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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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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如何处理以案释法: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如何处理 《以案释法: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如何处理》 ------------------------------------------------------------------------------ 作者: 日期:2014-08-21 核心内容: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是否有效,如何处理?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夫妻离婚,官司(www.98ls.com)打到法院,在诉讼期间一方擅自转移房产给他人,欲侵吞双方共有财产,法院怎么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如何处理
以案释法: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如何处理 《以案释法: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如何处理》 ------------------------------------------------------------------------------ 作者: 日期:2014-08-21 核心内容: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是否有效,如何处理?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夫妻离婚,官司(www.98ls.com)打到法院,在诉讼期间一方擅自转移房产给他人,欲侵吞双方共有财产,法院怎么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转移房产的被告方在判决送达三日内给付原告方相应房屋折价款,如逾期支付则再加倍支付利息款。 原告顾女士与李先生于1992年相识,1996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由于原先各自都有子女,婚后双方没有再生育。顾女士称,婚后感情淡漠,男方经常不打招呼几天几夜不回家,对她缺乏起码的关心,2006年6月顾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男方要求和好撤诉,但事后男方又没有主动沟通,夫妻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一年后顾女士离家到外居住,并于去年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李先生辩称,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的,双方也没有发生过激烈争吵,示不愿意离婚,希望好好生活下去。 然而,就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期间,李先生一边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一边擅自将位于本市徐汇区的自住产权房的房屋权利人转移给了他人。 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先生与被上诉人顾女士对婚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致夫妻感情不睦。特别是第一次离婚诉讼未成后,双方又分居,且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上诉期间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正确的。同时,对于系争房产,法院查明:该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诉人李先生名义购买的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李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该房屋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价值为46万元。鉴于上诉人李先生在诉讼期间确将系争房产权利变更在案外人名下,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系争房产权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上诉人自己承担”。遂终审判决:上诉人李先生应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顾女士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3万元。同时判令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上诉人李先生负担。 法官提醒: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已屡有出现,并且为达到日后妨碍对方执行财产折价款的目的,在诉讼期间坚持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同时擅自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案外人,这将对日后的判决执行造成困难,即若一方无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会直接导致另一方利益无法得到实际兑现。因此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待分割的房屋等财产先予诉讼保全,避免日后另一方有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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