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第五章人身保险人解析

2018-05-30 77页 ppt 1MB 79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拍拍£宝贝

有多年的行政人事工作经验,现负责公司员工招聘,筛选,面试,培训等管理

举报
第五章人身保险人解析第5章 人身保险本章主要内容人身保险概述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1.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事故的必然性发生的分散性概率与年龄相关,具有相对稳定性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标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属于定额给付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保险具有储蓄性2.人身保险的分类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按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按...
第五章人身保险人解析
第5章 人身保险本章主要内容人身保险概述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1.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事故的必然性发生的分散性概率与年龄相关,具有相对稳定性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标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属于定额给付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保险具有储蓄性2.人身保险的分类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按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按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和不分红保险按承保技术: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二、人身保险中的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保费自动垫交条款复效条款所有权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宽限期条款受益人条款红利任选条款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自杀条款战争除外条款共同灾难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2年),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一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根据不否定条款的规定可知,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的时间为1995年10月,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1999年9月10日,已经超过两年,尽管投保时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不否定条款生效,被保险人死亡属于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故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应付保费=约定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2、年龄误告条款基本内容是: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并且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和调整。溢缴:(1)按真实年龄和实际已缴保费调整给付金额(2)退还溢缴保费少缴:(1)补缴(2)按实际保费调整给付金额,调整公式如上3、宽限期条款内容是: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费及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费,保险合同即告中止。注: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案例二被保险人李某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单约定缴费方式为年缴,从2003年起于每年的6月10日为缴费期,共需缴费10年。2003、2004、2005年李某均按时缴费,但在2006年6月10日李某没缴保费,以后也再没缴过保费。(1)若李某在2006年7月11日因车祸身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李某在2006年8月25日因车祸身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额?为什么?根据宽限期条款的内容可知,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而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缴纳保费则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6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8月10日,(1)保险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11日,在宽限期之内,故保险人应该支付保险金额。(2)保险事故发生在2006年8月21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4、复效条款复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在停效(即保险合同中止)以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申请复效的条件(1)申请复效的时间:保险合同中止后2年内(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3)复效时应补缴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4)复效时须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案例三陈先生2000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交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陈先生在2001年和2002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但直到2003年7月10日,超过交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3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交纳了2003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4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陈先生还未缴2004年度的保险费。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拒赔通知书,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杨女士不服,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止的保险合同复效后,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中断,合同复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复效时缴纳保费之日起算。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5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7月10日,而本案中的保险事故发生在9月6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5、自杀条款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案例四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10年期的生死两全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王某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王某的医生称,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于2003年2月3日自杀身亡。事发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应负责给付保险金。保险法规定自杀条款的初衷是为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根据近因原则可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例中,被保险人身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说明其自杀不是为了骗保,违背了自杀条款的初衷,因此自杀条款在本案例中不适用。同时,王某的医生曾称,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说明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负给付责任。案例五陈先生2002年4月10日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交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陈先生在2003年和2004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但直到2005年6月10日,超过交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5年7月3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交纳了2005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6年3月6日,陈先生因工作压力太大而自杀身亡。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2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拒赔通知书,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杨女士不服,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但自杀条款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保险实务中,通行的做法是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本案中陈先生的自杀时间是2006年3月6日,而申请复效的时间是2005年7月3日,未超过两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不丧失价值的处置方式通常有:解约退保,领取退保金;减额缴清保险;展延定期保险。减额缴清保险就是投保人利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将原合同改变为一次缴清保费的同类保险,改保后,保险期限和保险内容保持不变,只是保险金额比原合同有所减少;展延定期保险指投保人利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将保险合同改为一次缴清保费的定期保险,改保后,保险金额不变,只是保险期限要根据保单上的现金价值进行推算。7、贷款条款基本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现金价值的80%)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超过,保险人向保单持有人发出归还贷款期限(一般为31天)的通知,届时如还未归还贷款,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退保,保险人应支付退保金,但应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案例六朱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并且投保该险种已有5年。保单规定,贷款金额最高为当时现金价值的70%,年利息为6.14%。目前,朱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达50400元。朱女士2009年2月6日因生意周转急需现金,将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为35280元,假设朱女士贷款6个月。贷款期限内,朱女士突然检查出患有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以其保单向保险公司抵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朱女士在贷款期限内突然检查出患有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属于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支付保险金时应从保险金中扣还贷款本息。8、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同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此时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和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届时,投保人如再不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注:缴付所欠缴的保费应按期来算,如保费是年缴的,所交保费就应是一年的,若现金价值不够一年的只够9个月的,不能说抵缴9个月的王先生于2003年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交费方式为年缴,每年的5月10日缴费2000元,投保时王先生选择了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2004、2005年均按时缴纳保费,2006年未按时缴纳保费保单效力中止,王先生于2006年6月6日申请复效并获得保险公司同意,2007年7月15日发生保险事故,此时2007年的保费未缴纳。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100元。(假设利率为4.5%)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为什么?案例七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所贷款项的本息和。本案中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5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7月10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7月15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100元,足以支付当期垫缴保费的本息和,故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王先生2003年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交费方式为年缴,每年的5月10日缴费2000元,投保时王先生选择了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2004、2005年均按时缴纳保费,2006年未按时缴纳保费保单效力中止,王先生于2006年6月6日申请复效并获得保险公司同意,2007年7月15日发生保险事故,此时2007年的保费未缴纳。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000元。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为什么?案例八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复效后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同时,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贷款的本息和。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合同首期保费缴纳日为5月10日,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7月10日,而本案中的保险事故发生在7月15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同时,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000元,不足以支付垫缴保费的本息和,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案例分析9、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额不是归第二受益人(保单指定有第二受益人情况下),就是归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注:若保单有第二受益人则应归第二受益人,若没有就归被保险人,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第33页】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2010年2月,丈夫投保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妻子。5月1日,二人因煤气中毒同时死亡。5月3日,丈夫的父母以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申请保险金;5月5日,妻子的父母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申请保险金。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已有判例,这种情况下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二节人寿保险之一      ——传统型人寿险【第35页】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年金保险投资型保险一、人寿保险的基本形态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普通生存保险年金保险生存保险普通两全保险期满双赔两全保险养老附加两全保险联合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特殊:团体定期寿险)终身死亡保险,也称终身寿险终身分红寿险、终身不分红寿险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终身寿险、保费不定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等又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如果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退还保险费。特点:1、保险期限短   2、保险费率低一)定期死亡保险适合对象:1、短期内当然危险工作的人     2、经济收入低,子女未成年。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特点:1、保险费率较高。   2、均衡保费。   3、受益人可领到数目确定的保险金。   4、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二)终身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单纯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其所缴保费将充作所有到约定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一)普通生存保险概念:即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二)年金保险特点:1、定期、有规则地给付保险金2、以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3、况体验4、费率厘订以生存率为基础年给付年金季给付年金月给付年金即期年金延期年金定期年金终身年金期初年金期末年金无返还年金返还年金趸缴年金分期缴年金固定年金变动年金个人年金联合年金1、给付周期2、给付起期3、给付期限4、给付日期5、有无返还6、缴费方式7、缴费数量8、投保人数年金保险的分类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特点:1、承保责任最全面   2、保险费率较高   3、具有储蓄的性质(三)两全保险二、人寿保险的附加条款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2、免缴保费条款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4、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5、生活费用调整条款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无须提供新的可保性说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一定保额的与原来同样的保险,这一附加条款保证了被保险人具有可保性,而不管事实上是否真的具有可保性。当这种条款附加到万能寿险上时,相当于允许保单持有人可以增加万能寿险的保额而无需提供可保性说明。2、免缴保费条款免缴保费条款,规定投保人只须每次额外缴纳一点保费,就可以获得在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缴优惠。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被保险人丧失了从事自己的职业或其他可从事职业的能力。与常规意义上的残疾概念不同。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为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通常与主保单的保额相等,被称为双重保障意外死亡保险。 一般都规定许多除外责任及限制。4、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可以附加到任何种类的终身寿险上,为配偶及子女提供寿险保障,这种附加保险往往是一种定期险,保额为几个基本单位。5、生活费用调整条款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可以附加到各种定期保险及终身寿险上。  该条款规定,保单保额可以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而自动增加;如果消费价格指数下降,则保额保持不变。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之二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在变额寿险保单的管理上,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存入一个单独的投资帐户。  通常保险金额与投资收益直接相连,它几乎将所有的投资风险都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特点:1、不论投资收益如何,保额不能低于某限额。   2、保单现金价值与投资收益相关,但没最低值承诺。   3、在任何一点的保单现金价值取决于该时点、该险种保费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  二、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节、非约束性的寿险。  三、变额万能寿险  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新险种。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意外的三要素1、非本意:非主观愿望、不能预见2、外来: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因素3、突然:原因与结果之间仅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保险责任险种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意外伤害所致死亡疾病所致死亡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2、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责任期限的规定,是指被保险人在自遭受意外伤害起多长时间内造成死亡或残疾才构成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先受到伤害,然后导致死亡,这种以伤害为直接原因的被保险人死亡,必须发生于伤害之日起的180天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已超出保险期限,保险方仍应承担死亡保险的给付。责任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按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额的比例。如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5000元、10000元或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的100%、80%、50%等。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按承保危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与所从事的活动承保条件较宽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有特殊性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死亡保险金额度比其他寿险产品的高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案例: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表明:只有当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赔付。  原告之子吴虽参与偷窃,但情节显著轻微,未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相抵触,拒赔理由不成立。案例: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0月16日,A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案例:某投保人在2002年1月1日为自己投保了一年的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死亡则全额支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少了一只手臂则残废程度为30%;同时该投保人还为自己投保了医疗保险和收入损失险,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观察期为半年,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共保比例为80%,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每天定额给付200元的赔偿,住院赔偿的住院天数限制为60天;收入损失险合同约定试保期为半年,免责期为7天,给付期为18个月,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按其原收入损失的70%进行给付。在2002年4月5日该投保人乘车发生了车祸,在医院住了30天治愈出院,经治愈后被保险人因车祸少了一只手臂,同时收入也由原来的每月1500元减少到每月600元。试计算各险种的赔偿金额?解: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进行赔偿,各险种的赔偿计算如下:意外伤害险:400000×30%=120000(元)医疗保险:(200×30-500)×80%=4400(元)收入损失险:(1500-600)÷1500×70%×1500×18=11340(元)第四节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的概念健康保险的特点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健康保险的种类一、健康保险概念保险期限内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疾病非外来原因非先天性原因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二、健康保险的特点具有综合保险的特点补偿具有特殊性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保险人财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合同多为短期合同三、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免赔额条款观望期条款,又称等待期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条款给付限额条款1、免赔条款一方面是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又省去了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观望期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2、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在试保期或观察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观察期过后,保险人才承担责任。但观察期内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仍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3、共保条款即对超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即如同一张保单既有免赔额又有共保比例,一般是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共保比例给付。  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进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进递减。如共保比例为80%,意指被保险人自负20%的医疗费用,其余80%由保险人赔偿。4、给付限额条款保险人一般对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保险的免赔额则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5、免责期间条款在收入损失保险中,免责期间又叫等待期,通常是指被保险人于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在7天—365天内),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待免责期结束后,保险人才视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给付保险金。规定免责期间的目的是:①观察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持续状态,以判定是否为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②消除许多短暂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金给付。6、给付期限条款在收入损失保险中,给付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于不能正常工作或需要治疗的被保险人负责给付停工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最长时间,一般规定为90天、180天、360天等。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或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按日或按周定额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的日数或周数以给付期限为限。给付期限结束时,即使被保险人仍不能工作或仍需治疗保险人也不再负责。四、健康保险的种类(一)医疗保险1.普通医疗保险2.住院保险3.手术保险4.综合医疗保险5.特种疾病保险(二)收入补偿保险(三)重大疾病保险
/
本文档为【第五章人身保险人解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