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
和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奖助学金。 (一)国家类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国家奖学金 每人8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5000元 按下达指标评选 (二)学院奖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名额) 十佳学生 每人10000元 10人 特等奖学金 每人5000元 1% 一等奖学金 每人2000元 4% 二等奖学金 每人1000元 6% 三等奖学金 每人500元 18% (三)奖助学金 类别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名额 院长特别奖助学金 每人16000元 10人 “博达”奖助学金 每人3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10% 杨咏曼奖助学金 每人3000元 20人 宁兴房产奖助学金 每人2500元 20人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四条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 (二)学年总积点分为正,且补考后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四)遵守各项
,无违纪处分; (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出国(境)交流学生,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顶替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院字〔2013〕39号)进行学分认定,并经下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第六条国家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入学满4学期; 2.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3.曾获学院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4.本学年符合特等奖学金评选条件,或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的
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 (2)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4)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入学满2学期; 2.诚实守信、生活简朴,并列入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4.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七条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十佳学生 1.入学满5学期; 2.前两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均为优秀等级; 3.前五学期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5%,每学期均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及补考记录; 4.前两学年中,每学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获国家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2)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3)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 (4)参加A类省级或B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 (5)科研成果在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6)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二)特等奖学金 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3.本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学院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含银奖)及以上奖励; (3)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 (4)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符合条件(2)、(3)或(4)者,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三)一等奖学金 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2)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 (3)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 (4)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且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符合条件(2)、(3)或(4)者,优先予以评定。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四)二等奖学金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2.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 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五)三等奖学金1.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 2.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同等条件下,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第八条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院长特别奖助学金 1.入学满6学期; 2.已列入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每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均为优秀等级; 4.每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年级前25%; 5.前三学年中,每学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2)获学院“一等奖学金”或“特等奖学金”; (3)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一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 (4)参加A类省级或B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 (5)科研成果在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6)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同等条件下,同专业年级总积点分高者优先。 (二)“博达”奖助学金 1.列入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或近期因家庭突发困难被确认为经济困难学生; 2.符合本学年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评比条件。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三)其他奖助学金 杨咏曼奖助学金和宁兴房产奖助学金的评比条件按捐赠
执行。第四章评选机构、原则和程序第九条评奖机构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学工部负责实施,各下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评审,班主任主持班级的奖学金推荐评审工作。第十条评选原则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学院和下属学院二级公示制度。第十一条评选程序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十佳学生”于5月份评定;捐赠类奖助学金评定时间按捐赠协议执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一)学生申报。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一等及以上奖学金必须有2名任课教师推荐;(二)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各下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审核。各下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工部; (四)学工部评审。学工部对各下属学院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奖者名单; (五)确定人选。学工部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获奖名单。第十二条学工部负责奖学金评选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类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发证
。学院奖学金和奖助学金,由学院发文表彰,学院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学院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第十四条在各类评奖评优条件中,国家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助学金等同于特等奖学金,“博达”奖助学金等同于二等奖学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期间新设立奖助学金的评选办法另行发文公布。第十七条本办法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修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字[2010]68号)、《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十佳学生”评比办法》(学字[2010]70号)同时废止。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二○一四年七月十日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荣誉奖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生标兵 1.学习标兵 2.科研创新标兵 3.实践公益标兵 4.文艺活动标兵 5.体育运动标兵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参加各类荣誉奖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 2.补考后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 3.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4.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5.宿舍安全卫生学年总评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l.本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2.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评价指标; 3.本学年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 4.本学年宿舍安全卫生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本学年在班级、党组织、团组织和学生社团等担任各类职务满6个月。能力强、态度好、有实效、受师生肯定; 2.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有4项及以上“优秀”或“有”,其中“社会工作”评价为“优秀”; 3.本学年宿舍安全卫生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 4.本学年积点分为正。 (三)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学习标兵 学习勤奋、刻苦,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25%,且非学业因素评价中“学习态度”项为“优秀”。 2.科研创新标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参加A类省级或B类二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含铜奖)及以上奖励; (2)本学年科研成果在D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3)本学年院级及以上学生科研项目立项。集体项目必须为负责人。 3.实践公益标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获评院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 (2)本学年获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志愿者; (3)本学年累积青年志愿者时间满30小时; (4)本学年创业企业登记注册或担任未注册创业团队负责人。 4.文艺活动标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八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2)本年度院级及以上大型文艺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表演者。 5.体育运动标兵 参加院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八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三、评选比例和名额 (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各按班级学生数的6%比例评选,团委另可推荐评选优秀学生干部6名,各下属学院团总支另可各推荐优秀学生干部3名。 (二)各类学生标兵按班级学生数的3%比例评选。 四、评选时间与程序 (一)评选时间:每年10月份 (二)评选程序:本人申报;班级评议;各下属学院评选;公示;学院审定、发文、表彰。 五、本办法中的“院级”为“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级别。六、本办法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修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荣誉奖评定办法》(学字[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