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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作业线

2019-08-21 20页 doc 123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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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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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作业线8装卸作业线8.1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置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挡车器和钢筋混凝土车挡。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挡车器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8.2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0000t,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3个品种。8.3非罐装货物装卸线宜靠近仓库或储存设施布置。8.4铁路装卸作业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取送...
装卸作业线
8装卸作业线8.1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置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挡车器和钢筋混凝土车挡。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挡车器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8.2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0000t,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3个品种。8.3非罐装货物装卸线宜靠近仓库或储存设施布置。8.4铁路装卸作业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取送车次频繁、货运量大的装卸线宜与进厂线直通。8.5装卸线的长度应根据货运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应满足平均一次送来车组的长度。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按一次作业1/6列或1/3列设置。作业量较大和有开行集装箱班列前景车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可按整列设置。8.8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8.8.1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1.办理站内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8.8.1-1中的规定。表8.8.1-1办理站内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m) 名称 装卸作业线 装卸甲类物品第3、4项 装卸甲类物品第1、2、5、6项 装卸乙类物品 装卸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物品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75 专用线(专用铁路)走行线 30 2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30 22.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 30 30 22.5续上表 名称 装卸作业线 装卸甲类物品第3、4项 装卸甲类物品第1、2、5、6项 装卸乙类物品 装卸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物品 其他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20 15 10 三级耐火等级 25 20 12 四级耐火等级 30 25 14 变配电站围墙 40 30 铁路正线 40 30 站内装卸作业线以外的其他铁路线路 30 22.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0 22.5 其他公路(路边) 20 1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 1、11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40 30 车站围墙 15 5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1-2中的规定。表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m) 相邻工厂或设施 装卸作业线 装卸甲、乙类物品 装卸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物品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75 相邻工厂 50 37.5 可燃液体储罐 50 40 液化气体储罐 70 60 甲、乙类危险货物仓库 40 30 铁路甲、乙类危险货物装卸设施 40 30 厂外企业铁路线 30 22.5 专用铁路的企业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35 26.5 厂外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30 22.5 其他公路(路边) 20 15 变配电站 40 30 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 10kV及以下 15 11.5 10kV以上 20 15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40 3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0 15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60 45注: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表 建(构)筑物名称 装卸作业线 装卸甲类物品 装卸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物品 工艺装置(单元) 甲类火灾危险性 30 22.5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19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15 全厂性重要设施 一类 45 34 二类 35 26.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20 15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40 30 甲、乙类固定顶储罐单罐容积V(m3) V>5000 35 26.5 1000<V≤5000 30 22.5 V≤1000 25 19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储罐单罐容积V(m3) V>50000 40 30 10000<V≤50000 35 26.5 1000<V≤10000 30 22.5 y≤1000 25 19 液化气体及甲B、乙类液体 码头装卸油区 35 26.5 汽车装卸站 25 19 铁路装卸设施、罐车洗罐站 30 22.5 灌装站 液化气体 30 22.5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 25 19续上表 建(构)筑物名称 装卸作业线 装卸甲类物品 装卸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物品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气体储存的压缩机 20 15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19 甲、乙类危险货物仓库 30 22.5(30) 装卸作业线以外的其他铁路线路 30 22.5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75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 22.5注:表中括号内的数据为用于乙类储存物品的装卸线。4.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1.75m,与高站台(高度不小于1.1m)边缘的距离应为1.85m。8.8.3集装箱装卸作业线1.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8.8.1-2中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2.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他建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规定减少25%。3.罐式箱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比照本技术条件第表(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建(构)筑物名称 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 工艺装置(单元) 甲类火灾危险性 30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全厂性重要设施 一类 45 二类 3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20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40 甲、乙类固定顶储罐单罐容积V(m3) V>5000 35 1000<V≤5000 30 500<V≤1000 25 V≤500或卧式罐 20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储罐单罐容积V(m3) V>50000 40 10000<V≤50000 35 1000<V≤10000 30 500<V≤1000 25 V<500或卧式罐 20续上表 建(构)筑物名称 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 液化气体及甲B、乙类液体 码头装卸油区 35 汽车装卸站 25 铁路装卸设施、罐车洗罐站 30 灌装站 液化气体 30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 25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气体储存的压缩机 20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其他线路(仓库装卸线除外) 30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第九章非罐装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设备9.1装卸设备的类型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装卸方式、装卸机械性能确定。各类危险货物配备的主要装卸设备类型见表9.1。表9.1各类货物配备装卸设备类型 货物品类 装卸设备类型 非罐装货物 防爆叉车等 集装箱货物 门(桥)式超重机、正面吊等 罐式集装箱 门(桥)式起重机等9.2装卸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装卸腐蚀性物质的装卸设备应有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第十章消防设备、设施10.1灭火器材10.1.1灭火器的选择1.固体物质火灾(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10.1.2灭火器的配置1.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类型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2.危险货物仓库(站台)、堆场、雨棚等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GB50140—2005)中的相关规定。10.1.3灭火器的设置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布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火器箱不得上锁。3.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5.灭火器应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之内。10.1.5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等应设置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灭火器材。10.1.6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宜增大推车式灭火器配置的比重。10.2消防水系统10.2.1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等区域应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设置消防给水系统。10.2.2消防水源1.当消防用水由市政或企业管网直接供给时,供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和水压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市政或企业管网供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2.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集装箱堆场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500m3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6)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7)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10.2.3消防用水量1.危险货物仓库内的消防用水量。危险货物仓库内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开启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小于10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仓库体积小于等于5000m3,消防用水量不小于5L/s。(2)仓库体积大于>5000m3,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0L/s。2.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当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1时,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仓库体积小于等于3000m3,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2)仓库体积大于3000m3,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5L/s。(3)民用爆炸器材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当仓库存量不超过100t时,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4)烟花爆竹总仓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5)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桥消防用水量不小于60L/s。10.2.4消火栓1.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装卸作业区应设室外消火栓。2.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应沿道路敷设,且有明显标志。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保护措施。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4.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公称直径150mm或公称直径100mm和2个公称直径65mm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公称直径100mm和公称直径65mm的栓口各1个。5.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10.3危险货物仓库、泵房(棚)、雨棚、装卸作业区等应根据其货物的性质和火灾种类设置或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于粉灭火系统或蒸汽灭火系统。10.4消防泵10.4.1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宜合建,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泵房的位置应保证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10.4.2消防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消防泵应保证在接警后30s内启动,2min以内投入运行。10.4.3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1台备用泵。当消防冷却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得小于最大工作泵的能力。当仓库、堆场等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仓库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10.4.4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10.5消防车10.5.1生产、储存、运输火灾危险性较大危险货物的大型企业或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0.5.2消防车的数量和种类应与企业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运量相适应。10.5.3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警后5min内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10.6消防道路10.6.1仓库、雨棚、堆场、装卸区、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宜与厂(站)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储存、装卸作业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10.6.2铁路装卸区的消防车道应与铁路线路平行,并符合下列规定:1.若一侧设置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路不应大于80m。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小于15m。10.6.3铁路站场、厂(站)的消防道路应与外部主干道路相通。第十一章防雷、防静电设施11.1防雷设施11.1.1爆炸品仓库及雷暴日大于40天/年地区的所有危险货物仓库、堆场、雨棚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应小于等于5m×5m或6m×4m。高度通过计算确定。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顶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和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Ω。11.1.2雷暴日小于40天/年地区的危险货物(爆炸品除外)仓库、堆场、雨棚应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网,或者两者兼备。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避雷网网格尺寸应小于等于10m×10m或12m×8m,高度通过计算确定。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应小于等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Ω。11.1.3仓库、雨棚、泵房(棚)或压缩机房(棚)等建筑物内及突出建筑物面的一切金属、金属屋顶均应接地。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30m跨接一次,交叉管道当净距小于100mm时,交叉处也应跨接。建筑物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11.1.4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11.1.5装卸设施应采用防雷接地。11.1.6露天装卸作业的装卸栈桥可不装设避雷针(带);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进入装卸作业区的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11.1.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年的地区,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泵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防直击雷。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m。进出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宜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11.2防静电设施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2.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泵房(棚)、压缩机房(棚)等的人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3.储运设备、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11.2.2装卸作业线1.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不应进入装卸作业区。2.当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不进入专用线(专用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专用线(专用铁路)上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第一组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2组绝缘轨缝的距离,应大于取送车列的总长度。(2)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3)装卸设施的钢轨、输送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3.当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且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进入专用线(专用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入的专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应设2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应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进入装卸作业区前,且与第一个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隔离开关的入库端应装设避雷器保护。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接触网终端距第一个装卸鹤管,不应小于15m。(2)在专用线上(专用铁路),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第一组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3)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4)专用电气化铁路线第二组隔离开关后的接触网,应设置供搭接的接地装置。(5)装卸设施的钢轨、输送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十二章劳动安全防护12.1安全检测设备12.1.4计量安全检测设备1.办理20ft及其以上大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8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2.罐装作业装卸泵的装卸管线上宜安装计量仪器。12.2安全防护用品12.2.1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运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种类,可参照下列规定选用。对于有次要危险性的货物,尚应配备相对应危险性的安全防护用品。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橡胶手套,隔绝式防毒服,防爆型照明灯等。12.3通信设备12.3.1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事故报警电话。无值班室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应在方便地点设置防爆型报警电话。12.3.2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保证区域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12.4事故应急救援器材12.4.1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及消防泵房等处必须设置事故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2.4.2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配备下列救援器材:1.防火(护)服。2.空气呼吸器。3.防护镜。4.防毒面具。5.应急药品,如灼伤急救用药,中毒急救用药(参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附录9),止血类急救用药等。6.急救器材:急救箱,担架,止血带,止血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叩诊锤,压舌板,镊子,针灸针,备用氧气瓶或氧气袋,一次性输液器,人工呼吸器,一次性注射器(带针头)等。12.5其他12.5.1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线应配备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防溜装置。12.5.3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储存、装卸场所,应设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12.5.4应设有沐浴室、洗衣房、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12.5.5酸、碱装卸作业区还应设事故中和池。12.5.6仓库应有通风、降温设施。危险货物的储存场所应设温度计和湿度计。安全线(catchsiding)为了防止列车冒进另一进路,发生与其他列车或机车车辆冲突而设置的一种线路设施。是进路隔开设备之一,其有效长度不小于50m。下列地点应设置安全线。①工业企业线、岔线在区间与正线接轨。②工业企业线、岔线在站内与正线或到发线接轨。若接轨处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向车站方向为平道或上坡道,可设置脱轨器或脱轨站内与到发道岔代替安全线,但在桥头和建筑物较密集处要慎重,因为万一机车、车辆脱轨将会引起重大损失。若工业企业线、岔线与车站到发线接轨,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③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超过6‰的下坡道时,为满足双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需要,应在接车方向未端设置安全线。这样可防止下坡进站列车与其他列车碰撞。欢迎共阅欢迎共阅欢迎共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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