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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常开 法雨常下—《西窗法雨》读后感汇

2017-10-07 26页 doc 51KB 2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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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常开 法雨常下—《西窗法雨》读后感汇西窗常开 法雨常下—《西窗法雨》读后感汇 游走在理性与感性之间 ——读刘星《西窗法雨》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杜甫 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书中所收录的文章大多来自于刘星以“一正”为笔名在南方周末的专栏。由于原本是为报纸专栏所写,因此每篇文章皆短小精悍、妙趣横生。“西窗法雨”说的是西方的法律,同时刘星教授还开了一个“古律寻义”的专栏,专门讲我们国家古代的法律,《古律寻义》也已结集出版,收入了法窗夜话系列。 刘星在什么时间开始在南方周末开始写“西窗法雨...
西窗常开 法雨常下—《西窗法雨》读后感汇
西窗常开 法雨常下—《西窗法雨》读后感汇 游走在理性与感性之间 ——读刘星《西窗法雨》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杜甫 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书中所收录的文章大多来自于刘星以“一正”为笔名在南方周末的专栏。由于原本是为报纸专栏所写,因此每篇文章皆短小精悍、妙趣横生。“西窗法雨”说的是西方的法律,同时刘星教授还开了一个“古律寻义”的专栏,专门讲我们国家古代的法律,《古律寻义》也已结集出版,收入了法窗夜话系列。 刘星在什么时间开始在南方周末开始写“西窗法雨”的专栏,我没有找到确切的时间点。不过大体应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九五、九六年的样子。当时虽然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十几年,但是大众的观念还被桎梏在人治的樊笼之中。这场“法雨”来的很是时候,绝对算得上是“好雨知时节”了。其时尚少有通过法律故事宣扬法律观念的文章,其法学随笔的形式和看似漫不经心实则精心打造的内容,宛如一缕凉爽的清风,令人耳目一新。加上南方周末的影响力,很快便成为南方周末的名牌专栏。 现在法学随笔类的文集已经初具规模,成系列的如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窗夜话”系列、“法迹寻踪”系列、法律出版社的“法学学术随笔”系列等,报纸期刊如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法学家茶座》、法制日报的周末专刊等,作者的阵容也日益壮大,贺卫方、朱苏力、梁治平、冯象、刘星、舒国滢、林来梵、谢晖、柯岚等均有类似著作面世。刘星可以算是其中的先行者和拓荒者之一了。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作者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 普法类的文章,原本是法学“大家”所不屑为之的。实际上,真正写好一篇读来有趣、读后余香的普法文章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作者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 作者并不是简单的通过故事介绍西方的法理,作者的一些观点,经过了作者长时间的思索和考虑,其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比如作者通过法治的假设前提一文,说明了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争论,完全可以先抛置一旁。既然我们认可法治是好的,那么我们为什么非要争执这些虽然理论上显得重要,而实际上无关大体的问题呢,当然,有一些问题的答案可能永远会有争论,也不是谁有能力回答的,比如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死刑的存废等问题。作者提醒我们,不要让学术上纠缠不清的问题使我们疏离现实。作者也并没有给出每一个问题的答案,而是通过“留白”的方式,对我们提出了问题,并给我们留下来一个思考的空间。 一篇流传甚广的法学随笔,虽然只有区区一千余字,但是其影响的范围之深远,有时远大于图书馆里观点重复无人问津的所谓法学学术专著。虽然这本书里的文章有许多距今已有快十年的时间了,但是重温此书,我还是从中感受到了作者的睿智,感受到了作者的赤子之心。 (《西窗法雨》读后感)彷徨中的游走 当苏格拉底为捍卫雅典的法律慎重的选择饮毒自尽时,两千多年来,这位哲人的抉择,带给人们无尽的议论和探讨,这是否为一种迂腐,一种理性的败走„„ 当纽伦堡的判决一锤定音,法学家奥斯丁所宣扬的“恶法亦法”在德国纳粹分子的狡辩中被“善恶价值”的尺子狠狠地裁量为“恶法非法” 时,一切都在引发世人的思考,法律是否就是正义„„ 当18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亲自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充分彰显法院的审查权利时,西方国家的法官手执宪法,左右审视各种法律,找到违宪的便取消其“家族”资格的力量的做法引发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的无尽思考„„ 是的,就是这样一个个的小故事,告别了用晦涩的语言表达深刻意蕴的方式,却带给人们无尽的思索。同时,《西窗法雨》将法律与文学完美的结合,使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人们的“心”。而这几点雨恰恰又是下得及时的雨,有点启蒙的思想,可贵的是这些思想,往往不是硬塞给你一些法律道理,而是带给你更深层次的思考,一种法律背后的智慧,因而在中国人面前打开了一片全新的天地。 有时候也会思考造成中国的的法治与西方法治差异的原因在哪里,尤其是学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和特点以后。但是教材上的思考面比较主流也比较狭隘,然而当我阅读到“法治的假设前提”这一篇时,有了一种另类的却潜藏在内心的共鸣。众所周知,早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尤其是美、英国家就用相当成熟的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约束民众的不良行为,并在法治的车轨上越走越远。反观同时期的中国,尚属落后的“人治”状态。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诚然,法治的发展经济占了很大的因素,但是社会心理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书中所言,这是“人性恶”的结果,这种“人性恶”的认识起源于《圣经》。《圣经》里说,上帝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男人叫亚当,亚当整天孤独寂寞,上帝便从亚当身上取下一根肋骨,创造了一个叫夏娃的女人给亚当做伴,亚当和夏娃没什么事可做,上帝便派他们去看守伊甸园,并且再三叮嘱他们千万不得偷吃善恶树上的“禁果”。夏娃不听上帝的命令偷吃了“禁果”,岂料抵挡不住蛇的诱惑,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去引诱亚当,致使两人结合在一起,从而引发了人类的迅速繁衍。上帝知道后极为震怒,将夏娃逐出了伊甸园。于是,上帝告诉后来的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人类是由于这种罪恶出现的,所以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西方人相信这个故事,也相信人性恶。所以他们认为说服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言传身教无 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他们特别喜欢用法律,认为只有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才能治理国家,因而“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 与洋人不同,中国人则普遍认为人性是善的,相信人性善,或许始于《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的广为流传便是最有力的说明。由于认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育的力量,感化教育可以使人改邪归正。教育,一直是中国人矫正错误的一个传统手段,先贤孔孟的教诲流传了两千多年。然而也许是国人确信教育的效力,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缺乏法治。 社会发展到今天,倘使我们去争论西方的“人性恶”和中国人的“人性善”谁利谁弊,恐怕没有什么大的必要,也争论不出什么结果,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个有效手段则是一个普遍认同的不争的事实。法治的缺失,“社会将没有方圆,没有秩序”。就从这一点讲,“夏娃”偷吃“禁果”也没有吃错,然而中国的传统教育也不能丢。在中国即使把法治建设得天衣无缝,仍然需要用教育的手段实施法治,因为矫正人的犯罪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育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是一种强制,劝说是教育,强制是惩罚。因而我觉得,将法治与教育的有机结合才是真正的出路。 在上述问题中,涉及到了“道德”与“法治”这对概念,而这一对概念作为矛盾的存在是法律人最为无奈,最为纠结的。无论选择了哪一个,都是一种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而《苏格拉底的慎重》为我们所展现的是一位哲人,面对此种问题时的种种思考和抉择。很小的时候便听到过苏格拉底殉道的故事,当时内心十分不解。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迂腐~ 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了书中的另一个故事,关于二战战犯的审判,盖世太保杀害犹太人遵循的是当时纳粹德国的法律,从狭义的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似乎没有犯罪,然而在道德上认为纳粹没有罪行是世人所无法容忍的,于是,正义的人们认为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法律的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 “恶法非法”成为了一种裁量有点法律到的话的意味。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是无法脱离 “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 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 思维在此并没有停滞,康德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换句话说,道德总是劝慰人,法律则总要给人一点厉害看看。在阅读到“法律就是‘强制’,”这一篇之前,我一直坚信肯定的答案,也从来没有过多的思考过“法律的特质在于强制”这样一个命题的真伪。然而刘星教授告诉我,这句话值得怀疑。因为法律的规定具有两方面,一则权利,一则义务。义务是强制的,不可放弃的,然而权利却是可以放弃的,可见这个看法的确有些瑕疵。是的,我想这或许的确是植根于一个信念: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 《西窗法雨》带给我们的不仅有纵向的深度的思考,更有横向的广阔的视野。一些全新的诠释,一种锐利的彰显,都镌刻在我的内心。 在大部分人眼中,法律与政治、经济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至于民俗、习惯之类的或许与法律也有些渊源,然而要说地形地貌、唯独位置、海路位置、气候状况、肤色人种与法律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恐怕很多人便会摇头蹙眉了。书中介绍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的有关“地理因素”说的内容。 比如热带以及亚热带国家所以盛行严刑峻法,是因为那里的酷热容易使人脾气暴躁而失去理智;而处于温带寒带地区的国家之所以刑法较为宽和,就是因为适中及严寒的温度使人冷静和理智。那么讲这些的弦外之音在于哪里,思考一下中国的地理环境,三级阶梯,纬度跨越范围,海路分布,地形地貌十分复杂,那么中国的法律在讲究国家统一性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讲究地方区域的差异性呢, 另外,在书中还论述了有关权利的来源,判例法,法院的审查权力,人权,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等一系列发人深省的问题。 我想说,对于法学初学者的我而言,阅读这本书就像在法律的道路上彷徨地游走。 彷徨来自思考时的矛盾,游走来自对法律的好奇。 《西窗法雨》法趣谈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网上赞赏《西窗法雨》为能提高思想深度的佳作,我个人十分赞同,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读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极具启发性。 前段时间刚讨论完的《安提戈涅》,《西窗法雨》中亦有提及,题目为法上“法”。第一个法指的是世俗法律,第二个“法”在《安提格涅》中指的是宗教法律。当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发生冲突时,安提戈涅说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回到《西窗法雨》,在法上“法”的后一篇,便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这样的安排,在情理中,也符合人们思考问题的逻辑。之所以选择服从后一个“法”,是因为世俗的法律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法律的缺陷还在于,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随机调整,灵活处置。而作为法上“法”的更高法则,指得就是宗教法律吗,我看不然。事实上,它和世俗法律一样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那法上法会是人的智慧吗,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我觉得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不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吗,就像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死刑的存废》,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以前一直是墙头草,觉得两方都有道理,但看了《西窗法雨》及潘军的《死刑报告》后,我坚定地站到了废除死刑这一立场上。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认为这很公平。说到底,这只是以血还血的等害报复观念。换种说法,既然他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将如何定位,严格意义来讲,他们也是杀人犯,那么他们是否也要被杀掉呢,如此说来,何时才是结束的时候,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应该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 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剥夺罪犯性命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人死了又如何重新做人, 如果说伤害别人的生命是非法的,那么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的剥夺人命便是合法的吗,也许有人要说,每一个死刑的判定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是正义的。难道程序正义便代表着结果正义吗,看看自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有的死刑错案吧,面对那么多无辜在死刑中丧命的亡魂,你还能说出正义二字吗, 法雨润无声 在法治浪潮汹涌澎湃的今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和维权热情的空前高涨,愈发凸现了当今中国“法律饥渴”的现状。“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用这首诗来形容刘星先生的《西窗法语》,再贴切也不过了。刘星先生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为国人开了一扇西窗,用思绪和笔尖牵出一道道细雨,寂静无声地下着———“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 “苏格拉底的慎重”是西窗的第一场法雨,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并将其对法律的自觉认同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现出来。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刘星先生向我们昭示:慎重对待法律,哪怕是认为不公正的法律。而这种慎重又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深入人心,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真正的动力,要想实现以法治国,就必须培养这种法律的信仰。《西窗法雨》中的大部分文章都以此宗旨展开:从“法治的假设前提”到“天生的、永恒的权利”,再到“法律的平等、公正”,直到“民众中的法”,无不是强调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基本前提。西方的法治建设,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直至现代,之所以得以延承,源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与之对比,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艰难曲折,最最根本的原因是培养形成法律信仰的艰巨性。我们按照现代法理和法典所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时常被虚置、规避、同质和滥用;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社会生活中的盗版、盗印现象却屡禁不止;日常生活中,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遵守交通红绿灯的民众寥寥无几;尽管我们强调法律至上,而老百姓却还是对“上访”情有独钟;有些时候,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观念和制度的结果,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通过对中国社会现象的观察、反思,刘星先生甚至还忧虑地发现:连央视最受欢迎的《今日说法》节目,在某种程度上也忽略了民众说法的参与,而一味是专家说法。这样容易导致“居高临下、忘却民主”,形成少数专家的话语权,难以做到“送法入心”,更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但法在我国大多数人的心中还是一个可有可无或事不关己的范畴,法律在许多方面被当作“嘲笑的对象”,这在法治化的推进中是极其危险的。可见,在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不啻是一个新的思想上的万里长征。 现今,没有任何一个词的使用频率超过法治,也没有任何一个概念能够像法律这样可以触动每个人的神经,法学也已成为当下的显学。但一个简单的追问也许就让我们疑惑:法在哪里,于是我们就想:是在法典中,在书中,还是在法学家的口中,从《西窗法雨》中可以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身边、日常的故事隐藏着法律理论的潜流,法就在我们生活之中。西窗中的许多小故事通过一些“琐事”反映了法律的现实存在和深邃的法律理论。“政府旁边的法院”告诉我们法院的独立和法律公正的保障;“女人和男人一样”反映了法律发展的过程和平等的理念;“结婚前的考验期”,“再婚的等待期”也表明了法律对生活的回应与复制„„所以刘星先生认为“法律理论最终可能正是人们对实践的姿态表达”。其实,从我们出生(甚至出生前)起,无论是否意识到,我们每天都在和法律打交道———买一支笔,签一份合约,申请资格,婚丧嫁娶,如此等等,都在实践着法律。正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言一行印证、影响、改变着法律,才使法律得以不断地更新、发展。法律是在人类的历史中逐案发展的,是一个“发现问题、形成原则和巩固体系三者间的循环”。法律就在日常生活中,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善于发现和分辨,要“为权利而斗争”。“孙志刚事件”、“宝马彩票案”„„无一不直接影响、改变了法治的进程。“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样法律才能进步,法治才可实现。 法律只有恒久的问题,没有终结的答案———这是我看完《西窗法雨》后最大的体会。“苏格拉底的慎重”要求人们慎重地对待法律(哪怕是认为不正当的法律),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又鼓励人们去辨别“恶法非法”,然后再去“善良违法”。问题在于:当现实的法律摆在我们面前,而又隐隐约约感觉其有些不妥时,我们到底如何是好,法律能够体现正义、保护人民的权利,法律也同样会成为专制的手段、暴政的工具。怎样才能使法律恒久地保持其正义性,使之远离恶法呢,法律最终是由人制定,由人来实践,人们会对法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我们共同的标准又在哪里,当我们毕其所学,试图来解答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时,我们却发现: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社会的丰富多彩孕育了法律,发展了法律———法律正是在这种多样的、不统一的社会中才得以屹立不倒;也正是这些不断涌现的问题才使法律得以吐故纳新,魅力不减。法律的发展分秒必争,知识更新是永远不变的要求。如果一个资深的律师或法官满足现状,沉湎于过去的知识,他很快就会发现:简单的新的法律问题,也会让他手足无措。永恒的只是问题,而不是答案。但我们不必沮丧,刘星先生认为“法是使我们生活得更好”,把握生活每一天,把握法治足迹的每一个闪光点,不断地思索,不断地追求,我们就可以做到与法律共舞~ 记得一位老师在课堂上讲过,“法律是禅,悟到多深是多深”,而《西窗法雨》正是引导我们不停、不断地去悟,去接近法律。期望刘星先生的“西窗”常开,“雨”一直下~ 何婷婷:《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阿修按】即日起,本博将陆续刊登广外法学院2009级同学修读我的宪法课程时的一些优秀读书笔记和课题研究作品。欢迎各位博友批评指正,但也请大家注意到:他们只不过是刚刚进入法学院几个月的大一新生。所以,请大家本着包容的态度对待他们作品中的浅陋乃至错误,请大家像一个朋友一样提出中肯的批评和建议。至于我,我为他们骄傲,他们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和热情,对法律思想和学术的敬畏,他们对法律现实孜孜以求的探索,对中国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思考,让我看到中国法学的希望,感到温暖。吾道不孤。中国法治之路不会因为当前的某些逆流而中断~他们,才是中国法学的真正未来~我相信,如果他们保持已经呈现出来的激情和禀赋,经过4年的法学院学习,他们一定会成长为中国法律界的新生力量~阿修谨识。 刚开始接触法学书籍,难免觉得深奥且枯燥无味,坚持不下去。经修老师的推荐,我选择了《西窗法雨》作为我法学知识的敲门砖。经过一段日子的研读,很欣喜地发现它果然 没让我失望。如程文超先生在序言里说的那样,“他的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书中第一个故事是关于苏格拉底的慎重。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准备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朋友们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尊重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他却反问越狱正当吗,一般中国人的思想是,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遵守,有些西方人似乎不像中国人那么“开窍”。有些法律或许不好甚至可恶,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挑战法律尊严的借口。否则逃避法律的约束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苏格拉底的伟大,他对待不公的法律,选择了慎重的态度,他用一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向世人证明了法律应有的秩序和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不可抛弃的义务。他有自己的法律信仰。 然而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艰难曲折,最根本的原因是培养形成法律信仰的艰巨性。我们按照现代法理和法典所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时常被虚置、规避、同质和滥用;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社会生活中的盗版、盗印现象却屡禁不止;日常生活中,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遵守交通红绿灯的民众寥寥无几;有些时候,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观念和制度设计的结果,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通过对中国社会现象的观察、反思,刘星先生甚至还忧虑地发现:连央视最受欢迎的《今日说法》节目,在某种程度上也忽略了民众说法的参予,而一昧是专家说法。这样容易导致“居高临下、忘却民主”,形成少数专家的话语权,难以做到“送法入心”,更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但法在我国大多人的心中还是一个可有可无或事不关己的范畴,法律在许多方面被当作“嘲笑的对象”,这在法治化的推进中是极其危险的。可见,在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不啻是一个新的思想上的万里长征。 与苏格拉底不同的是安提戈涅,她挑战了当时君主颁布的法律命令,不顾国王颁布的法律依然要为亡兄举行葬礼。她的理由是:“我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她的结局是悲壮的,但是她却选择了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除了苏格拉底和安提戈涅,还有在英国皇家空军机场里看飞机训练而产生阻碍被告上法庭的乔治共同证明了法律存在着漏洞。本来乔治被判刑是毫无疑问的一件事。但他的代理律师却抓住了那条法律条文“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乔治是在禁区里妨碍而不是“禁区外”。这让帕克法官非常为难。 法律会有漏洞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当法律的不公降临在你的身上,你会选择默默遵守还是选择自认为好的法律呢,当普遍都选择遵守的情况下,放在我们面前的抉择又该如何取舍。推测一下在中国的古代,在一个人治的社会,法是一个人或一个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它代表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只有两条,遵守,成为黄泉路上的冤魂;反抗,推翻旧的法律,建立自己自认为好的法律制度,那对于别人呢,你建立的法律是否又会成为个个冤魂的刽子手呢,如此自以为是,如此恶性循环,那么法制社会又会如何呢,《西窗法雨》给我们上了第一课就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只有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制定更多的法律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法制社会的需要,才是人们真正选择遵守法律的根源。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但它的优点也却正是它的缺点。正应为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也不能随机调整;整因为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的情形便难以抉择。法律条文写在纸上不能随便改动,然而人的智慧是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理的。西方社会的传统观念认为:法律通过对权力义务界限的划分 和行为的引导从而使得公共生活走向健康,而一种正义的观念也得到普遍认同。整个社会在法律的笼罩下,谁也不能侵害正义。这便是中西方人治法治的区别。 在本书里,刘星却指出:法治社会下也需要人治。法律条文如果按照字面意义来执行判决,那么书面文字的缺陷就暴露无疑。在这个时候,人的思考能力会被束缚在条文下,公正的判罚往往成为条文的奴隶。所谓法治社会下的人治就是要让法官在条文下赢得自由,他不但是个法的解释者和裁判管,而且必须能从法律条文背后读出法的目的和精义。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像陪审团这种法律外人士还掌握了判决的终极权力,其目的也就在:没有法学背景下的感性判决有时更能接近事实本身。 如此说来,条文似的理解法律有时太过迂腐,但越过条文加入自己的解释会不会导致法官的腐败呢,有人指出这样就要对法官权力进行监督,这样又有弊端:对法官的监督会使司法失去独立地位,而且法官的监督者也得有人监督,并产生监督的循环。所以,在法治社会当中,法官应该博学和有正义的良知,而这也只能指望社会对法官的谨慎选择。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理性败走,感性彷徨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便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连累了一种花,这是否是一场花的劫难,其实,历史的铭记并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也并不等于背叛,不去承认也无法抹杀樱花之美。 一场理性与感性的厮杀,当理性一次又一次败北时,我仍徘徊于感性的边缘,这样的坚守是否是一场错误,我该何去何从, 翻开《西窗法雨》,一口气看完《苏格垃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 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就仿佛任何一座江山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和生命的祭奠~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下面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讲述了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的时候,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他认为乔治进入了禁区,并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 成员的行为。。。。。。”的规定。起初在我看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过是这个律师玩的一个文字游戏,纯属诡辩。如果这也算人的一种智慧,那么就纯属“混蛋智慧”和“无赖智慧”了,显得法律很白痴,法官很弱智,而那个律师要么是哗众取宠借以挑战法律漏洞来炒作自己,要么就是个无赖~作为律师,究竟是千方百计打赢官司,还是更应当心存一种对正义,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一个职业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我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漏洞和潜在危机,促使立法者必须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而立法者又怎配称为精英,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生,曾经的我们是感性的,在太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无法回归现实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彷徨过。然而,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西窗法雨》读后 党校给学员发的教材里,有一本名叫《西窗法雨》的书,很有读头。 用幽默风趣的语言讲“故事”,用趣味浓烈的“故事”诠释法律,用文学手法将本来枯燥的中西方古今法律讲得透彻明亮,这是读了《西窗法雨》一书的最深感受。 《西窗法雨》的作者刘星不仅是一位精通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资深学者,也是一位写作高手,他能把文学与法律这两个似乎不太相关的学科联姻,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用巧妙的故事将法律尤其是西方法律讲的头头是道,而且让读者心里透明,这的确是一大创举。刘星的《西窗法雨》还有一个特点是:每个故事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法律问题。 读《西窗法雨》颇有收获,激发思考若干。 思考一中西方依法治国的差异源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众所周知,早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尤其是美、英国家就用相当成熟的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约束民众的不良行为,并且向法治化轨道大踏步迈进。而在同一时期的中国,还处于法律寥寥无几的“人治”状态。洋人法律意识增强和法律文化的进步,不完全是他们经济发达的产物,而是认为“人性恶”的结果,这种“人性恶”的认识起源于《圣经》。《圣经》里说,上帝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男人叫亚当,亚当整天孤独寂寞,上帝又创造了一个叫夏娃的女人给亚当做伴,亚当和夏娃没什么事可做,上帝便派他们去看守伊甸园,并且再三叮嘱他们千万不得偷吃善恶树上的“禁果”。可夏娃将上帝的命令当作耳旁风,偷吃了“禁果”,结果使性觉醒,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去诱惑亚当,致使两人结合在一起,从而引发了人类的迅速繁衍。上帝知道后极为震怒,将夏娃逐出了伊甸园。于是,上帝告诉后来的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人类是由于这种罪恶出现的,所以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西方人相信这个故事,也相信人性恶。所以他们认为说服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言传身教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他们特别喜欢用法律,认为只有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才能治理国家,因而“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由此看来,能不能说夏娃偷吃 “禁果”的罪恶行为推动了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 与洋人不同,中国人则普遍认为人性是善的,相信人性善。要不,《三字经》的开篇怎么能说“人之初、性本善”呢,由于认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育的力量,感化教育可以使人改邪归正。教育,一直是中国人矫正错误的一个传统手段,一个法宝。也许是国人确信教育的效力,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缺乏法治。 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不去争论西方的“人性恶”和中国人的“人性善”谁利谁弊,但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法治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个很好的手段。缺乏法治,社会将无法无天。就从这一点讲,“夏娃”偷吃“禁果”也没有吃错,然而中国的传统教育也不能丢。在中国即使把法制建设得天衣无缝,仍然需要用教育的手段实施法治,因为矫正人的犯罪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育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是一种强制,劝说是教育,强制是惩罚。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人性善的一面,教育和惩罚相结合才是良策。 思考二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这里的“应当”是指“必须”)。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规则,我们就应当在这个规则的指引下处理相同的情况,这就是一种公平。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信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后来引申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某些人可以超越法律之外。在“人人”之中自然包括统治者。在西方,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策略的确使一些总统、首相之类的统治者陷入法网,最典型的就是1972年发生在美国的“水门事件”。尼克松总统准备竞选连任,其手下助选人员求胜心切,竟采取“偷鸡摸狗”的办法在竞选总部安装窃听器,试图截获有关情报,不料,没多久窃听器被人发现。事发后,检察官快刀斩乱麻,立即将几名窃听分子送上法庭。令美国人气愤的是,尼克松不仅没有对手下人训斥,反而纠集谋士商讨对策,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谁料尼克松与谋士就如何掩饰丑闻的谈话被白宫内的录音装置录了下来,这些录音无疑成了重要的证明材料,联邦最高法院执意要向尼克松问罪,尼克松不得不宣告辞职。通过“水门事件”,我们会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慑力。我们古代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但真正与“庶民同罪”的有几个,真正遇到“王子”犯法,百姓看到的结果是“刑不上大夫”。电视剧《宰相刘罗锅》中有这样一段情节:刘罗锅拿着《大清律》问乾隆皇上:“偷坟盗墓者斩立决。”这一条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人,皇上称“当然是了”。然后,刘罗锅绕着弯子诱使皇上不得不承认因盗明朝陵墓故而也需受罚,而皇上表面上来了个“自我发配”,实际上不了了之。也不难怪,谁会相信“万岁爷”能和“庶民”一样在法律面前显示平等呢,当然,那是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而从封建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法治社会,能不能说我们已经完全做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法律就象一个天平,对什么样的纠纷都会给一个公正的说法。同样,法律约束的对象应当是“人人”。如果有人不受法律约束,王子犯法不与庶民同罪,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尊严。 思考三法律有缺陷时,“人治”并不是一件坏事。 “治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人治和无为而治”,我们普遍认为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讲,依法治理社会是一种最佳措施,但一旦法律有了缺陷,该怎么办呢,举一西方国家的例子:英国有一个名叫乔治的小伙子在家里闲得无聊,就想去 附近的皇家军事基地看飞机的日常训练。他偷偷地爬过机场旁边的铁丝网和障碍物,坐在机场跑道上兴致勃勃地观看天上的飞机。这时,一架飞机欲降落,飞行员发现跑道上坐着一个人,不得不将飞机再次拉起飞向天空,乔治的行为虽然没有给机场造成什么损失,但警察还是将他送上了法庭。 审理此案的法官帕克以一部《官方机密条例》问乔治还有什么话可说,乔治回答:甘愿受罚,谁让自己这样无聊的惹事呢,可乔治的律师不干,说乔治不应受罚。理由是说他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是: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条例规定是在“禁区附近”,而乔治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故乔治不应受罚。这让法官帕克为难了,难就难在条例规定“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这就是法律不能朝令夕改的稳定性、不能摸棱两可的明确性。 按理说,法律就是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可洋法官在审案时还可以用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这里暂且不说帕克是如何判了乔治案。先看看美国新泽西洲的一桩汽车纠纷案。可以说是用智慧灵活判案的典型。原告是一对夫妇,丈夫叫亨宁森,被告是一家汽车公司,亨宁森夫妇用奋斗多年的积蓄买了一辆很漂亮的汽车。一个周末,夫妇俩应邀去朋友家做客,不料在途中因汽车零件的毛病突然失控,撞向路边的一个广告牌,车倒没有大损,可亨宁森筋骨大伤,光医疗费就花了他一年的工资。于是,两人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而汽车公司坦然应诉。在法庭上,汽车公司颇为沉着地拿出购车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汽车公司的责任仅限于更换有瑕疵的汽车零件,其他一切问题概不负责。亨宁森夫妇心里很明白,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是赢不了这场官司的,可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所以非要讨个法院的“公正”说法。不料审案的结果是洋法官判了亨宁森夫妇胜诉。法院的理由是:一、契约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一成不变的原则。二、在美国这样的社会里,生产人们广泛使用的、必须的、复杂的、有潜在危险的产品。如汽车生产商对其产品构造、和销售都负有特殊的责任。三、法院不能允许别人利用法律把自己当作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使用。从洋法官“灵活处断”的判案中,我们对法律的含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这就是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案依据。另一方面,用智慧灵活处断的判案,给人的感觉是“人治”,仔细琢磨,只要是设身处地的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灵活判案,这“人治”并不完全是一件坏事,重复一遍,这种“灵活”必须建立在“公正”之上。 思考四在执法的同时不应忽视执法的目的。 法治社会自然是依法治理社会,用法律管理社会,首要的问题要学法、执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但让人纳闷的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不造成社会危害,也不损害他人任何利益时怎么执行,借西方一案例来说,有一市政委员会,颁布了一条有关市区城管的法律条文,条例规定市区公园内不得通过或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于是,各公园严格执行这条禁令。可有那么一天,某军人团体将一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他们使用过的吉普车开进了市中心的公园。军人代表不顾公园管理人员的再三阻拦,将吉普车摆在公园内,理由是:这辆车非同一般,他象征着国家军队在战争中的艰辛和光荣,让人们在公园里享受欢乐的时候不忘记这来之不易的幸福。 公园管理人员无奈,只得告到法院。原告说,市政条例禁止在公园内停放任何机动车辆。被告说,车停放在公园内不开动,目的是让人们记住战争和军人。法院的法官不用审理就明白:吉普车绝对是机动车,是禁止停放在公园内的,可在判案过程中, 法官产生了想法,市政委员会颁布这条禁令为了什么,为什么机动车辆不能停放在公园内,再进一步想,禁止停放是为了让公园避免不安全噪音和污染的侵害,军人的吉普车停放在公园内不开动,有什么不安全,能有噪音和污染吗,于是,法院判定被告胜诉,吉普车可以停放在公园内。 西方人认为,法律不仅是条文,它还包括目的,司法时不仅要看条文,而且要想目的,这一点中国人也不例外。立法者每制定一条法律,都有他的目的。至于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社会和他人不造成任何危害的行为如何适用,我不大懂得。可否也借鉴洋人的做法“灵活”判处? 思考五“有权管理”与“有义务管理”有什么区别? 有个派出所的民警,在街头巡逻时制止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事后,这位民警被单位大树特树,记功奖励,成了英雄,这件事使笔者想起了刘星在《西窗法雨》里讲的一个故事,故事说美国的一个小城镇发生了一起殴打事件,肇事者布兰葛是一个30出头的小男人,受害者科彻尔是一个20岁的靓丽少女。科彻尔从药店出来,楞是莫名其妙地横遭布兰葛一顿毒打。后来才知道,布兰葛患有轻度虐待症,犯病就打人,不分青红皂白。当时药店的伙计看到这一幕,立即向片警卡尔森报了案,卡尔森听到报案后,只说了声“知道了。”直到布兰葛把科彻尔拖到另外一个地方打得遍体鳞伤,精神失常,那片警卡尔森还没有到。科彻尔的亲属将片警卡尔森和布兰葛一起告上法庭,法院也一起判决两人照单赔偿。这事放在我们国家,片警“知道了”不出警也要受罚,但问题不在这里。洋人是这么说的:公职人员的工资来自纳税人的纳税,而税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所以,这类公职人员是纳税人养活的,用“血汗钱”养活的公职人员不给民众尽义务,民众就会愤怒。在我们国家,一些公职人员很自豪地说,我吃的是“皇粮”。也就是说我们的工资是国家财政给的,很少有“纳税人”意识。那么,国家财政的钱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当然是纳税人上缴的。那么,你分享了纳税人上缴的钱,街头巡逻就是你的职责,制止坏人的违法行为就是你的义务。制止打架斗殴只能说是一个警务人员尽了本应该尽的义务,不必大树特树成了见义勇为的英雄。如果把应尽的义务认为是格外的贡献,会误导公职人员不知道职责是什么。 对片警的理解,我们的理解与洋人不同。我们一般以“有权管理”的角度想象片警,而洋人则从“有义务管理”的角度想象片警,一个“有权力”,一个“有义务”,仔细嚼来,很有味道。 随风潜入夜 润物细无声——读刘星《西窗法雨》 刚读大一时,我们开始接触法理,学习起来觉得很吃力。老师向我们推荐了许多书加深理解,但其中我完全坚持读到底并且再读又有新收获,甚至爱不释手的是2002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 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1)为什么这细雨会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呢,我觉得它有以下几方面独到之处。 一、以故事说理,材料丰富 在整本著作中最突出的是作者擅于从一个故事出发,在叙述时又不知不觉地将读者引向他所要揭示的法律道理。古今中外的故事,作者信手拈来。这些故事涉及广泛:有的是一 些中外著名案件,如苏格拉底之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有的取材于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故事,如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也有平民百姓日常关心的事情,像其中《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中争取女权以及书中谈到的关于死刑的存废这些方面的问题;甚至连《宰相刘罗锅中》的一幕也被作者匠心运用,谈到了法律内外的平等与不平等问题。这部电视剧我们看了许多遍,但有多少人将它与法律知识联系起来呢,读罢,我们不能不被作者渊博的学识和丰厚的法学素养以及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所折服。 二、文学与法律相结合 一直以为法律和文学很难扯上关系。法律作品的语言是枯燥的、专业化的、抽象的,难以像文学语言那么具体、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然而在《西窗法雨》中,这两者却被巧妙结合在一起。作者从短小精彩的故事中发掘出令人惊叹的法学义理。他的语言幽默风趣,精练简洁,通俗易懂。他不是通篇硬邦邦地塞给你一些大道理,而是用聊天式的语言使我们仿佛感觉一位平易近人的老师正在讲着故事,引发你调动自己的智慧去探索领悟法律道理。在作者亲切家常的叙述中,我们开始理解“法律不只是刑,不只是铁,法律是人类的一种智慧”,因此“你得到的,不只是一些法律条文,而是如何智慧地思考法律问题”(2) 三、编排巧妙,前后连贯 在《西窗法雨》文章的编排上,作者也是心思巧妙细致。全书以苏格拉底案作为开篇和结尾却是从两个不同角度引出不同的法律视角。开篇讲到了西方人对法律的价值取向,引导读者从作者下面一系列的文章中去了解西方法律文化,领悟苏格拉底为何做出这种选择,终篇则联想到了西方人对法律的反省能力。“不在于是否为完善至美的法治,而在于它衡平性的自我反省”。(3)又如书中作者首先在《法律的缺陷与智慧》中提到治理社会的三种模式,由一个案例谈到因为“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人们无法根除的”而“人的智慧却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因此许多人提倡“人治”,但最后西方人依旧选择了法治。紧接着在《法治的假设前提》中用亚当和夏娃的故事说明西方人为何选择了法治,后面文章中又谈到了“半法治”“全法治”,再又谈到政府和法院的关系等等。在这连续的讲述中使我们对法治的认识有了一个连贯的脉络,层层递进,从而也就加深了理解。 四、用中国的眼光看世界,用世界的眼光看中国 在法治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凸显了当今社会“法律饥渴”的现状。刘星教授则正好带来了这场及时雨。作者在书中以中国的眼光来看待西方的一些法律原则,也站在西方的角度看中国。作者时时在讲述西方的法律文化背景却又时时引导读者思索中国的法律现状。作者让读者仔细思索比较后,“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4)例如中西方有关政府承诺的观念便形成有趣的对比。众所周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着君权至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而西方法律文化中则认为“政府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外,别无特权”“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5) 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抵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座房子,雨可以打进这座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英王不能踏进这座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能踏进这已破损的房子。”在历史上磨坊主人状 告德国皇帝威廉第一并且胜诉就说明了这点。威廉第一不仅是国家的元首,又是军队统帅并率军队统一了德国,却要服从法律,服从法庭依法对自己做出的败诉的判决,败诉给一个平民。在我们看来这也许是不可思议的,如果把同样的案例放在我国封建社会,结果会如何呢, 又如在讲意大利青年图伦兹的案件时讲到“中国的法律是不犯事不处置”(5)。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却发现图伦兹并没有犯罪,只是因为他由于仇视心理有了一些强奸杀人的想法念头并向朋友大肆渲染而被拘留半年。我们回纳闷:这样就被监禁是否合法呢,作者告诉我们“西方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教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因此采取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而且事实证明,“这样做真的有效果”。这不禁引起我们一连串的思索:“我国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措施呢,”“如何有效坚定一个人的这种有这种心理不及时制止将会带来社会危害呢,”等第,这种思索将调动你的智慧,引发你的乐趣。 最后引用黄树森先生的评价:“我愿将全书归结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礼成的‘法’情结。灵动、慎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6)《西窗法雨》正是这种令人欢愉的“及时雨”,你又怎能错过它呢, 注释: (1)《西窗法雨》第1页程文超序:《小文论方圆》。 (2)《西窗法雨》第2页程文超序:《小文论方圆》。 (3)《西窗法雨》第146页。 (4)《西窗法雨》第10页。 (5)《西窗法雨》第14页。 (6)《西窗法雨》第123页。 (7)黄树森序《西窗法雨》,《治愚利器》,《南方周末》1998年2月13日。 本人有txt版本,望君拿出好书交换。请联系:wht1956@s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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