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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1部分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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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1部分 通则Q / GDW 248 — 2008 ICS 29.240 29.240 F 30 备案号:CEC 186-2009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 / GDW 248 — 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2009- 06 - 30发布 2009-06- 3...
Q/GDW248-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1部分 通则
Q / GDW 248 — 2008 ICS 29.240 29.240 F 30 备案号:CEC 186-2009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 Q / GDW 248 — 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2009- 06 - 30发布 2009-06- 30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 前  言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科[2008]928号《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是一套系列标准,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本规程由如下8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规程收集整理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工程建设中执行、检查、监督的依据。在此之后发布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规程中收录的强制性条文的相应内容。 本规程与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协调一致,以《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系统地编制了《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分别用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了执行的事后控制,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的、较为完整的、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主要审查人:吴云喜、赵东元、徐志军、陈发宇、王海龙、张桂芹、蔡新华、武英利、李仲秋、孙东海、王洪峰、黄曙英、卫 汉。 主编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参编单位: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分公司、山西省电建四公司、山西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 璐、高士法、丁瑞明、郝志刚、宋述停、张海涛、王巳英、刘晓忠、毛志文、李 源、张 雷、李永茂、叶圣茂、甘振清、薛 茜、段剑飞、杨同伟、王 涛、费志刚、李德生、白彦杰、王锐锋、陈 强、贺耀文、乔富强、寇文静、刘 琼、浮习新、石志伟、李灵川、杨小光、白峻昶、王曦晨、高全治、茹静亮、李怀斌、王天宝、邱云岗、芦 笛、周利柱、范国平、李瑞芳、尚 绚、孙 渊、陈建光、董德奎、周庭绪、刘志宏。 目  次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1部分:通则 1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 15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165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277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305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343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363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381 编制说明 405 ICS 29.24029.240 备案号:CEC 1302009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 / GDW 248.1 — 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1部分:通 则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1: General rules 2009-06-30发布 2009-06-30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 目  次 前言 4 1 范围 5 2 性引用文件 5 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5 3.1 基本规定 5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5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6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7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8 条文说明 11 前  言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科[2008]928号《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是一套系列标准,用于输变电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及记录。 本规程发由如下8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 ——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 ——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 ——第6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 ——第7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本部分是该规程中的第1部分:通则。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及参建各责任主体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的程序及典型表式;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了执行的事后控制,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的,较为完整的、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保障电网安全。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编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本部分参编单位: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田 璐 高士法 丁瑞明 郝志刚 宋述停 张海涛 王巳英 李永茂 叶圣茂 段剑飞 李德生 贺耀文 浮习新 王曦晨 高全治 李怀斌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1部分:通 则 1 范围 1.0.1 为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81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1 基本规定 3.1.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1.2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1.3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3.1.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和建议。 3.1.5 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3.1.6 专职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3.1.7 《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 3.1.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3.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3.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如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3.2.1。 表3.2.1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图纸卷册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设计单位 设计监理 建设单位 3.2.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见表3.2.2。 表3.2.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 执行表号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3.3.1 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 3.3.2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进行分解细化,并据实填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如委托设计监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核。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3.3.2。 3.3.3 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3.3.4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3.3.4。 表3.3.2 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卷册分类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执 行 标 准 1 2 3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表3.3.4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执 行 标 准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4.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3.4.2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输变电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3.4.2。 表3.4.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强制性条文规定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执 行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1 2 3 4 5 6 7 8 项目总工: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副总监): 年 月 日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3.5.1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3.5.2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3.5.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见表3.5.3.1,变电站电气(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见表3.5.3.2。 表3.5.3.1 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情况 验收结论 1 单位工程名称 应执行 已执行 记录份数 表3.5.3.1(续)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情况 验收结论 1 2 单位(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共 分部,符合要求 分部,应验收 项 已验收 项,合格 项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质检员证号: 监理人员资质证号: 4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隐蔽工程验收文件齐全,有效。 共 项 份,签证齐全 5 工程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各单位验收报告资料齐全 6 安全和功能的检测 抽样检测合格,资料完整 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 试块(件)及原材料有见证取样记录,取样数量符合要求,实验室资质证书齐全有效 8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有单位工程观感验收记录,签字齐全,合格 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表3.5.3.2 变电站电气(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情况 验收结论 1 单位工程名称 应执行 已执行 记录份数 表3.5.3.2(续)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情况 验收结论 1 2 单位工程已按合同、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应验收 已验收 合格率 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共 项 份,签证齐全 4 参加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合格 质检员证号: 监理人员资质证号: 5 工程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各单位验收报告资料齐全 6 调试工作符合规定 调试项目齐全,调试报告 份: 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1部分:通  则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范围 1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3 3.1 基本规定 13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13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3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13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13 1 范围 1.0.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均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执行强制性条文,加强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电网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使用范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同时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试验和检测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输变电工程包含变电(换流、开关)站建筑、电气及输电线路工程。 1.0.3 本规程摘录了有关输变电工程建设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中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条文,随着国家标准不断更新、替代,本规程所摘录强制性条文应及时替代、补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是依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的,列出了本规程条款中所引用文件的编号和名称。所列标准版本号为本规程所摘录标准的版本,随着标准不断更新、替代,本规程所摘录标准版本应及时替代、补充、更新。 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1 基本规定 3.1.1 规定了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应进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策划,建立保证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有关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3.1.2 规定了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要求应纳入招标文件内容,作为设计、施工定标的依据之一。 3.1.4 本条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编写,规定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有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1.9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编写。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3.2.1 规定了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并给出了计划表的典型表式,与图纸卷册分类协调、统一,内容可根据工程特点、专业类别具体填写。 3.2.2 规定了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并给出了计划表的典型表式,与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协调、统一,内容可根据工程特点、专业类别具体填写。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3.3.4 规定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同步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因为《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是与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协调一致的,经自查后,由具备资格的质量检查员签字确认,安全部分由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4.1 规定了监理单位不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主体,而是检查主体,应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3 规定了分部工程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阶段性(分部工程)已执行强制性条文进行汇总,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请施工单位总工进行确认。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3.5.1 规定了建设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一方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履行责任。 3.5.2 3.5.3 规定了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的基础上,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汇总表应由参建各责任主体签证,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表3.5.3.1和3.5.3.2中检查项目均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安全部分可同时填入。 Q/GDW Q/GDW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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