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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2020-10-31 3页 doc 35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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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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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至1750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至449年制定的。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至1750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十二铜法》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至449年制定的。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民主制国家。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因此《,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第一,具有宗教性质。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范化反映。所以《,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内容或形式,都表露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从结构形式来看,石柱的上端刻有汉穆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于“古巴比伦的太阳。”这已经是古代原始宗教思想的映示。在法典的序言中,汉穆拉比声称自己以神的名义颁布法典,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在法典的“结束语”中说:“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竭力证明自己拥有至尊无比的权力,表达了“君权神授”的思想。这是明白了然地表达宗教思想。汉穆拉比把这种宗教思想直接溶进具体法律条款中。如在法典很多地方仍保留使用“水审”、“火审”等原始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一些难以决裁的案件,就把当事者投入水或火,以证明是否有罪。《汉穆拉比法典》第132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这里所说的“应投入于河”就是把该妇女投入河中,由河神神判。此外,法典还有“对神发誓”判案的条规。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发誓,并得回其家。”这里“对神发誓”就是神明裁判的法律规定。这种“对神发誓”、“水审”等法律规定虽然是保留原始判案习俗,但也说明了《汉穆拉比法典》具有宗教性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同样也存在宗教思想的影响。《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是《神圣法》,其中一些法规是按神圣的宗教条规来制定的。以宗教法规来规范民事民案。如规定“火葬的柴薪不得用斧头削平”“,不得在死者之前放置带没药的饮料”等等。这些规定似乎是无关大雅的琐屑之事,但《十二铜表法》却郑重其事地当做“神圣”大事,违反不得。很明显,这些法规带有宗教性质。缘何《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都具有宗教性?这是原始氏族制残余的社会反映,也是上古人类存在的原始宗教思想的顽强表现。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是顽固的,带有很强的因袭性。不是一个新社会制度代替了旧社会制度,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支配下,就能完全彻底地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思想意识具有惰性。《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传统观念与旧习俗做了继承,在法律条款上予以保留与体现。这对处于发展中的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消极落后的,因为传统观念即意识观念的延续性往往呈现出保守性。然而,二部法律接受与保留传统观念却是现实主义的,可以争取与团结民众。任何社会具有先进思想觉悟的人都是少数,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因循守旧是属情理之中。古巴比伦与古罗马都存在氏族制度残余,人们的原始宗教思想依然存在,反映社会现实的二部法律体现古代宗教思想影响是历史的必然。因此二部法典的现实性与保守性同时存在。第二,保留氏族制残余。古巴比伦与古罗马都处在奴隶制社会的初期,原始氏族社会的残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代表奴隶主利益的法律,即维护私有制经济的法律,如何去面对这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公社残余?是彻底荡涤氏族制度残余,还是对某些客观存在的氏族制残余给予保留并加以法律规范,这是《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所要考虑与应对的问题。《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者,即古巴比伦的统治者采取兼容并蓄的办法,对某些氏族制残余的现实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大家知道,古巴比伦基本上是属家庭奴隶制阶段,奴隶数量不大,尤其土地占有制还未完全摆脱公社公有形式,氏族公社仍残存。《汉穆拉比法典》接受氏族制残余,在法律规定上予以体现。例如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国王对全国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土地公社占有仍占很大比重。耕地总数的83%属公社占有,大部分土地是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家庭使用。森林、牧场、池塘、晒场等都是公社集体所有。《汉穆拉比法典》第53条、54条都提及“公社”与“公社耕地”的法律问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条款中处处体现家长的特权地位,这是氏族家长制社会的遗风遗俗表征。财产的继承规定不超出家内继承范围。这些都体现出法典保存了氏族制残余。此外《,汉穆拉比法典》对刑罚规定得十分残酷。诸如儿子殴打父亲要断其手指,养子不承认父母要割其舌。须知,刑罚的残酷性是原始氏族制的残余,因为原始社会对敌人的惩办是严酷残忍的。这是当时的习俗。又之《,汉穆拉比法典》还保留氏族社会那种“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惩罚办法。法典第200条规定:“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击落其齿。”这是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条规。法典第230条规定,建筑师为自由民建造房屋,如果工程不牢固,造成房屋倒毁,那么处罚的办法是“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则应杀死此建筑师之子。”这是以建筑师之子的处死来抵偿房主之子的死亡。当然,建筑师之子可能是无辜的,却遭此厄运。这就是“同态复仇”的氏族社会残余。有关“血亲复仇”在法典中亦有所现,不过已演变为“犯罪集体负责”的表现形式。法典第23条规定:“如果自由民犯强盗罪,而捕不到,那么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失主之物。”就是说强盗犯所在的公社及长老应替这个强盗承担责任。显然,公社与长老顶罪意味着“犯罪集体负责”精神。法典第24条规定:“如果生命被害,而罪犯捕不到,那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明那。”总之,公社与长老为其不屑成员付出沉重的代价,体现“血亲复仇”的另样形式,即“犯罪集体负责”。《汉穆拉比法典》在很多方面仍保留氏族制度的残余。从理论上说,这是保留落后,不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从而是不合理的。从实践上看,这是承认现实,符合实际。《汉穆拉比法典》把消极的历史遗物加以法律规范,成为合法的东西,法典的现实主义态度又是合理的。《汉穆拉比法典》具有现实性与保守性两重性。《十二铜表法》同样保留氏族制的残余。古罗马共和早期,奴隶社会尚处早期阶段,带有家长制奴隶制特点,且奴隶数量也较少,因此氏族公社制也残存。在土地占有关系方面,还存在“公共土地”的公社集体所有制。《十二铜表法》也是面对古罗马的社会现实,把行将被历史淘汰的“公共土地”给予法律肯定。《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8条B规定:“假如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在这里,可以看到古罗马存在“公共土地”与“私人领地”两种土地占有形式。显然,法律承认氏族公社的公有土地,并把“公共土地”写进法律条款,表明其合法性。这就保留了氏族制的残余。另外《,十二铜表法》对刑罚的规定也是十分残酷。这也是氏族制的遗风。《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9条规定:“如果成年人于夜间在犁耕的田地上践踏或收割庄稼,则处以死刑。”把践踏犁耕地或偷收割庄稼处以死刑,除说明重视保护私人财产外,还说明刑罚的残酷性。这种残酷性正是原始氏族社会的残迹。与《汉穆拉比法典》相似《,十二铜表法》也保留“同态复仇”的条款。如《第八表》第2条规定:“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遭受同样的伤害”显然是“同态复仇”的特征。这是遗传氏族社会的惩罚习俗。《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在法律条规上都保存氏族社会某些落后的遗风遗俗。这是当时社会现实的无奈反映,无法规避的。一部法律过多地考虑照顾旧社会的遗俗与传统势力,那么法律的时代先进性就大大地被挫钝。《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虽然对新生的奴隶制度以及私有制给以肯定与维护,为奴隶制的发展提供法律保证。这是二部法典的主流,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保存大量氏族制度残余就显现法典的保守性。第三,阶级属性鲜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毫无疑问《,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分别是古巴比伦奴隶主和古罗马奴隶主的统治工具。尽管说它们都存在旧时代的痕迹,但都不愧为奴隶社会的利剑。《汉穆拉比法典》重视维护奴隶制私有制,尤其是神庙与宫廷的财产。侵犯了这些财产,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典第6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同时,将奴隶视为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侵犯了这部分财产权亦受法律的严惩。法典规定“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法典》第15条)很明显,这些法律条款是维护氏族贵族与奴隶主等最高统治者的利益。法典第278条、279条都规定奴隶可以买卖。并规定自由民捕获逃亡奴隶应归还其主人。《汉穆拉比法典》维护奴隶制利益的阶级属性是鲜明的。《十二铜表法》同样体现出维护奴隶制的阶级属性。《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3条规定:“如用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头骨,则应缴纳300阿司,如奴隶,则为150阿司。”这就是说,打断奴隶的头骨,罚金只是自由人的一半。可见奴隶在社会上不能与自由人平等,法律维护了奴隶主利益,阶级属性也是昭然于世。《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维护奴隶制度,虽然说奴隶制存在着人世不平等与人身束缚,人权更劣,但作为奴隶制度初创时期的法律,维护奴隶制还意味着维护先进生产力及其制度,对历史起推动作用。法律做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功能得到正面效应。古巴比伦奴隶制与古罗马奴隶制又有不同,两者的经济基础不太一样。古巴比伦虽然有工商活动,但主要经济基础是农业。古罗马农业生产占一定比重,但主要是工商业经济。建筑在不同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文化,各有特色。古巴比伦的法律文化带有农业文化色彩,古罗马的法律文化却有较多的工商文化色泽。因此《,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特点。其一,法律的规范程度不同。《汉穆拉比法典》之前,两河流域已出现成文法,诸如《乌尔纳姆法典》、《利皮特———伊斯塔法典》、《苏美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但《汉穆拉比法典》仍可视为成文法的初创之一。与古罗马首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相比《,汉穆拉比法典》在法律规范程度上远不如《十二铜表法》。众所周知,法律的制定是考虑可能发生的案件,不是针对已发生的案件,更不是搞案例汇编。这样,法律的条款应当是对法的抽象,不是案例的归纳、总结和汇编。这就是法律条文的规范化文字程式。法律是防恶惩恶的,适用于未来。法律不是做为判案的参照系的百科全。法律应遵循自然正义原则,确立正义与公平。法律不应搞厚此薄彼,制造不公。这些是较成熟法律的范式原则。《汉穆拉比法典》是类似判例汇编,缺乏法的抽象。它是依照过去习惯法做为判案的根据,加以文字整理,遂成成文法。因此《,汉穆拉比法典》把过去已发生案件的处理作为判案的参照系,制定法律处分条款。罗列许多具体案例,做出裁判处罚规定。举几例说明,如关于夫妻关系处理办法,自由民夫妻不睦,状告妻子不贞等的判决。法典第142条规定,如果妻憎恶其夫,经过调查,妻无过错,那么“妻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第143条规定,如果妻有不贞洁,使夫家破产,那么“则此妇应投于水。”这种判案办法是完全参照“水审”习惯法进行的。关于妻不育夫纳妾问题的规定。如果妻不育,妻给夫以女奴生育子女,那么“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理由是妻子已经让丈夫与女奴媾合生育,已经有子女了,故不再允许纳妾。如果妻子没有想办法让其夫生有子女,那么,法典第145条规定“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显然,这种丈夫可否纳妾,以及妾的家庭地位的规定都是参照习惯法来处理的。由此可见《,汉____P?穆拉比法典》带有案例汇编色彩,这就使法律规范程度偏低。《十二铜表法》的法律规范层次高一些,条款的制定有从法理角度加以抽象,不是参照某一案例,具有普通性意义。如《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3条、第4条关于“时效”的规定,就是从法的角度加以法定。“占有土地的时效规定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就是说自由民占有某种物品超过一年,占有土地超过二年,那么该自由民就可合法拥有物品或土地。这种“时效”的规定,不是过去具体案例的汇集,而完全是从法理抽象出来的。又如婚姻的时效问题,规定“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自己的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她的一年时效。”妇女只要离开家三夜,就使丈夫对妻子一年的占有时效不够,从而丈夫就没有支配妻子的权力。这种时效规定也是法的抽象而成的。从“占有权法”的规定来看《,十二铜表法》的法律成熟程度及法律规范程度比《汉穆拉比法典》为高。《汉穆拉比法典》比《十二铜表法》早问世一千多年,从人类五千年的文明史来看,这一千多年是举足轻重的时间因素,一千多年对人类思维及文化、文明进步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十二铜表法》法律规范程度比《汉穆拉比法典》高是不足为怪的。说明了法律文化是与时俱进的。世界是朝着法治社会前进的。其二,重视民主民权程度不同。一个法制社会,是会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的。法律除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外,法律还有约束、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功能。法是以恶治恶,使人性恶的一面收敛。人民大众是法律行为的主体。法律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预防与惩治人类的恶行,另一方面又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人类的自由权、平等权和人权。成熟的法律这两方面的功效都发挥得很好。从历史经验来看,各国都对法律的维权作用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法律的惩治作用。因此历史上还没有出现真正的法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法律的维权作用也愈益被重视。所以,重视民主民权的程度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水平。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比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在重视民主民权方面做得更好一些。《汉穆拉比法典》是维护奴隶制的法典,因此,从根本上说,它是奴隶主的统治工具,存在着必然的阶级不平等,民主、自由、人权无从谈起。然而,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意识到法律的公正性有助于巩固自己统治,因此《汉穆拉比法典》在维权方面也有所注意。声称制定本法典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为此汉穆拉比在法典的“序言”和“结束语”中,多处标榜自己是“公正之王”。这是问题的一面。但问题的另一面是古巴比伦是奴隶制中央集权专制统治,政权的专制又弱化了法律的维权意识,冲淡了维权效能。法典鼓吹“君权神授”,神化国王汉穆拉比。汉穆拉比声称“马都克(巴比伦的庇护神———笔者)命我统治万民”“,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神化王权就消化、灭化了民权人权。《汉穆拉比法典》更多的是体现专制统治的严惩酷刑。尤其对涉及奴隶反抗、逃亡均用重典。法典第16条规定:“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第19条规定“,倘芷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用严刑峻法维护奴隶制度,残酷镇压反抗的奴隶与自由民,那么民权人权就荡然无存了。为了维护专制统治,汉穆拉比严格控制军队,把暴力做为维护奴隶制的威慑力量。《汉穆拉比法典》对加强控制军队做出法律规定,尤其加强对军官的控制。法典第33条说:“倘德苦或卢布图(均为巴比伦军队指挥官———笔者)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第34条又规定:“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重装兵或轻装兵———笔者)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此德若或卢布图应处死。”这些都是加强对指挥官的控制措施。使指挥官听命于国王,不得擅自行动。以维护专制统治。强权政治则民权人权消失。《汉穆拉比法典》对侵犯财产罪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严厉。对侵犯神庙和王室财产都予以重处。对盗窃、强盗罪几乎都是处死。甚至对罪犯知而不报也处死刑。法典第109条规定:“卖酒妇明知罪犯在自己店中共谋不轨,而不申报,则此卖酒妇应处死。”用重典,通过刑罚的残酷性来达到专制统治,民权人权笈笈可危。此外《,汉穆拉比法典》还体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条款,如对土地租赁、手工业、商业都有详细规定,有关商业方面的条款约占法典条文的10%。总之,《汉穆拉比法典》全方位控制国家,强化中央集权专制统治,民主民权人权被漠视了。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情况有所不同。先前,古罗马贵族拥有大量土地与奴隶,掌握国家大权。罗马氏族贵族政治上享有特权。法律上又没有成文法,贵族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任意解释习惯法,行使司法审判权。由于平民长期坚持斗争,终于双方达成妥协,制定了《十二铜表法》。所以《,十二铜表法》的产生正是平民反贵族斗争的胜利成果,促使国家民主化。《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它的颁布使日后贵族任意解释法律,进行审判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反映了平民的意志与要求。《十二铜表法》使罗马奴隶制民主制初见端倪。比较重视平民的民主民权。《十二铜表法》比较重视民主民权表现在所制定的法律比较尊重人格尊严,并予以保护。法律对毁谤他人,侮辱人格,侵犯名誉的行为予以严惩。《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伤害法》第1条规定“,有人歌唱有害的歌谣”得处死,就是说,假如有人编造或歌唱含有毁谤或侮辱他人的歌词时,必须处死。这就足以显示对人格名誉的保护力度。第4条规定:“如果欺侮人,则罚款25阿司。”社会上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欺侮人现象是司空见惯《,十二铜表法》对欺侮人的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这在其他法典是不多见的。可以透视古罗马社会民主化程度,这对维护民权与人格尊严是有积极意义的。此外《,十二铜表法》对高利贷进行限制。众所周知,经济上的困窘会造成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卑贱与依附,会失去人身自由。因此,高利贷盘剥会造成无数人沦为奴隶。最终成为社会问题,导致社会动荡。所以,对高利贷的限制某种意义上说是保护民生民权的措施。《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取得超过百分之一月息。”这就从法律上限制了高利贷的盘剥。以前古罗马财主可以随心所欲地自行规定高利贷利息。限制高利贷对自由民是有利的。此外,法律还规定给予债务人的还债宽限时间。《十二铜表法·第三表·债务法》第1条规定:“债务人在其承认债务之后或对他作了判决之后,得有三十天的特许期限。”时间宽限是对债务人的某种保护,防止逼人太甚造成恶果。法律还规定不允许债权人搞饥饿体罚,要求监禁债务人不得使其挨饿。《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4条规定:“若无力自费供养,则拘禁他的人每日应发给他面粉一磅,如愿意,亦可多给。”这些表明《十二铜表法》对平民的利益,对民生民权有一定的注意。在民事权利上,平民与贵族基本享有平等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十二铜表法》没有出现加强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条款。平民反贵族斗争胜利成果得到体现,平民争得民主权,使国家逐渐走向奴隶制民主社会。总之,在民主民权问题上《,十二铜表法》比起《汉穆拉比法典》重视程度多得多。《汉穆拉比法典》对“公道与正义”标榜得多,喊得很响,可实际体现却很少。相反《,十二铜表法》没见一句自我标榜的言词,却在若干法律条款上予以规定。评价一部法律,不应看如何标榜与自吹,应察其实质内容。正因为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对成文法开了务实的好头,把平民反贵族斗争的成果札札实实地体现出来,从而维护了平民的民主民权。因此,后来罗马平民反贵族斗争取得辉煌胜利,全体平民都享有罗马公民权,称为罗马市民。后来制定了《市民法》、《万民法》,把自然法的“公平”、“正义”学说做为法学的理论基础。使罗马国家进一步民主化。《十二铜表法》为罗马民主政治奠下第一块基石。其三,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有其使用价值。统治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考虑过其法律的使用价值问题。不同统治者,因各种不同因素原因,会有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因此,每部法律、法典所蕴含并体现的价值取向是不尽相同的。《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时代不同,政治经济特点不同,以及统者的素质差异,都会造成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朝第六个王汉穆拉比,在经过35年的征战,统一了两河流域,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国家之后制定的,国家的空前强盛给制定法律定下了基调,左右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国王法穆拉比居功自傲,藐视一切,不可一世。他自认为是受神的命令,作为诸王之王来统治世界的。于是他独揽大权,集行政、军事、立法、司法、祭祀大权于一身,直接任命中央到地方的各层官吏。在唯我独尊心态指导下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必然反映出专制独裁的特点。因此,如何通过法典,把这种强盛无比的巴比伦王朝千秋万代的留存下去就成为《汉穆拉比法典》的主旨思想。另外,汉穆拉比虽然鹿死其手,成为一代天骄,但他所处的时代的特殊性,即从氏族公社过渡到奴隶社会,土地与财产私有制不断发展,自由民内部日益分化,高利贷专横,引起阶级斗争激烈,社会出现不稳。因此,如何通过法典,缓和矛盾与斗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遂成为制定法典的另一个指导思想。这样,无论旨在加强王权,建立永久的霸业,也无论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调整人事间关系,均属政治伦理问题。《汉穆拉比法典》的价值取向可归结为政治伦理价值取向。果不其然,政治伦理价值取向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得到充分的展现。首先,法典表露了汉穆拉比王的志高气扬心态。在法典的序言与结束语中,诸如“众王之君主”、“众王之首”、“无敌之王”、“众王之上之王”、“功业无双”等肉麻颂词充斥全文,这就为实行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制造舆论气氛,也为制定维护专制统治的法律提供理论依据。政治伦理价值成为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直接取向。接着,汉穆拉比考虑盖世功业如何万代留传问题。“此后,千秋万代,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因此,永葆王朝又是《汉穆拉比法典》另一个政治伦理价值取向。在法典的具体内容中,汉穆拉比王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斗争,防止大量的自由民沦为奴隶以保证军队的兵源,法典对债务奴隶做了某些规定。法典规定债务奴隶受奴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第117条)并规定对债务奴隶不能随意殴打、虐待或杀死。(第116条)对高利贷的利率也加以限制等等。这些都是从政治角度考虑的,体现了法典的政治伦理价值取向精神。《十二铜表法》情况有些不同。《十二铜表法》是在二个前提条件下制定的,一个是私有制发展,即奴隶制经济发展,另一个是平民反贵族斗争取得一定的胜利。在此历史背景下出炉《十二铜表法》。因此《,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一是为保证奴隶制经济与私有制的发展。二是为罗马平民争得政治、经济的平等地位,保护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平民的利益。因此,经济成为《十二铜表法》的价值取向,法律条款是围绕着发展经济而制定的。为此《,十二铜表法》很重视保护奴隶制的经济利益,保护贵族与平民的财产所有权。《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24条规定“暗地毁灭庄稼,则处以比杀人还要严重的死刑。”第10条规定:“如有人放火烧毁建筑物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而该犯罪者系故意为此者,则令其带上镣铐,在鞭打之后处以死刑。”这是把房屋、庄稼做为重要财产加以特别保护,侵害者受法律严惩。其他私人财物同样也不允许侵犯,违者也受处罚。《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1条规定,盗伐私人树木视为犯罪,也要受制裁。“蓄意采伐他人树木的犯罪者,每棵处以25阿司的罚金。”对于盗窃他人财物者,格杀勿论。第12条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由此可见《,十二铜表法》是十分重视保护私有财产的。在法律上保护私人财产,就意味着确立财产权。财产权的确立,其意义就在于有效地使用资源,并使得资源能有合理的流向,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与进步。重视保护私人财产权是有深远的经济意义的。《十二铜表法》重视保护私有财产权反映出本法律的经济价值取向。《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是有较大差别的。《汉穆拉比法典》着眼于政治伦理价值,因此,法律着重维护政治稳定,并祈求永久保住江山社稷,万世不变。这就造成不求进取,不思发展变化,把政治制度凝固化。法律束缚了社会发展进步,导致古巴比伦奴隶制社会长期停滞不前。《汉穆拉比法典》就成为阻碍古巴比伦社会发展的紧箍咒。《十二铜表法》把经济价值提到首位,法律是围绕着发展奴隶制经济和私有财产而制定的。条条款款全面地促进罗马经济的发展,包括争取平民更多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使平民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后来罗马平民在政治、经济上实力雄厚,平民与贵族的界线消失了,使罗马政治民主化,罗马奴隶制实行民主制。这些都大大促进罗马社会发展进步。罗马成为全世界奴隶制发展水平最高,最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罗马帝国成为世界性大帝国。由此可见,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关系到国家、社会未来发展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应当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重视与深思。《汉穆拉比法典》适合于古巴比伦奴隶制社会。古代巴比伦视全国土地为国家所有,国王是最高所有者,法律维护了国王的权威与地位。这就使古巴比伦实行中央集权专制统治,把农业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基础。所以《,汉穆拉比法典》所体现的法律文化是古代东方型的农业文化思想,形成保守性的文化氛围。《十二铜表法》反映了古罗马的政治经济需求。古罗马工商业比较发达,成为国家主要经济基础。发展工商业就带来开拓进取、公平竞争的思想观念。《十二铜表法》适应这种文化氛围。因此《,十二铜表法》的法律文化是蕴含着西方工商文化思想。此后,东西方世界分别在农业文化思想与工商文化思想的熏陶下,国家走上各自的发展道路。法律文化也各成系统,形成世界几大法系。法律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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