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局行政执法职责99
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局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局
执法职责: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局是负责全区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建设综合协调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的监督管理。包括负责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工程质量、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包括负责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授权的关规划
的论证、审查及报批事宜,负责小区公建配套建设;
4、负责全区区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区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拟制以及市政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区
市政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和监督; 属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
5、负责金牛高科技产业园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6、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和统一协调;
7、配合市墙改办、散装水泥办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和推广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8、负责建筑行业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沙湾路65号
咨询电话:87705515
投拆电话:87705515
(二)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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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1、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执法职责:受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局委托,对全区的部分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和质量监督投诉。
办公地址:沙湾路65号
咨询电话:87705526
投拆电话:87705515
2、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科
执法职责:
(1)按成建委发[2004]673号文件规定,在区建设局安监备案的新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2)对全区建筑业安全业绩进行日常监控;
(3)组织协调全区新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开展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4)组织全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参与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沙湾路65号
咨询电话:87705531
投拆电话:87705515
二、行政执法依据(51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7.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4.7.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2
1999.8.3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5.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0.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1.1)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4.7.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4.1.13) 8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3.11.24)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0.1.30)
1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8.7.20)
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3.6.29)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3.9.25)
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10.14)
15、《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4.9.24)
16、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5.6.20)
7、《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1
间:2004.4.16)
1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间:2005.11.10)
1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5.10.12)
20、《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4.10.15)
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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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5)
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4.2.3)
2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3.3.8)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1.8.29) 2
25、《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1.7.4)
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
施行时间:2001.6.1) 部
2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1.4.6)
28、《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
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1.1.17)
2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0.10.18)
3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0.8.25)
3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0.6.30)
3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0.6.30)
3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2000.4.4)
3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0.3.29)
35、《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1999.2.3)
3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1996.1.5)
37、《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1994.3.23)
38、《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199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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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1992.12.30)
4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1991.12.5)
4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1991.7.9)
4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1989.9.30)
4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 施行时间:1996.12.2)
44、《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 施行时间:2003.1.29)
45、《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省政府施行时间:2004.7.26)
46、《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 施行时间:2005.4.22)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 施行时间:2005.4.22)
47、《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5.10.31)
48、《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施行时间:2003.5.9)
49、《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1.12.13)
50、《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市人大 施行时间:1990.11.7)
51、《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1.12.13)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3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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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农房新、改、扩建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
(1)《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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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成都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二)行政处罚(119项)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2、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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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5、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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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6、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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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照、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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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
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2、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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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建设单位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监理单位未进驻施工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17、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停止施工或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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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19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20、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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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21、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2、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3、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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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4、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5、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26、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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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8、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29
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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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3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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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3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34、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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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6、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37、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依法律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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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38、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39、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4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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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1、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42、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43、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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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4、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45、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6、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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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47、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48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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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49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
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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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项目负责人。”
5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52、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5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5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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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至2万元罚款。”
55、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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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序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56、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7、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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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58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9、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到2,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60、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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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6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到2,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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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63、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64、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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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到2
(八)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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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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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8、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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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9、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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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70、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和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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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监理单位为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的。”
7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2)《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72、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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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73、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74、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75、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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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76、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77、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8、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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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
79、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未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0、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单位未暂时停止土方开挖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1、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其裸露泥土未进行临时绿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第五条至《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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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2、现场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3、高空抛洒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未按要求处置、保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4、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未作除泥除尘处理,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5、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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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场地未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6、施工单位未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或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或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87、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震动污染和危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震动污染和危害的。”
88、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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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
89、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90、在施工现场周边未设立围护设施的;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作业、设置警示标志的;施工现场周边未保持整洁、畅通的;工地出入口未进行硬化,设置防尘降尘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一)、(二)、(四)项规定之一。”
91、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未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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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一)、(二)、(四)项规定之一。”
92、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一)、(二)、(四)项规定之一。”
9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94、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施工单位负责人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95、施工现场高空抛撒废物的;将有毒有害废物作土方回填的;泥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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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道的;无符合规定装置而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规定的燃煤控制区内,使用非清洁能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
96、运输、装卸、贮存建筑材料、建筑渣土和各种废弃物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未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97、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98、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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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99、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未实行质量责任制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三)工程建设未实行质量责任制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
100、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101、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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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后果的。”
102、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危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罚款:
(三)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危害的。”
103、建设单位对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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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到2,的罚款:
(六)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104、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到2,的罚款:
(七)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
?115、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116、建设工程承包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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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2)《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审批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7、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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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18、建设工程承包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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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19、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项)
1、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更名)
法律依据:
(1)《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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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
第十四条 房屋发生改建、扩建、合并、分割、改变用途和产权人更名等,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村镇房屋买卖、调换、赠与、继承、作价入股等,应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2、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城镇国有土地私人住宅原拆原建初审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4、质量监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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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安全监督备案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
6、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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