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

2018-09-15 7页 doc 20KB 30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5732

暂无简介

举报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 文号:辽政办发[1993]56号文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93-11-03 执行日期:1993-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 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 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生产和苗木繁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 文号:辽政办发[1993]56号文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93-11-03 执行日期:1993-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 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 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生产和苗木繁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 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 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五条 政府鼓励集体、联户或者股份合作开发、经营果树,发展果品生产,提高规模效益。集体、联户、股份合作开发经营果树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果树承包合 同的管理,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果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政府鼓励果树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果树优良品种和先进栽培技术,提高果科学 技术水平。 第八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果树管理工 作。 第二章 种子苗木 第九条 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生产的苗木、砧木、种子、 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 第十条 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果树种苗生产、经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向县果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 树种苗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生产、 经营。 建立果树无病毒种苗繁殖圃,必须经省果树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各类果树种苗繁殖圃的具体条件,由省果树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的果树种苗,必须达到《辽宁省果树苗木种子标准》规定的质量标 准,并附有果树种苗检验、检疫合格证。 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和新品系。 选育、引进的新品种和新品系应当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果树品种和品系,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省果 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果树品种和品系,可以经营、推广,也可以有偿 转让。 第十三条 转让取得《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的果树品种,比照国家和省关 于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果树种苗,必须经省果树主管部门批准。出国团体和个人携带回国及国际间交换或者接受馈赠的果树种苗,必须到省果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批准, 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扩大种植范围。 第十五条 向国外提供果树种苗,必须报省果树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 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调入引进和向国外提供的果树种苗,必须经过检疫,检疫办法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 第十七条 果树种苗检验、检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碍种苗检验、检疫人员执行职务。 第三章 果园管理 第十八条 发展果树应当利用宜果荒山荒地、偏坡地、庭院宅旁。各地要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栽植果树,对一些种粮单产低效益差的山薄地需改栽果树的,必须经上一级土地主 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新建果园,面积在三百亩以下(含本数)的,应当报告乡人民政府审批,并在乡人民政府规划和指导下进行;面积在三百亩以上的,应当报告县果树主管部门,在县果树主管部门 规划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鼓励从事果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发展名、特、优品 种,改革栽培方式,逐步实现良种、矮密、无毒栽培。 对树龄过大、树体残缺不全、经济效益低的果园,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果树的栽培措施,应当纳入承包合同。果树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 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禁止对承包的果树撂荒弃管或者实行掠夺式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果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果树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果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和检查。具体办法比照《辽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需要砍伐果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的有关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农业结构内部调整占 用土地需要砍伐果树的,应当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不准擅自砍伐果树;禁止偷盗果品、破坏果树;禁止在果园内埋坟、放牧、烧纸和从事 其他影响果树生产的行为。 第四章 资源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需要,制定本地区果树发展 规划,由果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果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果树资源档案和果树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指导 果树生产和管理,加强果树品种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果树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向从事果树生产、经 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农林特产税中提取部分资金,专款用于 扶持果树生产。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果树主管部门给予表扬 和奖励。 (一)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新品系有突出贡献的; (二)推广果树新品种、新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破坏果树生产、经营行为有功的; (四)在果树管理工作中取得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由果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10 ,20,的罚款。 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果树种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10,20,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经营、推广和转让未经审定的果树种苗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果树种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果树种苗检验人 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果树种苗。 对前款所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苗木价值一至二倍的 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登记批准擅自转让和扩大种植从国外引进的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 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50,7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承包的果树撂荒弃管或者实行掠夺式经营的,发包方可以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生产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五至十 年经济效益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果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政府
/
本文档为【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