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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2021-05-05 1页 doc 33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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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PAGEPAGE3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一、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按照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二、适用范围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三、预警等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二级、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三级,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四级。并...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PAGEPAGE3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试行)一、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按照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二、适用范围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三、预警等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二级、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三级,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一)红色预警(Ⅰ级):一次事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二)橙色预警(Ⅱ级):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中毒的;(三)黄色预警(Ⅲ级):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或者学校、地区性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四)蓝色预警(Ⅳ级):一次事故造成50人以下中毒,但无人员死亡的。四、预警与报告(一)预警1、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2、建立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3、应急准备和预防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二)报告1、报告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向县卫生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1)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责任报告单位(1)餐饮监管部门;(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3)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3、责任报告人(1)行使监管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五、应急处置(一)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3、查清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材料;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5、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三)医疗机构1、及时接诊所属地食物中毒患者;2、查明食品中毒原因,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3、根据实际情况写出食物中毒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发生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六、附则(一)名词术语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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