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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2012-12-26 2页 pdf 54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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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1.对平等权的理解 2.平等与合理差别 平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平 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也是人类 文明的基本信条。人权的法律保 护是从平等权出发的,平等权既 是人权保护的法律起点,也是人 权保护的最终目标。在西方国 家,有学者指出,没有什么价值 观比平等观念更完整地深入在西 方文化中。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他们就提出了“自由、 平等、博爱”的思想,并在宪法 中确认了“人人平等”的内容, 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因 此,平等权的产生作为资产阶级 革命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建立人 类民主政治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法治...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1.对平等权的理解 2.平等与合理差别 平等是一个永恒的话。平 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也是人类 文明的基本信条。人权的法律保 护是从平等权出发的,平等权既 是人权保护的法律起点,也是人 权保护的最终目标。在西方国 家,有学者指出,没有什么价值 观比平等观念更完整地深入在西 方文化中。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他们就提出了“自由、 平等、博爱”的思想,并在宪法 中确认了“人人平等”的, 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因 此,平等权的产生作为资产阶级 革命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建立人 类民主政治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 平等权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各界 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有关平等 权的理论讨论和相关案例也不断 涌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见,平等 权同样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 公民的基本权利。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 括三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均 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 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 行保护或惩罚。三是任何组织或 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 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 民。” 而我们这里讲的平等权则 强调是一种请求权,是指公民为 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 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 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 求权。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基本 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 位,是一种原理性、原则性、基 础性和概括性的权利。因此,平 等权经常与其他权利相结合而体 现出来,例如,平等的就业权、 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取得报 酬的权利等等。 对平等权的理解,可以有如 下观点:首先,平等既是一项原 则,同时又是一项权利,或者说 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 点。这一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 的认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 是指国家或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 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 体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活 动原则;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 则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给予平 等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 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权利的 走向是自下而上基于平等的要 求。我们这里讲的平等权则强调 是一种请求权,是公民为实现自 身的平等,使自己与他人在相等 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 请求权。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上而 言,或者称为宪法上的平等权, 主要指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 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 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 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后 者应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其 次,平等权不仅包括司法、执法 或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 立法上的平等。早在1954宪法时 期,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意指公民在立法、司 法、执法上一律平等。但在当时 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国体出 发,认为“人民”与“敌人”在 立法上是不能平等的。所以也就 有了1982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的提法,即排除 了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但随着 时代的发展,权利意识的增强, 更多的人认为只有在立法上平等 了,才能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立 法上如果不平等,在其他方面, 也根本不可能平等。 从内容上看,平等权的主体 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 等;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 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 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 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 法定义务;反对歧视、反对特 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平等 权的特定内容还包括民族平等、 男女平等等特定内容。例如,现 行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 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 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 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 的,平等权也并非绝对,古希腊 时期的柏拉图就曾断言“对一切 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 等。”因此,平等并非追求无差 别的状态,平等允许合理的差 别。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 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宪 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 依据是基于“按比例”的原则, ① 【 【 】 摘要 关键词 】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 同等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平等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平等既是原则, 又是权利。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 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侵,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 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宪法;平等权;合理差别 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 民主与法制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辽宁锦州 121013) 吴 爽 43 是指公民应该得到与自己的优 点、能力、贡献、需要、群体类 别等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对 的平等。 “按比例”原则究其原因是 个体本身在能力、素质及其所拥 有的实现权利的条件上,存在着 差异,合理差别还包括由于年龄 上的差异、人的生理差异、民族 的差异所采取的在享有权利方面 体现出的合理差别,以及依据经 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 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 别,也包括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 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 权利的限制。而承认合理差别的 存在即是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 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 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 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 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可 见,平等权理论信奉的是权利的 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 平等、绝对的平等。例如对那些 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限制或剥夺 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 和自由、财产权等,就应分具体 情况区别对待,或者因群体类别 不同,如一般群体与特殊群体, 国家对其权利及其保障在分配上 也会存在差异。实质性平等的保 障需要通过国家积极干预才能实 现。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 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 政治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就不可 能是平等的。又如,同是杀人行 为,法律的惩罚对于成年人与未 成年人、普通成年人与怀孕妇女 就有所区别。可见,实质性平等 的保障需要通过国家积极干预才 能实现。 然而,对于合理差别的判断 标准却又是有争议的。既然承认 合理的差别,肯定群体差异,什 么样的类型化区分才是合理的界 限值得探讨。例如,就根据地域 区别划定分数线作为享受高等教 育资源的限定条件而言,这样的 做法显然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公民 受教育机会上的平等,同等条件 的公民在不同的地区却遭受完全 不同的待遇,但很难找到这一差 别的合理之处。此外,农民作为 特殊的社会群体与城市公民在权 利保护的诸多方面存在差别对 待,之所以会有农民和城市居民 这样的区分主要是基于二者的户 口、居住区域的差别而产生的身 份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权否 定依据个人的户口、居住区域、 职业、身份或社会地位等有差别 地分配权利义务。但在事实上, 长期以来农民被划分为一类特殊 的群体在诸多领域备受歧视,已 严重有悖于平等权的理念。法律 的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保障人 人享有机会上的平等,对于合理 的判断应更加依赖于对法律的普 遍认同。 “有权利必有救济”,理论 上的共识并不等同于现实中的权 利。现实生活中的立法、司法、 行政执法等领域中,侵犯公民平 等权的事例并非罕见。近几年, 在招生、招聘等过程中发生的实 际案例不断出现。例如四川的身 高歧视案、安徽的乙肝歧视案、 山东三考生起诉教育部案、深圳 的地域歧视案、河南女职工退休 争议等案件。这也是平等权问题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 因。可见,平等权问题在我国有 一个发展过程。我们应不仅侧重 于理论层面上的研究,而应更多 地去关注现实。 3.1针对立法侵犯公民平等权 问题。在我国目前尚存在着立法 的不平等的现象,特别是在地方 立法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存在着 很多问题。由于立法不善,导致 法律偏私不公,成为侵犯公民权 利的最大伤害源。例如我国《选 举法》在前后历经了四次修正 后,作如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 分配。以上规定表明,在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方面,农民和城市居 民并不平等,四个农村选民才相 当于一个城市选民。针对立法侵 犯公民平等权问题,主要通过宪 法救济渠道予以解决。这主要依 赖于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 查权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特定主体的 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是保障 宪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违宪 审查将加强对于法律、法规、规 章等抽象性法律文件的审查,清 理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法规、 规章等,从而在根源上避免对公 民平等权的侵犯。此外,在我国 考虑建立以公民为主体的宪法诉 讼制度,当公民在穷尽其他的法 律救济手段后,自身的权利仍然 没有得到保障,可以,直接向有 权机关提起诉讼,从而进一步拓 宽公民平等权的救济渠道,也避 免了之前发生的有关平等权的诉 讼往往以“驳回起诉”收场的尴 尬。 3.2针对在法律适用和其他领 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主要 通过司法救济的渠道予以解决, 即平等权的司法救济。权利的确 认和宣告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实 现,权利的保障体制是否有效同 样重要。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 司法具有很大的优势,现代法治 社会也期待司法机关更多地发挥 稳定社会的作用,这依赖于司法 公正和司法权威。相对于立法侵 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在适用法 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具有普遍 性,而更多地反映为具体的个 案,因此,司法的努力应主要侧 重于制度的完善。结合我国国 情,在我国不能照搬西方的司法 独立,因为从政治体制上来说, 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包括司 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都是在人 大的基础之上产生并对其负责, 因此,在我国提高司法机关的地 位以及独立性是指司法机关能够 独立地审判案件,不受其他任何 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 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以 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 使公民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 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增加公民对 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谐社会对 权利的尊重,体现出一种人文关 怀,尤其表现为在人人平等基础 上对公民平等权的重视。在现代 社会,平等权已被公认为最重要 的一项公民权利,对平等权的重 视和保护,避免了社会因显失公 平而陷入“不患贫,而患不均” 的动荡,也才能够真正发挥每一 个人的最大潜能,从而实现以人 为本的和谐社会。 3.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实践现 状及救济 注释: 作者简介: 责编/韩 江 校对/文 琪 ①许崇德主编:《中国宪 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版. 吴爽,女,满 族,辽宁锦州人,渤海大学政法 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 向:宪法学。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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