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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日本法规

2023-05-03 3页 pdf 172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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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日本法规日本法规1872年明治政府颁发了日本近代第一个教育法令《学制令》,其中第22章中规定,开设幼稚小学,招收6岁以下幼儿。第二十二章,开设幼稚小学,招收6岁以下幼儿。未实施,但是是日本近代有关幼儿教育设施方面的一个最早规定1899年文省部颁布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日本首次由政府颁发的有关幼儿园的正式法令。此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幼儿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是日本教育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在日本幼儿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规程没有把幼儿园列入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主要内容:1.入园年龄为3~6岁2.每天的保育时间为5小时...
学前教育日本法规
日本法规1872年明治政府颁发了日本近代第一个教育法令《学制令》,其中第22章中规定,开设幼稚,招收6岁以下幼儿。第二十二章,开设幼稚小学,招收6岁以下幼儿。未实施,但是是日本近代有关幼儿教育设施方面的一个最早规定1899年文省部颁布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日本首次由政府颁发的有关幼儿园的正式法令。此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幼儿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是日本教育走向化的重要开端,在日本幼儿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规程没有把幼儿园列入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主要:1.入园年龄为3~6岁2.每天的保育时间为5小时3.每个保姆照料儿童数在40人以内4.每所幼儿园招收儿童数为100~150人5.保育目的在于促进幼儿身心的健全发育,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辅助家庭教育6.保育内容为游戏、唱歌、谈话、手技4项内容7.园舍应为平房,设有保育室、游戏室和职员室等8.保育室的大小,每4名幼儿不得少于3.3平方米9.室内应备有恩物、绘画、玩具、乐器、黑板、桌椅、钟表、温度计和取暖设备等10.有关占地、饮水、采光等要求,均参照小学校令执行。1926年日本政府颁发了《幼稚园令》,这是日本教育史上第一个单独的幼儿教育法令。1947年文部省颁布:《教育基本法》提出鼓励发展幼儿教育和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则性条款。《学校基本法》幼儿园教育五个目标:1.为了幸福的生活培养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习惯,求得身体各项技能的协调发展2.通过幼儿积极参加幼儿园内的集体生活,培养幼儿合作、自主和自立精神3.培养幼儿正确理解幼儿园周围的社会生活和事物,使之养成正确的处世态度4.指导幼儿正确使用语言,培养幼儿对童话、画册等的兴趣5.通过音乐、游戏、绘画等培养幼儿的兴趣。同年12月颁布,《儿童福利法》规定设立保育所,对缺乏保育家庭的幼儿进行保育,并详细规定了保育所的设置目的、设置者、保姆资格、经费负担和使用等。1948年日本文部省公布了《保育大纲》,意图是赋予幼儿以愉快的经验,让幼儿通过实际经验去达到自我发展和完善。1956年日本文部省颁布《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幼儿园教育大纲》标志着日本幼儿教育进入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1961年日本参议院文教委员会又通过振兴幼儿教育的决议。制定实施了撒侧幼儿园振兴。1964年日本文部省首次实施《幼儿教育振兴计划》:使5岁幼儿都能入园1972年实施《幼儿教育振兴计划》使4、5岁儿童都能入园1990年,实施第三个《幼儿教育振兴计划》使3、4、5岁儿童都能接受学前教育1990年文部省颁布实施新的《幼儿园教育要领》充分体香了教育人本化的显著特点,他把日本幼儿教育引入了新阶段。1991年日本文部省提出了《振兴幼儿园教育10年计划》,它提出要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素质,改变幼儿园的教育设施、设备以及幼儿园同家长社区加强合作等。1994年,文部省、厚生省等几个部门联合颁布了《天使计划》,意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育子的社会”。1999年《全国儿童计划》针对家庭教育和地区社会教育的薄弱与孩子的生活体验和自然体验的不足。2004年中央教育省议会发表了《关于幼儿教育、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咨询报告2005年中央教育省议会又发表了《关于适合环境变化的今后的幼儿教育的应有状态——为了幼儿的最佳利益》的咨询报告中日学前教育立法一日本近代社会是个以法治国、根据法令去办理一切事情的社会。学前教育也不例外,也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令去予以保证。有了法令,就有了共同的遵循准则,就有可能把事情办好。没有法令,人们就无所适从,无章可循。这一点,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过程已经做出了很好的证明。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实现法制化的过程。从公布《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1899年)、《幼儿园令》(1926年)到颁布《学校教育法》(1947年)、《幼儿园设置标准》(1956年)和《幼儿园教育大纲》(1964年修订后以法令形式公布);从公布《社会事业法》(1938年)到颁布《儿童福利法》(1947年)和《儿童福利设施最低标准》(1948年),其整个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实现法制化的过程。同时,也确立了幼儿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使幼儿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日本又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幼儿教育提出的要求,三次制定了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彻底改变了以往家庭和社会不重视幼儿教育的观念,有力地促进了日本幼教事业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正是由于这些学前教育法令的颁布,才确保了当时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且成为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前进的保障。通过这些法令可以调动国家和人民两方面的积极性,同时也受到相应的约束,这样教育也就有据可依。例如,在战前的整备期里以及战后的整顿改革期里,幼儿园教育之所以出现了大发展的局面,就有赖于《幼儿园令》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有了法律的规定,国家和人民就会遵从,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实施教育,由此也就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二中国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唯独学前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我国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教师法》中关于学前教育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条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中保护残疾儿童的规定;4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5幼儿教育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制度》;6地方性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和幼儿教育规章——《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等。我国《教育法》即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并且我国政府近年也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作为国家教育体系基础的学前教育理应受到重视,优先发展,因此学前教育立法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另外,面对当前学前教育事业所遇到的问、困难和挑战,为了用法律规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各方面关系与行为,让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立法的问题迫在眉睫。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它采取政府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和促进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它从法律的角度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条件、经费投入、教师资格、教师待遇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和约束,始终保持学前教育事业良好的发展状态。包括建立“育子的社会”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识,这些政策措施给如何利用呼吁社会,一起振兴我国的学前教育很大启示。当前,我国学前界的政协委员庞丽娟、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世忠都在呼吁为学前教育立法,这不仅是中国学前教育的需要,也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国际趋势。学前教育法的确立和实施值得我们每一个学前教育工作者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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