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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方案_国家粮食局

2022-02-19 2页 doc 23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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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方案_国家粮食局.PAGE/NUMPAGES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中"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有关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市场化收储创造条件。一、主要目标针对市场化收...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方案_国家粮食局
.PAGE/NUMPAGES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粮食收储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中"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有关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市场化收储创造条件。一、主要目标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干等诸多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从2017年起开始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并达到以下目标: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建成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产后服务中心还应能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促进粮食提质进档。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推动节粮减损。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二、主要内容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建设范围包括: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同时,要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项目具体建设应参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相关省〔区、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产后服务中心的布局可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数量,并因需配置设施设备。原则上,东北地区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区的应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的应不低于1万吨,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参照调整。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应依法依规用地。兴建各类设施原则上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粮库空余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三、建设主体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各地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的应符合以下:成员在100户以上。东北地区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其他地区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粮油加工企业一般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及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有实力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四、服务功能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农民需要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为农户开展"五代"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种子、化肥等和融资、担保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一清理干燥。依托粮库配套清理干燥设备,建多粮种多用途的烘干设备、"就仓干燥"设施、旋转式自然干燥机,也可以配备移动专用干燥设备,为农民提供粮食清理干燥服务,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减少产后损失。〔二科学储粮。对基层粮库特别是收纳库进行改造,为农户提供储粮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农户需求开展分等定级、分仓储存服务。为完善产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需求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加快解决东北地区"地趴粮"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户科学储粮能力。〔三运输销售。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为种粮农民提供运粮服务。利用连接市场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开辟市场渠道,开展售粮服务,帮助农民卖个好价钱。支持产后服务中心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四加工兑换。以加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后服务中心,可直接为农民开展代加工和兑换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增收。其他类型的主体,可依托仓储、烘干等设施扩展加工生产能力,为农民提供代加工服务。此外,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等政策,推广适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储粮以及对粮食分档升值,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等。五、保障措施〔一科学规划项目建设。按照2020年实现产后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坚持需求导向、为农服务,面向基层、近民利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规划。项目建设要突出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等的产粮大县倾斜。要对总体建设规模、年度分解任务、功能设计、点位分布等进行合理规划,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辐射半径合理确定项目点和数量。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实行滚动方式分批建设,根据确定的建设规模,服务中心建设数量1000个以上的省〔区、市在3-4年内完成,建设数量300-1000个的省〔区、市在2-3年内完成,其他省〔区、市在1-2年内完成。各省〔区、市内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列入年度建设的县和项目应确保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二投资来源与财政支持。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以企业投资为主。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实施方案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确保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好、管好、用好。〔三发挥中央大型粮食企业的作用。最大限度利用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大型粮食集团的下属企业按在地原则,直接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省级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建设投资及中央财政补助由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计入本省〔区、市补助总额。〔四结合精准扶贫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要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向产粮大县中的贫困县倾斜,要精准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促进贫困农户减损增收脱贫。〔五加强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中"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要求,面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选派一批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专项开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服务和推广,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粮食收储技术水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科研机构、院校、质检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等,选派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每个项目建设县选派1-2名,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六评估、评价实施效果。项目建设方案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预评估,项目全部建成后要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区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七任务分工。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产后服务中心逐步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建设范围和条件等要求,统筹本地区各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规模数量,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省实施方案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作为验收考评依据。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要深入研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使用。各地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绩效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建设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八实行阳光操作。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简化程序,加强服务。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项目主体须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执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县政府成立由粮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按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应拍照存档。六、进度安排实施方案由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在各省份报送建设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省份名单后,今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省份按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计划,重新修改、完善优化《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把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为加快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建设中的问题,认真探索、积累经验、有序推进,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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