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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9-05-07 23页 doc 48KB 2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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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赵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1999年底,该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时未将赵某列入分房名单,赵某认为自己符合分房条件,对企业公布分房名单的决定不服,几次找有关领导没有结果,于是赵某以该企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问(1)什么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2)国有企业的分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范畴? 国有企业的分房行为不属于行政法...
案例分析
分析: 1、赵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1999年底,该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时未将赵某列入分房名单,赵某认为自己符合分房条件,对企业公布分房名单的决定不服,几次找有关领导没有结果,于是赵某以该企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问(1)什么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2)国有企业的分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范畴? 国有企业的分房行为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范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本案例中国有企业分房,国有企业非行政主体,其所管理、组织的事务仅是企业的内部事务,不属于对国家社会事务的组织管理。 (3)如何区分“公行政”与“私行政”?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的公共部门和服务机构,而后者的主体则是任何组织和自然人。 (2)范围和对象不同。前者的范围和对象是公共事务,而后者常是某一组织或自然人内部的事务。 (3)目的不同。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促进为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以实现公共目的,而后者目的只是追求本团体或个人的利益。 (4)性质不同。前者在性质上属于公共管理,是行使公权的活动,具有公共强制力,具有公共性质,而后者只具有局部或个别的非公共性质。 (5)手段不同。由于两者目的不同,所以前者享有许多特权,可采用强制、命令、制裁等手段。以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后者则只能通过合意的方式,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 (6)产生的历史不同。前者是与国家的产生同时存在的,而后者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时存在的。 (7)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宪法、行政法等,而后者的根据是民法、契约法、劳动法、企业法等。 (8)救济程序不同。前者的救济程序是行政救济和诉讼等,而后者的救济程序是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 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不包括私行政 2、某茶馆为招揽顾客和增加收入,腾出五间房给茶客“带彩”玩麻将,并以此收取场地费。一天,甲乙丙丁四人搓完麻将后拒不支付场地费,并恐吓茶馆如果必须收取他们的场地费,他们将向工商管理部门告发茶馆的行为。问:(——第一章概述) (1)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式是由行政法律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形成的行政关系 2、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能依法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组织。 (2)该茶馆可否向甲乙丙丁四人收费? 首先看提供的场所是否具备以提供赌博为目的的开设赌场条件,如果是则因其本身行为的违法性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符合开设赌场条件,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的以娱乐为目的的玩麻将,则茶馆的收费行为合法 (3)工商部门能否对该茶馆提供“带彩”摸麻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理? 能。茶馆擅自从事“带彩”经营活动,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以超范围经营为由,对茶馆的行为处罚。 (4)工商部门如何对甲乙丙丁的“带彩”搓麻行为进行处理? 在本案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其职权范围的限制,对于甲乙丙丁的搓麻行为并无处理权。首先根据《公安部初步阐明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区分4标准》确定四人的行为是娱乐活动还是赌博罪,如果构成赌博罪的话,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的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个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公安部初步阐明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区分4标准》确定四人的行为是娱乐活动还是赌博罪,如果构成赌博罪的话,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初步阐明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区分4标准》: 第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关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第二,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 第三,要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的现象; 第四,看彩头量的多少,这一点是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的。 1、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 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 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馆内不准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公告发出后,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对各饭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一进门就查看饭馆内有无苍蝇或老鼠,如果有,即按照数量多少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罚款50元、每只老鼠罚款100元。(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注:《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案例分析试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分析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第一次作业) 中国足协作为行业性社会团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业管理有关的职能时,理应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适格条件根据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球协会是在《国际足联章程》和《亚洲足联章程》的指导下,依照《民法通则》成立的社团法人,是依法负责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中国足协作为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我国《体育法》的授权,分别享有对足球运动员的注册管理权、足球的竞赛管理权及对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包括服用禁药等的处罚权。因此,要参加全国性的足球比赛或是更高一层次的职业联赛,就必须受中国足协这一强制性协会的领导,在足协注册,由其组织管理比赛。从这一系列被授予的权力来看,均属于国家对体育的行政管理职权在足球领域的体现,是一种公权力。虽然中国足协并非是具有独立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但它却被法律授权,实际上行使着国家授予的特定的行政权力,这一点不容忽视。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说,它正属于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行使特定的行政权力时,它应被视同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是由国家体育管理机关指定和任命的,国家体育总局在行政职能转变中将足球行政管理的职能交其中国足协行使。中国足协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中国足协本身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半官方性质的行业协会,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而且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它完全具备法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引导案例1 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149亩耕地被村委会卖了745万元(5万元/亩),可是补助给村民只有4000元/亩,其余六百多万元卖地款均被村委会截留。村民们认为,邻村卖地每亩补助了2万元,而他们的耕地靠近南昌城区交通要道,却只补这么一点钱,他们以后不知靠什么“致富”?村民不服,以村委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对村民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律问题】 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村民委员会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首先,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体现在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个体村民之间的一种利益的调整或者说是再分配,是一种公共职能。它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时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进行这些管理行为,特别是经过法律法规等授权的行为时,其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确定了授权组织的被告地位。众所周知,行政职权的取得根据其来源分两种,即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故有职权是指已经成立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就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很显然村民委员会不属于这种情况,它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的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即授权行政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情况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及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这里所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等。 其次,关于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就本案来说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和其他所有财产的管理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 第三,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是法律授权的,即为法律授权性行政行为,而本案是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为其分得作为该村村民该有口粮补助费而诉至法院引起的,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因此,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无论从理论还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并无不当。 引导案例2:某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宣武区。2002年7月25日,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所对上述公司作出(2002)京宣地税稽C字第075号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补缴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加收滞纳金。2002年上述公司在按规定缴纳税款后,认为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稽查所不是合格的行政主体,无权对其征税,所做的税务处理决定违法,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02年10月6日,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作出维持第一税务稽查所的行政主体地位的复议决定,认为075号税务处理决定合法,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导案例3:2006年6月3日,吴某将村委会没有用完的木材低价出售给本镇农民李某。县林业局委托管理当地木器厂的机构某镇农业管理站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6月10日,以吴某“盗伐林木”为由,根据森林法第34条的规定,对吴某做出罚款50元、没收非法所得200元的处罚决定。吴某不服镇农管站的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案中,镇农管站是被县林业局委托的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县林业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后果也由县林业局承担。法院因此撤销了镇农管站的处罚决定。(——第三章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某区公安局局交警李某下班后身着警服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为什么,李某告知这是禁行路。王说对不起,不知道。对话中,李某闻到王某身上有酒味,便问:“你喝酒了吗?”王某回答“喝了点,没事,再说你下班了不要多管闲事。”李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违章,罚款50元”。对此,王某不服,第二天向公安局提出申诉。 问:本案中交警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王某对罚款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引导案例1:某派出所民警章某在开车执行公务返回的途中,顺便路过其小孩上学的学校,准备先将其小孩接回家再回派出所。但在载小孩回家的途中因违章与另一辆车相撞并导致对方损失八千余元。 问: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引导案例2:李某是某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开了一家商店,有竞争对手陈某,于是请李某去检查陈某的商店。李某进去后以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询问和检查。陈某要求李某出示证件李某不理睬,陈某要求李某离开否则就报警。李某恼羞成怒,上前将陈某打伤,李某报警,经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据此对李某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李某所在工商局对李某进行降级处分。李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法受理了其对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但未受理其工商局降级处分不服的复议申请。 问:分析上述案例中李某的双重法律身份。 引导案例3:200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某市法院法警大队的队长李某和某镇法庭副庭长何某驾驶警车回家。路过某一街道时发现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的一辆私家车刮破。李某称,我们这是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私家车司机争论道:哪有在春节期间执行公务的?于是双方争吵起来,李某与何某一把将私家车司机推开,扬长而去。第二天私家车主找到某市法院领导要求法院赔偿损失。经法院纪检部门调查,李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某企业老板处吃年饭,并非执行公务,而是其个人行为,责令李某自己赔偿私家司机的损失。私家车主不服,认为人是法院干警,肇事的是警车,应由法院赔偿。 第四章问:如何认定李某等人行为的性质?(——第四章公务员) 四、案例分析1997年4月10日下午,某县双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在该镇长湾行政村检查工作时,向村民孙某打听去长湾村7组村民张某家的路怎么走。孙某回答:“我不知道!你们滚出去!”刘某对孙某的回答非常不满,与其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孙某受轻微伤。后经他人劝解,纠纷平息。孙某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500元。出院后,孙某以双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其人身自由为由,于同年4月2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刘某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其损失。 问题: 刘某对孙某实施的致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孙某的行政诉讼要求? 林某系下岗工人,为谋生利用自家临街房屋开设一个小吃店,因所做食物卫生可口,生意一直很好。1991年7月该市一公司欲建一技术培训中心,遂申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中规定的拆迁范围是林某小吃店所在街第30—39号房屋。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12月17日发布拆迁公告,要求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于1993年1月1日之前履行完搬迁义务,林某所开小吃店亦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林某想尽量将小吃店开的时间长一点,遂以拆迁管理办公室所给的拆迁时间过短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 判断该案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在于判断市政府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抽象行政行为,则法院无法受理。 (——第七章抽象行政行为) 引导案例1: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检局行政赔偿案 原告: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 被告:江阴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江阴商检局) 1995年4月20日,无锡公司与加拿大福兰克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色织弹力布的售货确认书。据此,无锡公司于 同年6月1日与江阴市周庄润恒布厂(供方)签订了购销54054米T/R色织弹力布,标的额为人民币1059184元的合同。合同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验收标准均明确约定:“出具商标证书,以商检为标准。”同年7月21日,布厂将生产的191箱53762米T/R弹力布申请江阴商检局签发检验证书。该局接受了申请,实施了检验并签发了商检结果为“符合FJ516-82标准一等品”的编号为NO.0235757号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得到商检肯定后,无锡公司于同年九月租船将上述货物外运到美国。因外商提出质量问题拒绝收货,致使这批布被迫于1996年1月8日从美国返还至无锡,存放于仓库,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公司找到生产厂家索赔未果,遂以商检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商检局检验时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由于失实商检造成公司损失,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签的NO.0235757出口商品换证凭单,赔偿经济损失。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无锡市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测试所对经江阴商检局检验合格后放行出口又被外商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结果为:该产品经抽测,对照FJ-516-82《色织中长涤粘混纺布》标准,不符合一等品质量。另查,无锡某公司租船至美国又退回无锡用去海运费、仓储费、搬运费、资金占用利息等共计187782元。 争议焦点:商检行为特别是非法定商检行为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被告商检局抗辩认为,商检局接受委托进行非法定的检验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非法定商品的检验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报验人自行决定的,从这点意义上讲,商检局与报验人地位平等,不反映商检机构单方的行政管理意志。换证凭单也未经任何人设定或限制权利义务。它仅起证明作用,若不真实,其后果仅为不被采信而已。所以,商检机构按报检人委托进行的非法定商检活动,不是商检机构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结论:P193 刘先生在2005年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告知他再2003年有创“电子警察”的违章行为,需缴纳罚款200元级5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刘先生认为,自己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的汽车年检都已顺利通过,交警部门并未提出自己有任何交通违章的信息记录,怎么会在时隔两年后才告知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 2001年7月某日上午,某市某区出租车业主陈女士雇佣的司机孙某在正常线路上泊车载客。正当孙某帮助乘客装货时,白山市交通局的四名工作人员突然出现,掰掉了车牌照,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还钻进了驾驶室翻找证件,被车上乘客制止。该名工作人员并未善罢甘休,转而将出租车顶灯摘掉。司机孙某上前理论,并索要车牌照和顶灯,该名工作人员不但拒绝返还,而且推倒了孙某,并与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共同殴打孙某,致孙某身上多处受伤,住院医治半个多月,陈女士也因此事件停运5个月。 试分析本案中交通局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 分析要点: 法院认定交通局工作人员摘取车牌照和顶灯的行为超越了其自身的职权范围,行为违法,故判决交通局赔偿孙某的人身伤害和业主孙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00年8月,某市某县矿务局的一台铲车在过街时与中学学生孙某相撞。之后,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了案号为4070158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孙某不服,向某市交警支队提起复议,而某市交警支队在法定的30日内并未作出复议决定。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 分析要点: 某县交警大队在原认定行为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作出了两份同一编号而责任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 无视行政行为对自身的拘束力,该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案。 后者于 2000年 2月 11日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 10家药品经销企业给付的款、物共 26笔,计 58721.5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院处罚款 1万元。 原告保健院不服被告工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理由之二是: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1)被告在《检查通知书》中通知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不是我们“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被告持这样的《检查通知书》对我院进行调查,是调查的对象错误。(2)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记载了我院接受捐赠的总数额,未载明据以认定该数额的证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工商局出具的《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与原告保健院的单位名称相差一个字。工商局要调查和处罚的事实,确实发生在保健院。对工商局调查并处罚的事实,保健院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主张已经给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退还 7864.39元外,并不否认其他事实与自己有关。因此,不存在调查对象错误的问题。《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名称,实属笔误。…… 综上,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00) 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存在着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但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维持。据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 2000年 7月 7日判决: 维持被告工商局的宜市工商处字(2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中秋节的晚上,赵飞与好友在酒店痛饮之后,一人骑自行车歪歪扭扭地回家。在回家路上,被巡逻交警拦住,经过酒精测试之后,认为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当场对赵飞做出罚款30元的处罚决定。赵飞虽然不太清楚自己是否违章,但表示愿意缴纳30元罚款。不过,当赵飞发现交警开出的罚款收据只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时,即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罚款,双方相持不下,交警强制扣留赵飞自行车后离开。分析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 最后一次作业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第十章行政许可法) 2011年3月,某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石场,随后承包给村民张某和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场未依法办理彩扩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遂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已开采出来的矿石。 问:(1)如果张、李二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2)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该撤销,但张、李二人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3)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结合案例论述: 1)(一)思考题: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西方国家有什么不同?(——第一章概述) 2) 03司考卷四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1999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862号文件向国务院请示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计价的有关问题。在该请示中请示了“允许部分铁路客运票价适当浮动”,包括“允许客流较大线路、经济发达地区线路和春运、暑运、节假日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票价适当上浮”等问题。并请示拟将原由国务院行使的制定和调整铁路客运票价的审批权部分授予国家计委的有关问题,包括“跨局行使的旅客列车,由铁道部负责确定浮动的区域、线路和时间,报国家计委批准后实施”等请求授予权限的问题。 1999年11月,国务院以(1999)办1862号请示,以铁财函(2000)25号“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的函”向国家计委上报,拟定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包括在春运期间实行票价上浮的有关实施方案,如涨价起止时间、涉及的铁路局、涨价条件及幅度等。2000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依据国务院的授权,以计价格(2000)1960号“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铁道部的上述实施方案。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960号批复作出“通知”。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即1月13日至1月22日)及春节后23天(即1月26日至2月17日)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6个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30%。为此,乔占祥于2001年1月17日、22日分别购买的2069次列车到磁县、邯郸的车票公计多支付9元。乔占祥认为,铁道部的通知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铁路法》、《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经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未经该程序审批,同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未召开听证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通知”。 【法律问题】 铁道部的“通知”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6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广州日报》发布公告,名称为《关于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限期关闭清场的通告(穗府【2007】19号)》,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我市改善城市环境和卫生状况的部署,为顺利实施沙河涌综合整治,缓解沙太路交通压力,改善区域交通环境和沙河涌污染的状况,现就沙河涌左支流沿线有关货运场限期关闭清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七章抽象行政行为) 一、自2007年6月30日起,沙河涌左支流沿线的中人同心、荣发、富鑫、白云综合、海虹、奥邦、新百佳、冠通、穗岗等货运场关闭清场,各场内经营业户应在2007年7月31日前撤离。 二、鼓励各货运经营者按照广州市有关道路货运业发展规划要求,在货运发展区和物流园区按照规划选址新建货运场。 三、货运场各方要服从沙河涌综合整治的需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场内经营户的专场经营工作。 四、各货运场关闭清场后,原有场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使用、建设等有关规定,做好其他用途土地使用和转产经营。 五、市交通、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白云区、天河区政府应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共同做好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关闭清场和经营业户转场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规划、国土、交通、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分析:该通告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四、思考题 2010年8月,刘某驾驶一辆超载货车运送一车煤从A省开往C省。因超载刘某在A省被路政管理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罚款1000元;行驶到在C省H县时,同样因超载被路政管理人员拦住,虽然刘某出示了在A省的罚单,但仍然被依照法定程序罚款2000元。于是,刘某不服,以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诉至H县人民法院。请你结合本案例谈谈你对如何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思考。(——第九章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第十三章行政诉讼法)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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