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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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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通知 (82)水电水建字第7号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 (82)水电水建字第7号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部。 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模板工程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 混凝土温度控制的措施 第六章 低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 第七章 止排水、伸缩缝和预埋件的施工 附录一 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的计算荷载 附录二 钢筋的主要机械性能 附录三 工地混凝土强度保证率和匀质性指标计算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 1条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1、2、3级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 本规范未规定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或部颁标准进行。 第1.0.2条 水工混凝土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抗压、抗渗、抗冻、抗裂(抗拉)、抗冲耐磨、抗风化和抗侵蚀等要求。 第1.0. 3条 水工混凝土的施工应做到优质、经济、安全。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1.0. 4条 有关混凝土的试验,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进行。 第二章 模板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应根据混凝土结构物的特点及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工艺等条件,尽可能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模板型式。 第2.1.2条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3)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 4)模板表面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 第2.1.3条 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二节 材 料 第2. 2.1条 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种类、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及周转次数确定。应优先选用钢、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尽量少用木材。 第2.2.2条 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 第2. 2.3条 木材种类可按各地区供应情况选用,其质量宜达到Ⅱ、Ⅲ等材的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不应使用。 木材宜提前备料,干燥后使用,湿度宜为18%~23%。水下施工用的木材,湿度宜为23%~45%。 第六节 拆除与维修 第2.6.1条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kgf/cm2以上,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木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2m 7O%; 跨度>2m 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2m 50%; 跨度 2~8m 7O%; 跨度>8m 100%。 (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第2.6.2条 拆模时,应根据锚固情况,分批拆除锚固连接件,防止大片模板坠落。 拆模应使用专门工具,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 第2.6.3条 拆下的模板、支架及配件应及时清理、维修,并分类堆存,妥善保管。钢模应设仓库存放。 大型模板堆放时,应垫平放稳,并适当加固,以免翘曲变形。 第七节 特种模板 (Ⅰ)一般规定 第2.7.1条 特种模板包括永久性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及钢模台车等。 第2.7.2条 特种模板除应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同时应符合前列各节普通模板的有关规定。 (Ⅱ)永久性模板 第2.7.3条 永久性模板是在混凝土浇筑后不拆除的模板,如构成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应商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2.7. 4条 混凝土重力式竖向模板,可参考下列指标选定: 1)面板厚度大于O.2m; 2)单位面积的重量: 置,及在停电、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能使面板脱开混凝土面。 隧洞拉模可有锥度(每一单面的倾斜度可为其长度的O.2%~O.5%)。面板应采用钢材或木板包铁皮。 第2.7. 15条 采用拉模浇筑混凝土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在正常施工以前,应先对拉模系统进行空滑试验; 2)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及凝结速度应与拉行速度、气温及浇筑工艺等条件相适应; 3)浇筑混凝土时,应薄层均匀上升,并适当控制在模板附近的振捣时间、深度及距离,拉动模板时不得振捣混凝土; 4)模板平均拉行速度(以每小时计),应与各层混凝土达到预定脱模强度的时间相适应(常温拉动时间间隔宜为1.0~2.0h),模板拉行速度不宜过大,以免拉裂混凝土表面(每次拉行距离宜小于铺层厚度); 5)脱模的混凝土表面,应及时修整养护,对于高速水流区或有抗冲要求的部位,应制订严格的抹面工艺标准。 第2.7.16条 拉模工艺系连续施工,宜多仓(段)连续作业。各分段间的止水、隔层等设施必须固定。沥青板应低于混凝土表面5~8cm,并间隔留孔口,使分缝两侧混凝土均衡上升。 第2.7.17条 拉模的牵引动力可采用慢速卷扬机、手动葫芦、液压千斤顶等。 第2.7.18条 拉(滑)模边缘和老混凝土接触时,应采取构造及工艺措施,以防卡模或漏浆。 第2.7.19条 拉(滑)模是连续、多工种交叉流水作业,必须建立经过技术培训的专业班组,严格执行有关#管理#。 (Ⅳ)钢模台车 第2.7 20条 钢模台车是平行移动式模板的一种,适用于地下厂房、隧洞等建筑物的顶拱混凝土衬砌。 第2.7.21条 钢模荷载应考虑围岩超挖所增加的混凝土重量。对封拱混凝土的工艺应有明确要求,并严格控制封拱时混凝土泵压送的混凝土对模板的动力作用。 第2.7.22条 钢模及台车的内部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使混凝土泵等设备以及各节钢模在拆除收拢后能顺利通过。 第2.7.23条 钢模台车的运转,应组织专业班组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2.7. 24条 钢模宜与相邻仓、段老混凝土面平顺连接,同时兼顾建筑物的体型。 浇筑混凝土时,两侧应均衡上升。 第2.7.25条 当围岩稳定、坚硬时,顶拱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4O%~50%后拆模。在有计算及试验论证的情况下,拆模时间可适当提前。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一节 材料 第3.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的要求。 注:热轧钢筋的主要性能见附录二。 第3. 1.2条 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第3.1.3条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注:使用进口钢筋时,应执行国家建委有关规定。 第3.1.4条 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筋应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重量不大于60t。 (2)根据原附钢筋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及锈蚀程度等),并测量本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法》(GB228一76)和《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GB232—63)规定进行试验。如有一个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木符合附录二中附表2-1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注:(1)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组。 (2)直径在12mm及以下的热轧1级钢筋,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时,可以不再进行试验。 (3)在拉力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作为拉力试验项目不合格。 (4)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 (5)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cm,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第3. 1.5条 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98%,或大于设计规定的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材料 (Ⅰ)水泥 第4. 1.1条 水泥品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第4.1.2条 大型水工建筑物所用的水泥,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水泥的矿物成分等提出专门要求。每一工程所用水泥品种以两三种为宜,并宜固定厂家供应。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散装水泥。 第4. 1,3条 选择水泥品种的原则如下: (1)水位变化区的外部混凝土、建筑物的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大坝水泥和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大坝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环境水对混凝土有硫酸盐侵蚀性时,应选用抗硫酸盐水泥。 (3)大体积建筑物的内部混凝土、位于水下的混凝土和基础混凝土,宜选用矿碴硅酸盐大坝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第4. 1.4条 选用水泥标号的原则如下: (1)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设计标号相适应。对于低标号混凝土,当其标号与水泥标号不相适应时,应在现场掺用适量的活性混合材。 (2)建筑物外部水位变化区、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以及受冰冻作用的混凝土,其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 第4. 1.5条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注:每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可采用机械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不同部位水泥中等量取样,混合均匀后作为样品,其总数量至少10kg。 第4.1.6条 水泥品质的检验,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 第4. 1.7条 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3)大、中型工程应专设水泥仓库或储罐。水泥仓库宜设置在高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厘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散装水泥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 第4.4.10条 用混凝土泵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应加外加剂,并应符合泵送的要求,进泵的坍落度一般宜在8~14cm之间。 (2)最大骨料粒径应不大于导管管径的1/3,并不应有超径骨料进入混凝土泵。 (3)安装导管前,应彻底清除管内污物及水泥砂浆,并用压力水冲洗。安装后要注意检查,防止漏浆。在泵送混凝土之前,应先在导管内通过水泥砂浆。 (4)应保持泵送混凝土工作的连续性,如因故中断时,则应经常使混凝土泵转动,以免导管堵塞。在正常温度下,如间歇时间过久(超过45min),应将存留在导管内的混凝土排出,并加以清洗。 (5)当泵送混凝土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及时用压力水将导管冲洗干净。 第五节 浇筑 第4. 5.1条 建筑物地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第4. 5.2条 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岩基应冲洗干净并排净积水;如有承压水,必须由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经处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岩基在浇筑混凝土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第4.5.3条 容易风化的岩基及软基,应作好下列各项工作: (1)在立模扎筋以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 (2)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壤。如有扰动,应会同设计人员商定补救办法。 (3)非粘性土壤地基,如湿度不够,应至少浸湿15cm深,使其湿度与此土壤在最优强度时的湿度相符。 (4)当地基为湿陷性黄土时,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 第4. 5. 4条 浇筑混凝土前,应详细检查有关准备工作:地基处理情况,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模板、钢筋、预埋件及止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好记录。 第4. 5.5条 基岩面的浇筑仓和老混凝土上的迎水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2~3cm的水泥砂浆;其他仓面若不铺水泥砂浆,应有专门论证。 砂浆的水灰比应较混凝土的水灰比减少0.03~0.05。一次铺设的砂浆面积应与混凝土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工艺应保证新混凝土与基岩或老混凝土结合良好。 第4.5.6条 混凝土的浇筑,应按一定厚度、次序、方向,分层进行。在高压钢管、竖井、廊道等周边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 第4.5.7条 混凝土的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拌和能力、运输距离、浇筑速度、气温及振捣器的性能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不应超过表4.5.7规定的数值;如采用低流态混凝土及大型强力振捣设备时,其浇筑层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 第4. 5.8条 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木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浇筑面应保持水平。 第4.5.18条 浇筑块的第一层混凝土以及两罐混凝土卸料后的接触处,应加强平仓振捣,以防漏振。 第4.5.19条 振捣上层混凝土时,应将振捣器插入下层混凝土5厘米左右,以加强上下层混凝土的结合。 第4.5.20条 振捣器距模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振捣器有效半径的1/2,并不得触动钢筋及预埋件。 第4.5.21条 在浇筑仓内,无法使用振捣器的部位,如止水片、止浆片等周围,应辅以人工捣固,使其密实。 第4.5.22条 结构物设计顶面的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使其平整,其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5.23条 浇筑低流态混凝土时,应使用相应的平仓振捣设备,如平仓机、振捣器组等,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 第六节 特种混凝土的施工 (Ⅰ)压浆混凝土的施工 第4.6.1条 压浆混凝土适用于下列情况: 1)结构物钢筋稠密、埋设件复杂的部位; 2)水下浇筑混凝土; 3)修补、加固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物; 4)其他不易浇筑和捣固的部位。 注:在寒冷地区使用压浆混凝土时,应经过试验,证实其抗冻性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4. 6.2条 压浆混凝土的施工,应按设计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4.6.3条 待压浆的工程部位应清理干净。修补工程应将其松动部分凿除。 第4. 6.4条 压浆混凝土使用的模板,除应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须有专门设计,保证不漏浆和在压浆时不发生过大变形。 第4.6.5条 压浆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其最小粒径不应小于2厘米;应按设计级配填放密实,尽量减少孔隙率。 第4.6.6条 压浆混凝土采用的细砂,其粒径超过2.5mm者,应予筛除。 第4.6.7条 压浆混凝土之砂浆,应掺入混合材和外加剂,使其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在较低压力下能压入骨料孔隙中。 注:建议采用的流动度: 骨料最小粒径为20mm时,为17~22s; 骨料最小粒径大于20mm时,为22~25s。 第4. 6.8条 为使砂浆在初凝前略有膨胀性,宜掺入适量膨胀剂,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4.6.9条 为防止杂质混入砂浆,砂浆在入泵前应通过5×5mm筛网。 第4. 6. 10条 压浆程序应由下而上,逐渐上升,不得间断。压浆压力采用2~5kgf/cm2,浆体上升速度以50~100cm/h为宜。在压浆过程中,应加强对模板的观测。 第4.6.11条 压浆部位应理设观测管、排气管,以检查压浆进行情况。压浆混凝土凝固后应按设计规定钻孔压水检验,并取样(或留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Ⅱ)混凝土真空作业的施工 第4.6.12条 为提高混凝土的密实性、抗冲耐磨性、抗冻性,以及增大强度,减少收缩,可采用混凝土真空作业法。 第4.6.13条 真空作业应配备真空系统(真空泵、真空槽、集水槽、连接器及管路)和专用的真空模板、便吸盘和真空气嘴(也可应用软吸盘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4.6.14条 真空作业除按设计要求进行外,并应有专门的操作规程。 第4.6.15条 混凝土振捣抹平后15min,宜即开始真空作业,真空度要求不应低于450mm水银柱高度。 第4.6.16条 真空作业后修饰混凝土时,不应剧烈挠动表面。为使混凝土表面在真空作业后符合设计标高,混凝土浇筑时应留有一定超高,其数值由试验确定。 第4.6.17条 每次真空作业后,模板、吸盘、真空系统和管道均应清洗干净。 第4.6.18条 气温低于8℃时,真空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第4.6.19条 每次真空作业均应详细记录时间、真空度和吸出水量等。 (Ⅲ)水下混凝土的施工 第4.6.20条 水下混凝土适用于围堰、水下建筑物局部破坏后的修补、防渗防漏和墩台基础等工程(不宜在动水流速大于1m/s情况下采用)。水下混凝土的施工,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外,并应有专门的操作规程。 第4.6.21条 采用导管法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浇筑范围和导管作用半径确定。一般导管的作用半径不大于3m。 (2)在浇筑过程中,导管只应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 (3)开始浇筑时,导管底部应接近地基面5~10cm,并应尽量安置在地基的低洼处。 (4)混凝土的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4或钢筋净间距的1/4,亦不宜超过6cm;坍落度以15~18cm为宜,开始时可较小,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使混凝土表面能自动坍平。 (5)浇筑过程中,导管内应经常充满混凝土,并应保持导管插入已浇筑的混凝土内,俾使混凝土与水隔离。 (6)如混凝土的供应因故中断,则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如中断时间较长,则应待已浇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kgf/cm2及清理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浇筑。 (7)浇筑的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cm,以便清除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 第4.6.22条 待浇区的基础应清理干净,旁侧岸坡应稳定。 第五、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4.8.5条 混凝土的养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应作好养护记录。 第九节 质量控制与检查 第4. 9. 1条 为保证混凝土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不断地提高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应对原材料、配合比、施工过程中各主要环节及硬化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控制和检查。 第4.9.2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按本规范4.1.5条规定进行试验检查。检查项目有: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必要时,应增加稠度、细度、比重和水化热试验。 第4. 9.3条 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宜每季度检查一次。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随时进行检验。 第4.9.4条 砂石骨料的检查: (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检查项目有:各级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砂子细度模数等。 (2)在拌和场应检查砂子、小石的含水量,砂子细度模数,以及骨料的含泥量、超逊径。砂子、小石的含水率变化每班应检查二次,宜分别控制在±0.5%、±0.2%之内。在气温变化较大、雨后、砂石储料条件突变等情况下,每两小时应检查一次。砂子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如超出±0.2时,则须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每班应检查一次。此外,每季度应对砂石骨料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查。 第4.9.5条 现场掺用混合材,每使用100~200t,应抽样检查其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掺混合材的标准水泥砂浆强度等。对于细度和需水量比,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连续10个样品中,其个别样品的细度与平均值相差应不大于10%~15%。 第4.9.6条 工地使用的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工地自制的外加剂和无出厂合格证的产品,其质量须进行检验。 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浓缩物,以5t为一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一取样单位。 对配制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应检查一次。 第4.9.7条 在混凝土拌和场应经常检查各种原材料的配合量,每班至少三次。衡器应随时校正。 第4.9.8条 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的检查: (1)应经常检查拌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每班至少抽查二次。 (2)根据具体情况,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 30kg,测定砂浆容重,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用洗分析法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的百分数,其差值不应大于10%。 第4.9.9条 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查,每班在机口应进行四次,在仓面应进行两次。此外,在取样成型时,应同时测定坍落度。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4.9.10条 掺加气剂的混凝土,每班至少应检查二次含气量,其变化范围应控制在±O.5%以内。 第4.9.11条 对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检查资料,以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成果,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如水泥标号、砂子细度、砂石表面含水量、混凝土的坍落度和含气量、实测水灰比、混凝土强度等,可采用质量管理图等方法。 第4.9.12条 现场混凝土质量检验以抗压强度为主,同一标号混凝土试件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500m2成型试件3个;设计龄期,每1000m3成型试件3个。 非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10Om2成型试件3个;设计龄期,每200m3成型试件3个。 对于抗拉强度:28d龄期,每2000m3成型试件3个。 注:(1)混凝土的抗渗、抗冻要求,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予以保证。因此,应适当地取样成型,以检验混凝土配合比。当有其他特殊要求时,由设计与施工单位另作规定。 (2)每一浇筑块混凝土方量不足以上规定数字时,也应取样成型一组试件。 (3)主体工程混凝土数量达100万m3以上时,成型试件数量由设计施工单位商定。 (4)三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 第4. 9.13条 混凝土极限抗压强度的龄期应与设计龄期相一致。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应以标准条件养护28d的试件抗压强度为准。混凝土不同龄期的抗压强度比值应由试验确定。 第4. 9.14条 混凝土试件应在机口随机取样成型,不得任意挑选。同时,须在浇筑地点取一定数量的试件,以资比较。 第4.9.15条 评定混凝土质量的原始资料应按下列规定统计: (1)现场混凝土试件28d龄期的强度,按月按标号以配合比相同的一批混凝土作为一个统计单位;工程验收时,可按部位以同标号的混凝土作为一个统计单位。 (2)除非查明原因确系操作失误,不得抛弃任一数据。 (3)每组三个试件的平均值(其精度为1kgf/cm2),作为一个统计数据。在同一盘内三个试件抗压强度的试验误差的离差系数CV值小于4%的情况下,可采用每组成型两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一个统计数据。 注:(1)试件的极限抗压强度,应根据试件的尺寸乘以下列折算系数: 边长为200mm的试件1.05 边长为150mm的试件1.00 边长为100mm的试件O.95 (2)同一盘内三个试件抗压强度的试验误差,用极差法计算。 第4.9.16条 混凝土的质量评定按下列标准进行: (1)按许可应力法设计的结构(如大坝等),混凝土的极限抗压强度系指设计龄期15cm立方体强度。同批试件(n≥30组)统计强度保证率最低不得小于80%。 (2)按极限状态法设计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如厂房等),同批试件(n≥30组)的统计强度保证率最低不得小于90%。 强度保证率及平均强度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注:当月内试件组数小于30组时,可逐月按同标号的混凝土试件累计到30组后再评定。 第五章 混凝土温度控制的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必须进行温度控制的现浇混凝土。有关低气温条件下的混凝土控制措施见第六章。 第5.1.2条 高温季节施工时,混凝土最高浇筑温度不得超过28℃。 注:混凝土的浇筑温度系指混凝土经过平仓振捣后,覆盖上层混凝土前,在5~10cm深处的温度。 第5.1.3条 混凝土浇筑的分段、分缝、分块高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5.1.4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坝块应尽量均匀上升,相邻坝块的高差不宜超过10~12m。 第5. 1. 5条 为了防止裂缝,必须从结构设计、温度控制、原材料选择、施工安排和施工质量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施工中严格地进行温度控制,是防止混凝土裂缝的主要措施。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和最高温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宜浇筑混凝土。如施工单位有专门论证,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才能变更浇筑块的浇筑温度。 第5.1.6条 为提高混凝土的抗裂能力,必须改进混凝土的施工工艺。混凝土的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的要求外,还应在均匀性方面符合本规范第4.9.17条中的良好标准。 第5.1.7条 为防止裂缝,应避免基础部分混凝土块体在早龄期过水,其他部位亦不宜过早过水。 第二节 温控措施 (Ⅰ)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第5.2.1条 为降低骨料温度,料场宜采取下列措施: 1)成品料场的骨料,堆高一般不宜低于6~8m,并应有足够的储备; 2)通过地垅取料; 3)搭盖凉棚,喷水雾降温(砂子除外)等。 第5.2.2条 粗骨料预冷可采用浸水法、喷洒冷水法、风冷法等措施。如用水冷时,应有脱水措施,使骨料含水量保持稳定。 第5.2.3条 为防止温度回升,骨料从预冷仓到拌和楼,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第5.2.4条 混凝土拌和时,可采用低温水、加冰等降温措施。加冰时,可用冰块或片冰,但冰块粒径宜在3cm以下,并适当延长拌和时间。 第5.2.5条 在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混凝土的温度回升: 1)缩短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加快混凝土的入仓覆盖速度,缩短混凝土的曝晒时间; 2)混凝土运输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 3)宜采用喷水雾等方法,以降低仓面周围的气温; 4)混凝土浇筑应尽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间进行; 5)当浇筑块尺寸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浇筑法,浇块高度应小于1.5m。 第5.2.6条 基础部分混凝土,应利用有利的季节进行浇筑。 (Ⅱ)减少混凝土的水化热温升 第5.2.7条 在满足混凝土设计强度的前提下,应采用加大骨料粒径,改善骨料级配,掺用混合材、外加剂和降低混凝土坍落度等综合措施,合理地减少单位水泥用量,并尽量选用水化热低的水泥。 第5.2. 8条 为有利于混凝土浇筑块的散热,基础和老混凝土约束部位,浇筑块厚以1~2m为宜,上下层浇筑间歇时间宜为5~10d。在高温季节,有条件时还可采用表面流水冷却的方法进行散热。 第5.2.9条 采用冷却水管进行初期冷却时,埋管应在被覆盖一层混凝土后开始通水,通水时间由计算确定,一般为10~15d。混凝土温度与水温之差,以不超过25℃为宜。对于φ25mm水管,管中流速以0.6m/s为宜。水流方向应每天改变一次,使坝体冷却较为均匀。 (Ⅲ)特殊部位的温控措施 第5.2.10条 岩基的塘、槽必须用混凝土回填,深度超过3m时应分层进行。当与地表齐平后,可采用通水冷却的方法将回填的混凝土温度降低到设计要求,再继续浇筑混凝土。 第5.2.11条 预留槽必须在两侧老混凝土温度达到设计规定后,才能回填混凝土。 第5.2.12条 拼缝块混凝土浇筑,除应严格控制浇筑温度外,可采用薄块浇筑、短间歇均匀上升的施工方法,并尽量安排在有利季节进行。必要时,还可采用初期通水冷却或其他措施。 第5.2.13条 坝体的接缝灌浆,当自然冷却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温度时,应埋设冷却水管进行后期冷却。 (Ⅳ)表面保护 第5.2.14条 气温骤降频繁季节,基础混凝土、上游坝面及其它重要部位,应按《重力坝设计规范》SDJ21-78第166条要求进行早期表面保护。 第5.2.15条 在气温年变幅较大的地区,长期暴露的基础混凝土及其他重要部位,应妥加保护。寒冷地区的老混凝土,在冬季停工前,应尽量使各坝块浇筑齐平,其表面保护措施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拟定。 第5.2.16条 模板拆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已达到的强度及混凝土的内外温差而定,但应避免在夜间或气温骤降期间拆模。在气温较低季节,当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可能超过6~9℃时,应推迟拆模时间;如必须拆模时,应在拆模后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5.2.17条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结合模板类型、材料等综合考虑,有条件时可考虑采用混凝土预制模板。 第5.2.18条 已浇好的底板、护坦等薄板建筑物,其顶面宜保温到过水前。 对于宽缝重力坝、支墩坝、空腹坝等的空腔,在气温骤降频繁的季节,宜将其暴露空腔封闭或进行表面保护。 隧洞、竖井、调压井、廊道、尾水管、泄水孔及其它孔洞的进出口宜封闭,不使空气流通。浇筑块的棱角和突出部分应加强保护。 第三节 温度测量 第5.3.1条 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宜每四小时测量一次混凝土的原材料的温度、机口温度,以及坝体冷却水的温度和气温,并应有专门记录。 第5.3.2条 浇筑温度的测量,每100m2仓面面积应不少于一个测点,每一浇筑层应不少于3个测点。测点应均匀分布在浇筑层面上。 第5.3.3条 浇筑块内部的温度观测,除按设计规定进行外,施工单位如有需要,可补充埋设仪器进行观测。 第六章 低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 第6.0.1条 凡属下列气温条件下的混凝土施工,均应按本章规定执行。 1)寒冷地区的日平均气温稳定在5℃以下或最低气温稳定在-3℃以下时; 2)温和地区的日平均气温稳定在3℃以下时。 第6.0.2条 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规定的强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6.0. 3条 混凝土允许受冻的临界强度: 1)大体积内部混凝土应不低于50kgf/cm2; 2)大体积外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应不低于100 kgf/cm2。 第6.0.4条 低温季节施工,尤其是在寒冷地区,施工的部位不宜分散。当年浇筑的有保温要求的混凝土,在进入低温季节之前,应采取妥善保温措施,防止混凝土产生裂缝。 第6. 0.5条 施工期间采用的加热、保温、防冻材料,应事先准备好,并应有防火措施。 第6.0.6条 低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在温和地区可以不采用暖棚法;寒冷地区在日平均气温为-5℃以下时,不应露天浇筑。 第6.0.7条 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在温和地区不宜低于3℃,在寒冷地区不宜低于5℃。 第6.0.8条 寒冷地区低温季节施工的混凝土掺加气剂时,其含气量可适当增加;有早强要求者,可掺早强剂等,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6.0.9条 原材料的加热、输送、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设备及设施,均应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加热过的骨料及混凝土,应尽量缩短运距,减少倒运次数。 第6.0. 10条 砂石骨料宜在进入低温季节前筛洗完毕。成品料堆应有足够的储备和堆高,并宜进行覆盖,以防冰雪和冻结。 第6.0.11条 提高混凝土拌和物温度的方法:首先应考虑加热拌和用水;当加热拌和用水尚不能满足浇筑温度要求时,再加热砂石骨料。水泥不得直接加热。 当砂石骨料不加热时,应注意不能掺混冰雪,表面不能结冰。 第6.0. 12条 拌和用水的温度,一般不宜超过60℃。超过60℃时,应改变拌和加料顺序,将骨料与水先拌和,然后加入水泥,以免水泥假凝。 第6.0. 13条 骨料加热方法,宜采用蒸气排管法,粗骨料可以直接用蒸气加热,但不得影响混凝土的水灰比。 第6.0.14条 拌和混凝土前,应用热水或蒸气冲洗拌和机,并将水或冰水排除。 混凝土的拌和时间应比常温季节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6.0.15条 在岩石基础或老混凝土上浇筑混凝土前,应检查其温度。如为负温,应将其加热成正温。加热深度不小于10cm,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第6.0.16条 仓面清理宜采用喷洒温水配合热风枪或机械方法,寒冷期间亦可采用蒸气枪,不宜采用水枪或风水枪。 第6.0. 17条 在软基上浇筑第一层基础混凝土时,必须防止与地基接触的混凝土遭受冻害和地基受冻变形。 第6.0.18条 浇筑混凝土前和浇筑过程中,应注意清除钢筋、模板和浇筑设施上附着的冰雪和冻块,严禁将冰雪、冻块带入仓内。 第6.0. 19条 在浇筑过程中,应注意控制并及时调节混凝土的温度,尽量减少波动,保持浇筑温度均匀。控制方法以调节水温为宜。 第6.0.20条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外露表面应及时保温。新老混凝土的接合处和易受冻的边角部分应加强保温。 第6.0.21条 混凝土当采用蒸气加热或电热法施工时,应按专门的设计文件进行。 第6. 0.22条 温和地区和结构表面面积系数小于3者,宜用蓄热法施工。采用此法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保温模板应严密,保温层应搭接牢靠,尤其在接头处,应特别注意施工质量; 2)有孔洞和迎风面的部位,应增设挡风保温设施; 3)浇筑完毕后应立即覆盖保温; 4)易吸收水分的保温材料,应用油纸、沥青纸或塑料薄膜等与混凝土隔开。 第6.0.23条 低温季节施工的保温模板,除应符合一般模板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保温效果的要求,所有孔洞缝隙均应填塞封堵,保温层的衔接必须严密可靠。 第6.0.24条 外挂保温层必须牢靠地固定于模板上。内贴保温层的表面应平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其固定在混凝土表面,不因拆模而脱落。 第6.0.25条 在低温季节施工的模板,一般在整个低温期间都不宜拆除。如果需要拆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允许受冻的临界强度; 2)具体拆模时间及拆模后的要求,应满足温控防裂要求,并遵守5.2.16条规定; 3)承重模板的拆除,应遵守第2.6. 1条规定。 第6.0. 26条 低温季节施工期间,应特别注意温度检查。 1)外界气温及暖棚内气温每4h至少测量一次; 2)水温及骨料温度每2h至少测量一次; 3)混凝土的机口温度和浇筑温度,每2h至少测量一次。 4)已浇块体内部温度,浇后3d内应特别加强观测,以后可按气温及构件情况定期观测。测温时应注意边角最易降温的部位。 第七章 止排水、伸缩缝和预埋件的施工 第一节 止水、伸缩缝 第7. 1.1条 止水设施的形式、位置、尺寸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1.2条 金属止水片应平整,表面的浮皮、锈污、油漆、油渍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 第7.1.3条 金属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迭咬接或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搭接必须双面焊接,不得铆接或仅搭接而不焊接。焊工需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施焊。 第7.1.4条 塑料止水片和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和撕裂。 第7.1.5条 止水设施深入基岩的部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止水片在伸缩缝中的部分应涂(填)沥青,埋入混凝土的两翼部分应与混凝土紧密结合。 第7. 1.6条 安装好的止水片应加强保护。架立金属止水片时,不得在金属片上穿孔,应用焊接铅丝或其他方法加以固定。 第7.1.7条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沥青和沥青混合物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沥青混合物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7. 1. 8条 应优先采用预制的止水沥青柱。如现浇沥青柱时,灌注沥青的孔应保持干燥清洁。 第7.1.9条 如采用预留沥青井时,应注意: 1)混凝土预制件外壁必须是毛糙面,以便与浇筑的混凝土密切接合,各节接头处应封堵严密; 2)电热元件的位置应安放准确,必须保证电路通畅,避免发生短路。埋设的金属管路亦应保持通畅; 3)应随坝段升高,逐段检查,逐段灌注沥青,并加热沉实后方可浇筑混凝土,不得全井一次灌注沥青; 4)沥青灌注完毕后,井口应立即封盖,妥加保护。 第7. 1.10条 伸缩缝的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如有蜂窝麻面,应填平,外露铁件应割除。 第二节 排水设施 第7. 2.1条 为排除建筑物内部和地基的渗透水而设置的排水设施的形式、位置、尺寸及材料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2.2条 岩基的排水孔钻好后,应仔细冲洗干净并在施工过程中妥加保护,以免造成堵塞。 第7. 2.3条 岩基内的排水孔的允许偏差,当设计未作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孔的平面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2)孔的倾斜度:深孔不得大于1%,浅孔不得大于2%; 3)孔的深度误差不得大于或小于孔深的2%。 第7.2. 4条 岩基水平排水管的接头及其与基岩面的接触处必须密合,以防水泥砂浆或污水漏入管内。接头密合前应将管内清除干净。 第7.2. 5条 坝体排水宜采用拔管法造孔,拔管时间由试验确定。当采用预制多孔性混凝土排水管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可安装。孔的平面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2.6条 铸铁管或其他管子与多孔性排水管连接处的缝隙,应以油灰麻筋填塞。 第三节 预埋铁件 第7. 3.1条 各种预埋件及插筋,在埋设前,应将其表面的鳞锈、锈皮、油漆和油渍等清除干净。 第7. 3.2条 各种预埋螺栓、铁件和插筋的安装(其规格、数量、高程、方位、埋入深度及外露长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必须牢固可靠。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不得移位和动摇。预埋螺栓时,可采用样板固定,以提高精度。 第7.3.3条 锚固在岩基上的插筋,应达到下列要求: (1)钻孔位置的偏差: 1)柱内钢筋伸入岩石之插筋为2cm; 2)与底板内的钢筋网相连接的插筋为5cm。 (2)钻孔底部的孔径以d十20mm为宜(d为插筋直径)。 (3)在岩石部分的钻孔深度不得浅于设计深度,但也不得超深10cm。 (4)钻孔的倾斜度对设计轴线的偏差在全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过5%。 (5)插筋埋设后,孔口需加楔子,以免振动。须待孔内砂浆达到25kgf/cm2的强度时,方可在其上进行架设工作。 第7.3.4条 用于起重运输的吊钩或铁环,应经计算确定,必要时可做荷载试验。吊钩和铁环必须采用未经冷处理的Ⅰ级钢材制成,安设牢固,防止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走动,并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准使用。 第7.3.5条 各种爬梯、扶手及栏杆铁件,其埋入部分,应有足够的长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以保安全。 第四节 管 路 第7.4.1条 埋设于混凝土中的供排水管、冷却水管及测压管等,应符合设计规定。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7.4 2条 埋设的管子应无堵塞现象。管子表面的鳞锈、锈皮、油漆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第7. 4.3条 管子的连接可用丝扣、法兰、焊接、嵌沥青麻丝或涂水泥砂浆等方法。连接接头必须牢固,不得漏水漏气。 第7. 4.4条 管路安装应牢固可靠,通过伸缩缝的伸缩节,应能自由伸缩,并不得漏气和漏水。 第7.4.5条 成组的管子,为避免错乱,应在管头作好识别的标志。 第7.4.6条 管路安装好后,应以压力水或通气的方法检查管路是否通畅。如发现有堵塞或漏气现象,应进行处理。 第7. 4.7条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对管路妥加保护,以免管子受到损伤或发生堵塞。 第7.4.8条 各种预埋管路的施工均应作好记录。 第五节 观测仪器 第7.5.1条 各种内部观测仪器和电缆的安装,应按照有关的专门规程或要求,及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如需变更,应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第7.5.2条 埋设内部观测仪器和电缆时,应注意: (1)仪器安装于规定位置后,经检验合格,方可埋入混凝土中。在浇筑混凝土时,对仪器和电缆应妥加保护。 (2)埋设时,应将仪器周围的混凝土中粒径大于6cm的骨料剔除,并用人工或小功率振捣器仔细将周围的混凝土捣实。 (3)仪器和电缆埋设完毕后,应详细记录施工过程,及时绘制竣工图,并发送有关单位备查,以避免在以后施工中受到损坏。 第7.5.3条 外部观测仪器的安装、埋设,以及预留孔、观测等,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有关的专门规程进行。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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