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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

2021-11-07 3页 doc 13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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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发表的一审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惠-帅之母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务所指派,出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再次查阅了案卷,会见的被告人惠-帅,对本案的事实定性有着全新的认识。以下是我发表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惠-帅属于犯罪预备,应予免于刑事处罚。强迫卖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迫使他人卖淫,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强迫卖淫行为即为既遂。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或者从事猥亵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本案中二受害人没有与不特定的人...
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
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发表的一审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惠-帅之母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务所指派,出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再次查阅了案卷,会见的被告人惠-帅,对本案的事实定性有着全新的认识。以下是我发表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惠-帅属于犯罪预备,应予免于刑事处罚。强迫卖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迫使他人卖淫,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强迫卖淫行为即为既遂。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或者从事猥亵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本案中二受害人没有与不特定的人进行卖淫行为,仅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已经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论处了,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强奸是实行行为,而强迫卖淫是预备行为,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理论,已经对强奸的实行行为作出了应有的处罚,强迫卖淫案就不应再进行追诉了。根据共同犯罪过限责任理论,被告人惠-帅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惠-帅依旧以强奸罪判处刑罚,有违法理。如果三被告人不是相遇在一起,不是都有“让女孩卖淫给我们赚钱”的想法,本次犯罪就不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会出现。其他两位被告人不仅实施了强制行为,如受害人跳车后,又被强制上车,又有强奸行为,而被告人惠-帅在整个犯罪的作用是相当小的,没有强制和强奸行为,仅仅就是有让“女孩卖淫赚钱的预备行为”。故而应对被告人惠-帅应予免于刑事处罚。经本辩护人全面分析案情,本案符合犯罪预备的法律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本案中从案情的起因上讲,三被告都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也控制过二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实施了让二受害人卖淫的犯意表示的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本案中事实上并没有找来嫖客,更没有获得卖淫嫖资,也就是说未能着手实行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本案在事实上,三被告人并没有采用绑手、堵口等强制方法,使得二受害人不能反抗、不会反抗,受害人报案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于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以放弃。公诉人认为强迫卖淫是行为犯,本辩护人认为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的体系排列,行为犯主要编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只要实施了“紧迫的危险行为”,犯罪极为构成既遂,强迫卖淫罪编在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该罪中,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予以处罚,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处罚。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一般情况下,都要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只有对“恐怖组织性质的犯罪”的预备才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的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于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强迫卖淫罪起步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管制、拘役从轻处罚的主刑,故只能选择免于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惠-帅没有采用强制方法,没有实施过强奸行为,也没有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的危害后果。明显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更不是“恐怖组织犯罪”。故对被告人惠-帅应予免予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陕西东源律师*务所贺*贵律师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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