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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后相关政策规定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pp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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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后相关政策规定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ppt 2财务第1教室遂宁国税营改增培训课件1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2013年05月3财务第1教室营改增主要适用文件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简称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新旧政策衔接和税收优惠管理4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三个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相关事项。2012...
营改增实施后相关政策规定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ppt 2
财务第1教室遂宁国税营改增#培训课件#1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2013年05月3财务第1教室营改增主要适用文件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简称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新旧政策衔接和税收优惠管理4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三个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相关事项。2012年第38号《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关于营改增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关于营改增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营改增适用文件5财务第1教室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以财税[2011]111号文为主线与条例及细则进行对照学习财税[2011]111号实质上是营改增版的增值税条例与细则,在具体的政策规定上与原条例和细则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新变动,其差异之处是我们学习重点。重点差异:1、纳税人:比原条例细则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2、新增“扣缴义务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6财务第1教室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1、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2、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规定理解3、例:境内企业购买境外企业提供的专利技术支付费用时,如境外企业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7财务第1教室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一、新增加的增值税征收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1+6+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未来将扩大范围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2014年底前其它营业税征收项目2015年底前8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已有的税率:17%、1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增加的税率:11%适用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6%: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已有的征收率:6%、4%、3%6%:特殊行业的交易征收4%:转让部分固定资产以及旧货经营企业二、税率的调整9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税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新增两档税率的设计主要是考虑1部分行业的外购扣除项目较少,对应的人工费用较高,因此需要适当降低税率以保持该行业税负水平的整体平衡。例如,交通运输业的可抵扣物耗较有固定资产和汽油等项目,对应的销售收入税率设计为11%,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人工费用占有比例更大,的进项税额更少,因此对应的销售收入税率为6%。10增值税计税方法两种分为两种: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式计税方法设定上述两个概念,比原条例及细则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提法更科学也便于理解交流。营改增相关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的差异分析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一般计税方法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一致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结转。销项税额=不含税收入×税率注:税率有17%、13%、11%、6%进项税额=∑(扣除项目×税率或者征收率)注:追加7%和3%12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旅客运输服务13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简易计税方式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征收率注:税率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任何进项税额。限于列举的特定行业,销售额即使达到规定也可以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4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注: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可以在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之间进行选择,不足固定标准的,也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待。15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16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 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目前从事货物生产和销售及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未规定可以按年度清算17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非正常损失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18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如:如果属于人为原因的大灾、水灾,以及疏忽大意的意外事故,实务中一般也归集为管理不善目前从事货物生产和销售及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还未列入非正常损失。注意适用范围。19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业:50万商业:80万二、试点有关行业的规定应税服务:500万除另有规定外,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0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混业经营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该规定与消费税条例中的规定相近,因营改增后应税收入适用税率档次增加,故特此规定以规范纳税人核算。但纳税人仅是从事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的,17%、13%税率出现核算划分不清的,不能从高适用税率22财务第1教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政策分析销售额的特殊规定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8.1营改增全国实施后,差额征税政策可能取消,因为一是增值税是采用购进凭抵扣,二是不再有非试点纳税人的问题 24财务第1教室致力于财务人价值提升交通运输业政策分析2012年05月应税服务范围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变化点或者特点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是独立体系,与《营业税税目注释》不构成完整对接关系。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标准也不一致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是进行了一定结构性调整,包括改造、完善和概念创新,表现在对《营业税税目注释》某些行业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界定、重建定义等处理。财务第1教室应税服务范围对原先的国税发1993年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了修订,删去了各类运输方式下的辅助活动,将其归集到物流辅助如: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对部分原营业税文件对特定行为的界定,也调整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进行了解释,如干租、湿租、程租等。在营业税条例和细则中是找不到这些概念的。铁路运输暂未纳入试点范围。属于交通运输的未纳入。27在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把握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1.对名称一致的,应注意《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原概念的细化解释和重新界定,而导致的内涵和范围的差异。2.对名称不同的,应注意《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原概念的重组归类和新概念的重建定义。3.对适用税率,应注意原营业税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因行业划分标准不同,而导致的税率变化。应税服务范围应税服务范围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往往难以界定,容易混淆。这就需要我们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必要分析,了解其变化关系和主要差异,清晰把握税种衔接和征税范围的划分、界定标准。为便于大家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把握,我们编制了《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分析说明表》供辅助参考。应税服务范围应税服务范围财务第1教室交通运输业政策分析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交通运输外购的外购项目相对较多,适用11%,而物流辅助外购项目相对较少,人工费用相对较多,适用6%。认定:交通运输,自开票的,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均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代开票的,如果销售额不足规定标准,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物流辅助,如果销售额,不足规定标准,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8财务第1教室交通运输业政策分析要点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陆路运输不包括运钞车业务、道路清障牵引车服务;快递业属于邮政业,不属于交通运输业。43财务第1教室交通运输业政策分析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是6%。45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一、物流辅助服务二、研发和技术服务三、信息技术服务四、文化创意服务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六、鉴证咨询服务47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要点提示:搬家公司单一的搬家业务属于“装卸搬运服务”范围。客运公司的收入划分为运输收入和场站服务收入仓库出租出收入与仓储服务收入区别,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二、研发和技术服务业1、研发服务2、技术转让服务3、技术咨询服务4、能源管理服务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前四项,有可能享受免税48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技术转让、开发和咨询(续1)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50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技术转让、开发和咨询(续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51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合同能源服务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57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合同能源服务(续)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58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三、信息技术服务1、软件服务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3、信息系统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如销售网游虚拟物品)、网吧业务、婚姻介绍和交友网站业务(如城市达人网、中华英才网)不属于“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范围。59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软件开发受托开发转让著作权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17%增值税超税负返还著作权属于受托方,17%增值税超税负返还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共同拥有,改征6%增值税,符合一定条件免征增值税改征6%增值税,符合一定条件免征增值税61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四、文化创意服务1、设计服务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3、知识产权服务4、广告服务5、会议展览服务62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设计服务设计服务,是指把、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协作金额作为收入的调整减少,部分协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委托方(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以前含税5%,现在含税5.66%(6÷1.06)如果考虑可以抵扣的、更新较快的电脑、家具、办公用品等,实际税负明显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由含税5%降为2.91%(3÷1.03)63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注: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处理,不作为销售额,财政收据抬头应当是委托方。64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商标著作权转让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可以抵扣一定的进项税额。转让著作权,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减税。转让品牌使用权、音像著作播放和播映权等属于“转让著作权”范围65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广告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对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广告设计加工制作路牌、广告牌、宣传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不属广告业,按照销售货物或劳务处理征收增值税。。66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会议展览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例如:某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举办车展收取汽车经销商的参展费用和车展门票收入。67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68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六、鉴证咨询业务1、认证服务2、鉴证服务3、咨询服务要点提示:这里要注意“咨询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属“研发和技术服务”;软件咨询服务属“信息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文化创意服务”。71部分现代服务业特殊事项处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的业务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的业务1建筑图纸审核业务1 建筑设计业务2 消费卡发行业务 2 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3 专业技能培训 3 广告代理4 招标代理服务 4 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5 电信增值业务 5 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6 房地产中介服务 6 第三方支付业务7 代销服务 7所有的咨询服务8 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 8花卉租赁服务9 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 9出租电影拷贝10 高速公路收费业务 10转让品牌使用权11 商场柜台租赁 11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试点免征营业税的处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7374财务第1教室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分析试点免征营业税的处理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防伪税控防伪税控的管理按原制度进行最高开票限额问题(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9号),营改增企业参照商贸企业标准处理必须在8月1日后办税服务厅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业务。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货运专用发票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5.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办理。《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6.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货运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代开资料(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4)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5)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内河船舶检验证书》;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会计核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第一节会计科目设置营改增纳税人应交税金的会计核算有个小变化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新增加一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财会〔2012〕13号文件新增加),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底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8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例19】E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既从事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业务,又兼有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1)2013年7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期末余额100万元。8月月初应做以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0注: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1000000元填列8月份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2)2013年8月10日,销售电脑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2013年8月16日,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本期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①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202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000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②计算的7月份结转8月份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8月份一般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比例=170000÷230000×100%=73.91%8月份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230000-51000)×73.91%=132298.90元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8月份期初余额1000000元>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132298.90元,所以,7月份期末留抵税额结转8月份允许抵减数为132298.90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298.9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32298.90注:该笔“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方132298.90数,应填入申报表“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栏。“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即: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我省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8月1日—2013年7月1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水平认定表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3.营改增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注意:《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三、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 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同50万、80万500万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适用的企业范围不同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6个月)新认定企业无辅导期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适用3%征收率)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长途客运、班车、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特别注意混业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兼营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来说,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试点纳税人,一方面从事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另一方面又从事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混合销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认定的程序和要求与原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一致,只是从事应税服务业的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1、达标强制认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应税服务未超标的符合条件可以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3.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1.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我省在6月30日前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2.2013年7月31日前(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申请(6月25日前)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自行申请的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③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及其复印件一份;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上述资料与其它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致。注意时间处理。2.2013年7月31日前(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3.税务机关审批受理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批量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起始期统一为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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