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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_唐五代赋役史草_

2013-07-04 6页 pdf 452KB 1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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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_唐五代赋役史草_ 北京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1 9 5 9年第 i 期 读《唐五代赋役史草》 李 锦 绣 张泽咸先生所著 《唐五代赋役史草》 一书 , 是一部较完全的关于唐五代赋役史的专著 。 该书详细论述 了唐五代的赋役制度及其变化 , 并用马克思主义理论 , 对赋役制度进行 了解释 和阐述 。 这一专著特点之一是 : 每述唐代一制 , 上溯秦汉之源 , 下析五代至宋之流 , 对中国 古代赋役的发展变化 , 阐述颇详 。 该书对唐五代赋役史上的一些史学界有争议的问题 , 提出 了白己的新鲜见解 , 由于立论根植于丰富的史料 , ...
读_唐五代赋役史草_
北京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1 9 5 9年第 i 期 读《唐五代赋役史草》 李 锦 绣 张泽咸先生所著 《唐五代赋役史草》 一书 , 是一部较完全的关于唐五代赋役史的专著 。 该书详细论述 了唐五代的赋役及其变化 , 并用马克思主义理论 , 对赋役制度进行 了解释 和阐述 。 这一专著特点之一是 : 每述唐代一制 , 上溯秦汉之源 , 下析五代至宋之流 , 对中国 古代赋役的发展变化 , 阐述颇详 。 该书对唐五代赋役史上的一些史学界有争议的问 , 提出 了白己的新鲜见解 , 由于立论根植于丰富的史料 , 言必 有据 , 我读此书 , 很受教益 , 试举几 例如下 : 张泽咸先生 在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论述唐前期的户税时说 : “全国十道的户税都不必征 收见钱 , 可 以根据各地情况交纳土特产品 。 ” 这一论断具有重要意义 。 关于户税不一律征收 钱币 , 日本学者大庭惰在 《敦煌出土北馆文书研究》 ( 《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 上 ) 一 文指出过户税柴 , 但张泽咸先生据 《册府元龟》 卷四八七 《赋税》 和 《全唐文》 卷三五所载 开元二十三年六月勃及其它诸史料 , 将户税的交纳物扩展为地方土产 , 将不收见钱的地区从 西州扩展到全国十道 。 这样 , 扩大 了户税问题的研究领域 , 同时也使我们 明确了唐后期户税 折纳问题的历史渊源 。 此外 , 在此基础上 , 治史者对敦煌吐鲁番出土有些文书的性质 , 也可 以得到进一步的理解 。 张泽咸先生在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论述唐前期的地税时指出 : “ 我认为地税的征收面 , 远比正租征收面宽 。 ” 这是一正确论断 。 唐代租庸调的征收 , 有课户与不课户的规定 , 而地 税的征收 , 则具有普遍性 , 因为地税的征收对象为 “ 自王公 以下 ” 的所有垦田 , 解此 , 才可 正确理解地税制度的性质 。 关于地税的征收面广泛 , 张泽咸先生是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的 。 但 在解释《唐六典》卷三 《户部》载 “宽乡据见营田 , 狭 乡据籍征 ” 时说 : “ 据青苗收税 , 即据 青苗簿征税 , 也就是据现营田收税 , 它包括 了私地和佃种公 、 私地 。 即使在狭乡据籍征 , 在 已受田中 , 除永业田是私有地之外 , 与永业田 有差别的 口分田 , 也要征收地税 。 ” 宽乡的现 营田包括新垦荒地和承租的公 、 私地以及私地 ,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 但狭乡的据籍征 , “籍” 指什么 ? 是否指记载永业田和口分田的户籍? 狭乡租佃田地的地税由谁交纳 ? 张先生对这些 问题的观点 , 值得商榷 。 兹引一吐鲁番文书来论述 : 唐阿翅辞稿为除出租佃名事 (7 3 T A M 5 1 8 : 2 1 4 一 1 录文见 《吐鲁番 出 土 文 书》 七 ) 不 : 1 . 县司 : 阿 迪上件去春为无手力营种 , 租与宁大乡 2 . 人张感通佃种 。 昨征地子麦 , 不征感通 , 其地见租 3 。 与感通 。 4 . 县司 : 阿翻 }二二二二}春 , 家无手力营佃 , 即 李锦绣 : 读《唐五代赋役史草》 5 . 租与宁大图 l二二二1佃种讫 , 案 内未除阿她名 。 6 。 县司 : 阿她上件地去春家无手力营田 , 即租与宁 7 . 大乡人张感通佃种讫 , 望请附感佃名 , 除阿翘 , 谨辞 。 西州为狭乡 , 其地税 按 《唐 六典》 记载 , 应据 “籍 ” 征 。 上述文书一再提 到官府征收地税 的 “案 ” , 可见据籍征之 “籍 ” 即官府文案 。 作为地税征收依据的 “案 ” , 要将田主之名换 为租佃者之名 , 而地税不征田主 , 还征租佃者 。 (这一点 , 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约中也有反 映 。 ) 《六典》 所云之 “籍 ” , 不可理解为永业田与 口分田的户籍 , 而是青苗簿 , 关于 这一点 , 《新唐书》 卷五一 《食货志》 云 : “宽乡敛 以所种 , 狭 乡据青苗簿督之 。 ” 可资证 明 。 作为地税的征收依据青苗簿 , 即文书中所云的 “案 ” 。 而在这 “案” 中 , 租佃田地的地 税由谁负担已记载明白 。 由此可知 , 无论宽乡狭乡 , 租佃田地的地税都由租佃者承担 , 这是 租佃制盛行的唐代为何规定地税征收 自 “王公以下” 的垦田的原因 。 所谓 “王公 以下 ” 垦田 均交地税 , 并非王公交纳 , 而是由其 田地上的租佃者交纳 , 这是唐地税征收面宽的实质 。 张 泽咸先生看到了唐地税征收 面 宽 的 现象 , 虽未剖析原因 , 仍是一重要论断 。 张泽咸先生在第一编第五章杂税一节中 , 专门用了一段提出并论述 了唐后期至五代北宋 的 “ 丁钱 ” 问题 , 提 出了 “ 丁口钱一一身丁钱米 的论点 。 两税法时的 “丁领不废 ” 的原因 和唐后期的 “丁钱 ” 为何税 , 是一疑难问题 , 张泽咸先生联系五代以及北宋制度 , . 对此问题 进行 了剖析与解释 , 虽有些 问题仍在存疑 , 但提供 了大量的关于 “ 丁钱 ” 问题的 , 为对 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 。 张泽咸先生用了几乎整整一编一百多页的篇幅 , 较详细地论述 了唐五代的摇役制度 。 唐 后期摇役如何 , 治唐史者鲜能言之 。 张泽咸先生在第二编中 , 提出了唐后期力役与杂摇合流 的主张 , 并将色役与宋时的职役联系起来 , 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 但在张泽咸先生的论述 过程中 , 有一些 问题需要商榷 。 如第 一章论两税法 时代的力役 一节 , 张泽咸先生举 出了大量 的土木营建 、 运役的史料 , 来证明唐后期有力役征发 。 制建国家不能消除力役的征发 , 唐前 期如此 , 两税法实行 时期也是如此 。 唐前期的力役 , 是以正役的形式完成的 , 但唐后期的力 .役性质如何 ? 张先生在此书中所用力役的范畴 , 即指正役而言 , 但从唐后期力役的史料看 , 其性质不是正役 , 而是和雇与杂摇 。 张泽咸先生于 “土木营建 ” 一段中说 : “德宗时 , 朱批在 长安称帝 , 李晨领军屯于东渭 桥 , 京兆尹李齐运在其附近 , ‘征募工役 , 版筑城垒 , 飞当挽栗 以应晨 , 。 被征发的民工 , 既有土木营建之役 , 又肩负运粮之役 。 ” 读这一段史料 , 需注意 “募” 字 。 “募 ” 是招募 , 是和雇制度 , 而不是正役的征发 。 其次 , 关于和雇的性质 , 张先生认为 “甲交钱以免官役 , 官府雇乙服役而给钱 , 从理论上言 , 两者应该是一致的 。 ” 这一说法 , 没有明确 和 雇 的 性 质 。 和雇代替了直接的役使 , 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 。 从直接的人身役使到官府出钱雇 役 , 这木身就是一个进步 。 虽然唐时的和雇有时带有强迫性 , 但不能否认这种性质的人身役 使优越于直接的摇役征发 。 和雇与正役有着显著的区别 。 张先生所引另一类关于正役的史料 , 则属于杂摇 。 史料中有大量的 “夫 ” 字。 唐律云 : “夫谓杂摇 。 ” ( 《唐律疏议》 卷二八 ) 自唐代 的正役转化为庸由百姓交与官府后 , 二十 日 役制已逐渐消逝 , 正役的征发内容由和雇和杂摇代替 。 因此 , 不是张先生所说的力役 (即正 役 ) 与杂摇合流 , 而是正役不存在 , 杂摇 戍为主要摇役形式 , 唐后期的力役征发没有停止 , 只是充当力役役使的不再是正役 , 而是杂摇与和雇 。 张先生在第二章论述两税法时期的杂摇时说 : “杂摇在实施两税法时 , 曾宣布省并 。 ” 持此说的根据在于建 中元年曾宣布 “租雇杂摇悉省” 。 但这里所省的杂摇是否指人身役使的 杂摇? 《通鉴》 卷二三三贞元三年十二月条云 : 庚辰 , 上收于新店 , 入民赵光奇家 , 问 : “百姓乐乎 ? ” 对 曰 : “不乐 。 ” 上曰 : “今 岁频稳 , 何为不乐 ? ” 对 曰 : “ 诏令不信 。 前云两税之外悉无他摇 , 今非税而诛求者殆过 于税 。 ” 可见 , “租庸杂摇悉省 ” 之 “杂摇” , 并非指役 , 而是指 “非税而诛求者” , 即租庸之外的 杂税 。 杂摇既可指役 , 亦可指税 , 这正如差科亦有役 、 税两种含义 ~一样 。 不可因 “杂摇” 二 字而认为两税法后杂摇曾一度省废 。 明确这一点 , 才可理解唐后期的主要摇役形式 。 关于唐代摇役与户等的关系 , 张先生说 : “唐初以来 。 全国存在九等户制度 , 但唐代的 摇役征发 , 基木上不是按户等轮差 。 ” 张先生在这里所说的 “摇役 ” 如指唐前期的正役 , 是 正确的 。 但如指杂摇 , 则未必正确。 唐代的杂摇 , 是与户等有关的 。 《唐会要》 卷八四 《租 税》 云 : “随户杂摇 , 久已成例 。 ” 杂摇不但按户出 , 也按 户等出 。 如吐鲁番出土唐冯怀盛 等夫役名籍 (72 T A M 2 1 5 : 01 7 / 5 一 IV 《吐鲁番出土文书》 八 ) 云 : 1 . 冯怀盛 李元顺 秦山子 李思定 袁弥弥 已上第八户 , 各夫一人 , 役六 日 唐后期矢摇是主要摇役形式 , 而杂摇又是按户等出 。 知此 , 才可理解唐五代摇役向宋职役的 转变 。 对唐后期的摇役形式 , 我在这里提出如下假设 : ¹ 到天宝计帐时 , 二十 日役完全变为庸 , 正役的一部分内容由和雇所代替 。 º 杂摇由与正役并行的摇役形式变为主要的摇役形式 , 一部分正役的内容成为杂摇 。 » 色役一部分纳资 , 一部分正在走向消逝 。 资课转为国家悦收的一部分 。 纳资的这部分 色役由接户摊派的 , ,等摇者充任 , 这一部分 向宋的职役转化 。 ¼唐代有些职役仍存在 , 并向宋职役发展 。 澄清历史制度 , 恢复历史的木来面貌 , 为史学工作者的责任 , 张先生的这种 探 索 和 努 力 , 其精神是正确的 , 也是对我们有所启迪的 。 此外 , 我读张先生此书 , 还有些疑问 , 附此提出 : 张先生于第一编第一章论述田租与户等时说 : “唐高祖武德七年四月 , ‘始定律令 ’ , 将 全国民户按资产分为九等 , 每隔三年 , 各县还要重新审订一次 。 唐朝的九等户制广泛推行全 国各地 。 名为九等 , 实际上只区分为三等 , 上上户至中上户共四等为 ‘ _上户 ’ , 中中户至下 上户三等为 ‘次户夕 , 下 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为 ‘下户’ 。 不论汉族还是蕃胡内附者 , 区分为 上户 、 次户和下户都是一致的 。 ” 张先生这一论述是不妥当的 。 检索唐代定户等史料 , 固有 《旧唐书》 卷四八 《食货志》和 《通鉴》 卷一九O 唐高祖武德七年定九等户的记载 , 但这一 记载是错误的 。 按 《唐会要》 卷八五定户等第云 : 武德六年三月 , 令天下户量其资产 , 定为三等 , 至九年三月二十四 日诏 , 天下户三等 , 未尽升降 , 依 (宜 ) 为九等 。 《通典》卷六 《食货》 六赋税下大唐云 : (武德 ) 六年三月令 , 天下户量其资产 , 定为三等 , 至九月三月诏 , 天下户立三等 , 未尽 升降 , 宜为九等 。 《册府元龟》 四八六 《邦计部 · 户籍门》 云 : 是月 (武德六年三月) 令 , 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 。 九年三月诏 , 天下户为三等 , 未尽升降 , 宜为九等 。 《会要》 、 《通典》 、 《册府》所记前一部分 , 均为武德六年三等定户 , 而不是如张先生据 《旧唐书 · 食货志》 所说的武德七年九等定户 。 这三条史料的后一部分九年定户为九等 , 此 九年非武德九年 。 《旧唐书》 卷三 《太宗纪》 云 : (贞观 ) 九年三月庚寅制 , 天下户立三等 , 未尽升降 , 置为九等 。 《通鉴》 卷一九四唐太宗贞观九年云 : 三月庚寅 , 诏民资分三等 , 未尽其详 , 宜分九等 。 (胡注 : 《唐会要》 武德六年三月 , 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 , 今分九等 , 盖于三等各分上中下也 。 ) 贞观九年三月丁卯朔 , 庚寅为三月二十四 日 , 与 《会要》 所记九年三月二十四 日合 , 可见 , 此九年为贞观九年 , 而非武德九年。 关于唐的定户等制度 , 武德六年定三等户 , 贞观九年 , 又扩展为九等 , 先有三等户 , 又 在其基础上分上 中下即九等 , 与蕃胡内附的上户 、 次户 、 下户分法不一致 , 这似乎没有必要 多所论述 。 张先生在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论述庸调的种类时 , 未引 《唐六典》 , 也未引 《元和郡县 图志》 。 调的种类很多 , 并不局限于唐赋役令上所记载的绢布等 。 兹举几例如下 : 《元和郡县图志》 卷三关内道邪州云 : 赋 : 麻 、 布 、 米粟 。 卷七河南道毫州云 : 赋 : 帛、 绢 、 黍樱 、 麻 、 麦 。 卷十三河东道汾州云 : 赋 : 布 、 麻 、 获 、 粟 。 卷二五江南道湖州云 : 赋 : 糙杭米 、 纷 、 布 。 这里的 “ 赋” 就是调 。 张先生于第一编第六章论述贡物的品种时指出 : “ 《唐六典》还把每 道 ‘厥贡 , 之物和 ‘厥 赋 , 之物分别列举 , 由此可知贡与赋有着很大差异 。 ” 贡 与 赋 是 不 同 , 贡者 , 土贡也 ; 赋者 , 调也 。 《唐六典》 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云 : (关内道 ) 厥赋绢、 布 、 麻 。 京兆 、 同 、 华 、 岐四州 , 调绵绢 , 余州布麻。 (河北道 ) 厥赋绢 、 绵及丝 。 相州调兼以丝 , 余州皆以绢绵 。 可见 , 这里记的赋就是调 。 知此 , 对唐代租庸调的种类 , 可以打破唐赋役令中所记 载 的 几 种 , 而对唐这个专制主义封建大国赋税的复杂性与灵活性有明确的认识 。 张先生在第一编第四章论述两税法的确立时说 : “两税法是新制订的适应于全国广大地 ; 区的统一的赋税制度 , 它规定 ‘丁租庸调 , 并人两税 , , 但行之已久的租庸调制不可能企望 在一天便可彻底废除 。 ((l 日唐书》 卷十二 《德宗记》 载 : 建中三年四月 , 朱 滔 、 王武俊与田 悦合纵而叛 , 太常博士韦都宾 、 陈京 以军兴 , ‘庸调不给 , 请借京城富商钱 , , 说明其中仍 有庸调存在 。 ” 害后期的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后 , 庸调的征收已不存 在 , 这在唐有关赋税的 令文中已记载 明确 。 此处的 “庸调不给 ” , 并不是指建 中三年仍存在租庸调的征收 , 而是借 “庸调 ” 之名 , 来指唐的供军之物及赋税收人 。 行之已久的庸调之名在唐后期未完全消失 , 但庸调的征收制度已不存在 。 区分名与实 , 是治史者不被纷繁的史料所迷惑并从中得 出正确 结论的关键 。 唐后期到五代 时出现了 “租庸使 ” , 但能 以此来说直到五代租庸调的征收仍然 存在吗丁 张先生在论述两税法时的加征与科配 , 根据 《全唐文》 卷五十 《停杂税志》 、 《唐会要》 卷七八 《黝险使》 , 《册府元龟》卷四八八《赋税》 说 : “朝廷下令 , 如有人在两税以外多收一 文钱 , 四等官即按违法擅 自收税从严处理 。 在唐代 , 州刺史 (郡太守 ) 是四 品 官 , 县 令 是 六 、 七品官 , 州县官是地方最高长官 , 权力很大 , 如果他们能严格把关 , 地方小吏颇难兴风 作浪 , 擅 自熏歇于民的 。 ” 在这里 , 张先生将四等官解释为四品官 , 按 《唐律疏议》 卷五名 例律云 : 诸同职犯公坐者 , 长官为一等 , 通判官为一等 , 判官为一等 , 主典为一等 。 〔疏〕议 曰 : 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 , 即大卿是长官 , 少卿及正是通判官 , 丛是判官 , 府 史是主典 , 是 为四等 。 四等官即指长官 、 通判官 、 判官、 主典 四等官 , 而非四 品官 , 唐 代在律令上将官 吏 分 为 四 等 , 是按其所司之职而定的 。 官吏各有所司 , 而文案稽违误失后 , , 又各有惩罚 , 这是唐管 理官吏法律的核心 。 张先生将四等官理解为四 品官 , 并加 以解释 , 殊为失考 。 税草制为战国时就已存 在的征税制度 , 但历来赋役史方面论文及专著鲜能言之 。 张先生 此书 , 在两部分谈到了唐五代的税草问题 。 唐前期的税草制度 , 张先生的论述可 成 一 家 之 论 。 关于唐 后期的税草 , 有些问题需要明确 。 张先生根据元棋的 《弹幼山南西道 两 税 外 草 状》 ( 《元模集》 卷三七) 一文 , 认为 “由此看来 , 税草似乎是法外无名之税 ” , 又据顺宗 《放免积欠诏》 云 : “ 可以确知 自两税法实行之初 , 实已征收奠草 , ” 又说 : “五代时 , 朝 廷归定 ‘其输当真亦不得别征加税 , , 这是正式承认当莫合法化 , 但要求不别加征而已 。 ” 据张先生看来 , 唐后期税草 发 展 到 五代才正式建立制度 。 但细审史料 , 元棋所弹勃的税草 与顺宗放免的税草不是一回事 。 唐前后期 , 皆有税草之制 。 顺宗所放免的税草是作为地税附 加税的税草 , 这种税草反映在国家上 , 便是 “每年所蓄当真 , 所司素有恒规 。 ” ( 《陆宣 公集》卷二十 《论度支今京兆府折税市草状》 ) , 而京兆府的总征收量 , 按 陆 文 则 是 “京 兆 应 征 地 税草数 , 每年不过三万束而已 。 ” 百姓的亩税草量 , 从元棋的 《同州奏均田状》 ( 《元棋集》卷三八 )一文看 , 便是每亩 “草四分 ” , 这便是唐后期作为地税附加税的税草即 正税草的征收制度 , 也就是被顺宗及唐后期封建皇帝多次放免的税草 , 而元棋所弹勤的为制 度外的加征税草 , 即按户据贯配草 , 它是户税的附加税 。 这一税草制虽不见于政府的令式 , 但在 山南及剑南等地于始实行两税法的建中元年便已客观存在 。 张先生在此章中的矛盾看法 是将税草制度 (即地税的附加税) 与加征税草 (即户税的附加税) 混为一谈 , 因而对唐后期 是否有税草制度产生 了含糊解释 。 张先生在第一编第五章讲矿税时说 : “矿税收人曾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 , 史书中记载 唐代矿税资料很少 , 唐初税收中 , 只有 ‘蕃胡内附者 , 四等户以上 , 丁税银钱十文 , 七等户 以上 , 丁税银钱五文 。 ” 将蕃胡之税列 人矿税中 , 是不对的 。 蕃胡内附者纳银钱 , 是其交唐 中 央政府的正税 , 而非矿税 , 只是其交纳项 目为银 。 这正如岭南的 “庸调银 ” 为庸调而非矿 税一样 。 张先生在第二编第三章论述色役时 , 所举色役种类有营墓夫与陵户 。按《唐律》云 : “夫谓 杂摇 , ” 可知营墓夫为杂摇而非色役 。 陵户身份复杂 , 有一般百姓 , 也有官户等 , 但亦非色 役 。 将陵户与营墓夫放于色役中言 , 殊为不妥 。 在论述兵役时 , 张先生将屯丁放人兵役中 , 也不确。 屯丁应属色役 。 唐水部式中 , 记载了屯丁的分番 , 《唐大诏令集 》卷六九 《广德二 年南郊赦》 , 将屯丁放入 “诸色纳资人” 中 , 可见 , 屯丁虽为屯田上的劳动者 , 但其身份与 兵役无关 , 应放人色役中论述 。 张先生在第三编论述复除 时 , 将一些不属于复除身份的人也放入复除中 , 如捉钱户 。 所 谓复除 , 《唐律》所言甚明 , 即课役俱免者 。 (见 《唐律疏议》 卷四 ) 捉钱户为色役 , 不但 未免课 , 还要从事直接的人身役使 , 这样身份的人不能称之为复除 。 《唐五代赋役史草》 , 卷峡浩繁 , 资料丰富 , 几乎囊括 了唐五代所有赋税制度 , 可见张 先生用力之深 。 其中虽有一些问题有待商榷 , 但仍是对治唐史者有所裨益的 。 ~、、. 护产 、. 尸产~ 一产 ~、洲~ 、J 洲 ~ ~ 尸~ 、r一、 ~ 一、 ~ 、 r ~ ~ 一、护 产、~ 产、浏~ 、~ 一、 r产‘、浏~ 、一一、子 ~、 一r ~ 、 夕声 、. 产~ ~ ~ 产~ 、一~ 一~ 一 、 一产 、~ 产. ~ 一 ~ J 声、 r产 ~ 、~ r ~ 、 ~一、尸尸 ~、 ~ 产 、 ‘产产 ~~ 产~ 、 J ~ 几~ 产~ 、 一产、~ 声 .、产~ ,护 ~ 、r 产、一~ ~ 洲、 、产 ~ 产 , ~ r ~ 一~ 一 、 ~ , 产~ ~一 ~ 一声 一~ 产、之、~ 一~ r ~ (上接第78 页 ) 并存 ; 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 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并存 ; 少量具有世界先 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技水平不高 、 文盲和半文盲占人口近四分之一的状 况 同 时 并 存 。 总之 ,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标志是 : 生产力不发达 ; 生产关系不成熟 ; 上 层建筑不完善。 我们 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处在非常不发达 、 非常不完善的初级阶段 。 这就是我 们 的现状 , 是我们制定建设蓝图的出发点 。 “ 这就决定 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 的 初 级 阶 段 , 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 化 、 社 会 化 、 现 代 化 。 ” ½ 因此 , 在这个阶段必须允许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存在 , 必须允许以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原则长期存在 , 必须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 , 促进社会 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育 , 正确处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等 。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 产力的发展 。 只有这样做 , 气才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 把社会主义置根于现实基础 之土 。 注 : ¹ À 《关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º 《列宁选集》第 8 卷 , 第509 页 。 ¼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 , 第7 97 页。 À 《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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