应在控制柜上设置外,还应在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22.氨制冷机房应选用防爆类型的荧光灯具,在设备间操作平台部分也可选用防爆类型的白炽灯具。照明线路宜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明敷。23.氨制冷机房宜设置应急照明,可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防爆类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24.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室外消火栓。25.制冷站宜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并有检测记录。26.贮氨器应设防泄漏围堰以及氨水贮存池。室外设置的贮氨器应设雨水及生产污水两套下水通道,平时均应处于关闭状态。27.氨制冷站房内应设移动式消防水系统,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28.贮氨器的安全充装量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并应设高位报警装置。29.贮氨器、氨输送管道、阀门、法兰等氨制冷剂贮存或流经设备均应作防静电跨接和静电导除接地。跨接线可采用铜、铝片或铜丝编结软线,压接紧固,线径应不小于2.5mm2。 10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累计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冷库:1.库房公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台宽度不宜小于5.0m。(2)站台边缘停车侧面应装设缓冲橡胶条块,并应涂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3)站台上应设罩棚,靠站台边缘一侧如有结构柱时,柱边距站台边缘净距不宜小于0.6m,罩棚净高应与运输车辆的高度相适应,且应设有组织排水设施。(4)根据需要可设封闭站台,封闭站台应与冷库穿堂合并布置。2.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靠穿堂处,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3.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冷藏门(含隔墙上的门)。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并应有醒目的标识,防止人员被困。4.在库房内严禁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5.库房的隔热材料应为不散发有害或异味等对食品有污染,且难燃或不燃烧\不易变质的物质。6.冷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小型冷库如采用砖混结构,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冻融循环而损害结构。7.冷间内照明灯具宜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4级并带有保护罩的防潮型灯具。布置在低温潮湿的穿堂内的配电箱应采用防潮密封型。当不集中设置照明配电箱,各冷间照明控制开关分散布置在冷间外穿堂上时,应选用带指示灯的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关。8.冷库宜采用AC220V/380VTN-S或TN-C-S配电系统。冷间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供电,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专用保护线。当灯具安装高度等于或小于2.2m时应采用AC24V安全电压供电。各照明支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9.冷间内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应根据不同的冷间温度要求,选用适用的耐低温的铜芯电力电缆,并宜明敷。10.采用松散保温材料(如稻壳)的冷库阁楼层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11.冷库货运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限速标志。各库房之间若采用机动车运输,应根据需要在各库房货运通道口设置防撞桩,防撞桩应采用固定式,并涂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12.冷藏间内宜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应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并应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设有专用疏散门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疏散门的上方设置长明灯。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累计扣满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变配电系统: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中央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10mm。7.油浸式变压器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10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2.架空绝缘导线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3.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动力照明箱(柜、板):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防爆等动力照明箱、柜。2.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3.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4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电气设备:1.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2.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3.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临时用电线路: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4.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电焊机: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6.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m。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手持电动工具: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4.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管线:1.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2.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3.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有隔热措施。 4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6.3特种设备管理 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每处扣1分。 按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每月自检,按期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 10 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1分;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每台套扣2分;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就使用的,每台套扣2分;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台套扣2分。本考评内容已经扣分的,后面4个考评内容中相同情况不再重复扣分。 压力容器等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工业气瓶: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应设置二级瓶库。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8.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应设置足量消防器材。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3)过载保护装置。(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5.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7.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安装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3.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正常的安全状态。4.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5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锅炉与辅机:1.资料应满足:出厂、安装资料齐全;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校验;运行记录齐全、完整;锅炉司炉工司炉操作证、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检验报告证(单)齐全。2.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供热量大于30×104kcal/h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大于0.5t/h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两只安全阀;其余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1只安全阀。(2)每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运行时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3)杠杆式安全阀必须设有防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设有提升把手和防止随意拧动调整紧固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设有防止重片飞出的装置。3.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蒸发量大于0.2吨/小时的锅炉应至少安装二只独立的水位表。(2)应有最低和最高极限水位、正常水位标志线,水位清晰可见。(3)排放水管应排至安全的地方,玻璃管式水位表应设置防护罩。(4)水位表的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布线应设有隔热措施。(5)水控汽阀无泄漏。4.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刻度盘上标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2)每6个月校验一次;压力表旋转式三通旋塞应灵活、无泄漏。5.排污阀应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6.炉水取样冷却器冷却效果明显,且确保冷热水管路畅通。7.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高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装设超压报警器。热水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器及联锁装置。燃油、燃气、燃煤(粉)的锅炉应安装可靠的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燃气锅炉烟道应设有防爆门。8.每台锅炉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并保持给水系统畅通。9.本体应无严重漏风、漏烟、漏汽、漏油现象;炉墙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短路。10.水处理:蒸发量小于2t/h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PH值测试记录。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能达到GB/T1576的指标要求,水垢厚度应小于1.5㎜。11.辅机(1)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应齐全、完好,无破损、无泄漏;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的相关规定。(2)PE(N)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积及安装方法符合相关规定。(3)粉煤间、输煤廊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皮带输煤机人行侧应设有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4)管道漆色及保温应准确、完好,且无泄漏。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5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5 未按规定进行报废或拆除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的,每项扣1分。 小计 260 得分小计 7.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3.高处作业。4.加氨作业。5.临时用电作业。6.其他危险作业。 20 没有制度的,不得分;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5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每处扣2分。 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5 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1.执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2.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3.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4.有专人监护。5.采取便于有限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5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缺氧作业场所安全要求:1.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如贮藏室、污水池等)作业,必须采取充分可靠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标准规定的允许值以上,严禁使用纯氧作为气源进行通风换气。2.对由于防爆、防氧化等原因不能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能进行可靠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3.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安装可靠的安全绳网,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4.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5.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6.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能在非常情况下及时、可靠地抢救受害作业人员。7.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如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7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1.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3.企业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粘贴安全标签,在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附近,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4.企业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5.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10 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生产过程控制: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装备。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4.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8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需要规范的作业行为主要包括:1.遵守劳动纪律。2.设备开机前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3.运转中的设备禁止进行擦洗、清扫、拆卸和维护维修等可能直接接触运转部位的操作。4.工作过程中,如有故障,停机通知修理,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复工作状态。5.作业完成时按规定进行停机操作,关闭电源,清理岗位作业环境。 10 辨识不全的,每缺一个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个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票制度。 10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每个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每个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5 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 无配备标准的,不得分;配备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个体防护装备的,不得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累计扣满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5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7.4相关方管理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5 未建立名录和档案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5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10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相关方在企业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5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次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企业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 7.5变更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控制。 5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40 得分小计 8.隐患排查和治理 8.1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5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10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的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10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 范围每缺少一类,扣2分。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20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2分;未制定检查表的,扣10分;检查表制定和使用不全的,每个扣2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8.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20 整改不及时的,每处扣2分;需制定方案而未制定的,扣10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临时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扣10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0 未进行验证或效果评估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10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1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1分。 小计 100 得分小计 9.重大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10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未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不得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5 无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5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0 未监控的,不得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外,追加扣除15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10.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5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离职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5 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存在粉尘、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岗位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 10 未确定有关场所和岗位的,不得分;未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的,不得分;管理和控制不到位的,每一处扣2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5 未确定场所的,不得分;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5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换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的,每人次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5 未宣传和培训或无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5 未设置标志和说明的,不得分;缺少标志和说明的,每处扣1分;标志和说明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10 未申报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1)新、改、扩建项目。(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5 未申请变更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 80 得分小计 11.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负责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应急救援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5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10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5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5 未定期评审或无相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 每缺少一类,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0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5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应急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0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无应急救援报告的,扣5分。 小计 70 得分小计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5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0 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处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处理措施未落实的,扣5分。 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3 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完整的,扣1分。 12.3事故案例教育 对员工进行有关事故案例的教育。 2 未进行教育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0 未进行评定的,不得分;少于每年一次的,扣5分;评定中缺少类目、项目和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2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 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10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5分;结果未通报的,扣5分;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 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0 未重新评定的,不得分。 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0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和措施的,扣5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总计 1000 得分总计 附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扣分说明 扣分分值 —1—_1234567890.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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