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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8-09-14 35页 doc 67KB 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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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鸡西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鸡西大学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爱生为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
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鸡西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鸡西大学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爱生为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籍取得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通知学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末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鸡西大学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生处保留新生注册名单原件~系,院,保留复印件。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在一年内治疗不可能达到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档案退回至生源省,市、区,招生办,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 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退至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末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鸡西大学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不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以申请绿色通道~由学生所在系,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注册和学籍取得及管理~具体见《鸡西大学学生注册和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鸡西大学实行学籍预警制度~具体见《鸡西大学学籍预警制度》。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鸡西大学专科学制为三年~修业年限为二至六年~无论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年限如何~毕业时学制均以三年计。学生在二至六年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中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且符合毕业资格其它审核条件者~即可毕业。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专业主干课为考试课~其它课程为考查课。考试在教务处监督、指导下~由系,院,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须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院,在每学期期末负责统计、汇总、录入、存档~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汇总全校学生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来综合考核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先以百分制记~最后换算成学分绩点记载。平均学分绩点一学期结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学生因疾病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经系,院,主任,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到考务管理部门办理缓考手续~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缓考费用,在下一学年参加考试,,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成绩及格者~按所得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缓考不及格者可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 凡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重考。在规定学制内~重修的次数不限,学生本人对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修,各类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只允许重修一次。必修课只能重修原课~选修课可以重修原课~也可以改修其它课。体育、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及格重考不重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必须按学校有关学分制规定承担该科目的 重修费用。各类实践教学课程重修除按学分交费外~所有实习经费及教师的指导费均由学生个人承担。重修一般采用跟班听课、插班听课或自修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重修、重考成绩达到或超过及格标准的~一律按60分计~并换算成学分绩点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重修”、“重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对于考试作弊者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随意查询试卷~如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试卷进行复查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由教务处考务管理部门会同教研室主任及评卷教师一同对试卷进行复查。经查实~如成绩核分有误~经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由负责核分的教师改正,如评卷有误~则须报请教务处处长批准~经有关人员鉴定复审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更改成绩。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向学生通报查卷结果。 第四节 请假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如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免听手续~方可参加考核~且课程考核成绩人文类课程须在75分以上~理工类课程须在70分以上~并完成该门课程必须的实践环节~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请假期限在三天以内的~由系,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准假,请假期限在两周之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系,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周的~由系,院,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需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病假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 第五节 课程的免听、免修、重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在课程开课前办理免听注册手续。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中的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实践环节~否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条 每学期课程免听不得超过6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建模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电子大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相近的课程。免修申请及其注册手续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经过学生自学已掌握的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须由学生本人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教材、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学校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可随高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命题。 第三十三条 免修每学期不得超过6学分。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如果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考核申请免修的学生~如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按重修处理。校选课、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其它特定的课程不能免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修读的必修课考核重修未合格的学生~必须再进行重修,如果学生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 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以学生每一学年应修读的累计学分为标准~所获得学分累计未达到1/3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跟下重修,降级或留级,,如果在学年内即修完本学年的全部课程~又修完下一学年的全部课程~可申请跳级。 第三十五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注册手续。办理重修注册的同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重修课程科目名细。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办理免听、免修、重修手续时~需到所在系,院,进行注册~由系,院,将学生名单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节 辅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所设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辅修其它专业。学生如满足辅修专业要求~可申请获得学校制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或在其它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须由学生所在系,院,主管领导同意~拟转入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报学生处学籍科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转出学校以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待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情况~由学生处通报学校各相关部门, ,五,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因有专长需要转学者~要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的推荐材料~并有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的或获奖证书, 2(因病需要转学者~要有在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3(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有能够证明确实无法在校学习的必要材料。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文史科和理工科专业互换者,或跨专业大类,, ,二,学生学籍已上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三,正在休学和拟退学处理的学生, ,四,留校查看期间和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在每学期的期末两周内或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因伤、病须停课治疗的除外,其它时间无极特殊情况学校不受理学生休学申请。学生休学以1--3年为限~但累计不得超过叁年,如休学申请为1年或2年的~休学期满不能正常复学的可申请续休,。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二,休学学生的户籍不迁出学校, ,三,凡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的一切活动, ,四,因伤、病休学~需回家治疗的~如参加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五,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休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后~经所在系,院,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院,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院,和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按下一年级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手续。 第九节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所完成的学分未超过规定学分的五分之一者, ,二,学生休学超过叁年者, ,三,保留学籍超过期限者,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 ,五,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年期限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各系,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新生申请退学的~需在正式开课后两周内提出~无特殊原因~其它时间学校不受理退学申请。对退学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转交、邮寄给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病症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同时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生被批准退学~应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鸡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学生处应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节 鉴定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各系,院,每学期必须对学生在本学期的各方面表现作全面鉴定~并负责将学生的鉴定结果及考试成绩认真填入《学生学籍卡》。在下学期开学时~由各系,院,将《学生学籍卡》交学生处进行审核。在学生毕业前~各系,院,负责对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作总的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并将《学生学籍卡》交学生处存档。 第五十二条 凡在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资格的其它审核条件者~即可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学制内~尚未修完规定课程或所修学分达不到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学生~离校时只发给结业证明。但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直至修完全部课程~修够最低毕业学分即可毕业。但延长的修业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三年。 第五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或重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提前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够规定的学分~学分绩点必须达到2.0,含2.0,以上~且符合毕业资格其它审核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离校前~在学校相关部门均同意离校后~到学生处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证明,。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每年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到省教育厅办理~并将存根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装入毕业生档案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正本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名单~在审核毕业证书后~向毕业生发放。 第十一节 学生证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学生证的取得、管理与使用~具体见《鸡西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公寓内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因患病需要在校外居住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公寓设专职生活辅导员~具体负责公寓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 学生在公寓生活、学习及管理具体见《鸡西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或组织活动~应当遵照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九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使之向精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升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杜绝和减少学生违纪行为~确保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正常进行~学校对学生不良行为和不良现象实行预警制。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章 学生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凡鸡西大学在籍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具体见《鸡西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鸡西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第七十三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具体见《鸡西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鸡西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文件精神~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鸡西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一条 奖项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师生反映良好, 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应具备获得校一等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5(生活俭朴~无吸烟奢侈浪费行为, 6(在系院及公寓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工作, 7(德育素质测评综合成绩良好以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家庭贫困~生活俭朴~无吸烟奢侈浪费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社会实践、集体劳动、文娱体育等集体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任何挂科记录,~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参与评选的学生必须在校的贫困生档案库内,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习成绩和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评选名额分配 按照省教育厅每年下放的名额~各系,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占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的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推荐??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系,院,审核并公示??报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审定??学校公示??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评选时间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全部拨付给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七条 对各系,院,的评选要求 ,一,各系,院,书记、主任,院长,对此项工作负总责,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各系,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制定本系,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办法~并报学生处存档, ,四,同一学年内~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鸡西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鸡西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的规定~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培养学生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实际本领、开拓性的创造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又有爱国主义的热忱、远大理想和埋头苦干的精神~使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鸡西大学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规定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系,院,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热爱所学的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第七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文娱活动。 第八条 学生德育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 第九条 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的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未被撤销者。 ,二,留降级后的第一学年内。 ,三,参评学年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者,因缺考无成绩者,因公经教务处同意缺考者可将缓考成绩作为评定的标准,。 ,四,在学生公寓文明创建活动中没有突出表现~或不服从公寓辅导员管理~公寓管理中心认为不应授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 第三章 学习成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一等奖学金:一学年内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平均分不低于90分, 第十二条 二等奖学金:一学年内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平均分不低于85分, 第十三条 三等奖学金:一学年内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分不低于80分, 第十四条 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其实践实训阶段的成绩,包括第二学期实践学期,和任选课成绩均需达到60分,含60分,或及格以上。 第四章 比例标准 第十五条 奖学金按以下等级、金额及比例评定: 一等奖学金2000元/学年/人~比例为各系,院,学生总数的0.5%, 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人~比例为各系,院,学生总数的2%, 三等奖学金500元/学年/人~比例为各系,院,学生总数的3%, 单项奖学金200元/学年/人~比例为各系,院,学生总数的0.5%, 各系,院,评选各项奖学金的比例可适当调整,指高一等级的奖学金比例没有达到~余下的比例可下调至低一等级,~但总数不得超出本系,院,学生总数的6%。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奖学金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内开设的全部课程成绩和实践实训成绩。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以系,院,为单位~按学生年级专业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序~根据成绩高低评定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不能参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可参与其他各类评优。 第六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技能的培养~鼓励在某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特设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面向全校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各系(院)以专业为单位评比~报学校联评。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学年内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含60分,。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主要包括科研成果奖、学习竞赛奖、专业成就奖、特殊贡献奖,社会实践活动奖、学生工作荣誉奖,等奖项。 第二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校奖学金评比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奖项。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比领导小组~组长由主抓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系,院,自己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首先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再综合学生学习成绩后评定。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公正~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八章 评选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各系,院,根据比例和标准自行评定~经系,院,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上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评选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的第六周前将本系,院,上学年奖学金评定工作完成。 第二十九条 各系,院,在评定奖学金的过程中~要认真填写“鸡西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一式三份,,“鸡西大学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三份,,“鸡西大学学生奖学金汇总表” ,一式三份,,“鸡西大学学生奖学金发放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三十条 各系,院,奖学金评定后要在各系(院)上报学生处的同时进行系(院)内部公示~并注明系(院)领导办公电话和学生处电话。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各系,院,上报的奖学金情况~对标准、比例和总额审核后~将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评定结果在全校内公示。学生处在奖学金发放登记表,一份,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转交财务处~各系,院,凭此领取奖学金并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将“奖学金评审表”和“单项奖学金评审表”转交学生学籍档案室~存入获奖学金同学的档案中~同时学生处、各系,院,各存留一份存档备查~“奖学金发放登记表”、“奖学金汇总表”~学生处、各系,院,、财务处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鸡西大学学生处。 鸡西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第一条 具体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有成绩~并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发挥骨干作用~团结同学~作风民主~办事公正~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学习成绩优良~且本学年度无不及格记录者。 (二)优秀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先进班集体:有良好的班风。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全体同学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学年度内班级同学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5,评选~优秀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学生数的0.5%评定。 第三条评选方法和时间安排: 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时间为每年9月下旬开始~各系,院,根据比例和标准自行评定~经系,院,领导班子会研究、公示后~于11月1日前报学生处审核(先进班集体附典型事迹材料)。同奖学金获得者一并表彰、奖励。 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每年5月中旬进行,6月1日前各系,院,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处审核(附优秀毕业生先进事迹材料及登记表)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或奖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事迹。激发全体学生奋发向上。 鸡西大学学生注册和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定。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系,院,统一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无正当事由欠缴学费的, ,二,无正当事由超过注册期限的, ,三,无正当事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相关手续的,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注册。各系,院,应验证学生本人是否到校~是否已交清学费及完成其他规定的项目并于两周内将已经正式报到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确认~注册完成。注册的学生~可继续取得学籍~具有该学期的学习和考试资格。 第七条 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作退学处理~各系,院,要对未注册的学生做好登记~并标明未注册原因~由系,院,存档备查~同时~报学生处、教务处各一份备案~有条件的将结果通知学生家长。 第八条 凡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完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由各系,院,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将按自动放弃注册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末~各系,院,应将本学期学籍变动情况书面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按照《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处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的个人档案材料~学生处学籍科负责全校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各系,院,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和日常材料收集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的构成: ,一,新生注册取得正式学籍资格后~即应建立该生学籍档案。学生入学时的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考志愿卡、体检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高校期间形成的学籍档案主要有:《鸡西大学学生学籍卡》、《鸡西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奖励材料和处分、处理材料, ,三,毕业时的就业报到证原件或存根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的记载与要求: ,一,学生档案信息记载要准确、规范。学生姓名填写要准确~不能够写同音字~有曾用名的也要填写~不能随意改名。要求户口、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派遣证、学籍卡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反映图像特征的照片要求是免冠近照,反映亲属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电话等情况的文字材料要真实清楚, ,二,填写学生学籍档案~按表册附页的填表说明逐项进行填写。填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黑色中性笔或蓝黑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其他墨水或圆珠笔、铅笔填写~填写时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挖、补、刮、擦~复写等, ,三,涉及成绩、“休、复、转、退、升、降”等学籍变动、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应有相应准确、完整的记载, ,四,档案内容要保证完整性~一般情况不准更改~凡审核更改后应加盖更正章或复核章和复核人签字。 第十三条 档案的移交: ,一,新生入校时的档案移交: 新生入校时~无论是邮寄档案或是学生自带档案都应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收取保管。 ,二,毕业生的档案移交: 学生毕业时~系,院,应认真清理和核对档案内容~在档案袋封面上填写档案内容表~在学生处学籍科审核合格后~在学生离校时移交学生本人。 (三,学生学籍变动的档案移交: 专升本、转学、应征入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籍档案~由系,院,完成档案相关内容~在学生处学籍科审核合格后移交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系,院,保管, ,二,学生在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学生处保管~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重新就业的~档案即按有关规定转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人事部门保管,学生出国不归、不请假离校、失踪、退学等~档案由学生处保管, ,三,学生毕业后~学生学籍档案中学校归档部分的材料由学生处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四,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的档案~可由学生自己保管或学生处代为保管~学校按规定义务保管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参照鸡西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收费标准~收取人事档案保管费。 ,五,移交或学生自己保管的学生学籍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任何人不得扣留、更换、抽取、涂改学生学籍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 已毕业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核准后~补发给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备毕业证书同等效力。补发毕业证明书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分管校领导统一审批。 第十六条 已毕业学生学籍档案丢失的~学校不负责重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鸡西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鸡西大学学籍预警制度 第一章 学籍预警 第一条 对学生学习过程的预警: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2学时--18学时者~给予黄牌警告~取消本学期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9学时--29学时者~给予红牌警告~取消本学期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并由系,院,负责通知能联系上的学生家长,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学时--59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由系,院,负责通知能联系上的学生家长, 第二条 对学生学习质量的预警: 每学年开学后第三周对上学年学生进行学习质量预警: ,一,考试科目有3门至5门,含3门、5门,不及格者~给予黄牌警告~由系,院,负责通知能联系上的学生家长~并请学生家长反馈意见, ,二,考试科目6门至9门,含6门、9门,不及格者~给予红牌警告,降级,~由系,院,负责能联系上的通知学生家长~并请学生家长反馈意见~降级试读学生必须向学校重新缴纳相应学年的费用, ,三,考试科目10门以上,含10门,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由系,院,负责通知能来联系上的学生家长~并请学生家长反馈意见。 ,四,各学期经重修重考后~不及格科目仍达4门至5门者~给予黄牌警告,不及格科目达6门至9门者~给予红牌警告,降级,,不及格科目达10门者~给予退学处理。 ,五,对于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依据《鸡西大学考试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其有违纪行为的科目成绩以零分记~其黄、红牌警告按上述条款认定。 ,六,对于因病、因事已办理缓考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缓考的学生~所缓考科目不列入学籍预警统计范围之内~可申请参加对应学期的正常重修重考。 第三条 休,复,学等方面的预警: ,一,因病、事或其它特例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一般应以一年为限,经学校特别批准可连续休学2-3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如休学期限已到而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入学后~如发现该生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相关单位检查证明后~确系无法在本校,系院,学习或完成学业者~应给予转学,转专业,建议或建议退学, ,三,被学籍预警且不能按时交纳学费或其它必须交纳的费用者~给予退学处理, ,四,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五,凡取消学籍、入学资格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四条 学籍预警制度的实施: 对学生的学籍预警按上述条款由系,院,考核、实施并进行黄、红牌预警~通知到学生本人和能联系上的学生家长,并根据预警等级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被退学的学生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学生处学籍科对被预警学生的学籍进行相应的处理。 鸡西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关心集体、以校为家~不破坏公物、浪费水电, 第二条 遵守秩序、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第三条 爱护环境、从我做起~不攀折花草、乱涂乱画, 第四条 举止文明、行为得体~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第五条 仪表端庄、落落大方~不吸烟酗酒、装扮怪异, 第六条 语言文明、彬彬有礼~不语言粗俗、污辱他人, 第七条 艰苦朴素、自我约束~不相互攀比、奢侈浪费, 第八条 待人真诚、善于合作~不妒贤嫉能、自高自大, 第九条 处事冷静、遵纪守法~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条 端正学风、严谨治学~不考试作弊、跑分要分,. 鸡西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鸡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鸡西大学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合理。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及触犯法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累计受三次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承认错误事实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首犯,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九条 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污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学校课堂、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校外人员到校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在校打麻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仍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寝室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学生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伪造学生证、 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或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责令其搬回~不搬回者开除学籍, ,四,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非法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校或系,院,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经营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12至29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30至59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9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事先准备好的作弊纸条除外)带入座位的,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5.交头接耳的, 6.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的, 9.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门课程成绩: 1.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2.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抄袭他人试卷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2(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3(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4(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5(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6(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十六条 其他与考试作弊有关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以上未列举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由考试组织者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获得当学年学校的各类奖励、奖学金~不能参与评优~享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取消其享受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经一个学期以上考察~对错误有较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恢复其贷款,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程序~违纪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申辩或提出申诉。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处分。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鸡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院,报请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院,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跨系,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处理的涉及学生违纪事件~保卫部门处理后须向学生处移送事件相关材料~并提出违纪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处分时~由做出处分的系院填报《鸡西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据或书面检查等材料。 ,二,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通知书由做出处分决定的系,院,或学生处出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项。“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鸡西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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