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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8-05-18 6页 doc 11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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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X市水利局关于印发〈X市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水河字〔X〕43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X市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组长:X市政府市长副组长:X市委常委X市政府副市长X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各河市级河长、河长办成员单位负责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沿河乡(镇、街)河长、沿河村级河长办公室设在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接收、传达省市...
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X市水利局关于印发〈X市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X水河字〔X〕43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X市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组长:X市政府市长副组长:X市委常委X市政府副市长X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各河市级河长、河长办成员单位负责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沿河乡(镇、街)河长、沿河村级河长办公室设在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接收、传达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协调督导各级河长工作,统计整治行动进度,具体业务指导由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二、“清四乱”专项行动及范围按照《X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X水河库函〔X〕368号)精神,下列行为均属于“清四乱”专项整治范围:(一)问题确认标准1•“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水库、水电站;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填堵、侵占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水域及滩地,抬高河道滩地(水库、水电站征地线以下)地面高程;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护堤林、护岸林、防风固沙林和沿河生态带除外)。“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米砂,不按许可要求米砂,在禁米期米砂;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取土。3•“乱堆”问题。河湖(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4•“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二)清理整治标准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的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2)对于河道、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的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进行全面调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按程序申办行政许可,符合行洪要求、满足规定条件的补办许可手续,不符合的一律拆除。对河道、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的围堤进行全面普查,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进行规划(规划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符合规划的暂时保留,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清除(或清除至规划高程)。(3)对于河湖(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清理整治“乱采”始终保持对非法“乱采”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内取土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清理整治“乱堆”(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2)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清理整治“乱建”(1)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与河道(水库、水电站)管理范围重叠部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各地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他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三、我市河道内“四乱”情况我市境内“四乱”现象较为严重的河流主要有X、X、养息X、X、X五条河流。由于历史上河流内存在村庄以及X临近城区且地势高,滩地使用情况复杂。经调查,我市境内河道内滩地面积241309.4亩,其中耕地面积135119.1亩、林地面积55700.9亩、鱼池面积10969.6亩、其它面积X50亩;堤防保护地面积22932.2亩,其中耕地11419亩、林地10720亩、鱼池784亩。(一)“乱占”情况。我市河道乱占现象严重。1.侵占堤防保护地、河滩地开荒种地、植树、开挖鱼池。滩地内开荒耕地面积11935.9亩、林地4386.2亩;堤防保护地开荒耕地面积2270.7亩、林地644亩。2.围堤套堤。主要集中在X、X,长度约54.1km。3.鱼池。鱼池共计11753.6亩,主要集中在X河道内,鱼池围堤严重阻碍行洪。4.侵占堤防保护地建设房屋等设施。主要在X城市段背水侧有22户14370m2房屋院落。5.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护堤林、护岸林、防风固沙林和沿河生态带除外)。林业局、乡村集体及个人在河道内的林地均未经过水利部门批准,需完善审批手续。(二)“乱采”情况。我市境内河道存在小规模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情况。(三)“乱堆”情况。我市境内河道存在小规模乱堆垃圾情况,尤其以X最为严重。(四)“乱建”情况。我市境内河道内及堤防保护地乱建现象严重。1.违章建筑462处,面积38945.05〃,主要是鱼池管理房和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项目。2.河道内大棚。河道内大棚1134个,面积1701.43亩;看护房34个,面积1070.8m2。四、专项行动目标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X年汛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X年7月19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全市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建立健全X市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X年1月1日开始,X年7月19日全面完成。(一)调查摸底(X年1月1日一2月28日)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河湖“四乱”问题,逐河逐湖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二)集中整治(X年3月1日一X年6月18日)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由市级河长督办,各乡(镇、街道)、村级河长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乡(镇、街道)河长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X年6月18日前完成集中整治清理。(三)巩固提升(X年6月19日一7月19日)各乡(镇、街道)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各级河长为“清四乱”专项行动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二)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河长办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报送“清四乱”专项行动调查摸底情况、第一阶段处理情况、集中整治情况、总结报告。建立周报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三)加强明察暗访。市河长制办公室及各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明察暗访。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河长制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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