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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乌蒙山区彝族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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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乌蒙山区彝族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明代乌蒙山区彝族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 阿堵子尔 (贵州省民族研究院,贵州贵阳550004) 摘要:明代乌蒙山区土司均为彝族土司,其地有一套最完备的土司制度,可视为明廷在西南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典型代表。本文以此为重点,探析了明代彝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司授职与承袭制度、朝贡与纳赋制度、升降与赏罚制度、土兵征调制度、土流并治和土司教化制度。 关键词:明代;彝族土司;制度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615(2013)02-0118-06 在元代彝族土司制度确立的基础上,明廷在处理彝族...
明代乌蒙山区彝族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
明代乌蒙山区彝族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 阿堵子尔 (贵州省民族研究院,贵州贵阳550004) 摘要:明代乌蒙山区土司均为彝族土司,其地有一套最完备的土司制度,可视为明廷在西南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典型代表。本文以此为重点,探析了明代彝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司授职与承袭制度、朝贡与纳赋制度、升降与赏罚制度、土兵征调制度、土流并治和土司教化制度。 关键词:明代;彝族土司;制度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615(2013)02-0118-06 在元代彝族土司制度确立的基础上,明廷在处理彝族土司的问题上,仍采取“以夷制夷”的办法,吸纳历代封建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统治的经验与,推行“治夷之道,必威德兼施,使其畏咸,不如此不可以”。[1]彝区遍设大小不同的土司,笼络和利用彝族土司进行统治,以巩固“化外”的政治基础。同时,在彝区周围交通要道设置卫所,对土司实行军事监控。这种统治政策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体系,成为有明一代彝族土司制度的区域特色。 今乌蒙山为云贵两省边区,主要辖云南昭通、曲靖和贵州毕节、六盘水等市的全部或部分区域。然在明代初年,乌蒙山分属滇、川和湖广,贵州建省后为川滇黔三省分割地带。明代该区域的土司均为彝族,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彝族传统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明代乌蒙山地区彝族土司制度较之于其它地区,更显现出复杂性和典型性。 一、授职制度与承袭制度 明代的土司制度专门设置了土司职衔,土流分明,土司有文职和武职之分,各为序列,归属有别,并且大小品级明确,相当完善。这与元代土司制度不设土司官职不同,如元代宣慰使,可派蒙古人、汉人等担任,不必都由“土官”任职。 武职土司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如贵州宣慰司、永宁宣抚司等。文职土司有土府、土州、土县等,如乌撒土府、普安土州等。土司虽有品级,但不按品级授俸。明代“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七品,皆无岁禄”。[2]土司的一切费用靠辖区内收取赋税。土司一经授职,即颁发信物作凭证,有诰敕、印章、冠带和符牌等。[3]诰敕是任命文书,根据任官品级的差异而确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制: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即文职土知州以上及武职招讨使以上授以诰命,入流官员至五品以下的级别则授以敕命。明廷所颁印章分银制、铜制两种,规定正三品以上官员赐银印,从三品以下颁铜印”。[4]明代规定,土官的最高一级即宣慰使为从三品,因而绝大部分土司均授铜印。偶有任指挥使或因功升为正三品者,如洪武七年(1374年)十一月壬午“改升永宁等处军民(安)抚司为宣抚司,秩正三品” 。[5]印章由礼部负责铸造颁发,作为土司在其领地内行使职权的权柄。冠带即帽子和腰带,根据官员的品级,所颁服饰的质料、式样及纹饰都有严格区分,以标明受赐者具有相应的官职身份。如洪武十六年(1383年)九月,“贵州宣慰司同知沙溪、普安军民府土酋实恭、越州土酋阿资等来朝贡马及方物,诏赐衣服帽带钞锭有差”。[6]明代对所颁发的符牌也有规定,凡外出办诸事,须凭信符随行。对各地的土司,朝廷颁发专门的符牌及相应批文、勘合与底簿,土司对朝廷有所呈请,填写所发勘合,报布政司再送京师。 明廷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土司,制定了比元代更为严密的授职制度。有土司袭职必须向朝廷呈报土司世系,由朝廷确认应袭之人,因此彝族大小土司都有较为完备的世系谱牒传世,尤以水西安氏谱系最完备。授职之前,查清宗支图谱,经过“三司”复审,朝廷批准。九品以上的土司,在受职之前,须保送至京都,朝廷确认后举行仪式,才能袭替不同品级的土司职位。授职制度和承袭制度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授职前的承袭资格考核更系统和复杂。 首先要明确承袭人。按承袭程序,明廷规定土司的子弟、妻女、亲属均可承袭土司之位。为防假冒,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土司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7]二十七年(1394年)规定土司无子,准许弟袭。三十年(1397年)规定,土司无子弟,准妻或婿一人袭职。正统元年(1436年)又规定:土司在任时,先将应袭子侄姓名上司。此后又补充规定:“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送本部、兵部、吏部备查,以凭查考,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防止承袭人身份不明相互争袭仇杀。 第二,依承袭顺序办理。土司亡故或年老,有长子,则由长子承袭;无子,由亲弟继承;无子无弟,则由妻妾、女儿替职。如果应袭之人未及承袭年龄,暂由其叔或其母摄政。承袭的秩序:先嫡后庶,先亲后疏。长子承袭是常态,其余承袭均为变态。例如:亲弟兄承袭,四川芒部军民府知府发绍为已故土司安兹之弟,袭职;妻妾继袭,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正月,建昌府故土司安思正妻师克等入朝贡马99匹,诏授师克为知府;奢香夫人摄政,即是其子安的年幼之故。宣德年间,乌蒙土知府禄昭故,无子,正妻杨普亦故,妾撒姑应袭。儿媳承袭,沾益州土官妾适璧故,适仲系适璧童养媳妇,应袭姑职。叔侄相袭,永乐年间罗雄州知州适广故,男者永年幼,叔沙陀借袭。个别也有侄子承袭的情况,如师宗州同知珑显故,亲侄珑节“奉钦依准,令冠带就彼到任管事”。母亲承袭,如寻甸军民府知府安阳病故,“母沙深袭”。 第三,候听袭替上任。明廷规定,凡承袭土司者必须赴京接受,以示朝廷恩威,“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8]随着明朝土司制度的完善,正统初年,奏准土司应袭者,预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应袭。考虑到边疆地区道路险远,土司赴京授职多有不便,天顺以后,明廷逐渐放松对土司赴京受职的要求,“许土官缴呈勘奏”。[9]总体看,土司承袭在明代前期执行较严,中期以后逐渐放松,将有关册籍派人送至朝廷勘验即可,或依品级向地方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钱物,经布政司查实,便可免去亲身入朝,袭替上任,从中可看出明王朝国势之兴衰迹象。 第四,规定完备手续。为弥补宗支图本的不完整和防止贪官从中渔利,又规定土官册报应袭法。“嘉靖九年(1530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候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而政司依期缴吏、兵部二部查照”。可见,明代关于确定土官承袭人的规定,几经修补,日臻完善,其目的是减少因承袭问题而带来不稳定因素。然从彝族土官承袭的实例看,规定并没有解决承袭中因争袭而出现的仇杀与战争。乌撒土知府禄墨,其长子安云龙及两个孙子俱故,已过继为沾益土知府为子的次子安绍庆,闻知乌撒土知府亡故,欲以其子安效良归宗袭职,安云龙之妻则声称有云龙遗孤,于是“自土知府安云龙故后,安咀旧与安效良争官印,日相仇杀者二十年”,[10]给今云南宣威和贵州威宁彝区制造了长久的社会动荡。 第五,规定禁例。为了强化对土司的控制,明代出台了“土司袭替禁例”。弘治十三年(1500年)规定:“其通事、把事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不该承袭之人、争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嘉靖十年(1531年)规定:“各边军职及勘正事人员,索取土夷财物,致生他变者,依激变良民律例。”十四年(1535年)规定:“如有不遵断案,互相仇杀,及借兵助恶,残害军民,并经断未久,辄复奏扰变乱者,土官子孙,不许承袭,所争村寨,平毁入官,仍追究主使、扛帮、教唆积年通把人役,问以重罪。”三十三年(1554年),又出台了土司通婚的地理与行政区划范围,规定土官、土舍嫁娶,“止许本境本类,不许越省,并与外夷交结往来,遗害地方。每年兵备道取具重甘结状,如在故违,听抚按从实具奏,兵部查究,量情轻重,或削夺官阶,或革职闲住,子孙永不许承袭”,[11]凡土官相互仇杀尤其借兵助杀,以及越境、越省婚嫁者,均不准其子孙承袭。规定之严之细,可知彝族土司 的处境。不仅如此,对“索取财物”之流官,也从重查办。而实际情况是“禁例”常常难以落实,如各土官间的越境、跨省通婚时有发生,如弘治年间四川芒部土官陇慰先娶贵州水西女冲中,传统彝族社会的姻亲集团难以打破。又,贪财之流官时有假传圣旨,制造事端,在所难免。 有明一代,虽然对土司承袭做了严格的规定,明初也得以贯彻执行,到明中后期,承袭之制还是有各种弊端。继承人多和不可避免的无序承袭是土司制度的通病。土司制度承认土官家族的相对独立性和世袭权,又可让其族告袭,如此嫡庶纷纭,支派众多,加上土司之间长期联姻、过继子侄等习惯使承袭制度错综复杂,导致土司争袭职位而仇杀不断发生,到明代后期,朝廷已不可准确把握承袭人选,“认印不认人”了。 二、朝贡制度与纳赋制度 明代规定,土司自归附之时起即须朝贡与纳赋,以示对朝廷的忠诚。朝贡表明土司对朝廷的臣服和效忠,纳赋则表示土司对朝廷应尽的义务。“朝贡一事,是土官与封建王朝接触之机。朝廷之所以重视朝贡,一则以表其归化之心,一则亦可藉使天子之威严,中原之富庶,礼教之敦厚,使之油然向化。至于所贡礼物,朝廷非爱其财,且每次给偿甚厚,以表天子之恩也”。[12]土司通过朝贡和纳赋,进京贸易,开扩眼界,交换汉彝区产品,客观上促进了彝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明廷对彝族土司入贡的人数、时间、物品等均有严格规定,每三年进贡一次。于是,彝族土司朝贡不断。如洪武五年(1372年)正月,故元贵州宣慰使郑彦文,及土官宣慰使霭翠、叔禹党,宣慰宋蒙古歹并男思忠等来朝,贡马及方物;七年(1374年)九月,贵州宣慰使霭翠遣其下曹阿必解贡马;十年(1377年)七月,普定府世袭女知府适贵来朝,命给诰身;十六年(1383年)二月,乌撒、乌蒙、东川、芒部诸部土酋120人来朝,贡方物;[13]弘治十三年(1500年)三月,乌撒军民府土官知府安得遣小土官沙也等以岁例来贡。[14] 对朝贡物品也有规定,乌蒙山彝族土司所贡物品,计有马匹、绵羊、荞酥、毡衫、药材、工艺品等类,以马匹作为贡品之首。贡品例不给价,有回赐的定例,根据贡主官衔品级的高下而有所区别,对随同进京的人员也有赏赐,以示“龙恩”。回赐物品有文绮、钞锭、绢、丝、纱、布、彩等。 同时,有不定期朝贡。如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芒部、乌蒙、乌撒三军民府,金筑安抚司,潭溪等二十七长官司长官石宗原等,各遣人奉表,贡方物,贺明年正旦,[15]属不定期朝贡。朝廷遇有喜庆大事,彝族土司也多遣使朝贡。宣德五年(1430年),四川乌蒙军民府土官禄昭、云南楚雄府女土官设劄等,贡马及方物,贺万寿圣节。有的土官在得到朝廷某种赏赐恩典后,便进京朝贡,表示感谢。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乌蒙军民府知府实哲贡马及毡衫。自是,诸土知府三年一贡,以为常,或有恩赐,则进马及方物谢恩。[16] 纳赋是彝族土司不可推卸的应尽义务。明代每置一彝族土官,皆定其赋税。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五月,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布政使司,改乌撒、乌蒙、芒部为军民府,而定其赋税,乌撒岁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粮八千石、毡衫八百领。又定茶、盐、布匹、易马之数,乌撒岁易马六千五百匹;乌蒙、东川、芒部皆四千匹。凡马一匹给布三十匹,或茶一百斤,盐如之。”[17]洪武十七年(1384年)定乌蒙、乌撒、东川、芒部,每岁输粮、毡衫及易马数。其定额比之内地“务从宽减”,若遇天灾人祸时酌情“减免”。 洪武十八年(1385年)“据乌蒙知府亦德言:‘蛮地刀耕火种,比年霜早疫疾,民饥窘,年输之粮无以征纳。’诏悉免之。”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正月庚申,命前贵州宣慰使霭翠、金筑安抚使密定所逋租税悉行蠲免。户部奏定其岁输之数,以丙寅年为始,霭翠岁输三万石、密定岁输三千石。”彝族各土司“岁各量出差发银,多不过二千五百两,少则四十两或十五两”。在明廷看来,征赋的目的,主要是使土司“知畏朝廷”,“能遵声教”,对纳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臣服”的政治意义。 三、升降、赏罚和征调制度 明代对土司的升降与惩罚作了具体规定。《明大政记》规定:凡土司,受命调任或本土世袭,俱以三年为一考;由土司衙门验明就任以来事迹,再报布政司、按察司考核,“平常者复职,称职者于官内量加赏赐复职;闒葺不称者降一级,于缺官衙门补用。六年再考如初考;九年给由赴京通黜降。若贪污害民、劫夺仇杀,事有显迹者,按察司举问如律”[18]有功者升,有过者惩,成为定例。 (一)升降。凡土司有功,明廷多给以升迁。成化十五年(1480年),贵州宣慰使安观及子安贵荣,征”西堡蛮夷之叛,所辖士卒,家自馈饷,不劳官司”给观正三品昭勇将军诰命。《道光云南志钞》卷8记载:“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王弄山土目沙源骁勇,有将才,数从征调有功。后征东川、水西、马龙山等处,全云南会城,称首功,累加至宣抚使。”天启四年(1624年),阿迷州土知州普名声,应召率土兵为明朝平定云南安效良、张世臣叛乱,收复乌撒,得为土守备。后来率兵参与征讨湖、荆、黔等地农民起义,因功由土守备升至都督同知。[19] 对于祖上曾冒犯朝廷,而后代已悔过自新者,明廷仍给一定的官职以抚绥。《土官底簿》记载,“曲靖亦佐县县丞禄宁之父原为越州土司知州,因罪被杀,禄宁在母舅家长大,请求朝廷授予亦佐县县丞”,永乐三年(1405年)正月奉圣旨:“这禄宁著做县丞”。 对一些遵从法令并安定地方有功的彝族土司,明廷也升迁奖励。正统时规定:能纳米200石者升一级。贵州安顺司土同知阿宠,景泰二年(1451年)遇例纳米,乃升任知州。 (二)惩罚。明朝对违法土司的惩处较为严厉。乌蒙、乌撒、永宁、沾益及水西诸土司,境土相连,纷争不断,“当事者颇厌苦之”。万历六年(1578年),朝廷命照蛮俗罚牛例处理,“务悔祸息争,以保境安民”。一些土司被革除后,朝廷常于其地改置流官,正德、嘉靖年间,芒部因争袭战乱不断,波及整个乌蒙山区彝族土司辖区,嘉靖五年(1526年)四月,朝廷以芒部陇氏“今其本属亲友已尽,无人承袭”为由改土设流,以流官知府统之,更名镇雄府,下设4个长官司。对土司顽固不化,引起百姓的不满,要处以重刑,予以惩罚。据《土官底簿》记载,亦佐县县丞“沙得在任酒狂生拗,百姓不服管束,杀死营长沙陀,告发,问疑典弄”。 明朝对犯罪土司绳之以法外,准依本民族的习惯来处理土司,即以金、马、牛、粟等赎罪。如隆庆时,水西彝族土司安国亨、安信相仇杀,朝廷遣官议罪,安国亨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21] 明朝通过奖惩制度管理彝族土司,目的是要土司治理好本辖区,定时交纳赋役,地方不发生叛乱,不背叛朝廷。 (三)服征。大小土司拥有规模不同的土兵,少则数百、数千,多则数万。贵州宣慰司辖土兵有“十万之众”。这些土兵不仅用来压制土民反抗、维持社会秩序,而且也是朝廷用来抵御外来入侵、镇压土酋反叛和农民起义的武装。朝廷对士兵的管理,《明史?职官志》载“皆因其俗,使之抚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土司平时必须防止境内发生骚乱、暴动及盗贼等事,维持地方治安“保境安民”。朝廷有战事,土司必须听从征调,由朝廷将帅统一调度指挥。如弘治十四年(1501年),普安州土判官隆畅之妾米鲁起兵反叛,朝廷乃调湖南永顺、保靖、广西洒城及思、播等土兵进剿。万历二年(1574年)镇雄土司陇清,率兵三千人,随大军十四万人,攻打与镇雄联界的凌霄峰与四川兴文九丝城之山都掌蛮。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镇雄土司陇澄(安尧臣)率众随李成化大军讨播州杨应龙,斩杨应龙子惟栋、伪提防等五千余人、贼兵及万。 明代中后期,土兵成为朝廷维持地方统治的重要支柱。为了鼓励各土司出兵,明朝将土兵在征战中的表现与土司的承袭升迁相联系。嘉靖七年(1528年),云南武定土舍凤朝文,附寻甸安铨反,朝廷调云、贵、川、湖四省土兵、官兵前往镇压,但所调各土舍多“疑畏”,黔国公沐绍勋先给各土司冠带,待后有功再承袭,顿时士气大增,“众始感奋”。事后皇帝对这 一做法作了肯定,同意凡有功土司“俱许承袭”。 四、推行土流并治政策 明初,乌蒙山彝族地区不可能改设流官,明廷便实行“土流合治”。一方面以土司为主,任命原有彝族土司为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或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利用他们“以夷治夷”,招抚民众,安定辖区。另一方面派出流官任副职,辅助和监督土司。如乌蒙府设流官通判、经历、照磨各一员,东川府添流官通判、经历、照磨各一员,沾益州“流官一,土官一”。[22]“土流并治”是一种土司统治向流官统治的过渡阶段,最初的目的是加强对彝族土司的控制,并创造条件,最终废除土司统治。明代,在乌蒙山彝族地区,大多数流官并无实权,大权掌握在土司手中,土司是名正言顺的“土皇帝”。除了极少数流官“抚字有方,蛮民信服”,善于与彝族土司相处外,多数流官遭受土司势力排挤,很难起“控制”作用。《请巡抚兼制东川府疏》载:“旧制蜀中虽设通判一员管理府事,实未尝亲履其地,土官专制自如”。乌撒、乌蒙等地流官因未能发挥作用,明中叶以后相继被裁撤。正统十一年(公元1446年)“裁四川乌蒙军民府、东川军民府知事、检校各一员”。[23]“土流并治”制度在明代土司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未能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 土司统治与流官统治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同,其特点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土司由当地贵胄充任,“世袭其职,世守其土,世长其民”,而流官则由朝廷随时委任,职不世袭,官不常留,可以随时调任、升降、任免。在土司统治区域内,一切任凭土司决断其内部事务,朝廷很少过问,而流官统治区域内的各项政事都按朝廷的法令处理。土司统治区的土地和人民,实际上都属于当地土司所有,粮、差在土司名下进行征收,而流官地区则要“编户齐民,计亩升科”。流官制度一般施行于汉族地方、“汉夷杂居”地区或经济发达的民族地区,土司制度则用于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为了从制度上强化对土司的管理和控制,以防土司因权势的膨胀而日益坐大,“皆以世袭职授土司,而设流官佐之”。实行土司为主、流官为辅的统治策略,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司的职能,减少各种反抗,又可以利用流官对土司的监督和制衡,使土司按照朝廷的意旨行事,从而加强朝廷对土司统治地区的控制。 五、土司教化制度 明朝统治者总结历史上的羁縻制和元代土司制度的局限,从传统的“以夏变夷”思想出发,认为要长久统治民族地区,必须教化土司,“教化行而驯服易,伦序明而争端息”,致力于推进汉化教育。明代前期,彝族地区的土司,虽未建有正式的学校,但他们先后兴建了魁星阁、文昌宫、万寿宫、楚圣宫等教育基地和教育设施,造成一种向往中原文化的社会氛围,以影响子孙后代和本地区的各个阶层。 要让各地土司长久尽忠职守,服从朝廷的统治,明朝统治者将入学读书习礼当做土司袭替人选的必要条件和必由之路,规定“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24]洪武十五年(1383年),朱元璋谕普定军民府知府者额:“王者以天下这家,声教所暨无间远迩,况普定诸郡密迩中国,慕义来朝,深可嘉也~今尔既还,当谕诸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家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俗同于中国,岂不美哉~”,[25]这是号令彝族土司子弟入汉学之始。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云南乌撒军民府土官知府何能,遣其弟忽山及罗罗生二人入国子监读书。云南乌蒙、芒部二军民府土官遣其子以作、捕驹等请入国子监读书。明朝给予他们优厚的待遇,“各赐钞锭”、“赐以衣钞”,使其衣冠言行符合儒家礼教。 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谕令四川、云南边夷土官设儒学”。“永乐元年建曲靖府儒学。经籍、雅乐、祭器皆备”。[26]永乐十五年(1417年)七月庚午,设四川乌撒军民府儒学。宣德八年(1433年),设乌蒙教授、训导各一名。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镇雄女土官建府儒学于府城南。在土司统治区设立儒学,目的是“选取土民俊秀子弟入学读书,庶使远人通礼义,亦得贤才备用”。明朝利用儒学教化彝族土司的子弟,使其了解明廷法规,认识王 朝威严,并逐步树立君臣观念。 弘治五年(1492年),规定土司袭职后,要先学习礼仪三个月,然后方准“回任管事”。《续 文献通考》卷50记载,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命归顺土官子孙照例送学,食廪读书”。 可见明朝自始自终对土司子弟的读书习礼是相当重视的。由于当时土司地区儒学设立数量 少,条件有限,朝廷规定,在未设儒学的土司府、州、县,土司子弟可前往设有儒学的土、 流官府县儒学附读。成化十七年(1481年),“令土官嫡子,许入附近儒学”,[27]如乌蒙府、 乌撒府的土司子弟往往到曲靖府就读。很显然,明朝统治者把土司遣子弟入学当做控制土司 的一种制度来实施,总的指导思想是要求土司子弟入学读书,接受汉化教育,为王朝的统治 服务。自明代起,汉学在乌蒙山区兴起、推行,土司阶层最先接受了汉文化,并由此而推向 民间。 参考文献: [1][4][5][6][10][25]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G].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35, 40,11,40,1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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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军昌) Basic Contents of Tusi System of Yi Nationality in Wumeng Mountains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ADU Zier (Guizhou Acadmy of Nationalities, Guiyang, Guizhou, 550004) Abstract:The Ming Dynasty Tusi in the Wumeng Mountain is of the Yi Tusi having the most completed Tusi system, capable of being regarded a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pushing Tusi system in south-west China by the Ming government. based on this conviction, the present paper tries to analyse the contents of Tusi System of Yi Nationality in the Yi areas, including the systems of investiture and inheriting, paying tributes and taxes, promotion, demotion, awarding and punishing, enlisting soldiers and dispatching and soil harnessing and Tusi moralising. Key words:Ming Dynasty; Tusi System of Yi National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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