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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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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文件——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5——江西省教育厅文件赣教发〔2019〕1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和《江西省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7号)要求,省教育厅结合《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赣教基字〔2011〕54号)和国家“全面改薄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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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5——江西省教育厅文件赣教发〔2019〕1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试行)》和《江西省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7号)要求,省教育厅结合《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赣教基字〔2011〕54号)和国家“全面改薄20条底线”要求,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和《江西省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确保2020年底前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全面提高办学水平。附件:1.《江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试行)》2.《江西省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江西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0日(此文件主动公开)附件1江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切实提高乡村教育基础能力和质量水平,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村小、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5〕30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是指在校生不足100人的乡村小学和教学点。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确定保留、新增和复办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作为乡村小规模学校(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主要依据。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教育教学、日常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与规范管理的要求。第二章设置、选址、用地第五条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7号)要求,根据本地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综合考虑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规划,着力构建与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户籍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教育公平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结构。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六条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兼顾适度规模办学,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村可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地处偏远、生源较少、交通不便的山区、库区,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防止适龄儿童因上学不便而辍学。第七条学校选址应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道路畅通。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且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5m2,绿化用地率不低于35%。第三章校舍、设施第九条学校校舍建设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基本教学需求。教学、生活用房门窗完好,内部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教室灯光改造要列入校舍教室改造计划,保护学生视力。校舍、围墙及其他建筑墙面内外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窗台的高度符合安全标准。无D级危房。第十条学校应设有各班独立的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计算机室、综合器材室、科学实验室(含仪器室)、心理卫生健康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少先队活动室和饮水设施;新建厕所必须设置水冲式(校舍用房配置标准见附表)。50人及以下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校舍可根据适用够用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第十一条校舍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护栏坚固耐用、高度符合标准。第十二条学校校门、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坚固耐用,学校校门不宜开向交通主干道,校门口规划应满足学生交通安全和疏散需要,并在出入口设有防冲撞设施和门卫值班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满足校园安全需要。有寄宿生的,应有满足寄宿生安全、生活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保障。校园内要实行人车分流,机动车辆进出校园路线和停放区域不得与学生日常活动区域重叠。第十三条校园内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旗台、旗杆符合升降国旗要求。第十四条学校用电符合安全保障、供水符合卫生标准,确保用电及饮用水安全,房屋建筑应通过消防审批验收,并按防火规范设置消防安全设备。第十五条食堂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距离应大于25米,且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应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能影响教学环境。第四章教育技术装备第十六条学校每间教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讲台桌、黑板(或电子白板)、照明灯光,按学生1人1桌1椅(凳)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学生年龄段的课桌椅。实验教学仪器达到基本配备要求,学生分组实验能保证4人一组操作。图书室生均藏书量不低于25册,并有适应需要的教学参考书、工具书和音像、数字教学资源等,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器材等符合基本教学需要。第十七条学校应配设置具有60米直跑道的运动场地,有球类、田径等学生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应有符合饮用水安全标准的水源,并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第十八条学校应按《江西省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要求装配一间录播、直播远程互动课堂、网络教研设备的多媒体教室;普通教室配有多媒体班班通设备、视频展台、扩音系统、教学软件;教师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学生计算机按最大班额配备;广播系统能满足《江西省中小学校学生安全提醒每日一播》、集体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需求,学校网络接入带宽不低于100M并接入教育城域网。第十九条学校应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房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教室、宿舍、餐厅及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具,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二十条学校应配备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在校园主要出入口、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一键报警装置;门卫值班室应配齐配全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二十二条加强教育教学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推进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乡镇中心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实行“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统一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考评。乡镇小规模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参与乡镇中心校开展的集体备课、公开教学等教研活动。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学科教师可根据需要实行校点走教。中心校要统筹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教育督导部门要为每所学校配备责任督学,并进行经常性挂牌督导;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每月至少到校指导1人次;电教机构应加强对小规模学校的支持力度,保障小规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能使用、教师会使用。建立中心校和小规模学校之间的资源共享机制,支持小规模学校开展校内外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落实国家和省颁课程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有条件的学校可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校本课程。规范学生在校时间、考试次数和课外作业量。充分发挥小班教学优势,采用更加灵活的教育教学方式,突出因材施教,加强个性化教学和针对性辅导,密切关注每一个学生思想动态和身心健康,切实提高育人水平。第二十五条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因地制宜组织学生活动和参加劳动实践,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和劳动观念。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和考勤管理,防止辍学。关爱留守儿童,建立留守儿童教育档案,设立亲情电话,构建协同关爱机制。配齐照料留守儿童生活的管理服务人员。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安全和后勤管理。按要求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和应急预案,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巡防机制,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和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与优质学校师生共同在线上课、教研和交流机制,以及县域内经验丰富的教研人员、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赴小规模学校开展经常性指导机制。采取同步课堂、公开课、在线答疑辅导等方式,保障小规模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弥补师资力量不足等短板。第六章教师队伍第二十九条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配备教师。成班率较低的学校,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确保每个教学点至少有1.5名教师编制。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一般性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配备。第三十条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编制资源,加大对农村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倾斜,确保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等课程,以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第三十一条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小规模学校流动。实行乡镇中心校教师到乡村小规模学校走教制度。第三十二条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获得充分的专业提升机会。县级以上培训要优先支持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参训,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项目要优先选派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参加。送培(教)下乡、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研修等活动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第三十三条完善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办法,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予以适当倾斜。全面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依据学校艰苦偏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保障教师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同级教育部门预算中安排体检专项资金,组织乡村教师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各级教师表彰奖励活动适当向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倾斜。第七章经费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建设和改造,为乡村小规模学校配齐教学仪器设备、生活设施和安保设施(备),统一调配闲置校舍和设施设备,确保资源不浪费,使乡村小规模学校达到标准规定各项要求,内涵建设得到加强,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安全管控无死角。第三十五条教育经费投入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统筹兼顾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不足100人按100人核定和拨付公用经费,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正常运转。附表乡村小规模学校必配用房及体育场地配置标准一览表单位:m2用房名称4班80人使用面积(㎡)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普通教室(4班)160—200多功能教室(多媒体、音乐、美术教室)54—70图书室(阅览室)40—50计算机室(小学三年级以上装配)40—50科学实验室(含仪器室,小学三年级以上装配)40—50心理卫生健康室40—50综合器材室40—50二、办公用房行政办公用房15教师办公室30—40少先队活动室40—60三、后勤及生活用房教师周转房每套35-43食堂80—120总务用房20传达值宿室(含安防监控室)20厕所不低于30,人均不小于0.35三、体育场地跑道不小于60米直道篮球场(片×㎡/片)1×608室外乒乓球区不少于3台注:1.本表为乡村小规模学校校舍建设参考标准,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58m2,具体按照“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安全适用、实用够用”的原则进行配建。新建项目不低于中央预算类投资项目标准,维修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测算。跑道周边设1-2个沙坑。以上配置按照小规模学校人数较多的规模进行配置的,重点建设50—100人的村完小;30人以下的村小和教学点如已实施标准化建设的,补齐短板实用即可,各地结合实际进行配置,避免造成浪费。附件2江西省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科学管理,依据《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二条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地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综合考虑当地地理环境、人口变化、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等因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要求,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每个乡镇应当重点建设一所办学条件、教学质量较高的寄宿制学校。第三条学校建设应先达到《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江西省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寄宿制学校要求。第二章学校布局第四条按照“小学向集镇集中,初中向中心乡镇集中,高中学校向乡镇或城区集中”的总体要求,打破行政区域界限,以人口分布情况确定校点布局调整。现有成建制农村中小学有条件和实际需求可办成寄宿制学校。第五条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趋势等情况合理确定。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不超过2500人。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第三章学校建设第七条学校均应按学校教职工实际需要建设教师周转房,每套建筑面积为35-43㎡。第八条学校食堂包括餐厅和操作间,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操作间面积不低于整个食堂面积三分之一。操作间必须坚持“三分开、一方便”的原则,即:生熟食品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的贮藏分开;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使用煤气或天然气可不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厨房和配餐室的墙面应设高度不低于2.1米的墙裙,食堂使用面积按1.2㎡/生计算,设置餐桌餐椅,配备消毒柜、冰柜、食品留样贮藏柜、碗筷存放保洁柜等设施。第九条学校应设置学校开水房及浴室。开水房应保证每40人一个出水口(满足开水供应);浴室使用面积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分别为40㎡、55㎡、70㎡,能满足学生每周洗浴一次,一般使用淋浴设施,且有专门存放衣服的柜架。第十条学校应分设厕所,其中教工厕所使用面积4㎡/蹲位;新建教学楼每层、学生宿舍每间应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第十一条学生宿舍每层设置洗衣房一间,使用面积24㎡。第十二条学校教室应使用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照明卫生标准达标率100%。第十三条学校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设置监控值班室,视频监控应覆盖主要出入口、走廊通道、物理化学实验药品库、宿舍等重点部位和公共场所。要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建设外来人员人脸识别系统和安检制度,构建学校门口“安全区域”。学校重点部位应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派出所联网;门卫值班室应配齐配全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教职工配备第十四条学校要整合教师资源,培养跨学科综合型教师,确保国家规定课程开齐、开足课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五条学校应配备一定的生活教师、校医、保安和炊事员。其中:按小学1-3年级每100名学生、4-6年级和初中每150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教师;每600名学生一般应配备1名校医(600名学生以下学校至少配备1名);每校至少配备保安人员2名,超过300名住校生的每增加300名住校生应增配保安人员1名;每60名学生配备1名食堂工作人员。各地应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事项。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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