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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17-09-20 17页 doc 36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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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 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 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 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 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余庆县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发展变化趋势及威胁范围,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共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104处,其中大型3个,中型3处小型98个;按地质灾害隐患类型分,滑坡85处、崩塌17处、地面塌陷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威胁着525户6374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2009年危房改造资金搬迁避让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减少威胁人口293户、1023人;其中危房改造资金搬迁避让228户、798人,爆破处理危岩消除隐患人口65户、225人;还有232户、5351人受地质灾害的威胁,其中学校3所,人口达3688人。 二、2010年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情况 我县地形地质复杂,由于去冬今春久旱无雨,预计雨季推迟后,湄余二级公路建设和构皮滩水电站、思林水电站库区蓄水,有可能引发新的地质灾害。因此,必须加大监测预报工作力度。 (一)主要区域预报:构皮滩水电站、思林水电站库区、大乌江和小乌江两岸,湄余二级公路两边护坡。有可能引发地质滑坡、塌陷或危岩等地质灾害。 (二)主要交通干线预报:湄余二级公路大乌江南和小乌江三湾路段、 龙溪至构皮滩、大乌江至关兴和部分乡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等为主。 (三)中小学校预报:余庆县白泥中学、龙溪镇芝洲小学、小腮镇蕉元小学和小腮镇中心小学,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泥石流为主。 (四)居民聚集区域预报:关兴镇狮山村中心组、上坝组、沙堆村龙塘组,敖溪镇什字村罗兴组、柏林村老堰河组、喻家桥组、仓村群星组,龙家镇先锋村山羊坳组,构皮滩镇构皮滩村曲水组、永兴村康水坪组,大乌江镇乌江村后岗岭组、石庄组,龙溪镇芝洲至岩底一带,小腮镇桂花村洞沟组、桂花组、魁龙村魁龙组、山塘组,白泥镇民同村白岩组、上半溪组、干溪组、大龙村偏寨组、新寨村茶圆组等。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为主。 (五)重点矿山预报:煤矿采空区、矿区陡崖、矿渣堆积地带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各类采石采砂形成的陡峻边坡地带。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和动态监测体系,加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编制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村、组和监测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人,明确各自义务和责任,按规定要求做好监测预报工作。要采取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灾明白卡,避灾工作明白卡,建明白墙、树警示牌、设置临灾预警信号等日常监测措施,提高监测预报水平。要加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不稳定的地质体监测工作,对有重大威胁的应实行重点监管、治理搬迁。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防灾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二) 加强汛期值班制度,保证防灾信息畅通 国土资源、气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联络。要完善“灾害信息管理机制”,确保灾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高灾情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加强灾害信息的分析、处理、应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系统,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按照“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应急预案,完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救援队伍建设,配备相关设施。认真做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逐步开展2010年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 (三)加强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当前,我县有三所中小学处于地质灾害隐患区,一所小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龙溪镇、小腮镇、白泥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逐一排查,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师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白泥中学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争取2010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治理。 (四)严格工程项目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抓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 根据《余庆县地质灾害调 查和区划》及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情况,确定2010年县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点12个(见附表)。请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尽快进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各乡镇要加强对国家和省批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配套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实施 常见地质灾害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王站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归纳了几类常见地质灾害的预防措施。他指出,有效避免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有两点:一是在工程选址中尽量避开已有或易于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二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注意避免因不合理开挖边坡、堆放、弃土以及排水而诱发的崩塌、滑坡。 避免或减轻泥石流灾害的有效措施有:1、汛期生活和劳作应尽量避让泥石流多发的河谷区。2、加快退耕还林,加强植树造林、防止乱砍滥伐,搞好水土保持,杜绝或减轻诱发泥石流产生的人为因素。 农村建房选址可根据以下五个原则来预防地质灾害:一严格按照新农村规划进行建房;二不要在滑坡体上、陡坡上建房;三不要紧挨着陡坡坡脚、有危岩的石山坡脚建房;四在缓坡上或其坡脚切坡建房,房屋与后面的陡坡之间要有足够的防护距离;五不要在山区的冲沟底部及冲沟口附近建房;六地下岩溶发育区,先查明浅层溶洞并处理之,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圈梁条形结构。 人们在野外工作时,如果遇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采取下面的方法避让:避开山边的危险环境,如陡峭的山坡、山崖,以防地裂、滑坡等;避开山脚、陡崖,以防山崩、滚石、泥石流等。遇到山崩、滑坡、泥石流,要向垂直于滚石前进方向跑,切不可顺着滚石方向往山下跑,遇到山崩、滑坡时,也可躲在结实的障碍物下,或蹲在地沟、坝下,特别要保护头部。 地质灾害防范怎么写, (一)重点防范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是5-7月份的降雨、上流水库放水等活动。预测今年地质灾害的重点主汛期是5月至7月。 (二)防治重点。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分布,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为火车站南头沿河民房、厂房及仓库。重点防灾地段是工业南路101号至114号,省一建靠河边平房地势较低,较易被淹。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性和危险性,以及是否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等因素,确保做好辖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针对辖区基本情况,要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群策群防”的防御工作方针,并严格按照以下措施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监测预报网络,落实地质灾害群策群防责任制,及时安排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值班表,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街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及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组织转移群众撤离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充分利用公开栏、宣传栏、科普画廊等社区文化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以此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做好预警预报。汛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检查, 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1、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社区平安中心户长和楼幢长的作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信息反馈、宣传等工作。 2、落实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并制定和完善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预案,使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每个居民了解灾害隐患、撤离路线、防灾避灾措施等事项。 3、各社区要督促居民、基层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尤其是汛期加强监测频率,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部门及领导报告,如情况紧急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4、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做好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对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5、要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当天气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辖区各有关单位、企业、地灾监测人和受威胁的群众,并做好有关防灾减灾工作。 (四)严格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要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辖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表,以便在灾害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知悉灾害情况,确保上报下达、传递到位。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按照分工要求,立即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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