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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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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8-31 【生效日期】1983-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 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出的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8-31 【生效日期】1983-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 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论罪判刑;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的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    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    (鄂法研字(83)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陈会群抢劫案刑期折抵问题请示我院。经我院研究后,认为没有把握答复,特请示如下:    陈会群于1976年3月30日因抢劫一案经武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0年5月服刑期间脱逃,被沙洋人民法院加刑一年。于1982年3月13日又脱逃,持刀拦路抢劫,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上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诉后,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武汉中院指令武昌县院对陈的抢劫前案进行再审。经武昌县院再审后撤销了1976年以抢劫罪判处陈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宣告陈无罪。武汉中院根据上述情况,除认定陈犯“脱逃”罪已失去前提,不能成立外,但陈在“脱逃”后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故判处陈有期徒刑八年。但陈因前案错判,已服刑六年四个月又七天,后来的犯罪与前案的错判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该院请示可否在这次判处的有期徒刑中如数折抵。如不能折抵其原错判而执行了的刑期应如何处理。    经我们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14号文的规定,我们认为,陈会群原被错判服刑与后来犯罪的行为并非同一行为,因此其刑期不宜折抵。但考虑到陈原因错判服刑而“脱逃”又犯罪的这一事实,在量刑时可相应酌情从轻或减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3年8月12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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