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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2019-05-10 6页 doc 22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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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1986]68号 【发布日期】1986-12-06 【生效日期】1986-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1986〕68号) 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    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科研...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1986]68号 【发布日期】1986-12-06 【生效日期】1986-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1986〕68号) 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    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科研事业费划转科委统一归口管理,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科研事业费归口科委统一管理以后,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各主管部门仍应加强对科研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促进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科研机构的改革,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使科技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2号《    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6)国科发条字0577号《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省、市(地)、县各级科研事业费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分别由各级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并按财政部制定的新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执行。要求在年内完成省、市(地)、县科研事业费的划转工作。    二、 二、科研事业费划转归口科委管理的范围为各级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科协的事业费)。原由财政拨款,不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原则也应划转。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事业费暂不划转。不在科学研究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经费不划转。    三、 三、关于“一次性拨款”问题。考虑我省及各市(地)“一次性拨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比较复杂,由于体制等原因,这次要确定是否划转难度较大。因此,可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1986)国科发条字0577号文件的原则,对“一次性拨款”作具体,属于每年都开支的经常性费用(如:正常的修理费、课题经费等)应予划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科委和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各部门、各科研单位历年包干结余的经费,一并划转。    四、 四、有关科研事业费拨款的管理,按《浙江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附: 浙江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各级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确定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各级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二条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含科协)各类独立科研机构由财政预算拨款的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数(不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和因改革试点而核减的拨款)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七年度起,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交同级科委统一归口管理(省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事业费暂不划转)。    科研事业费划转由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但主管部门仍必须加强领导与管理,积极抓好行业科研事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对各科研单位的“一次性拨款”和原有其他资金拨款渠道不变,不因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改革而中止。    省、市(地)、县所属独立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须按国务院〔83〕国函字18号关于《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审批。现有科研单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编委审批。    各级各部门(含科协)及所属科研机构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科委应当向同级财政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 第三条,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从一九八七年起要起步改革,改事业费开支为技术制。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应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计量、观测、测试等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研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20%左右(具体根据包干单位的类型由科委核定),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这个额度的,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上述各科研单位的性质分类,由科委会同各主管部门审定。科研单位事业费的递减、维持或增长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科委,由科委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核定。    (五)省级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归口管理。近年主要支持经费逐步自立的改革科研单位,其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各部门报省科委审核后下达。今后,省科委将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重点,统一安排一部分,用于改善科研条件,支持面向全省的开放实验室,并建立周转资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逐步做到经费自给的农业科研和推广单位,择优支持各类改革科研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新建科研机构。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市(地)、县科研单位减下来的事业费,纳入市(地)、县科技发展基金。用于科技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新建科研机构。    第四条 第四条,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五条 第五条,各级科研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原渠道不变。    第六条 第六条,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2号、国家科委、财政部〔1986〕国科发条字0577号文件的精神和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科研事业费拨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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