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法律案例:赵月英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仝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8-02-02 3页 doc 14KB 12阅读

用户头像

is_633808

暂无简介

举报
法律案例:赵月英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仝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案例:赵月英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仝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案例:赵月英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仝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赵月英诉称,2009年8月17日8时,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的豫C52109客车与其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客车应负主要责任。现请求判令洛阳市第...
法律案例:赵月英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仝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案例:赵月英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仝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案例:赵月英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仝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赵月英诉称,2009年8月17日8时,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的豫C52109客车与其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客车应负主要责任。现请求判令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实际车主仝治国共同赔偿其医疗费389.20元,误工费5044.10元,护理费3655.96元,营养费2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9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摩托车修理费1660元,假发420元,衣服180元,手机780元,以上共计41329.26元中的80%,计33063.41元。 被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辩称,他公司不是该案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人应是仝治国。因为他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仝治国将其所有的豫C52109号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仝治国是实际车主,其才是赔偿义务人。另外,该车已入保险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仝治国辩称,原告诉求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有异议;精神损害赔偿金,假发、手机不应该赔;同意支付30元衣服修补费其它费用应按规定赔偿。另提出他已支付医疗费9323.80元、拖车停车费300元、车辆定损费150元、车辆费200元,并已付给原告1500元赔偿款;客车定损额为3300元,摩托车定损额为1660元;他同意承担全部损失的60%。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和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法院确认事实如下:2009年8月17日8时10分,郭某某驾驶豫C5210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中,遇赵月英驾驶铃木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通过310国道,大客车左前角于摩托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月英受伤。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郭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赵月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赵月英受伤后到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1天,期间需陪护1人,出院休息一个月,误工102天。仝治国支付医疗费6823.80元,付给赵月英家属4000元,其中2500元支付医疗费,共支付医疗费9323.80元。仝治国还支付拖车停车费300元;车损鉴定费150元。确定仝治国客车损失为3300元,赵月英摩托车损失为1660元。 另查明,豫C52109号大型普通客车是仝治国购买入户到洛阳市第二汽车公司名下经营,双方合同约定,应由仝治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交认字(2009)第72009001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豫C52109号大客车司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月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予以采信。此事故给赵月英造成的损失为误工费4814.40元,护理费3067.20元,营养费1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元,交通费200元,衣服损失30元,车辆损失1660元,以上共计12966.60元。赵月英诉请中医疗费389.20元,因其不能提交诊断证明不能证明治疗与本案有关,不予认定;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误工时间和护理期限超出部分,不予认定;营养费的计算超出的时间和规定部分,不予认定;住 院伙食补助费时间和人数超规定的部分,不予认定;交通费、衣服没证据的部分,不予认定;假发和手机损失没有证据,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有关赔偿精神损失的规定,不予支持。此事故仝治国已支付医疗费6823.80元,付给赵月英家属4000元(其中2500元用于医疗费);仝治国另支付拖车停车费300元,车损鉴定费150元;车辆损失3300元;共计损失13073.80元(不包括付给赵月英家属4000元中支付医疗费2500元余下的1500元)。仝治国支付的检测费200元,缺乏规定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此事故共造成双方经济损失为26040.40元,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仝治国应负担损失的70%,即18228.30元,赵月英应负担损失的30%,即7812.10元。仝治国应赔偿赵月英总损失12966.60元减去其自负7812.10元,再减去已付1500元,计3654.50元。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豫C52109大客车的被挂靠单位,因其能从车辆运输中获取利益,所以应当对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仝治国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答辩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仝治国赔偿赵月英各项经济损失3654.5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对仝治国的赔偿义务负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赵月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
本文档为【法律案例:赵月英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仝治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