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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诽谤”

2019-05-17 7页 doc 21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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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诽谤”浅谈“网络诽谤”入刑视阈下大学生必备的 法律素养 如今社会正在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不少城乡居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社会交流的一大方式,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领人们快速得到社会各界新闻消息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反社会”“反祖国”“反人民”的舆论。从而“网络诽谤”这类现象也渐渐的步入我们的网络平台 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它明确...
浅谈“网络诽谤”
浅谈“网络诽谤”入刑视阈下大学生必备的 法律素养 如今社会正在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不少城乡居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社会交流的一大方式,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领人们快速得到社会各界新闻消息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反社会”“反祖国”“反人民”的舆论。从而“网络诽谤”这类现象也渐渐的步入我们的网络平台 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它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其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什么是网络诽谤?《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如果行 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 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生活在这个时代,我们呼吸着这个时代予以我们的空气,我们还拥有生养我们的父母在,我们还有一直维护着我们的祖国在,或许它还不那么伟大,不那么宏伟,不那么符合我们的心意,但他却一直在美国,日本,越南对我们发出一次次挑衅时,用进了全力保护我们。对于网络上无病呻吟的人们,我只想说:国家没有对不住你的地方,你若觉得这里的政策不适合你,这里的空气会让你窒息,你可以离开,祖国并没有阻止你去国外,你完全可以大大方方的走出去,何必带着你的不满,去让别人感受你的那一份虚伪。肆意的在网络上传播你以为的合理方式,倘若你的方式是对的,为何不用正当的途径去发表?因为你自己知道,这种无稽之谈只会哗众取宠。 周小平先生的《请不要辜负这个时代》中有说到,那些清明事理的人,我们无须和他们说这些,而那些不分青红皂白的人,和他们说了为没有用。然而我却觉得,人之初,性本善。对于知错能改的人,我们能对其的悔过予以原谅,并且倡导他们去传播新鲜而富有朝气的思想。当他们明白这个世界有他们的容身之所,他们有祖国温暖的怀抱,想必,只要有一颗赤子之心的人,会回过头来,不再辜负这个时代。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诽谤都是“暗箭伤人”。最近网络曝光地方官员的两起事件均有了官方结论——对人大代表举报阜新市政法委副书记于洋聚众吸毒淫乱事件,官方的说法为这是一起诬告诽 谤,举报者已被刑拘;对网友发帖爆阿荣旗检察院女检察长刘丽洁公款购百万元豪车事件,官方回应此事是网络诽谤。 很显然,官员频遭“网络诽谤”,作为一种现象也需要引得深思。 首先,这在一定程度上某些地方的干群关系不协调。相关信息在网上发布后,很少有网友怀疑事件的真实性,绝大多数网友对被披露的事件坚信不疑,并迅速展开讨论,有的网友甚至使用“人肉搜索”,挖掘当事官员的更多问题。这反映了人们对某些官员的廉洁自律缺乏信任,对官员腐败问题宁肯信其有。官员廉洁与否,是影响干群关系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防止官员被诽谤事件发生,从根本上说,还要请一些干部自爱,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其次,这说明一些地方在应对此类事件时做法值得商榷。网上发帖曝光官员腐败问题,官方通过舆情监测很快就会发现,网友也希望官方尽快做出权威回应。这时,如果处置不当,局面就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一方面,在没有正式回应前,官方不应用强行删帖的办法来回避问题,因为这样反而会引起网友怀疑;另一方面,官方也不应采用“正在调查”、“与事实不符”等简单表态进行回应,因为这样也无法解除网友疑惑。只有真诚负责的彻查和回应,才能尽快平息质疑。 用事实说话,是解决官员被网络“诽谤”问题的最好办法。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监督批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众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利于防范权力专横、恣意和腐败。8位农民在村内散发传单,以公开的方式批评村干部、举报村支书,是行使公民 权利,即便方法不妥也谈不上“诽谤”。 8位农民揭露的问题其实并非无根无据:村委会决定对过往车辆收费,本来就属于非法;车辆收费的收入和开支账目不公开,甚至随意支配,更有违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的规定,村民对之进行批评,即便措辞过激一些,又怎能归之“诬告”? 再说,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换句话说,这个罪应以受到侵害的公民通过自诉而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尽管法律也规定诽谤罪可以公诉,但前提是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8位农民不过在村里散发传单,即便措辞过激,其传播范围也只限于村内,远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当地公检法机关迫不及待地采取公诉的方式予以惩治,显然于法无据。 而且法律也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侮辱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权力;即便是罪犯,人格尊严也一样受法律的保护。沁阳市公安机关将8位农民在两处公捕公判大会上“公开示众”,在每人脖子挂上写着“扰乱公共秩序”的牌子,不但涉嫌侵犯公民权利,侮辱公民人格尊严,而且也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 毫无疑问,因举报村支书就抓起来公示,以诽谤罪判刑,是公然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行为。联想到此前重庆的“彭水诗案”,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捕“负面报道”记者,河南灵宝王帅被跨省追捕,内蒙古吴保全被两度捉拿……让人不由得心生一忧:如果听任“诽谤罪”继续“流行”下去,下一个被以“诽谤罪”、“诬告罪”打入牢狱的会 不会就是我! 法治的本义,是约束权力——让公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诽谤罪”的“流行”,最大危害是对法治的亵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我们决不能听任它继续“流行”下去! 大学生的我们应该加强我们的法律素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由大学生的法纪知识内化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边界的心理品质,它通过内心结合和习惯来约束大学生的行为,调控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学校及社会之间的关系。大学生道德素质是指大学生在做人与成人实践中内化成的行为规范的心理品质,包括大学生在学校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若干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廉政与腐败、诚实与虚伪、创新与陈旧、积极向上与不思进取,增进自身全面素质发展与个人发展为中心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对应的心理素质。 据我所知,大学生法律与道德素质发展的基本内容为: (一)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的培养; (二)继续'五爱'精神的培养; (三)科技道德的培养; (四)社会公德的培养; (五)职业道德的培养。 发展的主要途径可分为: (一)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和革命道德传统,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 (二)提高反腐倡谦的认识,构筑牢固的法纪道德防线; (三)认识自我,开发自我,提高自我,发展自我,应求其高,科学地开展自我评价,坚持实践,善于融入到集体之中去; (四)努力实现'四个统一',弘扬'五种精神''四个统一'即: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思维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我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远大理想与艰苦奋斗的统一,'五种精神'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观点具有极强针对性,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未来的教育体制改革,对于我们解决教育实践中的一些思想认识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大召开前,有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言论引起了社会舆论的热议:公众对中国教育的未来走向高度关注,对中国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忧心忡忡,对中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充满期待。所有的这些,都预示着中国教育正处于一个新阶段的开端,公众期待党的十八大为这个新阶段描绘一幅蓝图。教育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是人们素质提高的基础,唯有教育事业得以发展,社会才会更加美好。 而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网络诽谤时又该怎么做呢?一个人如果没有媒介意识和媒介素养之类的概念,在不经意间忽然成了网络媒体信息发布者,那就很容易在有意无意间发布虚假信息以致诽谤他人甚至伤害他人。因此,在加强网民道德素质教育的同时,强化媒介素养教育也十分重要。在现代西方不少国家,媒介素养教育方面的课程 已经成为中课程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学生更多地认识传媒所塑造的社会环境。在我国,媒介素养教育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只有通过大力普及媒介素养教育,人们在接触新闻信息时的辨别能力和理解新闻背后深层意义的能力才能增强,这对于大众认清传媒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独立地接收使用和评判传媒所传递的信息,做“主动的受众”与合格的网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作为当今社会的大学生,努力学习,勤俭节约,乐于助人,诚信待人是我们应该秉持的良好传统美德,唯有我们去引导上一辈人,关爱下一辈人,相必会有更多的人爱这个世界,爱我们的国家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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