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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培训教材

2022-05-01 8页 doc 166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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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培训教材课程辅导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学习指导:本章概括介绍了国际结算的涵义、种类、形式及其产生和发展。在学习本章的时候,要重点掌握国际结算的涵义和形式,对于国际结算的形式要能够加以区别,并了解国际结算产生与发展的相关背景知识。学习要点:  一、国际结算的涵义国际结算: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商品买卖产生国际贸易结算占国际结算的大部分服务供应资金调拨产生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经济活动,政治、文化活动)国际借贷(如侨汇、...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培训教材
课程辅导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学习指导:本章概括介绍了国际结算的涵义、种类、形式及其产生和发展。在学习本章的时候,要重点掌握国际结算的涵义和形式,对于国际结算的形式要能够加以区别,并了解国际结算产生与发展的相关背景知识。学习要点:  一、国际结算的涵义国际结算: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商品买卖产生国际贸易结算占国际结算的大部分服务供应资金调拨产生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经济活动,政治、文化活动)国际借贷(如侨汇、外汇兑换业务、旅游业等)  三、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2、从现金结算向非现金结算发展。3、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4、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5、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四、国际结算的方式:  主要有三大类:汇款方式、托收方式、信用证方式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学习指导:本章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点。本章的教学内容共有四节,即:票据概述、汇票、本票、支票。该章内容,概括介绍了票据行为、票据特性、票据种类等内容。本章是整个《国际结算》课程的重点部分,对于该章的第一、第二节应作为重点掌握的内容,第三、四节作为一般掌握的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特性、票据种类等内容。学习本章的时候,要注意对其中的概念性和原理性知识的把握,并用比较的,掌握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异同。学习要点: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票据:(Bills)从广义上讲票据可以指所有商业上权利凭证的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险单等。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二、票据流通的形式1.让与(Assignment)一般债权的转让。如。又称通知转让或者过户转让。特点:(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所以又被称为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3)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三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2.转让(Transfer)适用于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仓单等。又称交付转让。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其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即,仍要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3、流通转让(Negotiation)是票据的基本特性。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三、票据共性:  1、流通性:即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票据的这个特性也被称为”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这有两个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票据的要式性是票据便于流通。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四、票据的法律体系国际上票据的法律体系总体上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  1、法国票据法:法国票据法历史最悠久。特点:一是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对票据的这一作用规定得十分详尽,而对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和流通手段的作用规定简略。二是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同时强调资金关系,如果出票人能证明他已把资金交付给付款人,即可免除责任,不受追索。2、德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主要特点是:(a)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二)英美法系  以英国《1882年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法系的特点是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功能,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其具体表现是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来,即不问对价关系或资金关系如何,凡善意的票据受让人均受到法律保护。(三)统一票据法  票据的统一法: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但由于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Billsofexchangeor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   二.汇票的必备项目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出票日期;  (4)出票地点;  (5)付款期限;  (6)一定金额;  (7)付款人姓名;  (8)付款地点;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10)出票人签名。  三、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  1、”汇票”字样。可以表达为:BillofExchange;Exchange;Draft等。标出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其它票据。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无条件成立;(2)汇票是一种支付的委托,而不是承诺。3、出票地点和日期。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如果未注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补加出票日期。  (1)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汇票所使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特别是有关汇票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都是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决定到期日;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4、付款时间,又称付款到期日。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时间,但如未记载,则被视同为见票即付。付款时间一般分四种情况:  (1)见票即付(BillsPayableatsight),是即期汇票。这种汇票无须承兑,持票人提示汇票当天为付款日期。那些未写明付款期限的汇票即为即期汇票。  (2)定日付款(Fixeddate),即在出票时订明在某个日期付款。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date),即从出票日起算,以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付(4)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sight),即从持票人提示汇票后起算,于见票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注意:关于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  (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date/stateddate):不包括所述日期,即从该日的第二日起算。  (2)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fromstateddatetothedateofpayment):包括说明日,即从该日起算。  (3)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month(s)aftersight/date/stateddate):到期日为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5、一定金额的货币。这是指汇票上须以一定的货币表明一个确定的金额,如USD10000.00。此外,还应注意:  (1)带有利息时,应当注明利息数额,否则为金额不明确,汇票无效。但假如注明利息率及利息起算日期,虽未注明具体金额,仍为有效。  (2)金额大小写应一致(金额大写,数字小写)。6、付款人和付款地点。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接受者,并不一定付款,他也可以拒付。  付款人一般与出票人不为同一人。如果为同一人,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可将其视作本票,有的国家法律则认为它是一种汇票。出票人可以指定银行或其它受托人为付款人。  付款地点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地点。如果汇票上未注明付款地点,跟在付款人后面的地址就作为付款地。7、收款人名称。通常称为”抬头”,是汇票第一次的债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准许汇票收款人名称不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不得转让他人。如:”PaytoJohnDavidsonly”(仅付给约翰.戴维斯)  (2)指示性抬头。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如:”PaytotheorderofABCCo.”(支付给ABC公司指定的人)  (3)来人抬头。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来人抬头如:”Paytobearer”。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五、票据行为汇票行为是围绕汇票所发生的,以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汇票行为包括:  (一)出票1、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2、行为:(1)作成汇票并在其上签字;(2)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在交付以前是不生效的,可以撤消的,只有当当事人将票据交付,才算完成完整的出票、承兑、背书行为,该行为才有效。3、效力:(1)对出票人: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2)对持票人: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3)对付款人:在付款人对于汇票承兑以前不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没有一定付款的责任。(二)背书1.定义: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2.行为: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3.种类: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具体又分为:  ①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②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③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④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这里,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应以连续不间断的背书证明他的权利是正当的,即使最后背书是空白背书,他仍是合法持票人。  (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①委托取款背书(托收背书)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通常的格式:”PaytotheorderofABank”后加”forcollection”②设质背书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质背书。  (3)背书应记载事项A: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③背书的日期。(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依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B: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C: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不得记载事项: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起作用。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③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四)承兑1.定义: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2.行为: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3.种类:  承兑有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的区别:  (1)单纯承兑是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2)不单纯承兑是指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种限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的限制。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4.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五)付款票据的最终目的。(六)参加参加是票据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支票没有参加,本票只有参加付款,汇票有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1.参加承兑(1)定义: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2)效力:①对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人以后的参加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即付款义务。但是,与承兑不同的是,承兑的效果是确定承兑人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负付款的绝对责任,这种责任是第一性的,是对全体票据债权人所负的义务。而参加承兑人在参加后只负与被参加人同一的责任,他本人并不就成为承兑人。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仍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在做成拒绝证书后才能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而且,此时参加承兑人的义务是第二次的偿还义务,所以其偿还的金额与承兑人的付款金额不同。(票面金额加费用)②对持票人: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③对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参加人参加承兑后,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都得到在到期日前不被追索的利益。  2.参加付款是在汇票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时,为阻止其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一种行为。在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以做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可以参加支付汇票票款。与参加承兑相比,同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出票人、背书人的信誉,所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人不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七)退票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八)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退票事实通知其前手;  (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九)保证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六、汇票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一)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他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1)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2)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2.付款人他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承兑前:因为付款人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承兑后:当他对汇票承兑和签名以后,就成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此时他应承担的责任是: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3.收款人是收取汇票的人,第一持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权利:享有债权,可以凭票取款;可以转让他人。(二)进入流通领域后的当事人:1.背书人是指收款人不打算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随着汇票的转让,还会有第二、第三……背书人,他们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2.被背书人是接受背书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3.参加承兑人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4.保证人是一个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做成保证行为的人。他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责任。5.正当持票人是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条件:前手真实;汇票票面完整;区的汇票时没有过期;不知道汇票曾被退票;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任何缺陷;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三)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承兑前: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承兑后: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三节本票与支票一、本票的定义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4、承兑等项不同。本票不须:(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汇票以上四条均有。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ofexchange(1)”,第二份写明”secondofexchange(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汇票则要求。6、主债务人不同。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三、支票的定义: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四、支票的划线1.定义: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规定只能通过银行收款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2.有权划线人出票人和持票人3.划线的范围(1)支票(2)银行即期汇票(3)银行客户签发的任何单证。4.划线的作用可以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五、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1.支票是承诺书,汇票是委托书。2.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3.支票的主债务人与汇票不同。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4.支票可以保证付款。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美国票据法》规定: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CERTIFIED)字样并签字。这张支票就成了保付支票。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5.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6.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7.支票有划线的做法,而汇票没有这种做法。8.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这种规定。六、支票的止付和拒付: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付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拒绝付款并退票就是拒付。第三章汇款方式 第一节国际汇兑一、国际汇兑概述1、概念:又称国外汇兑,指的是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 2、汇兑工具:一般使用票据、电讯工具、邮寄支付凭证等工具。 二、结算方式国际汇兑按其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是否相同可以分为两类:顺汇法和逆汇法。  1、顺汇法。又称汇付法,它是汇款人(通常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结算工具,转托国外银行将汇款付给国外收款人(通常为债权人)的一种汇款方法。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是一致的。流程图:付款人合同收款人银行甲银行乙进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2、逆汇法。又称出票法。它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流程图:付款人合同收款人银行甲银行乙进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第二节汇款方式概述一、汇款的概念国际汇款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国际汇款的静态含义是指外汇,它是一国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的总称。国际汇款的动态含义,即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通常所指的汇款都是指它的动态含义,因此,国际汇款又被称作国际汇兑。二、基本当事人 (1)汇款人(2)收款人或受益人(3)汇出行(4)汇入行或解付行三、汇款种类1、电汇电汇汇款:(T/T)。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方式,指示出口地某银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工具一般包括:电报(Cable)、电传(Telex)、SWIFT、CHIPS等。一般采用密押证实。2、信汇信汇汇款(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工具:邮寄支付凭证。一般采用签字证实。3、票汇票汇汇款(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工具:银行即期汇票。一般采用签字证实。4、三种汇款方式的比较(1)从支付工具来看,电汇方式使用电报、电传,或SWIFT;信汇方式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票汇方式使用银行即期汇票。(2)从汇款人的成本费用来看,电汇收费较高。(3)从安全方面来看,电汇比较安全。(4)从汇款速度来看,电汇最为快捷,(5)从使用范围来看,电汇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方式;信汇方式很少使用;票汇介于二者中间。四、汇款的解付与偿付  1、汇款的解付是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行为。为了保证付款的正确,解付行往往都很慎重,特别是当汇出行的汇出汇款还未到达汇入行的帐户,此时解付行就是垫付了货款,因而更加慎重。为了正确验定每笔汇款的真实性,解付行根据每种汇款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查验方法。2、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第三节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一、运用方式1、预付货款。预付货款是进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将货物或货运单据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运货物。2、货到付款。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包括售定和寄售两种。售定是进出口商达成,规定出口商先发货,再由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售价和付款时间进行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先出后结”。寄售是指出口方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以后,国外商人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的货款再汇给出口商的结算方法。3、凭单付汇。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因为汇款是可以撤销的,在汇款尚未被支取之前,汇款人随时可以通知汇款行将汇款退回,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的汇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尽快交单,尽快收汇。  二、运用特点:1、风险大。预付贷款或货到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很可能银货两空。因而汇款只在国际贸易结算的一些特殊场合和情况下使用。2、资金负担不平衡。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对于出口商来说,货到付款弄不好还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3、手续简便,费用少。汇款支付方式的手续是最简单的,就像一笔没有相对给付的非贸易业务,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很少的汇款手续费。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支付方式是最理想的。因此,汇款方式尽管有不足之处,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还时有运用。第四章托收方式第一节托收概述一、托收定义  托收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当事人  1、委托方: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2、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3、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4、付款人: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5、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  三、托收申请书  1、概念: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关于该笔托收业务的契约性文件,也是银行进行该笔托收业务的依据。2、内容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1)托收的交单条件。(2)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3)关于远期付款交单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一般是贸易双方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但应明确是否如果付款人不支付代收行的费用提示行就不得交单。  (5)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  (6)明确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遇拒付时,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7)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这些附加规定包括:付款人延迟付款是否加收利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等。  (8)关于指定代收行的意见。  四、托收指示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代收行将不理会除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银行的任何指示。  托收指示的内容必须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  五、托收的种类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跟单托收的情况:(1)货运单据伴随金融单据;(2)货运单据不伴随金融单据。  3、直接托收银行办理的托收也包括卖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银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为向买方银行寄单的托收指示,同时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一份副本。这就是直接托收。第二节跟单托收交单条件一、凭着承兑交单(D/A)就是凭远期汇票的承兑而交出单据。具体做法如下图所示:(见教材100面图4-2)二、凭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就是凭即期汇票付款或者简单地凭付款而交出单据。具体做法如下图所示:(见教材101面图4-3)三、凭远期付款交单(D/Pat…daysaftersight)就是凭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具体做法如下图所示:(见教材101面图4-4)第三节交单风险一、托收风险的来源托收风险主要来自于:  1、市场风险。  2、进口国环境变化的风险。3、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二、不同交单条件下的交单风险对委托人来说,1、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承兑交单的风险损失有:货款的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运输费用、办理各种单证的费用、银行费用等等。2、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行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以及货物临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  三、托收风险的防范  1、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这些政策与托收业务关系交密切的主要是进口国家的银行(代收行)是否做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以及如何处理这类业务的;进口国海关方面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口国外汇管制方面的有关规定。2、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规模等等。第四节托收方式中的资金融通共有以下几种方式:1、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又称议付。2、贷款: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贷款作押汇。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分为对出口商的融资以及对进口商的融资。4、凭信托收据借单:银行对进口商的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是D/P的变通。第五章信用证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LETTEROFCREDIT,简写为L/C)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二、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  (1)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由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  (2)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由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进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3)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则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三、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四、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2.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授予人。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三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3、受益人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4、通知行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5、保兑行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6、付款行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7、承兑行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  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8、议付行  议付是信用证的一种使用方法。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又被称作”买单”或”押汇”。买入单据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具体做法是,议付行审单相符后买入单据垫付货款,即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汇票到期之日的利息,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是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9、偿付行  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  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五、信用证的作用(一)银行的保证作用。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性质、按量、按时交货。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二)资金融通作用。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具体地,有以下几种方式:1、对于出口商的融资(1)打包放款:是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品,申请此项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2)红条款信用证:在信用证上加列红色打字的预支条款授权指定议付行预先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放款给出口商,用于备货装运,待其交单请求议付时,以议付款项偿还垫款本息,倘若出口商不能办理议付时,则垫款本息应由开证行负责偿还,然后由它向申请人追索此款。(3)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及/或单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然后将抵押品的汇票及/单据寄至开证行向其收取货款归垫。(4)汇票贴现: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经指定承兑行审单相符,承兑汇票后,要求该行自己贴现提早把汇票净款付给受益人,对其融资,承兑行寄单给开证行,并通知汇票到期日,等到到期日它就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归还垫款。2、对于进口商的融资(1)进口押汇:开证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交来的货款之前对指定银行进行付款。(2)缴纳保证金的融资;(3)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4)专项贷款融资。六、信用证的内容1.信用证类型;这是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而拟定的。2.信用证号码;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3.开证地点和日期;(1)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2)开证日期是指”信开证”的邮寄信用证的日期。4.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如:98.04.06atLondon98.12.17inChina有效地点应与指定银行所在地一致。5.申请人;6.受益人;7.通知行;8.金额;(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2)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次欲。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3)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的货币代号如USD,GBP,DEM来表示。9.信用证的使用;即信用证的可用性。10.分批装运;在”允许”或”不允许”的方格标上”×”。11.转运;注意UCP500有关转运的定义,仅在情况适合时方可在”允许”或”不允许”前的方格标上”×”。12.买方投保;仅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交保险单句,而且申请人表示他已经将要为货物投保时,方可在此方格内标上”×”。13.UCP500中第四十六条所解释的装运;①避免缩写。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缩写。②避免模糊用语。松散笼统的词语诸如MainPorts、WestEuropeanPorts、MiddleEastPorts、GulfofMexicoPorts和类似用语不应使用。③装运国家。现代运输技术和机构鼓励表示装运国家胜过表示特定装运港口。④不是海港。⑤信用证内规定一个到达日期是不正确的。14.货物的描述;①货物描述不要罗列过多细节,要简短通俗,多拟定常识性条款。②货物数量前面有about、approximately、circa或类似词语,则数量有10%增减付款。如以重量、长度、容积作为数量,则有5%的增减幅度。③货物价格条件参照和使用Incoterms1990。15.单据描述;单据的顺序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其他单据,例如:产地证明书、分析证明书、包装单、重量单等。要准确地说明单据名称、正本还是副本。规定单据如果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表明出单人、单据措辞,或资料内容。16.商业发票17.运输单据(普遍的)①运输单据正面必须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名称(租船合约提单或专递、或邮政收据除外)。②若指定国籍或国旗的船只装运,信用证应规定什么单据用来表示符合那项要求,不应列有非单据条件。③避免规定:快船装运,或按班轮条件装运。④不能规定运输单据带有”清洁已装船”的批注。⑤银行不接受不清洁的运输单据。18.运输单据(特定的)①多式运输单据。②海运/远洋提单。③非转让的海运提单。④租船合约提单。⑤航空运输单据。⑥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⑦邮政收据、邮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⑧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19.保险单据20.其他单据21.交单期限不应使用”过期单据可以接受”(StaleDocumentsAcceptable)的词语。22.通知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通知行应注意当它通知信用证时,它是否保兑,有三种情况:①不要加上它的保兑。②加上它的保兑。③如受益人要求时它被授权加上它的保兑。23.银行至银行的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开证行在此处规定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向何处、如何的、当何时获得偿付。例如:借记我行账户开设在你行那里。我行将贷记你行账户开设在我行这里。向某行索偿。24.信用证页数;开证行必须注明信用证开出的页数。25.签字。开证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和“致受益人通知书”上都要签字。 第六章信用证种类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区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六条中规定,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这与UCP400是有所区分的。(一)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虽然可撤销信用证有上述特征,但是,根据UCP500第八条(B)项规定,即便是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2、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统一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二、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之加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一)保兑信用证1、保兑信用证的概念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担的责任与信用证开证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即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因此,保兑的信用证的特点是:(1)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确定的付款承诺。(2)保兑行的确定的付款承诺。2、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具体做法是:(1)开证行在给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书中授权另一家银行(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如:□withoutaddingyourconfirmation╳addingyourconfirmation□addingyourconfirmation,ifrequestedbytheBeneficiary(2)通知行用加批注等的方法,表明保证兑付或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并签字。例如:Thiscreditisconfirmedbyus.Weherebyaddedoutconfirmationtothiscredit.(此系由我行加保的信用证。我行因此给该信用证加具保兑。)(二)不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通知行在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中一般会写上:Thisismerelyanadviceofcreditissuedbytheabovementionedbankwhichconveysnoengagementonthepartofthisbank.(这是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只通知而不加保证。)不保兑信用证的特点是: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三)沉默保兑沉默保兑指的是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指定银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这种保兑代表了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受益人和保兑行有效。三、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即期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bypaymentatsight□ bydeferredpaymentat:□ byacceptanceofdraftsat:□ bynegotiation四、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具体做法是:受益人开出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到信用证指定银行;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先验单,如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则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还受益人(出口商),收进单据。待信用证到期时,受益人再向银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这是银行才付款。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如:□ bypaymentatsight□ bydeferredpaymen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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