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2008-03

2019-08-01 7页 doc 904KB 65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天下没有免费的晚餐

本人任教多年,工作认真,爱岗敬业,多次被学校评为学习标杆。

举报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2008-03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3月目录1《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17《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附表35《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条文说明《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2008-03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试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3月目录1《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17《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附表35《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条文说明《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1.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2居住工作用地2.1居住用地2.1.1一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0.6、小于1.0。2.1.2二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2.1.3经济适用住房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m2。2.1.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2.1.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2.1.6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m2),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2.2工业用地2.2.1除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中心城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1.0~2.5;在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0.8~2.0。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1.0~2.5。2.2.2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为:多层厂房不低于40%,单层厂房不低于50%。位于市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0%,位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5%。2.2.3应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2.2.4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在工业(开发)区生活服务配套区集中建设。单个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2.5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规划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2.3行政办公用地2.3.1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m。在满足绿化、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中心城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3.5;中心城外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3.0。2.3.2城市重点地区用地、特殊用地等规划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确定。2.3.3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和统筹利用,提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1基础教育本标准的基础教育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城地区基础教育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0.8~0.9;在中心城外地区,容积率一般为0.8。中心城地区改建学校,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规模指标要求,满足发展需求。3.2高等教育3.2.1本标准的高等教育用地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心城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35m2/生,中心城外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47m2/生。3.2.2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满足高校建筑规模指标要求。中心城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根据学校用地面积规模确定:用地面积>10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0.8~0.9;用地面积50~10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0.8~1.2;用地面积<5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1.2~1.6。中心城外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0.6~0.8。3.2.3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根据现行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3.3医疗卫生3.3.1本标准的医疗卫生用地指综合医院,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80~120m2/床。3.3.2中心城地区新建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80~100m2,容积率一般为1.0~1.2;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一般为1.2~1.8。中心城外地区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89~109m2,容积率一般为0.9~1.1。3.4邮政设施3.4.1本标准的邮政设施用地包括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3.4.2邮件处理场地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4000m2,容积率一般为0.8~1.2。3.4.3邮政局的建筑面积为1200m2/处,邮政所的建筑面积为200m2/处。中心城新建邮政局(所)、中心城外邮政所不独立占地,应结合其他建筑安排。邮政局(所)如不单独占地,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3.4.4中心城外地区独立占地的邮政局,用地面积一般为1200m2/处,容积率一般为1.0。3.4.5应在规划中采用邮件处理场地与邮政局合建、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节约建设用地。3.5消防设施3.5.1本标准的消防设施用地包括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及二级普通消防站。3.5.2除中心城内一级普通消防站外,特勤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中心城外一级普通消防站均采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用地指标,容积率一般为0.8~1.5。3.5.3旧城内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指标为2500~3500m2/处,旧城外为3000~4000m2/处,容积率分别一般为0.9~1.7和0.8~1.8(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合建时,消防站建筑面积取低限,用地面积取高限)。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m2核算。3.6应急避难场所3.6.1本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包括紧急(临时)避难场所与长期(固定)避难场所。3.6.2应急避难场所主要规划指标采用以下标准: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000m2/处,服务半径为500m。长期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4000m2/处,服务半径为500~4000m。3.6.3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4市政交通设施用地4.1给水设施4.1.1本标准的给水设施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4.1.2水厂按建设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4.1.3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4.1.4给水泵站按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规模小于5万m3/d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5万m3/d规模的用地面积进行控制。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4.2排水设施4.2.1本标准的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污水泵站、雨水泵站)。4.2.2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4.2.3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4.2.4污水泵站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规模小于Ⅴ类的泵站,用地面积按Ⅴ类规模控制。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4.2.5雨水泵站按最大秒流量(20000L/s以上、10000~20000L/s、5000~10000L/s、1000~5000L/s)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4.3供电设施4.3.1本标准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220KV变电站和110KV变电站。4.3.2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提出各类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围墙内面积)。4.3.3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4.4燃气设施4.4.1本标准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等。4.4.2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置。4.4.3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4.5供热设施4.5.1本标准的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和燃气供热厂。4.5.2按单位供热能力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燃气热电厂360m2/兆瓦;燃煤供热厂145m2/兆瓦;燃气供热厂100m2/兆瓦。4.6环卫设施4.6.1本标准的环卫设施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4.6.2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4.7电信设施4.7.1本标准的电信设施主要包括电信局(所)。4.7.2根据电信局(所)的交换容量分别提出建筑指标和用地指标。4.7.3交换容量2万门以下的电信局(所),不单独占地,应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大中型局(所)可以安排独立用地进行建设,但中心城地区的大中型局(所)宜与地区公建结合建设。4.8有线广播电视设施4.8.1本标准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主要指有线广播电视机房,分为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一级站)、地区级基站和居住区级基站。4.8.2有线广播电视机房不宜单独占地,一级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的建筑面积分别为3000m2、600m2、200m2。4.9公共汽电车场站4.9.1本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场站主要包括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4.9.2枢纽站主要包括公共交通枢纽和换乘中心。枢纽站中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0%计算。公共交通枢纽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700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为12200~39760m2;建筑面积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600标准车),建筑面积为2840~6870m2,601标准车以上公共交通枢纽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870m2。换乘中心根据高峰时刻站台最大集散人数的不同(100~400人),建设用地面积为470~1840m2。4.9.3中心站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5%计算。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600标准车),中心站建设用地面积为12770~38320m2。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约182m2。4.9.4首末站根据辖车数量的不同分为微型首末站(即到发站)、小型首末站、中型首末站和大型首末站。首末站中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5%计算。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以下~200标准车),首末站建设用地面积为990~10660m2。大型首末站(200标准车以上)的总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10940m2,但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应小于156m2。4.9.5保养场根据年保养车辆数的不同,总建设用地面积为30290~50570m2,总建筑面积为25000~35000m2。4.10公路交通场站设施4.10.1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主要由监控通信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和监控通信所三级构成。监控通信中心用地面积一般为2.0hm2,建筑面积5000~8000m2/处。监控通信分中心用地面积一般为1.2~1.6hm2,建筑面积3000~4000m2/处,每路设一处。监控通信所用地面积一般为0.3~0.6hm2,建筑面积800~1000m2/处,一般50km设一处。4.10.2收费站按照其所处位置和功能分为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主线收费站(收费车道12条)用地面积一般为0.6~1.0h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0.02~0.04hm2;主线收费站建筑面积一般为1500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建筑面积25m2。匝道收费站(收费车道6条)用地面积一般为0.06~0.10h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0.02~0.04hm2;匝道收费站建筑面积一般为60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建筑面积15m2。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面积根据公路等级、行车道宽度、收费车道数的不同约为0.29~2.16hm2/处,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约0.063~0.145hm2。4.10.3养护设施按照所服务的道路等级分为养护工区和道班。养护工区用地面积一般为0.6~1.0hm2,建筑面积1000~1500m2/处,养护里程40~60km,设置间距约50km。道班用地面积一般为0.2~0.4hm2,建筑面积400~650m2/处,养护里程20~40km,设置间距约30km。4.10.4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包括休息、停车和相关辅助设施3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间距以50km为宜。主线为四车道或者六车道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规模不应超过4.0hm2,建筑面积4000~6000m2;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应与监控通信、养护以及收费站等管理设施合并建立,合并后的用地规模相应减少。通车里程不足25km的高速公路不应设置服务区,可以设置停车区一处,用地规模不应超过1.0hm2,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4.10.5汽车客运站和货运场站根据汽车客运站的不同级别,一级客运站用地面积3.5~5.5hm2,建筑面积10000~15000m2;二级客运站用地面积2.0hm2~3.5hm2,建筑面积6000~10000m2;三、四级客运站用地面积不超过2.0hm2,建筑面积不超过6000m2。根据汽车货运场站的不同级别,一级货运站用地面积8.0~12.0hm2,建筑面积12000~20000m2;二级货运站用地面积6.5hm2~8.0hm2,建筑面积8000~12000m2;三、四级货运站用地面积不超过6.5hm2,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m2。4.10.6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公路公安检查站。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用地面积1.5hm2,建筑面积4000m2(目前北京市已规划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一处,位于靠近六环的昌平管理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用地面积一般为0.5~0.8hm2,建筑面积1600~2500m2。公路公安检查站应与其它相关检查站合并设置,建筑面积100~200m2。4.11轨道交通设施4.11.1轨道交通设施主要包括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4.11.2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可用单车用地面积和运营公里用地两种指标确定。按单车用地面积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700~900m2/辆;按运营公里用地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0.7~0.9hm2/双线运营公里。4.12加油站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依据加油站的规模大小而不同。Ⅰ级加油站一般用地30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2500m2左右);Ⅱ级加油站一般用地20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1500m2左右);Ⅲ级加油站一般用地15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1200m2左右);Ⅳ级加油站一般用地800m2左右,除中心城特殊情况以外一般加油站建设用地不宜低于800m2。综合服务型加油站的用地应在以上基础上增加服务区面积。《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附表附表1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居住工作用地) 附表1-1 居住用地   节地标准 建筑高度(m) 用地指标(m2/人) 套型标准(m2/套) 容积率 套密度(套/hm2) 居住人口毛密度(人/hm2)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一类居住 9(12) 25~47 平均200 0.6≤r<1.0 30~45 - 二类居住 18 23 25 平均100 1.7 1.6 140 400 30(24、36) 18 19 2.2 2.1 190 500 45(50) 16 18 2.5 2.2 220 600 60 14 16 2.8 2.5 250 700 80 14 - 2.8 - 250 700 经济适用住房 18 14 15 60左右 1.7 1.6 220 650 30(24、36) 11 12 2.2 2.1 300 850 45(50) 10 11 2.5 2.2 350 900 60 9 10 2.8 2.5 400 1000 80 9 - 2.8 - 400 1000 (1)套密度是按住宅占总建筑规模的90%,套型面积分别为200m2、100m2、60m2/户计算;套密度为低限指标。(2)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3)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6)保障性住房停车泊位指标建议(其中居民停车场库在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范围内取下限值):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附表1-2 工业用地 节地标准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 中心城 中心城外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0~2.5 0.8~2.0 一般地区:多层厂房≥40%;单层厂房≥50%。市级开发区:≥50%;国家级开发区:≥55% ≤15% ≤5% ≤10% (1)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1.0~2.5。(2)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的总体绿地率不应低于30%(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4)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规划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附表1-3 行政办公用地 节地标准 建筑高度(m) 容积率 单位建筑面积用地指标(hm2/万m2建筑面积)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12~24 1.0~2.0 1.0~1.8 0.50~1.00 0.56~1.00 24~60 2.0~3.0 1.8~2.5 0.33~0.50 0.40~0.56 >60 3.0~3.5 2.5~3.0 0.29~0.33 0.33~0.40 (1)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建筑高度不宜低于12m。(2)城市重点地区用地、特殊用地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其用地指标。(3)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和统筹利用,提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附表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附表2-1 基础教育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指标(m2/生)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改建 新建       托幼 原用地面积 11.5~11.7 11.7~12.9 0.8~0.9 0.8 小学 12.3~12.6 12.6~13.8 初中 15.4~15.9 15.9~17.3 高中 13.6~14.3 14.3~15.4 九年一贯制 13.6~14.1 13.6~15.8 中心城地区改建学校,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指标要求,满足发展需求。 附表2-2 高等教育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指标(m2/生)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用地面积(hm2) 中心城 中心城外 普通高等学校 35 47 >100 0.8~0.9 0.6~0.8 50~100 0.8~1.2 <50 1.2~1.6 (1)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高等学校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满足高校建筑规模指标要求。(2)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根据现行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 附表2-3 医疗卫生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指标(m2/床) 建筑指标(m2/床)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综合医院 改建 新建 89~109 80~120 改建:1.2~1.8 0.9~1.1 原用地面积 80~100 新建:1.0~1.2 附表2-4 邮政设施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指标(m2/处) 建筑指标(m2/处)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邮件处理场地 ≥4000   0.8~1.2 邮政局 不单独占地 1200 1200 - 1.0 邮政所 不单独占地 不单独占地 200 - - 邮政局(所)如不单独占地,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附表2-5 消防设施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指标(m2/处) 建筑指标(m2/处)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旧城内 旧城外 旧城内 旧城外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4900~6300 3500~4900 0.8~1.5 0.8~1.5 一级普通消防站 2500~3500 3000~4000 3300~4800 2300~3400 0.9~1.7 0.8~1.8 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 2000~3200 1600~2300 0.8~1.5 (1)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消防支队与消防站合建时,消防站建筑面积取低限,用地面积取高限。(2)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m2核算。 附表2-6 应急避难场所 节地标准 紧急(临时)避难场所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备注 用地指标(m2/处) ≥2000 ≥4000   有效避难用地比例 60%~70%   人均综合面积(m2/人) 1~1.5 2.0(≥1.0) 城区1.0 服务半径(m) 500 500~4000   疏散道路 2条以上 4条以上 不同方向 (1)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2)建筑物倒塌范围测算方法:砖石混合结构,预制楼板房屋为1/2H~1H;砖石混合结构,现浇板房屋为1/2H;砖承重墙体房屋为1/3H~1/2H(H为建筑檐口至地面的高度)。附表3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市政设施用地) 附表3-1 水厂   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2/(m3.d)] 类型 建设规模30~50万m3/d 建设规模10~30万m3/d 建设规模5~10万m3/d 常规处理水厂 0.28~0.22 0.35~0.28 0.41~0.35 配水厂 0.15~0.10 0.20~0.15 0.30~0.20 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0.31~0.25 0.39~0.31 0.46~0.39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0.33~0.26 0.42~0.33 0.50~0.42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0.36~0.29 0.45~0.36 0.54~0.45 (1)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不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2)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3)预处理采用生物预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4)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5)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6)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 附表3-2 给水泵站   节地标准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m2/(m3.d)] 30~50万m3/d 0.0183~0.016 10~30万m3/d 0.035~0.0183 5~10万m3/d 0.050~0.035 (1)表中用地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用地面积。(2)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3)小于5万m3/d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5万m3/d规模的用地面积控制。(4)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附表3-3  污水处理厂   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2/(m3.d)] 建设规模 一级污水厂 二级污水厂 深度处理 I类 50~100万m3/d - 0.50~0.45 - II类 20~50万m3/d 0.30~0.20 0.60~0.50 0.20~0.15 III类 10~20万m3/d 0.40~0.30 0.70~0.60 0.25~0.20 IV类 5~10万m3/d 0.45~0.40 0.85~0.70 0.35~0.25 V类 1~5万m3/d 0.55~0.45 1.20~0.85 0.55~0.35 (1)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3)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4)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 附表3-4 污水泵站   节地标准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m2/(m3.d)] I类 50~100万m3/d 0.0054~0.0047 II类 20~50万m3/d 0.010~0.0054 III类 10~20万m3/d 0.015~0.010 IV类 5~10万m3/d 0.020~0.015 V类 1~5万m3/d 0.055~0.020 (1)表中用地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用地面积。(2)建设规模小于V类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控制。 (3)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附表3-5 雨水泵站   节地标准 雨水流量 用地指标(m2·s/L) 20000L/s以上 0.6~0.4 10000~20000L/s 0.7~0.5 5000~10000L/s 0.8~0.6 1000~5000L/s 1.1~0.8 (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3)本标准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5)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6)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附表3-6 变电站   节地标准 类型 中心城 中心城外 用地面积(m2) 用地面积(m2) 220KV变电站 半户内枢纽站 不推荐 12000 半户内负荷站 不推荐 9000 全户内负荷站 6500 不推荐 110KV变电站 半户内变电站(四台变) 5400 全户内变电站三级变压(三台变) 4800 全户内变电站二级变压(三台变) 3000 半地下变电站(四台变) 2500 (1)各类变电站占地面积为围墙内面积。(2)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变电站和电信局、广播等弱电设施之间的间距按照500m控制。 附表3-7 燃气设施   节地标准 类型 用地面积(m2) 防火间距(m) 备注 天然气门站 10000 视具体情况按规范预留 若设长输末站,规模同门站 天然气储配站(罐站) 10000/万m3储罐容积 每侧60   天然气调压站 一级调压站 二级调压站 三级调压站     高压A调压站 1500~3500 2000~4200 2100~4400 含在用地范围内,具体数值详见条文说明   高压B调压站 1400~2400 1800~3000   含在用地范围内,具体数值详见条文说明   次高压A调压站 调压柜80~360(站700~1000)     含在用地范围内,具体数值详见条文说明 推荐采用调压柜,条件许可时可采用地下调压装置 液化石油气基地 按1公顷/万吨年供应能力计算 视具体情况按规范预留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供应站 3000 一般情况已含在用地范围内,遇重要建筑或明火参照规范   配送站 1300 供应点 600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 3500 视具体情况按规范预留   压缩天然气供气站与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无储罐 3000 含在用地范围内   有储罐 11000 含在用地范围内   (1)对于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置。(2)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附表3-8     节地标准 供热设施 类型 用地指标(m2/兆瓦) 燃气热电厂 360 燃煤供热厂 145 燃气供热厂 100 附表3-9 环卫设施   节地标准 类型 设计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临建筑间隔(m) 防护间距(m) 生活垃圾转运站 大型 I类 1000~3000 ≤20000 ≥50 ≥20 II类 450~1000 15000~20000 ≥30 ≥15 中型 III类 150~450 4000~15000 ≥15 ≥8 小型 IV类 50~150 1000~4000 ≥10 ≥5 V类 ≤50 ≤1000 ≥8 ≥3 (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4)以上规模类型II、III、IV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5)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面积上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面积下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附表3-10 电信局(所)   节地标准 交换容量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1000~2000门 100 - 2000~5000门 200 - 5000~10000门 300 - 10000~20000门 400 - 20000~30000门 600 1500 30000~50000门 800 2000 50000~60000门 1000 2500 60000~100000门 3000 3000 100000门以上 5000 4000 (1)2万门以下的电信局(所),不单独占地,应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2)大中型局(所)提供参考用地指标,中心城地区的大中型局(所)宜与地区公建结合。 附表3-11 有线广播电视机房   节地标准 类型 建筑面积(m2) 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一级站) 3000 地区级基站 600 居住区级基站 200 (1)有线广播电视机房不宜单独占地。(2)地区级站指服务3~5万用户的传输基站,居住区级站指服务0.5~3万用户的传输基站。附表4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交通设施用地) 附表4-1 枢纽站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公共交通枢纽 辖车数(标准车)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m2) 辖车数(标准车) 总建筑面积(m2) 每标准车面积(m2) 200 12200 203 200 2840 47.3 300 17710 197 201~600 2840~6870 47.3~38.2 400 23230 194 500 28730 192 600 34240 190 700 39760 189 601以上 >6870 <38.2 换乘中心 高峰时刻站台最大集散人数(人)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100 470       150 700     200 930     400 1840     附表4-2 中心站 辖车数(标准车) 节地标准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m2) 200~400 12770~25540 182 401~600 25546~38320 >601 >38320 附表4-3 首末站 辖车数(标准车) 节地标准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m2) 微型首末站(到发站)(<20辆) 990~1000 141~143 小型首末站(20~50辆) 1410~3010 301~167 中型首末站(50~200辆) 3270~10660 182~152 大型首末站(>200辆) >10940 <156 附表4-4 保养场 年保养车辆数(辆) 节地标准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总建筑面积(m2) 平均每标准车建筑面积(m2) <500 30290~31710 25000~26000 50~52 500~800 29570~46240 22500~35200 44~45 800~1000 41570~50570 28800~35000 35~36 对于各级别间用地面积有交叉的部分,则较高级别的取值按两级别的较大值取值。(如:年保养能力为800辆的保养场,总建筑面积分别为35200m2和28800m2,35200m2较大,取35200m2作为800~1000辆保养级别中800辆保养场的用地面积)。 附表4-5 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hm2) 建筑面积(m2/处) 设置间距(km) 监控通信中心 2.0 5000~8000 - 监控通信分中心 1.2~1.6 3000~4000 每路设一处 监控通信所 0.3~0.6 800~1000 50 附表4-6 收费站   收费车道数(条)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hm2/座) 建筑面积(m2/座)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主线收费站 12 0.6~1.0 0.02~0.04 1500 25 匝道收费站 6 0.06~0.10 60 15 收费广场及过渡段 公路等级 行车道宽度及中间带宽度(m) 收费车道数 用地面积(hm2/处)   进口 出口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高速公路 2×15+4.5 6 13 2.1598 0.1450   2×7.5+4.5 4 7 0.6758 0.0856   2×7.5+3.5 0.6997 0.0867   2×7.5+2.5 0.7240 0.0878   2×7.0+2.5 0.7487 0.0889   一级公路 2×7.5+3.0 3 5 0.3389 0.0706   2×7.0+2.5 0.3705 0.0706   二级公路 9 3 3 0.2579 0.0611   7 0.2872 0.0625   (1)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线行车道及中间带宽度范围内的用地。(2)本表参考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的数据。 附表4-7 养护设施 分类 养护里程(km) 设置间距(km) 节地标准 总建筑面积(m2/处) 用地面积(hm2) 养护工区 40~60 50 1000~1500 0.6~1.0 道班 20~40 30 400~650 0.2~0.4 附表4-8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 分类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 主线日流量(辆) 停车泊位数(位) 总建筑面积(m2) 为主一侧合计 两侧合计 (A1) (A2=1.75A1) 服务区 ≤4.0hm2(主线为4车道或6车道的高速公路),建筑面积4000~6000m2。 25000 64 2760 4830 30000 74 2922 5114 35000 82 3048 5334 40000 91 3313 5797 45000 93 3382 5919 停车区 ≤1.0hm2,建筑面积≤1000m2。 25000 20(小型10大型10) 310 30000 25(小型10大型15) 320 35000 30(小型15大型15) 330 40000 35(小型15大型20) 330 45000 40(小型20大型20) 330 (1)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间距以50km为宜;通车里程不足25km的高速公路不应设置服务区,可以设置停车区一处。(2)主线为双向八车道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3)服务区建筑包括餐厅、小卖部(内)、免费休息所、客房与职工宿舍、办公用房、公共厕所、加油站、维修站、附属设施等。(4)停车区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小卖部及其它附属设施。(5)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应与监控通信、养护以及收费站等管理设施就近合并建立,合并后的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附表4-9 汽车客运站 级别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一级客运站 10000~25000 35000~55000 10000~15000 二级客运站 5000~9999 20000~35000 6000~10000 三、四级客运站 <5000 <20000 <6000 附表4-10 汽车货运站 级别 年换算货物吞吐量(万吨)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一级货运站 >60 80000~120000 12000~20000 二级货运站 30~60 65000~80000 8000~12000 三、四级货运站 <30 <65000 <8000 附表4-11 交警驻地及检查站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hm2) 建筑面积(m2)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 0.5~0.8 1600~2500 公路公安交通检查站 应与其它相关检查站合并设置 100~200 (1)超限超载检查站不配置永久性用地。(2)动植物检验检疫检查站应与公安交通检查站合并建立。 附表4-12 轨道交通设施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指标 车辆段与停车场 按单车占地面积计 按运营公里计 700~900m2/辆 0.7~0.9hm2/双线运营公里 随着轨道交通技术的发展及设计理念的转变,车辆段用地规模有减少的趋势,建议近期(2015年以前)轨道交通车辆段用地采用较大指标,2015年以后采用较小指标。 附表4-13 加油站 级别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旧城内 旧城外 Ⅰ级加油站 2500 3000 150 Ⅱ级加油站 1500 2000 120 Ⅲ级加油站 1200 1500 100 Ⅳ级加油站 800 80 (1)除中心城特殊情况外,一般加油站建设用地不宜低于800m2。(2)综合服务型加油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服务区用地,同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条文说明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研究,对现行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针对北京市目前部分需求量大、矛盾集中的用地,或建设用地标准过高、过多、过粗、甚至缺失的具体情况,提出节地指标及建议,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1.2本标准根据北京市当前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规划设计指标的制定或调整,在满足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要求,保证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新征(占)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节约建设用地。在自有用地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的具体情况以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1.3本标准提出了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20类共计55项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共计3类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等5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共计6类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综合医院、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紧急(临时)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等15项。市政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共计7类用地,包括水厂、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220KV变电站、110KV变电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燃气供热厂、生活垃圾转运站、电信局(所)、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等22项。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共计4类用地,包括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收费站、养护设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13项。1.4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2居住工作用地2.1居住用地本标准中的居住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2类,同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指标。一类居住用地指“低层低密度”居住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可安排的建筑类型包括1~3层并列式住宅(又可称双拼式)、联列式住宅(又可称联排式);1~2层四合院式住宅;不高于4层的叠拼式住宅。同时,结合用地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和补充措施后可以安排少量独立式住宅和多层住宅。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除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外,还可安排用于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和两限商品住房的建设。本标准以现行控规指标及规划统计分析、案例分析为基础,提出了一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的低限和高限、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的高限,与规划管理相衔接,为居住用地综合容积率指标。对面积较小或形状、位置特殊的用地,可具体研究,确定其规划指标。考虑到北京市的资源条件和人口压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现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及相关法规确定的绿地率、建筑间距、日照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是宜居城市的基本标准,不宜降低。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其使用人群(中低收入
/
本文档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2008-03】,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