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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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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连云港市建设局连云港市监察局文件连建招〔2009〕227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东海县招标办,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规范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连云港市建设局连云港市监察局文件连建招〔2009〕227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东海县招标办,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规范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若干规定》相关内容予以细化,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若干规定》和本通知各项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比选(抽签)制度1、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取得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应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比选(抽签)制度。2、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市建设局牵头设立“连云港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入选进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条件为:(1)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一年以上;(2)当年未被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或二次及二次以上通报批评;(3)企业《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未被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扣分达20分及以上,且6个月内未出现两次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4)企业专职人员《招标代理信用手册》被扣分不超过3人以上,且没有因扣分被暂停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5)上年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业务知识考核平均90分以上;(6)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4、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库”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比选或者抽签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如采用“比选”方式,则招标人应向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比选办法和相关文件资料(比选办法见附件2);如采用“抽签”方式,由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随机进行。5、招标代理机构的一个项目组同期只能承担不多于3个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达到3个后,该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组参与比选(抽签)。该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一经举报或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6、市建设局牵头组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当熟悉和掌握招标代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经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7、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5人组成,应保证招标人、招标人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1人,其余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应执行有关回避制度的要求。8、比选(抽签)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应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连云港)和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布比选(抽签)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拟派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两天。9、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抽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建立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原因,应当在省招投标监管系统(4.0)中明确写出,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布。2、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和评标结果同时进行公示,由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共同填写评标结果公示一览表(附件3),评标结果公示一览表和中标公示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四、建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和代退制度1、依据《若干规定》和省建设厅苏建招(2009)112号文件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从该企业基本户中提交,同时提供给投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证明。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专户,由专职人员代收、代管和代退,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递交时间等信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文件进行核验。3、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投标人能够确认安全有效的方式到帐。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应当在开标时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宣布。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五天到帐,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一律不予接收,并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作重大偏差处理。五、实行投标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制度1、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并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为2分,其中陈述分值1分、答辩分值1分。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开标时到场,由招标人查收其身份证明并代转给评标委员会,答辩后再由招标人予以退还给本人。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场或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3、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程序及方法:(1)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行。(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核对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宣布查验结果,要求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及答辩。(3)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陈述及答辩顺序与开标顺序一致,评标委员会按顺序逐一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及答辩;(4)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开始陈述,陈述的内容针对本次招标工程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勿需作企业情况介绍。陈述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5)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陈述之后,各评委针对本次招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内容向项目负责人提问,由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委也可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集中提问,原则上应统一提问内容,一般提问两道题,评委单独或集中提问及项目负责人答辩一般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评委对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逐一进行独立评分。(6)项目负责人的陈述及答辩与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不一致或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目负责人无力承建该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4、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分值及评分要点,具体可参照(附件4)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六、建立若干招投标动态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完善招标投标备案操作程序,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若干规定》,制定以下6项招投标管理制度。1、招标人发包初步方案咨询服务制度招标人在进行招标发包初期,可以自行或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发包初步方案的备案工作,招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应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供拟建项目的如下情况:(1)工程概况;(2)合理划分标段情况;(3)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及代理签订等情况;(4)签订招标人诚信承诺书(见附件5)。2、招标代理备案环节项目负责人(组长)现场负责制度招标代理项目组负责人(组长)在招标代理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等环节必须具体参与,到场接受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在关键的工作节点上严格把关,保证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期限。在进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将企业及项目组成员《信用手册》提交给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待合同备案结束,再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人员填写好《信用手册》有关内容后予以退还。3、中标人诚信承诺制度办理合同备案环节,招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负责人、中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及建造师(总监)应联合出席合同备案程序,招标人应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简要介绍招投标过程的一些基本情况,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拟派建造师(总监)均应有对中标项目情况的基本陈述及相关承诺,并签订中标人的诚信承诺书(附件6)。合同三方代表的联合出现应视为对该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的阶段性总结。4、开评标现场监督制度招标人(代理公司)必须在招标文件备案的同时,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项目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唱标程序、光盘导入、评委签到、评标过程等,发现问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5、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由市建设局、监察局牵头会同县区建设、监察部门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巡查各地贯彻落实苏建招[2009]140号文的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加大对全市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不断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6、奖惩信息统一网上公布制度本市范围内作为评标依据的奖励、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www.lygcin.gov.cn)公布的信息为准。各部门各单位有关奖励、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应报送市建设局,统一汇总录入“连云港市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六、以上各项制度和《若干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开始施行。七、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项目可以参照《若干规定》和本通知执行。八、本通知各项制度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解释。附件:1、苏建招[2009]140号文2、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3、评标结果公示一览表4、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评审要点及得分5、招标人诚信承诺书6、投标人诚信承诺书主题词: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规定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市政府连云港市建设局连云港市监察局2009年6月19日印发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监察厅  文件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监察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家融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免费公开。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九条 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具体办法由各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以下统称“技术标”)进行评分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抽取,且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废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四)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五)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六)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以上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具体的评审因素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四)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二十条 建立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及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各市、县(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www.jszb.com.cn网站的统一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评标时对存在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并且已经在网上公告的投标人予以扣分。具体扣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网上公告的情况在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场而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评审资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监察机关或有关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深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和动态考评办法。对动态考评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暂停其一定时期内评标资格;对于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依法将其清出专家名册,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招投标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在网上予以公布(公告)”是指在www.jszb.com.cn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告)。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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